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热门诊工作指南

时间:2022-10-14 09:10:06 手机站 阅读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热门诊工作指南,供大家参考。

发热门诊工作指南

 

 发热门诊工作指南 本发热门诊是指在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所有儿童专科医院的独立区域规范设置的发热门诊。

 (一)工作职责 1.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管理总体要求。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各项要求,发热门诊不得拒绝接收发热患者。各类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对有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的患者,在做好防护条件下由专人陪同按规定路径前往发热门诊就医。

 2.严格落实发热门诊管理规范。发热门诊要按照《发热门诊设置管理规范》的各项要求,严格落实科学合理布局、制定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就诊流程及严格院感防控等工作要求,确保发热门诊充分发挥哨点和预警作用。

 3.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发热门诊要认真贯彻《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中关于首诊负责制、会诊、值班和交接班等制度,规范诊疗。医务人员要切实履行“守门人”职责,发现发热等可疑病例,要详细登记相关信息,并按相关程序及时报告、收治和转运。

 4.严格发热门诊就诊管理。发热门诊就诊患者采取全封闭就诊流程,原则上挂号、就诊、交费、检验、影像检查、取药等诊疗活动全部在该区域完成。医师在接诊过程中要全面了解患者临床症状,特别要询问流行病学史,并安排必要的检查。严格就诊患者管理,严禁探视,非必要不陪护,杜绝人员随意出入。

 5.严格落实核酸检测要求。进入发热门诊就诊的患者,必须落实扫“健康码”、核酸检测等要求,在核酸检测结果回示前,

 应对患者实施闭环管理。对核酸检测异常者,医务人员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登记、报告、隔离、转运,不得擅自允许患者离院或转院。

 6.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发热门诊的医务人员要根据回示的核酸检测结果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及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的有关要求及时上报,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7.强化院感防控监督管理。发热门诊应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三版)》《发热门诊设置管理规范》等要求,配备足够的院感防控人员,培训、指导、监督发热门诊工作人员严格落实手卫生等院感防控各项措施,持续提高院感防控工作质量,降低潜在感染风险。

 (三)四方责任 1.属地责任。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及省指挥部各项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发热门诊建设、管理、信息上报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2.部门责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落实主管责任,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发热门诊的技术指导:发热门诊的规范化建设情况、院感防控落实情况、核酸检测应检尽检情况、就诊患者闭环管理等制度、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等。

 3.单位责任。发热门诊所在医疗机构要按照《发热门诊设置管理规范》等要求,规范设置发热门诊,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科学管理、救治有效、信息及时准确,定期开展针对性培训,严格落实院感防控措施。医疗机构应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发热门诊安全有效运行;监督指导发热门诊医务人员如实、及时上报信息,配合开展流调溯源工作。

 4.个人责任。发热门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发热门诊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操作流程,维持发热门诊诊疗秩序,按照有关要求如实、及时报告信息;发热门诊就诊患者应自觉服从管控措施,协助、配合工作人员完成诊疗、检查、流调及信息登记等。就诊患者应做好个人防护,规范佩戴口罩,按照工作人员指引规范就诊,配合医务人员维持好就诊秩序,并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四)奖惩机制 属地、部门、单位、个人未履职尽责,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发热门诊设置管理规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具体如下:

 1.发热门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落实制度规范、保护患者隐私、如实上报工作信息等,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散播疫情信息。对于违反工作纪律造成疫情播散和社会恐慌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发热门诊就诊患者应主动接受管理、提供个人真实信息,自觉履行公民义务、遵守各项疫情防控要求,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开发热门诊。对于未经允许擅自离开,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发热门诊所在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医疗机构由于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医疗机构发生的医院感染属于法定传染病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5.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指导、监督、管理、培训、调查、处置以及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等职责,并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如因履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依法上报和通报有关信

 息,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监督检查等职责,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等。由于拒不履行职责,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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