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能建设八项制度【优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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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建设八项制度【优秀范文】

效能建设八项制度6篇

【篇一】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关于《作风与效能建设十项制度》的学习情况汇报

监察室

按照公司下发《作风与效能建设十项制度》和有关精神。我们及时组织了监察室与警卫组对《作风与效能建设十项制度》进行学习,学习中着重强调我们的作风与效能建设包括工作效率、管理效率和社会效益三个方面。通过学习,使我们充分认识到要搞好我们的效能建设,我们必须抓住以下两个环节。

一、一是健全规章制度,着力于规范我们的运转机制和全体员工的行为。制度建设是我们效能建设的根本,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在制度建设中要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一是健全员工岗位目标责任制,严格界定我们各股室、各部门主要职责和全体供水人岗位职责,并将年度工作目标进行量化、细化。二是进一步健全优质服务制度,继续深化首问首办负责、服务承诺制,对所承办的事项要限时办理,一次性告知所需的程序和手续。三是进一步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对效能低下的人员给予诫勉谈话、效能告诫、离岗培训、待岗处理等。

二、抓实绩效考评,竭力激发我们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潜能。绩效考评是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管理中,只有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才能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要依据岗位职责,分类制订全体员工的绩效考评标准。采取自我评价、民主评议、组织考评、定量和定性相结合、静态和动态相统一等办法,针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服务措施和服务态度等内容,科学评价全体员工的绩效,为奖惩提供客观依据。

以上是我们对《作风与效能建设十项制度》学习中所产生的共识,今后我们要按照制度要求做好自身工作。

2010年5月26日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
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篇二】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岗位责任制。各级机关要在定编、定员的前提下,根据“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对机关内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在管理过程中应承担的工作内容、数量和质量以及完成工作的程序、标准和时限,应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等进行明确规定。要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分工,分解目标,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做到职责分明,制度健全,责任到人,杜绝推诿扯皮现象。

(二)服务承诺制。各级机关特别是“窗口”单位要实行承诺服务,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将服务事项、内容、程序、标准、依据以及监督办法等向社会公开,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作出服务质量和服务时限的承诺。承诺的内容要反映本部门业务工作的重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所作的承诺要简洁明了、切实可行,并严格按照承诺办事。

(三)限时办结制。各级机关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对其职能范围内的管理服务事项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结。凡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办理时限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时限,作出服务承诺并向社会公开。对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事项,也要及时办理、限时办结。

(四)首问责任制。接待群众来访或办理有关事务时,第一位接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或要求,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要认真负责地进行处理、答复,并一次性告知相关的办事程序及要求,能办的及时办理;
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不属于本职范围内的,应耐心详细地告知当事人承办该事务的具体部门及所处位置,不得相互推诿、态度生硬,必要时要做好联络、协调工作。

(五)AB岗工作制。各级机关要在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实行两个岗位之间顶岗或互为备岗的AB岗工作制度。即当A角出差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承担该项工作时,由B角接替完成该项工作,并切实负起责任。A、B岗人员应相对固定,不得空岗、缺位。凡面向社会、基层的窗口单位,其办理审批、审核、发证、报名等事项的相关岗位必须实行AB岗工作制。有必要的单位要推行全员AB岗工作制。各单位的AB岗设置情况要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和行政审批中心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开。

(六)失职追究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发生违反作风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行为的;
单位领导对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工作不重视,制度不落实,单位发生作风和效能问题,给国家、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失的,按照《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和效能问题惩戒办法(试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单位有关负 责人相应的惩戒、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否定报备制。各级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其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要求或申请事项予以否定或不予办理的,经办人员或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范化文书的形式及时向分管负责人报送或向上级机关报备。经办人员或部门对申请事项按权限予以否定的,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并登记备案。对不予办理的重大事项或疑难问题,应报分管负责人审批,不得擅自决定。

(八)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当事人到各级机关所属的窗口部门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或不完全具备条件而暂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及不予受理的理由。一次性告知一般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经办人员应填写《一次性告知书》。

【篇三】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机关效能十项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开展的“机关效能建设年”活动,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更好地发挥镇机关在经济济发展、促进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十项规章制度。

挂牌上岗制

一、机关工作人员一律挂牌上岗。工作时间、参加集会和重大活动时必须佩戴统一发放的胸牌。

二、挂牌上岗后要注意文明礼貌,保持服装整洁,仪表大方,举止文明。
三、胸牌由单位办公室统一制作,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不得随意转借,不准涂改、损坏;
离岗前应将胸牌交回;
如果丢失,要及时告知单位办公室补牌。

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岗位责任制是指镇机关根据各自岗位必须履行工作职责的制度,适用于全镇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条 按照镇政府确定的职能、职责等规定,严格按照工作职责设置岗位,因岗设人,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条 岗位责任人负责处理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务,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完成好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岗位责任人落实本岗位职责情况,与个人年终考核挂钩。

第四条 岗位责任人因为工作上的失误、渎职,造成工作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首问责任制

一、外单位有关人员或群众来机关或打电话到机关办事,接受询问的首位机关工作人员,即是首问人。

二、首问人要熟悉本机关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接待工作要热情周到、用语文明;
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不得拖拉推诿。

三、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办理的有关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四、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首问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科室,经办科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科室的联系电话或联系人。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人应先接下公共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的事项及材料,并记下当事人的联系电话,再交经办人及时办理。

五、不属于本机关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当告知或尽可能提供必要帮助。

六、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
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人应将来电内容、来电人单位、姓名及联系电话等情况详细登记好,及时转告相关科室,并告诉对方有关办事程序和相关科室及电话号码。

七、有关人员要办理公务或咨询重要事项,要求直接与镇领导联系或当面汇报工作的,首问人应及时与党政综合办公室联系,由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协调或答复。

八、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首问负责制规定.来我镇办事的询问者对违反首问负责制的工作人员,有权投诉或检举。投诉电话:0898—66988250

九、对违反本制度并经查实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次性告知制

一、镇机关各科室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二、机关科室工作人员对外来办事人员的办事请求,承办的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对方所办事项能否办理、以及办理程序、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应具备的全部条件。

三、职能科室对外来办事人员,要热情服务。职能科室要备好本职责范围内的办事指南,分发给服务对象。对方不明白的地方,工作人员要耐心解释,严禁故意刁难外来办事人员。

四、职能科室工作人员人认真执行一次性告知制,以减少人员中转环节,努力为外来办事人员节约开支,节省时间,提高行政办事效率。

五、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形式告知外,其它一律以书面形式告知。

六、如遇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不了解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材料,或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告知、解答或帮助咨询,使其知悉有关情况,不能一推了之。

七、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责任人,要进行严肃处理。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当事人反复多次上门咨询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是公共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科室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二、镇机关各科室要根据镇政府配套制度所规定的时限办理事项。

三、对即办事项,经办人在公共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及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刁难。

四、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及时对公共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五、对公共服务对象诉求事项,经办人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责规定逐级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六、对违反本制度并经查实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否定报备制

一、否定报备制是指镇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中,认为公共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规定,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要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

二、经办人对公共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要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检查核对,对确实需要否定并属于职权管辖范围内的事项,才能予以否定,并进行登记备案。

三、属于超越经办人权限的事项,经办人员没有否定权,应及时请示领导,不得随意或滥用职权给予否定。领导接到否定的请示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了解情况,必要时召开镇班子会议讨论,区分不同情况,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或予以纠正。

四、对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的诉求事项,由经办人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详细记录审办单位或审办人姓名、联系电话、审办事项、否定的理由及依据,并报主管领导签字后备案。

五、否定报备必须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办结,并以规范性文书告知当事人。

六、公共服务对象要求退还被否定的审办材料的,并当退还。退还材料时管理相对人应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并签收备查。

七、对违反当事人并经查实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服务承诺制

一、镇机关各科室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切实履行各项管理职能,树立机关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形象。

二、机关各科室要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三、机关工作人员要做到清正廉洁、务实高效,及时处理公务和来往公文,不扣件、不压件、不超时限。上岗时应佩带统一制作的工作证公开身份。

四、开展微笑服务,机关工作人员要讲究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来访者要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服务周到,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耐心解释。

五、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收受“红包”、有价证券及其他支付凭证,不接受可能对公正执法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吃、拿、卡、要”,不搞权钱交易、不行贿受贿、不以权谋私。

六、对违反本制度并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按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工作岗位AB制

一、为进一步转变镇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决定在镇机关实行工作岗位AB角制。

二、实行工作岗位AB角后,A角(主办人)负责处理分管岗位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主动告知B角(协办人)。B角应熟悉了解A角的工作内容,在A角离岗期间代为行使A角的岗位职责,对A角的工作认真负责,并对执行A角工作结果负相应责任。对已明确、规范的事项,应及时处理,待A角返岗后主动说明代行职责的情况,并将有关材料、资料交A角。A角不在岗,必须提前做好工作的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B角要主动顶岗。

三、遇有急事或重要工作时,AB角应协同办理;
AB角要相互传授业务知识、操作规程,确保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四、主办人和协办人对上级和领导交办的临时事项和其他任务,也要视同分管岗位工作一样,认真负责处理。

五、遇有人员调整时,职位(工作岗位)AB角配备方案应及时调整。

六、未履行AB角替代责任的,按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制有关规定处理。

失职追究制

一、责任追究范围:根据“效能建设”的要求对镇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失职追究。

1、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2、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工作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等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3、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4、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5、对本机关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时间擅离岗位的,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7、其他失职类错误。

二、责任追究方式

一是一般工作人员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由镇纪委先予教育诫勉,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的,经区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研究作出处理意见,分别予以告诫、通报批评及其他的行政、组织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是凡是被市区效能办监督、督查人员明查暗访发现问题的,在了解核实后,年终评先进时视为“一票否决”,不得评为当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优秀共产党员等先进个人资格。

三是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违反《国家公务员条例》或党纪、政纪的,按相应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领导责任。

四是对给予诫勉的当事人情况要记录备查;
对给予告诫的当事人情况,要用书面形式告知本人,并进行存档备案。

绩效考评制

一、考评原则:工作绩效综合考评,坚持客观公平合理,质量效能第一,激励约束并重的原则。

二、考评机构:成立绩效考评领导小组,组长由镇人民政府镇长担任,成员由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各办公室有关人员担任。

三、考评对象:镇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四、考评标准和考评内容:根据《公务员法》及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程序要求,结合我镇工作特点,主要围绕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进行绩效考评。考评实行百分制,其中德10分,能20分,勤10分,绩50分,廉10分,重点考评工作实绩。

五、考评办法:绩效考评实行个人自评、干部职工互评和考评领导小组审评相结合的量分考评办法,其中自评分占30%、互评分占30%、考评领导小组评议分占40%。综合三者考评情况按照个人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

六、考评结果的应用:绩效考评结果与人员使用和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相结合,奖优罚劣。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从绩效考评中被确定为“优秀”等级人员中产生,对被评为“不称职”等级人员提出告诫。

七、本制度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篇四】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作风效能建设六项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

第一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第一位接受以来访、来电、来信方式到指挥部办理公务、联系事务、了解政务、反映情况等的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或引导办理有关事宜,使之得以及时有效办理的责任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第一个被来访、来电、来信的服务对象询问到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要做到文明礼貌、主动热情、服务周到,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等语言敷衍塞责,坚决杜绝“生、冷、硬”现象。

第四条 服务对象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在限定时限内办结;
手续不全、不能及时办结的,应详细说明原因,并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
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应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条 服务对象提出的服务事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要主动告知并引导到有关部门,由责任部门负责接待、处理和答复;
对不属于指挥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予以解释说明。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对处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查询。服务对象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或对工作人员进行投诉举报的,首问责任人应认真接待并如实记录,然后根据职责划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首问责任人在答复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答复要准确、清楚且符合政策。对于不清楚、掌握不准确的问题,应及时请示相关领导,咨询有关部门,给予准确的答复。对于确实无法解答的问题,应向服务对象说明情况,并给予指导帮助。遇到服务对象对政策理解有差异,或者纠缠不清时,首问责任人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政策规定,耐心做好说服工作。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处理不当、态度恶劣、敷衍拖延、拒绝推诿、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指挥部综合行政部和派驻纪检组负责监督落实。

二、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指挥部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二条 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
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
服务对象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充后,经办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第三条 对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不能一推了之。

第四条 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服务对象。

第五条 相关部门要制定办事服务指南和一次性告知材料,以备服务对象索取。

第六条 本制度由指挥部综合行政部和派驻纪检组负责监督落实。

三、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服务事项的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要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办理;
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第三条 工作人员要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热情主动地接待服务对象,根据政务公开承诺的项目和时限限时办结。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要及时办理;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办理的,要耐心解释说明理由。

第四条 对上级重大决策和部署的落实,应当及时研究,按要求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回复办理情况。

第五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和建议,应在要求时限内办结。

第六条 会议议定事项应当在会议规定时间内办结;
因故未能办结的,要向分管领导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对基层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

第八条 凡督办件,承办部门须向主管领导做出汇报,并在规定期限内将督办事项办结。

第九条 公文处理中,一般文件应在两日内送领导批示后交有关部门办理,要件和急电应立即送领导批示或有关部门阅办。承办处室要按照文件规定时限办结,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在限期前主动向交办部门和分管领导说明原因,未提出办理时限的公文,除特殊情况外,承办部门一般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条  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办理。

第十一条 信访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办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指挥部综合行政部和派驻纪检组负责监督落实,凡无正当理由没有按照规定时限办结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同岗替代制

第一条 同岗替代制(也称A B岗工作制)是指岗位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休假等原因,有明确的备岗责任人代替其处理日常事务的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A 岗、B岗责任人,明确相应职责,并做到AB岗人员能够胜任两个或多个岗位的业务。  

第三条 A 岗责任人因故离岗时,必须提前向B岗责任人做好工作交代。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代的,B岗责任人应主动顶岗,履行工作职责。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应同时做好本岗工作,并兼有A 岗的职责权利,对执行A 岗工作结果负相应责任。

第四条 AB岗工作人员要做好业务交接工作,不得互相推诿,影响办事效率。因顶岗不及时而影响工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A岗、B岗工作人员及其主要职责应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 AB岗责任人确定后,一般应保持相对稳定。

五、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服务承诺制是指各部门就做好群众服务工作作出承诺的制度。

第二条 服务承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行政工作效能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第三条 增强服务意识,推进依法行政,树立勤政、务实、高效、廉洁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 根据本部门的职能要求,作出服务承诺,并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程序、服务时限等事项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遵守工作制度,接待服务对象做到着装整洁、文明礼貌、积极主动、热情周到,最大限度地为群众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六条 本制度由指挥部综合行政部和派驻纪检负责监督落实,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失职追究制

第一条 失职追究制是指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 失职的种类

1、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未完成职责范围内的任务,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2、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3、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4、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5、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时间擅离岗位,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7、因工作效能低下,被投诉查有实据的;

8、当年无故不参加政治业务学习或集体活动累计3次以上的;

9、其他失职类错误。

第三条 失职追究及处理

1、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给予诫免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告诫用书面形式,由指挥部作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填写《告诫通知书》,经分管领导签发后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诫通知书》7日内,将书面检查交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送作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2、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五】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廉政效能建设“十条禁令”

1、严禁违反工作制度,迟到早退、离岗、脱岗、串岗,擅离职守。

2、严禁工作时间利用电脑、电话和手机等从事上网聊天、看网上影视、玩游戏、炒股票(基金)等各种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3、严禁吃拿卡要,以权谋私。

4、严禁工作时间饮酒。

5、严禁无故关闭通讯工具或不接与工作有关的电话,不得缺席或无故指派他人参会、中途退场等。

6、严禁违反财经纪律,挪用、私存公款,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7、严禁违反群众工作纪律,对办事群众缺乏热情、态度冷漠、作风蛮横、言语粗暴,刁难、怠慢服务对象。

8、严禁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消极懈怠、办事拖拉。

9、严禁讲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话、做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

10、严禁违反政治纪律,传播各种政治谣言和小道消息。

公司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为切实改进机关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方便办事群众,特制定机关效能八项制度。

首问负责制

一、外来人员来我公司办事或电话咨询业务工作等有关事项时,接受询问或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应严格按职责要求,热情接待,耐心听取意见,并对来人来电要求办理的事项跟踪服务。

1、被询问或要求办理的事项属“首问责任人”所在业务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不能立即办理的,再按“一次性告知”的原则,向其解释,并做好来人来电登记工作。

2、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业务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向对方指明承办的业务人,或告知有关联系电话等事项。外来人员报送资料时,如未能直接交有关业务人员,业务负责人要代“首问责任人”要做好代收、转交工作。

3、“首问责任人”对被询问或要求办理的事项不明确或不清楚承办机构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公司领导后办理。

4、被询问或要求办理的事项不属本公司职能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要予以说明,并尽可能告知其承办的部门及所在办公地点、联系电话。

5、凡属于本公司与其他部门职能交叉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视为本公司职责内的事项,接受后主动进行协调,共同完成。

三、“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对象时态度要和蔼,不得使用“不知道”、“不归我管”、“找领导去”等语言,不得对办事对象的询问或要求不管不理。

四、机关工作人员不遵守“首问责任制”,将依纪依规依制度严格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服务承诺制

一、将本单位依法行使的职责、权限、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向社会公开进行承诺,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按照务实、清廉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司所属单位和部门为单位,将服务承诺在醒目位置上墙公开。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文明办公、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自觉维护勤政廉政的形象。在接待服务对象过程中,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一张笑脸、一声问候、一把椅子、一杯热水”的四个一服务标准,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人难找、事难办”的衙门作风。在接待中必须做到举止文明、礼貌周到、文明用语,对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对重大问题要做好记录,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四、坚持首问制度,做好信访接待。对来访及办事者,“首问责任人”要履行责任,热情接待,耐心服务,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五、简化工作程序,优化办理质量。凡符合政策且手续齐备者,做到随到随办;
对手续不齐者,说明情况,手续补齐后,及时予以办结。

六、建立各项制度,努力提高办事效率。不断完善工作中的各项制度,用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七、公司机关及本系统全体工作人员都应认真履行以上承诺。对违诺人员,将视其情节给予相应责任追究。

限时办结制

一、服务对象来公司办理业务时,经办人必须及时审查相关资料。如手续资料齐全,可即办的必须立即办理,须提交会议研究的必须向当事人解释清楚;
如手续及资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条件,必须向当事人说明原因或一次性告知其所缺资料或手续。

二、公文处理工作时限。机关来文如有明确时限的按规定时限执行,无明确时限的必须做到在1个工作日内送主要领导阅示、2个工作日内送分管领导阅处、3个工作日内送相关责任人办理。机关发文如有明确时限的按规定时限办理,无明确时限的必须做到2个工作日内起草完成、5个工作日内寄送完毕。

三、机关办事工作时限。各单位交办、转办、商办、督办事项,会议确定事项,领导交办事项及其它需办理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规定时限办理。无规定时限的按紧急程度分别在2—5个工作日处置完毕。

四、对投诉、举报机关及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案件,必须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并在10个工作日内查处并回复,但匿名的不受此时限限制。

五、对限时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主要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诫勉教育、通报批评、警示训诫或调离工作岗位。

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责任追究,是指公司工作人员在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活动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过错,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公司工作人员在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中的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工作人员在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中的过错,由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

  第五条 对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中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在推进公司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态度不端正的;

  (二)由于个人过错或过失造成严重工作失误的;

  (三)由于个人过错或过失耽误全公司工作安排的;

  (四)未及时传达上级有关精神造成全公司工作失误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六)其他阻碍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

  第七条 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操作过程中,各相关部门、科室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按照要求认真、规范操作,造成公司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绩效考核失分的;

  (二)发现问题不及时向公司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办公室汇报或整改不及时的;

  (三)不按照要求对外公示相关工作职责、执法依据、工作时限、申请材料等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的;

  (四)不按照要求履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服务承诺制度的;

  (五)不按照公开内容依法履行行政权力的;

  (六)不按照要求及时更新行政权力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收费标准、服务表格、受理条件、办理地点、联系电话、监督电话、承诺期限、岗位职能、办理人员等静态信息的;

  (七)其他阻碍公司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

  第八条 因承办人过错或失误造成的,承办人承担责任;
经过批准后造成的,批准人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负责人指使或授意造成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造成过错的责任人,由公司领导或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坚持过错不改或者阻碍对其过错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应当自调查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毕;
有特殊情况的,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处理决定应当通知本人。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级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办公室应当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揭发、检举,并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明察暗访制度

为全面、真实的了解公司机关及各部门科室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情况和执法执纪情况,达到表扬先进,纠正问题,促进工作的目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机关及各科室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明察暗访制度是指在公司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中,为有效提高效能建设水平及机关及各科室工作作风状况,采取不打招呼、不发通知,定期或不定期地直接到各科室进行明察与暗访的制度。

第三条 明察暗访的内容主要包括“十条禁令”和八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明察暗访的形式包括:一是即时检查,即随机进行检查;
二是督导检查,即对公司党支部的重大工作部署从确立、实施、完成等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
三是专项检查,即组织专门人员,制定专门方案,有针对性的检查。

第五条 有针对性地邀请群众代表、效能监督员、服务对象以及相关科室参与明察暗访,了解各科室效能建设的真实情况。

第六条 对于在明察暗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即时反馈给所在科室,并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制度》有关条款追究有关责任人及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各科室应按照本制度,结合各科室实际,建立完善明察暗访制度。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失职追究制

一、失职追究制是指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必须追究其经济、行政、法律上的责任。

二、追究的原则:坚持失职必究、错罚相当的原则;
坚持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三、失职追究范围

1、不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

2、服务意识不强,作风简单粗暴,让服务对象觉得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人难找、事难办,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属实的;

3、缺乏责任心、事业心,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拒绝、放弃、推诿、不履行职责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该作为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5、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办事人宴请或索要礼品、礼金的;

6、违反机关管理及工作制度,无故旷工、外出不请假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经常迟到早退、擅离职守,致使服务对象找不到人,给服务对象带来损失的;

7、对上级或领导安排的工作,无故不落实、不执行、不完成或执行不力,或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

四、失职追究种类

1、诫勉教育;

2、通报批评;

3、警示训诫;

4、调离岗位。

五、失职追究办法

根据失职情节轻重,分别按以下办法予以追究:

1、情节较轻的,对其实施诫勉教育;

2、情节较重的,给予警示训诫或通报批评处理,并做出处理决定或通报,受到效能告诫或通报批评处理的,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3、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处理,或作其它组织处理或移交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处理。

效能投诉制

一、受理和处理服务对象(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公司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适用本制度。

二、设立公司行政效能投诉室(设在公司综合办,投诉电话:2311599)和意见箱,负责受理服务对象的行政效能投诉。

三、公司行政效能投诉室履行以下职责:

1、受理投诉人对公司机关工作人员有关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情况的投诉。

2、调查处理公司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四、公司行政效能投诉室在处理投诉工作中行使下列职权:

1、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说明。

2、要求与被投诉人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

3、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限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4、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指示、决定、命令的行为;
对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书面投诉的,要逐件拆阅、登记和及时处理。

5、要求被投拆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6、按照管理权限,向有权机关提出对被投诉人给予效能告诫、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措施的建议。

五、公司行政效能投诉室对公司机关工作人员下列行为进行的投诉应予受理;

1、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的。

2、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或无正当理由,脱离工作岗位,给服务对象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3、不执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办事的;

4、执行公务言行不文明、作风粗暴、态度生硬以及有故意刁难行为的。

5、对服务对象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置之不理的。

6、其他使服务对象不满意的服务行为。

六、公司行政效能投诉室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为投诉人保密,不得将投诉材料原件(复印件)转给被投诉人。

七、公司行政效能投诉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认真做好投诉的受理登记,自办、转办、督办、反馈、回复和归档立卷等工作,做到及时、恰当、正确、规范。

八、公司行政效能投诉室根据职责权限、必须在接到投诉(包括转办)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要求给予答复的,应及时答复;
需要转办的,应当在当日转交有关机关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在向投诉人或者转办机关说明理由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九、对转办的投诉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由有权机关给予承办机关和有关责任人警示训诫、通报批评或者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结果,作为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评估和年度考核、奖惩的依据。

效能考评制

一、考评对象:公司机关各科室、部门。

二、考评内容:以效为主要目标,以德、能、勤、绩、廉为重点,严格执行公司年初制定的《机关效能考核办法》。

三、考评办法:采取自查自评、民主测评、组织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在年度工作考评考核时一并进行。

四、考评档次:分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五档。

五、奖惩办法:被评为优秀的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评优秀等次时优先考虑,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指标给予适当控制,单位两年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第一责任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两年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
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给予第一责任人警示训诫。

公司工作人员诫勉教育

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公司效能建设工作深入开展,促进系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是按照一定程序,对系统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程度,进行批评教育的两种形式。

第三条 系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但未造成后果的,应给予诫勉教育:

(一)首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不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引导、联系办理有关事项的;

(二)无故脱岗、离岗,应委托却未委托他人代办其所承办业务的;

(三)不允许管理、服务对象查询与其自身利益相关,且不涉及保密内容的事项办理结果的;

(四)对来办事或电话询问的管理、服务对象诉求事项不理不睬或刁难、训斥的;

(五)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但不及时办理的事项未出具回执的;

(六)上班迟到、早退或有事外出不请假,经指出不改的;

(七)其他需给予诫勉教育的。

第六条 系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效能告诫:

(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的;

(二)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的;

(三)违反岗位责任制、政务承诺制等规定,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四)工作中作风粗暴恶劣、态度蛮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产生不良后果的;

(六)故意刁难、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的;

(七)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

(八)乱收费、乱罚款违反国家规定的;

(九)一年内被诫勉教育达两次的以及其他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诫勉教育:

(一)一年内本单位工作人员,被效能告诫达三人(次)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诫勉教育;

(二)一年内本单位分管部门工作人员,被效能告诫达两次的,给予单位分管领导诫勉教育;

(三)一年内本科室工作人员被效能告诫一次的,给予科室负责人诫勉教育。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效能告诫:

(一)本单位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落实、监督不到位,影响效能建设工作的;

(二)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诫勉教育、效能告诫而未实施,以及对相关人员包庇袒护或干扰调查的;

(三)本单位对上级机关转办的投诉件,拒不办理,或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的;

(四)本单位在效能建设工作考评中,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第六条 宣布效能告诫决定时,应与被效能告诫的对象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并下达《效能告诫通知书》。凡受到效能告诫的人员,当年不得评为各类先进个人。

第七条 效能告诫材料应存入本单位文书档案,分别存入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对象的组织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

第八条 受到效能告诫的工作人员有申辩的权利。对本人受到效能告诫不服的,可在收到《效能告诫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辩。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维持或撤销效能告诫的决定,并给予申辩人以书面答复。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系统工作人员。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篇六】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院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服务质量,确保群众满意,特制定效能建设八项工作制度。

一 岗位责任制

1.岗位责任制是指实行以岗定责,明确分工,强化责任的制度。

2.岗位责任制是我院依法履行职责,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措施。

3.制订岗位责任要科学、合理、严密,着重体现效率原则和责权对应原则。要在保证工作质量和充分履行职能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工作程序,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4.各部门及人员要按照我院确定的职责,将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目标要求等进行细致分解,明确要求,责任到人,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5.各部门和人员履行岗位责任制情况将作为其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和奖惩挂钩。

二 首问负责制

1.首问负责制是指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移交给其他部门(人员)办理的制度。

2.有关客户人员来我院办事(含来电),第一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3.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来办事的人员,负有为其服务的责任;
必须做到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耐心听讲,认真受理,服务周到。

4.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接洽,能马上办理的即予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耐心说明情况;
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及时向对方明确地告知有关承办部门和承办人。

5.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及时与其他部门联系,帮助落实有关承办部门和人员。

6.办理事项若不属于我院职能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给予解释。

7.有关人员来电话咨询的事项,属于接电话的首问责任人本人业务范围的,应认真负责地回答;
属于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号码告知来电人。接答电话都应热情礼貌,并尽可能地回答问题。

8.对于来投诉、举报的群众,应热情接待,认真受理,详细耐心地听取群众的陈述,并做好记录。

9.对客户投诉、举报的问题或由其他单位、部门经手办理的事项等,一时无法做出明确答复的,要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并及时查询落实,主动向客户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和反馈工作。

10.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 服务承诺制

1.服务承诺制是指按照建设服务型机构的要求,结合工作职能,将我院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事项及作出的相关服务承诺,通过媒体向社会和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2.坚持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树立服务观念,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改进工作作风。

3.采取门户网站、电子显示屏、公示牌等载体向社会公布单位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办理事项、办事流程等内容,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4.承诺的办事程序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描述具体、明确。

5.工作人员要增强宗旨意识,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并遵循工作程序。

6.工作人员要坚持廉洁自律,不推诿扯皮,不得利用手中权力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7.对违反服务承诺,受到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 限时办结制

1.限时办结制是指接到客户的申请后,在确认属于我院的业务范围的前提下,承检部门应在服务承诺制度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完成的制度。

2.凡属我院检测业务范围内的工作事项,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3.对承诺的各项检测业务工作办结时限,因客户环境条件或其他条件不满足的,要一次性及时告知客户并重新确定时限。若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限期内完成的,必须及时说明原因。

4.对于无特殊原因而不能在限期内完成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相应责任。

五 AB岗位制

1.AB岗位制是指A岗责任人不在岗时,由B岗责任人代行其职责,以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制度。

2.不在岗是指工作日内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短期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临时外出不影响业务办结时限的不适应于本制度。因特殊情况造成AB同时缺位时,应安排熟悉业务的人员顶岗。

3.负有审核、登记受理等职能的部门及对外服务窗口的岗位,或者所承担的业务工作有时限性的部门和岗位,要建立AB岗工作制,以保证限时办结制度的有效落实。

4.各部门正职领导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人员代行其职责。要明确代行的职责范围和原则,避免发生“缺位、错位和越位”。

5.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完善工作职责的基础上,确定AB岗责任人,明确相应职责,并将AB岗责任人报院办公室备案。

6.B岗工作人员必须政治思想素质好,能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熟悉A岗业务操作规程,切实履行所替代岗位的职责,按规定及时完成相关业务。

7.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出现工作人员缺岗、缺位而导致被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

六 一次性告知制

1.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对当事人申请事项按照规定需提供的材料、注意的事项一次性告知的制度。

2.当事人到我院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

3.对当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
对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的,要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
对不完全具备条件而暂不予受理的,要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当事人按照要求补齐材料、手续后,经办人应当及时给予办结;
如补办的材料或手续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应再次一次性告知。

5.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6.一次性告知过程中要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

7.一次性告知一般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当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8.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七 离岗告示制

1.离岗告示制是指工作人员因故离岗,需向服务对象告示的制度。

2.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工作期间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确有特殊事由,需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的,需履行离岗告示手续。

3.无论公事或私事,离岗人员需按考勤制度履行请假手续。

4.一般人员离岗后,要将岗位告示牌按规定调整状态。窗口服务岗位人员离岗后,要在显著位置放置离岗告示牌,提醒服务对象注意。

5.离岗人员离岗后,一般按照AB岗位制,由B岗人员顶岗,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6.所有离岗人员必须按时归岗,到岗后立即按考勤制度履行销假手续。

7.要加强在岗情况检查,凡未履行离岗告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或履行告知手续而未按时到岗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 责任追究制

1.责任追究制是指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或引起社会不良反映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2.工作人员违反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AB岗位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离岗告示制等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工作效能的,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3.不履行职责是指拖延、推诿、拒绝、放弃、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
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不按照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等履行职责的行为。

4.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视情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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