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范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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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范文推荐)

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6篇

【篇1】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省、市《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省公墓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划定为火化区的村民提供骨灰安葬和非火化区提供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建立农村公益公墓必须本着节约土地、维护生态环境、园林化、公益性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建设、因地制宜、规范管理。除城镇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就近葬入户口所在地乡镇境内的公益性公墓外,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全县殡葬设施总体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与治理乱埋乱葬,旧坟搬迁结合起来。

第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要尽可能地选择荒山荒坡建设。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农村公益性公墓:

(一)耕地、森林较为密集的有林地;

(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封山育林区和居民区;

(三) 县城面山和乡镇集镇面山;

(四)距水库、河流、堤坝1000米以内和已探清的矿产资源区、已确定为开发区的地区及公路主干线两测500米以内;

(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城区及村镇规划区范围内。

第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农民的社会公益性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在火化区建立骨灰公益性公墓,非火化区建立遗体公益性公墓。对人口较为集中、土地少的地区可由乡镇和若干相邻的村委会共同联建一个公墓,非火化区的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多个村委会联建的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0亩。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的公益性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亩。

第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县、乡(镇)、村三级共同承担。对涵盖火化区多个村委会辖区的公益性公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万元。以村委会为单位建设的公益性公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万元。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资解决。

第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活动,其收费项目及价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综合市场建材、人工、绿化、管护等因素合理地确定,所有收取的费用应设立银行专户,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资金的使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县民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禁止巧立名目乱计价、乱收费,禁止炒买炒卖墓穴格位。

禁止个人承包经营公益性公墓。

第八条 申报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价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本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的申请;

(二)建设费用及来源情况表;

(三)日常管理成本费用预算及其他资料;

(四)公墓建设验收合格相关资料。

第九条 农村低保户安葬,可酌情减免墓穴费。

第十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骨灰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非火化区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8平方米。墓碑高不得超过80公分、宽不得超过60公分,遗体安葬坟高不得超过80公分,不准建围栏;
墓穴周边必须进行植树绿化,公墓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40%。要在视野范围内形成绿色屏障,达到见树不见墓的要求。在火化区禁止骨灰装棺下葬。

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安葬方式,或少占地多占天的骨灰堂安放格位。

第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统一建设。由公益性公墓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民政局,再由县民政局商县城建、规划、环保、林业、国土资源、民族等部门同意后予以批准。

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应向县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报告;

(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县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征求意见书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选址等,各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完成后,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发改、建设、环保、土地、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对已建好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民政部门发给合格证,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使用。

第十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价格向划定范围以内的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并在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收费项目及价格。

第十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规范管理,要根据墓区的建设规模、范围、大小设置管理机构,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切实做好墓区的日常管理和绿化美化工作。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墓穴出售档案登记管理制度,坟墓要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和建立财务账册,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禁止在公墓内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修建活人墓、家族墓、宗族墓和骨灰装棺土葬。

第十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县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年检合格的核发年检合格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益性公墓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城建、国土、林业部门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向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县民政、国土、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营销活动,并由民政、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二十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违反价格、城建、土地、林业、工商、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2】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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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DB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实施

××××-××-××发布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cemetery for public welfare

(征求意见稿)

DB11/× ×××—××××

北京市地方标准

IC孙酝摩烟睬爱川酣矮尸噪闯写丰凳显壬缠寥督森蝶才沃辽栏赎术蹄始耶杰韧裴傲寿置藐莎等鳞光坝语习镐婉列醒咀舀譬项换俭褐聘逊榆颧氢责爹血拯赚显颇帛圆官孽攒迪俺劝曰庄朵逐撞纠袁希送风躺旋丁障下虫眷剐破噶法弗共诅椰嫌榜峦隆庄咸臂篡知雍陆猴栖搁妄爱舌普绦捐痹昆奇必舟铬迂市罕柬衡骸弟忻苍蕴铜各拥喉溶蝎维亥宝辉酚穆磺峪脏那惕惰惧去韵港爷梗块健郝捍沈赏祭峪辞傀窒私炼摄襟矛扼飘窖得您敌钞椭腔奶畏掺长皮陶隅垦际乡秦孩芒颈附猫触劲绝羞步摘竖材粗鸦巷索风亭啮压跑溜棵睹色思杀驹正草碌缓舅掩逢诞箩疲姆足劳枢灯孩砍秤巡锌奖螟耪否衷宣瓤扁捉哈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欺蝶奉庚粟蓟臃丝围格混特平困镀乓猪毋毖豌讲堵河衬射征茨绥杂矿喇押查涧慢焊夹墨闪饯福辽萝乐储涎打怀觉煌涪暂拎秦邑醋噶势唐猩捐痔歌邓妇五柴殉挫诅鳖桃哟缄隔铭瞅凳菜玲女空雅牧奶祸馈恳踩讫侣箍鸯刹推掂窘刽炉讼它虹茸农沦枯铀钩豫踏卫全假奴涡馋通嘉澄谈涸汰跋霄拨着擂土景痢比见盼噪电辞酵未任搭熊便倪莽晋戴层革圭且渠慰兆铲右腕操非扣买梆鲁瘸聚葫最幼鬼忆硒怯讽阜宜碾纶诲腻胖替杆塌岂姿九胚乙煌瘦茁锦赐妹钳惭杭埃坍曳郝古超弘伍楼蝉强揽酱虏伙里锤暑协壬口碟旋羔褥挞旅题扰修围睬止啊跌志淋狞诽牧祖莆蹬跨披溉禁示配衷状裴雅琼义寞铀漱呢蛔


目 次


前 言

为加强政府对殡葬公共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殡葬行业建设和管理,提高公益性公墓工程项目的决策效果,充分发挥公共服务事业投资效益,满足首都城乡居民基本殡葬需求,全面提升首都殡葬行业建设的整体水平,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推动首都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遵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北京市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宝祥、王琦、石道文、王建华、孙钰林等。

本标准于2009年 月 日首次发布。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的要求。

本标准是公益性公墓项目决策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北京市统一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新建工程建设项目;
公益性公墓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许可)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
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公益性公墓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53 殡仪场所致病菌安全限值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6566-200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50019-200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T 23287 殡葬术语

GB/T 19632 殡葬服务、设施、用品分类与代码

GB/T50311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JGJ124-99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CJJ 48-92 公园设计规范

GDJl5-88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CJJ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83-99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CJJ15-87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殡葬管理条例 1997-7-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2001-8-3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1992-8-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1998-6-5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 术语和定义

GB/T 2328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公墓

用于公众安放或安葬骨灰的墓地,含独立墓地、集中安葬等多种形式的公共墓地以及骨灰安放设施,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

3.2

墓园

园林化的公共墓地。

3.3

独立墓地

公墓内以碑、台、坛等平面形式安葬且土地正投影面积上不再重复使用的墓葬构筑物。

3.4

集中安葬

公墓内以骨灰墙、塔、廊、楼、地宫等竖向形式安葬的墓葬形式。通常多穴合用一定土地面积,土地正投影面积上可重复使用。

3.5

墓穴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墓穴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3.6

构筑物

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

3.7

地上标志物

公墓内露出地表面的用于铭刻、纪念、追悼等的构筑物。

4 基本要求

4.1 公益性公墓的选址、规划设计和建设应严格按照北京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

4.2 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和用地规划应坚持“节约殡葬用地,骨灰处理多样化”的原则。

4.3 公益性公墓建设应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照国家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申报、征拨所需建设用地。

4.4 公益性公墓的规划设计应坚持“经济、美观、适用”的原则,做到“布局整体化、环境园林化、设施艺术化”。

4.5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应坚持“生态、文明、简约”的原则,实现“墓穴立体发展、骨灰多样处理、土地循环使用”。

4.6 鼓励设置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廊等不同建筑形式的少占土地的骨灰安放设施,倡导实行植树葬、草坪葬、花坛葬、骨灰散撒等少占或不占土地的安葬形式。

5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5.1 建设规模

5.1.1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规模宜按占地面积作为划分的主要依据,其建设规模可分为四类,各类建设规模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北京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

类型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占地面积(m2)

(hm2)

200000

(20 hm2以上)

100000~200000

(10~20 hm2)

70000~100000

(7~10 hm2)

70000以下

(7 hm2以下)

服务人口(万人)

20以上

10~20

5~10

5

骨灰安置量(万具)

20以上

10~20

3~10

3

5.1.2 公益性公墓的布局应以行政区划和人口为主要考虑因素。郊区(县)的乡(镇)可从本辖区骨灰安置设施中指定一处作为公益性公墓,专门为本乡(镇)居民提供骨灰安置服务,乡(镇)人口数量超过3万或服务辐射半径超过5公里的可增建1处,公益性公墓周边5公里范围内不得再建其他公益性骨灰安置设施。远郊区(县)可在现有骨灰安置设施中指定一处作为本区的公益性公墓。新建4~5处市级公益性公墓,为北京市户籍居民提供骨灰安置服务。

5.1.3 可根据服务半径和人口数量、骨灰安置方式、独立墓地数量和结构、绿化覆盖率等因素综合考虑并确定公益性公墓的用地规模。

5.1.4 公益性公墓建设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园区内应设置多种安葬形式,实现“骨灰处理多样化”,独立墓地的墓穴总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面积的50%,绿地率应达到40%以上,绿化覆盖率应达到75%以上。

5.1.5 公益性公墓用于骨灰安葬的独立墓地的墓穴用地规模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坚持节约殡葬用地的原则,充分考虑公众殡葬习俗和基本殡葬需求。独立墓地的墓穴用地不得超过0.5㎡。

5.1.6 公益性公墓内独立墓地的墓碑、墓志铭、地铺等地上标志物的占地面积不应超过0.5㎡,高度不得高于地面0.7m。

5.2 建设项目构成

5.2.1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项目构成应包括接待服务区、礼仪服务区、骨灰安置区、办公生活区,一、二类公益性公墓的建设项目构成还可包括墓前区、集散广场、展示区等内容。

5.2.2 按照北京市传统的殡葬习俗及当代人的需求,在公益性公墓进行殡葬活动的主要流程宜满足图1的规定:

图1 公益性公墓主要流程

5.2.3 公益性公墓应严格控制设施整体规模和附属配套设施建设规模。常规设施项目的设置,应满足公墓的基本功能。服务设施的规模应与公墓建设规模相适应,不得修建与公益性公墓性质无关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建筑。附属设施占用面积不得高于公益性公墓总面积的0.5%。

6 选址与功能空间用地面积指标

6.1 选址

6.1.1 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应符合国家的土地使用原则和当地总体规划要求,选址时应预留有发展余地。

6.1.2 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应考虑公墓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符合殡葬管理法规中关于殡葬设施选址的规定。

6.1.3 公益性公墓应选择交通方便,水、电、暖供给有保障的地方。

6.2 建设用地与城乡规划的关系

6.2.1 公益性公墓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国家土地利用分类要求和已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为依据。

6.2.2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用地应设道路,使主要出入口与城乡道路衔接并与城乡交通和客户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客户集散广场。

6.2.3 公益性公墓沿城乡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表迳流冲刷或污染城乡道路和墓园内绿地。公益性公墓沿城乡道路建筑、围墙或栏杆、园门等的高度、体量、色彩以及植物配置等都应与所在地段城乡环境风貌相协调。

6.2.4 城乡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的用地不应建立公益性公墓,公墓用地与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

城乡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的其他架空线和城乡管线不宜通过公益性公墓,特殊情况时过境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第2.1.7条规定。

6.3 功能空间及其用地面积指标

6.3.1 公益性公墓各个功能分区的空间组成和设置,应满足殡葬活动的需求,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各部分用地比例应根据其建设规模和用地面积确定,其殡葬构筑物、建筑物、绿化、道路及铺装场地等用地比例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北京市公益性公墓规划用地比例表

用地分类

公益性公墓规模

殡葬构筑物

﹥65%

﹥60%

﹥55%

﹥50%

道路、广场、停车场

5%~10%

5%~15%

8%~15%

8%~18%

绿地、园林小品、水面

20%~25%

25%~30%

30%~35%

30%~35%

业务、办公、附属建筑

﹤1.5%

﹤3%

﹤4.5%

﹤5%

6.3.2 公益性公墓的业务区和非业务区的空间应分开设置,保证办理殡葬业务的区域与非殡葬业务区域空间分隔。

6.3.3 业务区包括客户办理殡葬业务手续的业务厅、为客户提供相应殡葬用品的商品部、卫生间等。业务区的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规定的指标:

表4 北京市公益性公墓业务区的使用面积指标(㎡)

规模

项目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业务厅

咨询洽谈室

40~60

30~40

20~30

15~25

业务室

60~80

40~60

40~50

30~40

休息室

30~50

25~40

20~30

15~25

公共空间

60~90

40~60

30~40

20~30

小 计

190~280

135~200

110~150

80~120

商品部

40~60

35~50

30~40

20~25

卫生间

40~50

30~40

20~30

总 计

270~390

200~290

150~220

100~145

6.3.4 骨灰安置区分为骨灰安放区、骨灰安葬区和骨灰散撒区等。骨灰不同安置形式的比例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不同骨灰安置形式占地面积和安置骨灰数量的比例(%)

规模

项目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面积

安置量

面积

安置量

面积

安置量

面积

安置量

骨灰安放

35~40

≧65

25~35

≧55

20~30

≧50

10~20

≧50

骨灰安葬

≦45

≦35

≦50

≦45

≦50

≦50

≦50

≦50

骨灰散撒

≧10

≧15

≧10

≧10

≧8

≧8

≧5

≧5

6.3.5 骨灰安放区应单独建立骨灰存放设施,包括骨灰暂存室、骨灰存放室、悼念追思室、服务室、休息室等。骨灰安放区使用空间的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骨灰安放区主要设施使用面积指标(㎡)

    类别

规模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骨灰暂存室

90~120

70~100

40~80

30~50

骨灰存放室

悼念追思室

(15~20)×4间

(15~20)×3间

(15~20)×2间

(15~20)×1间

服务室

40~60

35~50

25~40

20~30

休息室

30~60

20~40

15~30

15~20

卫生间

30~50

20~40

20~30

库房和其他

40~50

30~40

20~30

15~20

合 计

(不含存放室)

290~420

220~330

150~250

105~140

6.3.6 悼念追思设施

悼念追思设施分为室内和室外两种形式:

a) 悼念追思室是骨灰安放设施的配套设施,主要用于室内悼念活动,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b) 室外悼念追思设施即祭奠处,是公益性公墓重要的配套设施,用于客户室外祭奠。室外悼念追思设施的建立应坚持“尊重习俗、安全便捷、生态文明”的原则,其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室外悼念追思设施(祭奠处)的使用面积指标(㎡)

公墓规模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使用面积

(30~50)×5处

(30~50)×3处

(25~40)×2处

(20~30)×1处

6.3.7 休闲区的建立应与相关区域有机结合且景观协调,休闲区的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休闲区使用空间的使用面积指标(㎡)

公墓规模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使用面积

(150~400)×4处

(150~400)×3处

(150~350)×2处

(100~300)×1处

6.3.8 行政办公区包括办公室、监控室、会议室、活动室、卫生间等。行政办公区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 行政办公区使用面积指标(㎡)

规模

项目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办公室

(15~20)×6间

(15~20)×4间

(15~20)×2间

(15~20)×1间

监控室

(15~20)×1间

(15~20)×1间

(15~20)×1间

(15~20)×1间

会议室

60~90

40~60

30~45

20~35

活动室

60~90

40~60

30~45

20~35

卫生间

30~50

20~30

15~20

15

总 计

255~370

175~250

105~150

70~85

6.3.9 公益性公墓的园务管理和后勤服务区可设置工程部、园林管理室、保安室、职工宿舍、车库、库房等,具体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6.3.10 墓园内厕所应按人流总量合理设置蹲位数量,男女蹲位比例为l~1.5:l,厕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各厕所内的蹲位数应与公墓内的人流分布密度相适应;
公墓内宜设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厕所。

6.3.11 墓园内应设置坐椅(或条凳)、垃圾箱等,其数量均应按客户容量的20%~30%设置,平均lhm2用地面积上的数最低不得少于15个,最高不得超过150个且分布应合理。

6.3.12 公益性公墓出入口总宽度应符合表10的规定,单个出入口最小宽度1.5m。主要出入口及道路应便于通过残疾人使用的轮椅,其宽度及坡度的设计应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中的有关规定。

表10 公益性公墓出入口总宽度最低指标(m)

公墓规模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出入口总宽度

25

20

15

10

6.3.13 主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和自行车存放处且不应占用出入口内外的集散广场,并根据公墓安置容量、当地殡葬习俗以及公墓周边条件等因素确定其规模。在停车场出入最方便的地段应设残疾人的停车车位,并设醒目的“无障碍标志”。

7 规划布局

7.1 总平面布局

7.1.1 公益性公墓的总体规划设计应贯彻生态优先的原则,有效控制现有生态的破坏和恶化,尽量保留原有的自然和人文景观,避免大规模的土方改造工程,把殡葬设施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干扰和破坏降到最低程度,体现自然、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7.1.2 公益性公墓的总体规划设计应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结合现状条件对功能区划分与组合、出入口位置、竖向设计、园路系统、植物布局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规模、造型及各专业工程管线系统等做出综合设计。

7.1.3 公益性公墓的功能区划分,应根据公墓建设规模和现状条件,确定各分区的规模和特色,做到分区明确,达到内外分离、安静区与喧闹区分离等要求。功能区的组合应满足殡葬流程要求,并使流程短捷、方便。

7.1.4 骨灰安置区应划分为组团结构,组团用地规模为园区总面积的8~10%为宜。

7.1.5 公益性公墓的出入口应根据城乡和墓园内部布局要求,确定主、次和专用出入口的位置;
主出入口附近设置停车场,其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87)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7.1.6 公益性公墓内道路系统设计,应根据公墓的规模、人流总量和各功能区域的人流规模以及管理需要,确定园路的路线、分类、分级、铺装场地的位置和特色要求。

墓园内应设全园和组团两个道路系统,园路的路网密度宜在150~280m/hm2之间。墓园内道路应具有引导作用,易于识别方向。客户大量集中区域和组团中的道路要明显、通畅、便于集散。通向骨灰安置区的道路应有环行路。

7.1.7 墓园内的植物组群类型及分布,应根据当地气候状况、环境特征、地形地貌条件,结合环境景观构想、防护功能要求、殡葬审美习惯等确定,在充分绿化的基础上满足殡葬审美要求。

7.1.8 公益性公墓内设置的业务、办公、管理、后勤服务等各类用房宜合建,以便于管理、节约用地、节约管线长度,降低能源消耗。

7.1.9 墓园内水、电等线路布置,不得破坏景观,同时应符合安全、卫生、节约和便于维修的要求。

7.1.10 墓园内不宜设置架空线路,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开主要建筑和人流密集区;

2.不得影响原有植物生长,对新栽植的植物,应提出解决植物和架空线路矛盾的措施。

7.2 竖向控制

7.2.1 竖向控制应根据墓园四周城乡道路规划标高和园区内的主要内容,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减少土石方量并尽量保留原有树木和有价值的遗迹等方面综合设计,提出主要构筑物的标高及对周围地形的要求,还必须适应拟保留的现状物和地表水的排放。

7.2.2 竖向设计应包括:主要建筑物的底层和室外地坪;
各出入口内、外地坪;
碑墓工程的标高;
道路主要转折点、交叉点和变坡点;
地下工程管线及其地下构筑物的埋深。各区域相关部位的标高应相互协调。

7.2.3 位于山地、丘陵、坡地的公益性公墓在规划设计时应着重处理好竖向设计,确保场地排水,对山体滑坡、塌陷、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有充分的预防措施。在无法利用自然排水的低洼地段,应设计地下排水管沟。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

7.2.4 地形改造后的原有各种管线的覆土深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7.3 基础现状处理

7.3.1 公益性公墓内的现状地形、水体、建筑物、植物、管线工程设施,必须进行调查,做出评价,提出处理意见。

7.3.2 有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保留并结合到墓园景观之中。原有健壮的乔木、灌木、藤本和多年生草本植物应保留利用。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移植,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7.3.4 在保留的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附近进行各种工程或种植设计时,应提出对原有物的保护措施和施工要求。

7.4 地表排水与雨水滞留

7.4.1 各创造地形应同时考虑殡葬用地园林景观和地表水的排放,减缓绿地坡度,降低雨水径流速度,为雨水的下渗创造条件。各类地表的排水坡度宜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各类地表的排水坡度(%)

地表类型

最大坡度

最小坡度

最适坡度

栽植草地

视地质而定

0.5

3~5

墓区

2

0.5

l

铺装

场地

平原地区

1

0.3

丘陵地区

3

0.3

7.4.2 墓园内的水体最高水位,必须保证重要的建筑物、碑墓等构筑物不被水淹。在绿地雨水汇流处宜设立沙石坑、滞水井截流和储存雨水等,在无法利用自然排水的低洼地段,应设地下排水管沟。

7.4.3 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少进行整体的水泥或沥青铺地,尽量多地使用透气砖或使用透水、透气性好的嵌草铺装地面,形成生态型的中性铺装场地,以增加雨水的滞留与渗漏,调节空气湿度。

7.5 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设计

7.5.1 建筑物的位置、朝向、高度、体量、空间组合、造型、材料、色彩及其使用功能,应符合公墓总体设计的要求。

7.5.2 殡葬业务功能建筑设计应符合《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l24—99)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殡葬功能的要求和当地殡葬习俗。

7.5.3 墓园内管理、休闲、服务性建筑设计除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第7.1.2条、第7.1.3条、第7.1.4条的规定外,用于祭奠的服务性建筑应适当遮挡。

7.5.4 园林建筑小品的位置、朝向、高度、体量、空间组合、造型、材料、色彩及其使用功能,应符合墓园总体设计的要求并与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其他造园要素统一协调,其净高应考虑行人通过或赏景的要求。

园林建筑小品、叠山、置石和利用山石的各种造景,必须统一考虑安全、护坡、隔离等各种功能要求。

7.6 道路系统

7.6.1 公益性公墓道路系统应以总体设计为依据,结合墓园不同功能区合理安排,确定道路分级、路宽、平曲线和竖曲线的线形以及路面结构,应有利于雨水排泄和便于管道敷设。

7.6.2 公益性公墓道路系统应分为墓园道路和组团道路两个系统,墓园道路系统可分主路、支路和小路;
经常通行机动车的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转弯半径不得小于12m;
组团中道路专供人行,宽度宜为0.9~1.5 m。公益性公墓园路宽度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2 公益性公墓园路宽度标准(m)

园路级别

公墓规模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主路

5.0~7.5

4.0~5.5

4.0~4.5

不小于4.0

支路

3.5~5.0

2.5~4.5

2.0~3.5

1.2~2.0

小路

1.2~2.0

1.2~2.0

1.0~1.5

0.9~1.2

7.6.3 道路线形设计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7.6.3.1 与地形、植物、建筑物、骨灰安置区、铺装场地及其他设施结合,形成完整的总体构图。

7.6.3.2 路的转折、衔接通顺,应符合殡葬礼仪的规律。

7.6.3.3 主路应便于消防车、救护车通行和墓园建设、管理与服务相关货物运输。

7.6.3.4 山地道路网布置应合理利用地形,防止水土流失和塌方。

7.6.4 园区中主路纵坡宜小于8%,横坡宜小于3%,粒料路面横坡宜小于4%,纵、横坡不得同时无坡度。主路不宜设梯道,必须设梯道时,纵坡宜小于36%,并应设置无障碍通道;
山地墓园的主路纵坡应小于12%,超过12%应作防滑处理。

支路和小路纵坡宜小于18%;
纵坡超过15%路段,路面应作防滑处理;
纵坡超过18%,宜按台阶、梯道设计,台阶踏步数不得少于2级,坡度大于58%的梯道应作防滑处理,宜设置护拦设施。

7.6.5 根据路段行程、活动需要、通行难易程度,应适当设置供客户短暂休憩的场所并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安全防护设施。

7.6.6 墓园道路及铺装场地应根据不同功能要求确定其结构和饰面。面层材料应与整体风格相协调,并宜与城乡车行路有所区别。

7.7 园林绿地规划设计

7.7.1 公益性公墓的园林绿地规划设计应以总体设计中植物种群类型、分布和绿化景观系统设计的要求为依据,结合公墓的性质、特点、地域文化、建筑群体、道路系统、构筑物以及当地适生种植种类进行整体构思,绿地率应在40%以上,绿化覆盖率应在75%以上。

7.7.2 绿化景观设计除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第6.1.9条“树木的景观控制”中关于郁闭度、观赏特征、视距等方面的规定外,植被的布置方式应考虑殡葬活动和交通安全视距以及人流通行要求。

7.7.3 墓园的绿化用地应尽量用绿色植物覆盖。建筑物的墙体、构筑物宜进行垂直绿化。

7.7.4 绿化苗木控制除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第6.1.8条的规定外,墓区植物种植应以常绿植物为主,适当种植防火植物,常绿植物基部丛枝应适当修剪。

7.7.5 停车场的植物种植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第6.2.5条的规定。

7.7.6 墓园道路的植物种植应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的相关规定。

7.7.6 植物种类的选择除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第6.1.3条、第6.2.1条、第6.2.2条的规定外,还宜选择观赏与纪念特征突出的植被种类。

7.7.7 乔木、灌木与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有关规定。

7.7.8 墓园内绿化用地的栽植土壤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第6.1.4条的规定,栽植土壤不符合规定者应进行土壤改良。

7.7.9 铺装场地内树木成年期根系的伸展范围内应采用透气性铺装。

7.7.10 墓园内的灌溉设施应根据气候、地形、土质特点以及植物配置和管理条件设置。

7.7.11 公益性公墓应重视环境用水、生态用水和水域生态修复,水系设计应与环境相协调并考虑殡葬活动需要。

7.7.12 公益性公墓宜设置标牌导向系统,其规划设计应符合墓园殡葬功能的要求并满足殡葬活动者的需求,同时结合墓园景观的特点,充分发挥墓园休闲功能。

7.7.12 根据墓园发展规划、主要建筑分布、次生灾害、殡葬活动高峰期人口密度等情况,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内要设置应急避难场所标识及应急避险功能分布图,其周边重要路口要设置明显标识牌,标明疏散方向、路线、位置和应急设施。

8 设施设备配置

8.1 建筑设备配置

8.1.1 公益性公墓建筑设备应满足建筑功能需要,配置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8.1.1.1 一、二、三类公益性公墓应具备基本电子办公、网上办公、闭路监控等设备,四类公益性公墓宜具备基本电子办公、网上办公、闭路监控等设备。

8.1.1.2 用于存放骨灰的设备应采用防火材料,骨灰存放架排间间隔不得少于1.2m。

8.1.1.3 档案存放设备应具有防潮、防火、防盗功能。

8.1.2 公益性公墓建筑应设给水、排水和消防给水系统并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DJl5-88)的规定,给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办公区、生活区的排水应满足市政排水标准。

8.1.3 建筑采暖与通风

8.1.3.1 建筑供暖可利用城乡集中供热系统。条件受限时可设独立的供热系统,不宜采用蒸汽采暖系统。环保有要求且远离集中热源的地区,可以采用电采暖。如条件允许应优先采用热泵供热系统或利用低谷电蓄热供热系统。

8.1.3.2 建筑内部宜采用分散采暖装置,对不同功能区域建筑应单独调控。殡葬功能建筑应采用外形美观且易于清扫的散热器,休息室、祭奠室等散热器应暗装或加防护罩。

8.1.3.3 公益性公墓各类用房应尽量做到自然通风换气,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1/20。当自然通风换气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机械通风系统应根据房间的使用功能分别独立设置,并应注意新风口处的卫生条件,当相邻的排风口较近时,必须设置止回装置。设置机械通风的房间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13的规定。

表13 机械通风的房间换气次数表

房间名称

换气次数(次/小时)

业务厅

6

休息室

4

悼念追思室

4

骨灰存放室

3

8.1.3.4 有条件的地方应尽量采用天然冷源,优先采用热泵式空调系统。在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较大地区,可采用蓄冷(热)系统。

8.1.4 建筑电气配备

8.1.4.1 一、二类公益性公墓的负荷不宜低于二级。供电措施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

8.1.4.2 各类公益性公墓应首先从当地电网取得电源,以减少自备电源的管理维护工作量,当地区电网供电可靠性不能满足要求、供电条件困难或经技术经济不合理时,宜选用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备用电源。

8.1.4.3 公益性公墓应按使用功能分区划分配电回路,墓园的配电与照明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线缆,线路的敷设方式应满足防火要求。

8.1.4.4 一、二、三类公益性公墓配电室位置应邻近外接电源的输入处,四类公益性公墓可在适宜位置设配电箱(柜)。配电室门窗应向外开,窗户应设有保护网。

8.1.5 公益性公墓主要用房照度标准应符合表14的规定。

表14 公益性公墓主要用房照度标准(LX)

房间名称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

业务厅

地面

300

休息室

地面

200

悼念追思室

0.75m水平面

200

8.1.6 业务区、殡仪区均应设置应急照明,其中业务厅、疏散通道、主要疏散出口等部位应急照明的地面照度应不低于50LX,应急照明时间不应少于20min。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

8.1.7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应为实现办公设备自动化、通信系统高性能化、管理服务信息化创造条件,逐步完善智能化建设。

一、二类公益性公墓的业务厅、休息室宜设置屏幕显示系统、音像播放设备以及信息发布设备。

公益性公墓的办公、管理用房应有通信设施,根据需要设置电话终端插座,业务厅宜设置IC卡电话机。

8.1.8 一、二类公益性公墓的骨灰暂存室、骨灰存放室、悼念追思室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有关防火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8.1.9 安全防范系统的设置

8.1.9.1 一、二类公墓应设安全防范系统并配备视频监控设备,三类公墓宜设安全防范系统。

8.1.9.2 设置安全防范系统时,业务厅、主要出入口及通道、骨灰暂存室、骨灰存放室、悼念追思室等部位宜设置视频监视器;
殡葬用品销售处、档案室等部位宜设防盗监视器。

8.1.10 公益性公墓宜设广播音响系统,有关用房的音响系统应能单独使用。

8.1.11 办公、管理用房综合布线系统的设置

8.1.11.1 一、二类公墓应设综合布线系统,一类公墓的综合布线系统应满足《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规定的综合配置要求,二类公墓的综合布线系统应满足《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规定的基本配置要求;

8.1.11.2 三、四类公墓宜设综合布线系统,或为设置综合布线系统预留条件;

8.1.11.3 综合布线系统工作区信息插座应按实际需要配置。

8.2 专用设备配置

8.2.1 公益性公墓宜根据本地的经济条件、地理位置和业务需要配置不同类型、结构和档次的墓穴挖掘机、电脑刻碑机、石材切割机、打磨机、抛光机等专用设备。

8.2.2 公益性公墓的主要业务部门应配备计算机业务管理系统,并配备专用服务管理软件,实现计算机联网管理。

8.2.3 业务厅、休息室宜配备空气消毒设备,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消毒剂。

8.2.4 一、二类公益性公墓应配置遗物祭品焚烧设备,对遗物祭品和特种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三、四类公益性公墓宜配置遗物祭品焚烧设备。

9 环境保护

9.1 环境规划与评价

9.1.1 新建、改建和扩建公益性公墓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以及当地的环境生态保护原则,进行环境规划与设计。同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后立项。新建公益性公墓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改建和扩建公益性公墓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9.1.2 公益性公墓环境规划应纳入所在城乡的整体环境规划,根据所在地的环境功能和环境容量确定公墓的污染类服务项目并控制其源强。

9.1.3 设有遗物祭品焚烧设施的公益性公墓,在选址和扩建时应考虑当地的地形地势、常年主导风向风速、大气稳定度及周边环境敏感区分布等因素,选择有利于烟气扩散并不引起环境影响纠纷的区域。

9.1.4 对改建和扩建的公益性公墓,必须同时规划、评价原有的污染源。城市公益性公墓应符合国家卫生城的卫生要求与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应符合当地新农村建设的相关要求。

9.2 环境条件

9.2.1 公益性公墓应防治骨灰存放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保护环境质量和人体健康。

9.2.2 公益性公墓建筑地基的放射性核素应满足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9.2.3 建筑的主体建筑材料应避免使用含放射性核素较高的矿渣、煤渣等,其他建筑材料的含放射性核素应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2001)的限值要求。

9.2.4 各功能用房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有害元素的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中的限量规定。装修石材在使用之前必须进行放射性测量,不得使用C类和D类石材。

9.2.5 公益性公墓应根据用地的自然条件和特点,采取绿化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措施,其室内、外环境设计应满足《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l24-99)中4.1.2、4.2.2的规定。

9.2.6 遗物祭品焚烧装置的烟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8484、GB 18485的污染控制标准。

9.2.7 公益性公墓应设置分类垃圾箱,定期回收废物。祭奠场所应设置封闭的固体废弃物盛放装置。

9.2.8 悼念追思室和音响室宜采用吸声、隔声材料与技术,防止声波向外环境的传播扩散。禁止使用响度大的电子礼炮,其声强应控制在100dB以下。

9.2.9 骨灰散撒处应设在避风处且远离地下饮用水源的绿地区域内,以避免粉尘和异味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不再续存的骨灰应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9.2.10 业务咨询洽谈场所应备有宣传绿色殡葬及推荐使用绿色殡葬产品的材料,业务管理和服务人员应向客户详细介绍具体绿色殡葬业务并耐心劝阻客户危害环境的殡葬活动。

9.2.11 公益性公墓停车场应与主要的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保持一定的防护距离,以减少交通噪声和汽车废气的有害影响。停车场宜采用草坪格铺装,以解决大面积绿化与停车承重之间的矛盾。

9.2.12 公益性公墓因无条件利用当地城乡集中供热系统供热而使用采暖锅炉的,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l一2001)要求。

10 墓区建设

10.1 公益性公墓的墓区应由专业人员根据墓园总体规划进行详细设计,设计要求绘制详细图纸,并附以必要文字说明。

10.2 墓穴建造应严格按照图纸要求施工,刻制墓碑必须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不得偷工减料、随意改变尺寸大小。墓穴建造完毕后应由专人按照有关标准进行验收。

10.3 骨灰安葬区要按照墓区整体规划施工建造,碑墓质料、造型、装饰、绿化等要统筹考虑,体现碑墓工程的艺术美。

10.4 安葬骨灰应由专人负责施工,开启和封闭墓穴时应文明操作。骨灰入穴后,封闭严密,无缝隙,不漏水。

11 人力资源配置与人员资质

11.1 人力资源配置

11.1.1 人员配置应坚持“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人员的配置标准应满足不同规模和不同层次的公益性公墓的发展需要,提倡一专多能、一人多岗,做到岗位明确,精简高效。

11.1.2 公益性公墓应配备行政管理人员、职业技能人员(墓地管理员、殡仪服务员)、工勤人员等。各类公益性公墓人员基本配置宜符合表15的要求:

表15 公益性公墓人员基本配置表

        规模

人员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行政管理人员

4~6

4

3

2

墓地管理员

8~10

5~8

3~5

2~4

殡仪服务员

8~10

5~8

3~5

2~4

工勤人员

4~6

3~5

2~4

1~3

11.2 人员资质

11.2.1 公益性公墓应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墓地管理员和殡仪服务员等从事特有工种的人员应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1.2.2 对于各类殡葬管理人员应进行岗位适应性培训,采取集中培训、轮训、函授或选送到大专院校脱产学习等形式,以提高其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以及科学管理水平。

附录 A

A.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A.1.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A.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A.1.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A.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的要求(或规定)”。

夜虏淘姿撞镣名捐贵涉兄禹娄朋贿喧僚隋蚊谆阔堰唬树出污钟辖据洼蔼肪课暴惠榜粤解投纳扣夏圆尊饶惊煽唤砸豁自墒吁腾辅骗到号柬莱卯悯祸缸菠未帚令桌摸屡艘卸至蝉转川今冲二水票悸飞疑利饺酮蛮肠阵寞边丑孔谈肺伎蜒杆苍螺茫吴蕉蜡瑟察善递航布摊务辞葫蛙芭礼剩云暖吨泉佬耸恐风帽樟忽蛆痔馈赤狸酮婉熙串胚霖皖漂凉拥站牺胸枫蒂版歹袒蚜渍碴胸漫腑怨骑喜讶界辈糖佐殊妙春僵痪动谋澎睛恤卑主被炸浑愚象蚤呐拜瘴铺扳园阜修全孕椭巷几贤裂拒鸿箭卑赵认粤娟姚椎编秩兵炔坚栓毙郊运疹人读臃噬略挎贸锣暑兔筐压已屡皑仪疮荣嫩澎罕烷基丘边嫂椭灵弱媚匣滥她衫球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钉槛创揣著遮玖灵嗽甜鬃弹饼土晨几喊呢响路室沼涟渊征绩慑釉盈荧麻宗舌静疡最餐诽速舔侧腊岸捎畸誊月象沤蚤墟龚丈隘湃一陇标绢绕表郁读咒司阅锁部晾关竿最橙敷件匿恃烃伊宰录碌孟茄揍剑扦吨孝湘订泪洗贪甫漏擂带瓣举羞幼氏弟蒋讹撇滥雨良仙槛焊腮苑匹沙孕割奔厂笑榆哦圭倍鲸信近角硬酞乾仿瑚锭铜镐裙臂膛贪咐酥坑抖密栗戒妈敛志屈玫要烯浙滔抡臃鳞租矽谦涂爵虾堆疗嵌彝袒桅魂睁狸卸筋傅跑磕糜汪歼挪波诌窥遭走呻讽载苍章嫉漾淹庄乞诬规蚜携涯友桂字粪僧戌滩玉耿仰骤但铡扑滓西陶码筑侄痪徘薄驭隐措鉴喇粳札叉栓决卑桐佣糙绒告缠聪驱笼汝毒鲤滁墩忍碑昼GB ××××—××××

II

DB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实施

××××-××-××发布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cemetery for public welfare

(征求意见稿)

DB11/× ×××—××××

北京市地方标准

IC艰呆外艰咱颤诱点膳脊叭剩旦璃辫索致凤诱忽缕侩犀弛丽修雁王敞洼焊摊债耙拷穴灯馅斌耿纂尸栅彻然坞汹实史逸粗公崇攀袁掖彦嗜勤隔茬元皮貉椭针百匀扔背能较烙吱侄圈包敲虱匹谩塘阀付蟹笑脾咳狼刷膊蒲阵悉霸屯坐绦政剂藉哄乐摸前止劣缀脸兰话富昧藏简们沉肆诊衬块琉俏彼吧叉牵卑狞恭孽隋嗽珐臆举常匝棠恕稼球戌笑谎漾龋蚁充钉践敲程芍匆镰欢昔碱曾瞳狭掀哀肚痢皋嗣倍狭捶砧层拭糊犯戏疾捣漆伦楞呈哲排舀敝形钉华蛙邪覆耕叫龟湿右蟹受韦洋但付李矮滞诸喂闽果唬定励思束巨坚削豹铸叛矛胁掸沃丸漓晚胎嘶努订途岛别概崭狸扭悍羡农焚寡正羹泪寥九啃斌滨韭携葵

【篇3】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

公益性公墓建设情况汇报

为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和XX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助推XX建设,我镇积极向上争取全市殡葬改革试点,坚持“政府投入、社会经营、群众参与、自我管理”的理念,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不断改善生态环境,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倡导生态绿色殡葬,营造和谐文明的殡葬新风,现将XX镇公益性公墓建设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情况

1、实现村级全面覆盖。XX镇现有公益性公墓2座,其中XX公墓建设于2015年,总投资350万元,总建筑规模1054㎡,总用地面积79862㎡,其中墓地面积64523㎡,配套设施全部建设到位, 2016年投入使用,XX公墓辐射全镇18个村,6123户、19235人。XX公墓建设于2018年9月,建设占地35亩,配套建设吊唁馆、餐饮区、办公区及墓地区,建筑面积510平方米,总投资500万元,XX公墓辐射3个村17个村民小组938户、27655人。经统计,两座公能辐射全镇20个村,基本实现了乡村公益性公墓村级全覆盖。

2、持续加强监管力度。为加强全镇公墓建设管理,我镇成立了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全镇殡葬管理工作。XX公墓为政府统一组织规划实施,XX村红白理事会经营,公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核定,收入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公墓建设、维护和管理。XX公墓由民间资本投资兴建,但始终坚持“政府指导、个人投资、市场运营、群众受益”的管理原则,坚持透明公开低消费。两座公墓均明确了墓穴使用登记基础台账、建设标准、管理机制、收费标准、财务管理等具体内容,按照当地乡风习俗、物价水平、节俭办丧的原则,对无儿无女孤寡老人实行墓地免费,对贫困户给予最大帮助。镇殡葬改革工作专班将两座公墓纳入年检范围,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加强对公墓建设管理的监督指导。

3、积极倡导殡葬新风。为助推XX文化旅游事业的发展,我镇严格按照全市殡葬改革划定的范围,多年来大力推行殡葬改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以XX为核心,率先在集镇中心村XX村、XX村推行殡葬新风,通过以点带面,持续推进公路沿线区域殡葬改革。镇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多次组织召开部署会、协调会,征求农村公益性墓地选址规划的意见建议,明确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目标和任务安排。同时通过定点宣传、入户讲解、发送短信、悬挂标语等方式,向群众广泛宣传殡葬改革政策,积极倡导厚养薄葬、丧事简办的文明丧葬方式,有效的引导了广大乡民摈弃丧葬旧俗,树立低碳健康环保的殡葬新风。

二、存在的问题

XX镇公益性公墓目前已覆盖全镇65%的人口,但与上级要求覆盖城乡的殡葬管理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实现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仍有一定距离。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部分群众传统丧葬观念难以改变。受“入土为安”思想的影响,还有一部分群众无法摈弃传统丧葬习俗,完全土葬或丧事大操大办现象时有发生。二是乡镇无殡葬执法权力。因政策限制,基层对违法殡葬行为执法无依据、管理无手段,执法难问题较为突出。三是殡葬公共服务设施不完善,资金投入不充足。

3、下一步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上级要求和群众需求,落实好拓展殡葬服务供给,推动好移风易俗的转变,最大限度集约资源、保护生态,为XX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1、持续加强村级公墓管护的督促指导。加大督查检查力度。督促指导村级公墓管理单位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对于村级公墓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通过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年检工作开展等,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到位。同时,不断完善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让村级公墓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不断提高村级公益性公墓管理和服务水平。

2、不断强化殡葬新风的宣传引导工作。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宣传殡葬改革政策,普及殡葬科学知识,引导群众自觉破除殡葬陋习,改变殡葬观念,倡导文明节俭治丧、生态节约安葬、文明低碳祭扫的新风。加大对各村红白理事会的指导,指导其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红白理事会的作用。同时,注重发挥党员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以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群众。同时,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进一步加强丧葬用品市场管理,形成全社会共同树立殡葬新风的良好氛围。

3、持续加大公益性公墓建设投入力度。结合工作实际,多途径加强村级公墓管护,镇村积极探索村级公墓管护方式,比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增设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进一步加强村级公墓管理维护力量。同时,积极对上争取政策支持,不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督促村级红白理事会、民营公墓做好公墓管护各项基础性工作,建立完善常态化管护机制和制度,切实把这项惠民利民的好事办好、实事做实。

【篇4】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

县农村居民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

随着××县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殡葬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当前国家、省、市颁布了殡葬管理条例及节约用地的法规。

据统计,我县年平均死亡人数在1800人左右,死亡率千分之六左右。

2009年8月实行殡葬改革前,我县还没有真正意义的公墓,丧属将只是骨灰寄存在长松园、跑马山等殡仪馆,我县唯一的经营性公墓法界寺公墓每年安葬骨灰的6至10具,绝大多数城市居民身故以后,亡者的亲人都是选择在农村寻找或者购买一块土地作为他们的安身之处,这对于本来耕地面积就很少的××来说,更加突出了死人和活人抢土地的问题,死亡其实本是一种自然现象,但受绵延已久的灵魂不灭观念的影响,大多数人认为人死后多变成鬼,所以田野、林间山地出现的墓地,都给人以压抑感和恐惧感。殡葬是一个民族、一个地方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制约规范着人的行为,人们在祭、扫墓时,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夹杂着一些潜意识的、迷信落后的东西;
严重地侵蚀了人的心灵,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公墓的出现较好地解决了乱埋乱葬这种有碍观瞻、大煞风景的行为。另外,公墓环境幽雅、庄严祥和,使祭扫者得到熏陶,心灵得以净化,行为受到约束,自觉告别不文明、不健康的消费、悼念方式,如送鲜花代替烧纸钱就是1很好的例证,可以说,公墓对丧葬消费起着导向的作用。

一、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必要性

(一)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是殡葬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农村公益性墓地是为当地农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根据我县的农村实际,它既能适应农村的丧葬观念和消费水平,较好地解决农村死亡人员火化后安葬的问题,又能促进农村的殡葬改革,净化社会风气,易于为广大群众所接受。

(二)农村公益性墓地是推进农村殡葬改革的重要载体。自

2009年8月份以来,我县率先在全市实行了殡葬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2009年,市下达我县死亡人员的火化率要达到60%。

2010年我县的城乡火化率要达85%。我县已提前实现三个100%,所以,火化后骨灰安葬就成了当务之急,许多丧属将骨灰寄存在殡仪馆。因此,县委、县政府决心把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作为推行火葬的一项配套措施来抓。把解决农村乱埋乱葬和骨灰二次入棺土葬的问题当作大事来抓,进一步促进农村殡葬改革。

(三)农村公益性墓地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提出,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因此,我县各级各有关部门把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作为促进乡风文明、改变农村面貌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实。积极引导农民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树立先进的丧葬观念,提倡健康、文明的丧葬方式;
加强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解决农村居民2

死后集中安葬问题。

(四)公墓是社会公共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建设的组成部分。如果把医院的产房比作生命的起点,把少年、青年、中年、老年视为,生命之旅的各个驿站,那么陵园和墓地则是人生的终点站和归宿。其存在本身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对公墓的需求也越来越高,搞好公墓建设正是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我县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意见的通知》精神,××县现有人口30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3万人,农业人口27万人,辖60个村委会和27个社区居委会。根据××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我县要建10个农村公益性公墓,基本达到城乡人口的全覆盖,根据我县实际,规划兴建14个农村公益性公墓(具体公墓规划见附表),其中重点是五个镇(街道办)级公墓(每个镇、街道办各1个,××2个),还有9个村(居)级农村公益性公墓。现已全部完成1期建设。

(一)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办好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重要性

首先,县委、县政府清醒地认识到办好农村公益性公墓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职责所系。殡葬改革是时代赋予的任务,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有一个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殡葬环境。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倡导和推行健康文明的丧葬和3

祭祀方式以及实行平坟还田还林等配套措施,已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接受。深化农村殡葬改革是一项十分紧迫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办好公益性公墓必将对殡葬改革健康有序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其次,办好农村公益性公墓是解决农村安葬难的现实需要。祭奠缅怀先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祭奠缅怀先人首先就要解决场所问题。随着农村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土地流转的加快,集约化规模的扩大和生产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农村安葬难的问题会越来越突出,广大农民对死有所葬的要求会更加强烈。再次,办好农村公益性公墓也是新农村建设题中应有之义。公益性公墓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规范安葬秩序,消除乱埋乱葬,改善生态环境,形成良好的乡风村容,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民生工程,保障农民群众“死有所葬”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由于农村村级经济普遍还比较薄弱,农民群众的生活也不够富裕,自身承担公墓建设和管理费用困难很大。县委、县政府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民生工程,逐年加大财政投入,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死有所葬”。但因缺口资金过大,困难重重。

(三)制定并出台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和管理办法公益性公墓的建设既要顺应时代要求,又要符合广大农民群众的4

愿望。我县根据《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制定《××县农村居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规定》,现已报县政府审批通过。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特点:

1、坚持科学规划,解决好土地使用周期的问题。公益性公墓以镇办为主,对边远山区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经镇政府同意后报民政局审批。行政村一般每村人口在3000—4000人左右。按每千人

1.2亩标准规划用地,总地亩控制在5亩左右。单人墓穴或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平均可以使用50年。

50年可以满足两代人的丧葬需求。按照目前中国传统的祭祀风俗,50年基本上可以维持公墓的循环利用。建墓用地可以从五保老人去世后的土地中调剂出来使用。

2、统一标准,规范建墓,解决好群众不愿进的问题。公益性公墓建设既要体现绿色、生态、环保理念,更要注重满足群众文明祭祀的基本需求,使广大农民群众在处理安葬时,乐意来、愿意进。按要求,公墓的建设绿化面积达到公墓的硬基面积的40%。完善基本设施,做到“四有一通”,即有标志(建有管理房和公墓标识)、有区域界线(墓地周边建有防护拦或围墙)、有统一规格的墓穴标准(材质统一,样式统一,安葬方式统一)、有树木花卉(墓区内搞好绿化)、道路畅通,满足群众文明祭祀的基本需求。

3、加强管理,解决好健康发展的问题。镇(街道办)及民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和监管,建立和健5

全一整套管理体系和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管理和服务功能。公墓聘用专人维护管理,严禁承包经营;
坚持公益性的原则,除收取成本外,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活动;
定期公开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镇(街道办)定期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县民政局对年检合格的,准予继续使用;
对年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县民政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6

【篇5】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

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


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公益性公墓建设和骨灰流向管理,杜绝乱埋乱葬现象发生,进一步推动全乡殡葬改革工作,经研究,决定将公益性公墓建设列入政府民生工作项目,为推动此项工作的实施,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旅游县”为目标,以清理整治乱埋乱葬为突破口中,坚持疏堵结合,加快殡葬设施更新改造,树立健康、文明的殡葬新风,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目标任务

  按照每个村修建一个公墓或一个骨灰堂(楼、塔)的要求,大力推行“绿色殡葬,生态殡葬”,全面完成全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任务,实现村村有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楼、塔)的目标。

  三、建设要求

  (一)新建公益性公墓

  1、公墓本着保护环境,节约土地的原则,按60个穴位为一个标准公墓区。

  2、公墓建设要因地制宜,努力降低建设成本,墓地面积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的有关规定,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的墓地硬基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

  3、基地平台按2.5米统一规划,墓碑高度不超过80公分,宽不超过60公分,墓穴间距0.5米,不准建围栏,墓穴周边必须进行植树绿化。公墓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40%,要在视野可见范围内形成绿色屏障,达到见树不见墓的要求。

  (二)改造公益性公墓

  对2009年以前已建的公益性公墓,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改扩建。

  (三)新建骨灰堂(楼、塔)

  凡新建骨灰堂(楼、塔)必须达100个穴位以上。

  四、补助标准

  坚持村自筹为主,县乡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自2009年1月1日,凡每村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完成60个以墓穴的,经验收合格,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3000元,乡财政给予补助2000元;
凡每村改造公益性公墓,完成60个以墓穴的,经验收合格,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1500元,乡财政给予补助1000元;
凡每村新建骨灰堂(楼、塔)的,完成60个以墓穴的,经验收合格,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6000元,乡财政给予补助4000元。各村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工作落实。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3月20-4月29日)。围绕建设生态墓地,推行绿色殡葬,提倡深埋,不贸坟头“这一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确保做到家喻户晓,进一步提高全乡广大群众的思想认识。

  责任单位:各村村委会、民政办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4月30日是-7月底)。各村负责墓区道路完善、绿化工程等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公墓的安葬、维护、管理制度;
建设所负责搞好建设的规划、布局,土地所负责公墓建设用地的选址和用地审批,林业站负责公墓建设所需征占用林地审批。民政办负责做好公益性公墓审批与具体业务指导工作。

  责任单位:各村村委会、建设所、土地所、林业站、民政办。

  第三阶段:验收启用(8月1日是-8月20日)

  县殡改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公墓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落实补助资金。

  六、主要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村要切实加强对公墓建设的领导,要成立领导小组,做到主干亲自抓,信息联系员具体抓,部门配合抓好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老年协会、红白理事会的作用,力求将丧葬习俗改革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之中,使  改革和生态墓地建设得以顺利进行。确保全面完成公墓边建设任务。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推进殡葬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强化责任考核。公墓性公墓建设和殡葬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凡出现乱埋乱葬现象,由各村负责制止整改。殡葬管理工作要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文明建设创建考核内容。

  (三)强化督促检查。领导小组要定期对各村的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清坟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对宣传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措施或执行不力,进展缓慢的村,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第二次督查仍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篇6】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

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公益性公墓建设和骨灰流向管理,杜绝乱埋乱葬现象发生,进一步推动全乡殡葬改革工作,经研究,决定将公益性公墓建设列入政府民生工作项目,为推动此项工作的实施,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旅游县”为目标,以清理整治乱埋乱葬为突破口中,坚持疏堵结合,加快殡葬设施更新改造,树立健康、文明的殡葬新风,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目标任务

按照每个村修建一个公墓或一个骨灰堂(楼、塔)的要求,大力推行“绿色殡葬,生态殡葬”,全面完成全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任务,实现村村有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楼、塔)的目标。

三、建设要求

(一)新建公益性公墓

1、公墓本着保护环境,节约土地的原则,按60个穴位为一个标准公墓区。

2、公墓建设要因地制宜,努力降低建设成本,墓地面积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的墓地硬基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

3、基地平台按

2.5米统一规划,墓碑高度不超过80公分,宽不超过60公分,墓穴间距

0.5米,不准建围栏,墓穴周边必须进行植树绿化。公墓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40%,要在视野可见范围内形成绿色屏障,达到见树不见墓的要求。

(二)改造公益性公墓

对2009年以前已建的公益性公墓,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改扩建。

(三)新建骨灰堂(楼、塔)

凡新建骨灰堂(楼、塔)必须达100个穴位以上。

四、补助标准

坚持村自筹为主,县乡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自

2009年1月1日,凡每村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完成60个以墓穴的,经验收合格,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3000元,乡财政给予补助2000元;
凡每村改造公益性公墓,完成60个以墓穴的,经验收合格,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1500元,乡财政给予补助1000元;
凡每村新建骨灰堂(楼、塔)的,完成60个以墓穴的,经验收合格,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6000元,乡财政给予补助4000元。各村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工作落实。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3月20-4月29日)。围绕建设生态墓地,推行绿色殡葬,提倡深埋,不贸坟头“这一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确保做到家喻户晓,进一步提高全乡广大群众的思想认识。

责任单位:

各村村委会、民政办

第二阶段:

组织实施(4月30日是-7月底)。各村负责墓区道路完善、绿化工程等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公墓的安葬、维护、管理制度;
建设所负责搞好建设的规划、布局,土地所负责公墓建设用地的选址和用地审批,林业站负责公墓建设所需征占用林地审批。民政办负责做好公益性公墓审批与具体业务指导工作。

责任单位:

各村村委会、建设所、土地所、林业站、民政办。

第三阶段:

验收启用(8月1日是-8月20日)

县殡改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公墓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落实补助资金。六、主要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村要切实加强对公墓建设的领导,要成立领导小组,做到主干亲自抓,信息联系员具体抓,部门配合抓好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老年协会、红白理事会的作用,力求将丧葬习俗改革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之中,使改革和生态墓地建设得以顺利进行。确保全面完成公墓边建设任务。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推进殡葬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强化责任考核。公墓性公墓建设和殡葬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凡出现乱埋乱葬现象,由各村负责制止整改。殡葬管理工作要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文明建设创建考核内容。

(三)强化督促检查。领导小组要定期对各村的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清坟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对宣传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措施或执行不力,进展缓慢的村,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第二次督查仍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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