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汇报材料(2022年)

时间:2022-07-13 11:41:09 手机站 阅读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作社汇报材料(2022年),供大家参考。

合作社汇报材料(2022年)

 序号

 材料名称

 页码

 1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4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

 6

 任命书

 7

 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8

 理事登记表

 9

 监事登记表

 10

 成员出资清单

 11

 成员名册

 12

 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13

 章程

 14

 场所证明

 申请人(签字) 受理人(签字)

 名 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

 备选名称

 (请选用不同字号)

 1、

 2、

 住 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成员出资总额

 万元

 业务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

 成员总数:(名)

 其中:农民成员:(名)所占比例 %

 自然人:(名)所占比例业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提交文件材

 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设立人签名: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同意口不同意口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限期限:自年 月 日至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固定电话: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委托人(全体设立人 口 法定代表人 口 清算组全体成员 口 )签名或盖章:

 注:1.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主要包括:办理名称预先核 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等;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 权限,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口中打/。

 2.在选择的委托类型口中打v7,委托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名;
委托人是法人的由其盖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件福音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或者单 位盖章。

 委托人签名、盖章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签名、盖章。

 特别提示: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不必向登记机关提交此证明。

 申请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

 备选名称(请选

 用不同的字号)

 1

 2

 业务范围

 住所

 设立人

 姓名或名称

 成员类型

 证照类别及号码

 经办人签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

 本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本社章程。

 2、选举 为本社理事长。

 3、 选举 为本社理事。

 4、 选举 为本社监事长。

 5、 选举 为本社监事。

 6、其他事项。

 设立人签名(盖章):

 任命书

 根据本社设立大会决议,任命 为本社理事长,任 命 为本社理事。任命 为本社监事长,任

 命 为本社监事。任命 为本社法定代

 表人。

 设立人签名(盖章):

 姓名

 现住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民专业

 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 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与农 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 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

 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设立人签名:

 姓名

 联系电话

 现住所

 邮政编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条规定:“农民专业

 合作社的理事长、 仙、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 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二 _条规正:执仃与农

 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埋事 长、埋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

 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姓名

 现住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民专业

 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 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与农 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 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

 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姓名现住所

 姓名

 现住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民专业

 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 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与农 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 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

 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姓名现住所

 姓名

 现住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民专业

 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 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与农 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 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

 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项目 序冷\

 出资成员

 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元)

 出资成员

 签名或盖章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成员出资总额:(元)

 法定代表人签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序 号

 成员姓名 或名称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成员

 类型

 是否为

 设立人

 1

 2

 3

 4

 5

 6

 成员总数:
—(名),其中:农民成员:
—(名)所占比例:—%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例:_%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 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 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专业合作社章程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 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 本社名称:
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二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 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 万元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 成 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 名。

 其中,农民成员 名,所占比例—瓦;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 例;

 其他非单位成员 名,所占比例。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 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 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 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 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H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 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 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 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 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

 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

 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 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一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

 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

 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

 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 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 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 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监事会提议。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 过;
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 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 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 责。理事会由 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 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 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 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

 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 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 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 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 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 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 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 成,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

 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 年,可连选连 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

 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 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 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 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本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 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 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 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

 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六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

 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七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 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 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 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 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八条 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 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 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 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 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接 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九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 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虽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虽(额)。

 第三十条 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 员与本社业务交易虽(额)的比例返还。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 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 解散事由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 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三条 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H内,由成员大会推 选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 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 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 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章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 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设立人签名(盖章):

 住所或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拟申请设立 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址在

 共有使用面积 平方米。

 该房屋未办理房产证,所有权系 所有,属于无偿使用,

 使用期限白 年—月—日至 年 月—日。

 附件:租房协议书(无偿使用证明)

 证明单位

 单纯的课本内容,并不能满足学生的需要,通过补充,达到内容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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