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

时间:2022-10-20 13:55:18 手机站 阅读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重庆市水利局,供大家参考。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深化水利投融资改革创新 十条政策措施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序号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备注 1 关于“依法”“依法依规”的表述,征求意见稿第十二项中规定,“社会投资者可以通过拍卖、租赁、承包、合作、托管等方式获得一定期限内的管护权、收益权,依法享有继承、转让、转租、抵押、财税优惠等权益,并明确社会资本退出方式。社会资本参与的水利工程,允许依法依规享有水资源利用优先权益和取得一定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民宿、水上娱乐等产业开发。”为了实践中便于操作,建议进一步研究核实对投资者享有相关权益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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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建议第一段明确制定此意见的主要依据,如国家和我市的相关政策规划、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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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规定很全面,很有针对性,但重在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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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二)优化政府投资方式“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水利项目特点,分类制定水利项目补助政策;采取灵活有效激励措施,通过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补贴、资本金注入、股权投入、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工代赈、无偿提供材料、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金融支持和社会资本参与。对公益性水利工程,以政府投资为主;对既有公益性又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应积极挖掘项目综合收益,拓展市场化融资,财政资金给予支持;”建议修改为“区县政府要按照水利项目特点,分类制定水利项目补助政策;采取灵活有效激励措施,通过投资补助补贴、资本金注入、股权投入、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吸引金融支持和社会资本参与。对公益性为主的水利工程,以政府投资为主,其中,对可构建商业模式的水利工程,应积极挖掘项目综合收益,拓展市场化融资。” 采纳

  5 “(十五)探索水权水市场改革。建议删除“直接从江河取水的应提高水资源费,逐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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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备注 6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党委要加强对水利工作的领导,区县政府是水利工程建设的主体,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责任、任务和措施,对水利投融资改革定期督查,确保水利投融资改革措施稳步推进。”修改为“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分类研究出台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分工、责任、任务和措施,对水利投融资改革定期督查,确保水利投融资改革措施稳步推进。”删除“各区县政府要据此文件,分类研究出台具体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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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二十一)提高政务效能。“精简投资项目准入阶段相关手续。对纳入本级及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除小(1)型水库外,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应急建设项目,总投资 1 亿元以下的其他项目,一般应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并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建议修改为“精简投资项目准入阶段相关手续。对纳入本级及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应急建设项目,总投资 1 亿元以下的其他项目,只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深度),不再单独编制和审批建议书、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由区县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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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建议将“三、支持金融资本投入”修改为“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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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建议删除“工程超概新型保险”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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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将“确保项目池、资金池、要素池向水利倾斜”修改为“项目池、资金池、要素池积极支持水利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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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建议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增强系统观念、市场化思维,突出实效性、可操作性,对《政策措施》的体例结构、具体政策举措进一步修改完善。《政策措施》可分为总体要求、增强项目盈利能力、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推动金融支持增效、做强水利投融资公司、保障措施六个部分。一是总体要求。主要是按照高质量发展、基础实施投融资改革部分采纳 本政策措施主要体现创新性、针对性,不宜面面俱到、篇幅过长。

 序号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备注 等要求,阐述深化水利投融资改革创新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预期目标。二是增强项目盈利能力。项目盈利能力的优劣是水利投融资改革成败的根本。主要包括提升项目策划水平、构建水务统一市场、延伸涉水产业链条、推进水权水价改革等 4 个方面内容。三是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引进社会资本投入水利工程建设是水利投融资改革的主要方向。主要包括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发挥政府投资引导撬动作用、创新投融资模式、完善财税政策支持等 4 个方面内容。四是推动金融支持增效。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液,是支持水利工程建设的关键性力量,目前存在的政策障碍多、模式创新不足等问题有待破解。主要包括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创新金融支持模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等 3个方面内容。五是做强水利投融资公司。水利工程公益属性较强,国有水利投融资公司是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的主力军。主要包括深化水利投融资公司市场化改革、提升水利投融资公司融资能力 2 个方面内容。六是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要素保障、优化管理服务等 3 个方面内容。其中:要素保障包括资金、土地以及划清市和区县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等,管理服务包括工程建设运营监管、项目审批服务等。

 12 建议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中“支持各类市场主体通过资源股权化、资产证券化、资本多元化等方式,参与水利资源和设施科学研究、开发利用、经营管护、节约保护”修改为“依法放开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市场准入,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多元化投资方式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支持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参与城乡供水、农业灌溉等具有一定经营效益的涉水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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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建议将“参与水利开发利用的市场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农业、文化、旅游、体育、康养等产业开发,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修改为“参与水利开发利用的市场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在生态环保政策范围内从事农业、文化、旅游、体育、康养等产业开发,平等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部分采纳 综合采纳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意见。

 序号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备注 14 建议将“水利工程占地范围内开挖、清库、清淤等产生的废料应当充分利用”修改为“支持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社会资本,充分利用水利工程占地范围内开挖、清库、清淤等产生的废料,降低成本、弥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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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建议删除“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其承担的公益性任务,受益区县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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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建议将“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重大水利工程,与政府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不另设附加条件”修改为“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的重大水利工程,在征收、征用或占用等方面与政府投资项目享有同等的政策待遇,不另设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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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建议将“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中“允许市场主体以项目收益、其他经营性收入等作为水利建设贷款还款来源,对公益性水利工程可适当提高其他经营性收入还款来源比例”修改为“允许市场主体以项目收益、涉水经营性收益和企业其他收益等作为水利工程建设贷款还款来源,对以公益性为主的水利工程可适当提高涉水经营性收益和企业其他收益作为还款来源的比例”。

 部分采纳 综合采纳市发展改革委、银保监局意见。

 18 建议将“鼓励金融机构延长贷款期限、降低利率、延长宽限期和创新金融产品盘活水利存量资源资产”修改为“鼓励金融机构延长贷款期限、降低利率、延长宽限期和创新金融产品,支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和存量资源盘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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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建议删除“研究建立水利产业投资基金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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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建议将“盘活水利存量资产”中“支持符合条件的存量水利项目通过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移交—经营—拥有—移交(TOOT)、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产权交易、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挖掘闲置低效资产价值等方式盘活,回收资金用于水利项目”修改为“支持符合条件的存量水利项目通过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移交—运营—移交(TOT)、产权交易等方式盘活,回收资金用于水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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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建议将“允许以水利水电等资产作为合法抵押担保物,探 部分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

 序号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备注 索供水特许经营权以及原水、供水、发电、污水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修改为“大力推广以水利水电等资产作为合法抵押担保物,以供水特许经营权以及原水、供水、发电、污水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的贷款模式”。

 采纳 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 号)提出“探索利用工程供水……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号)明确“允许以水利、水电等资产作为合法抵押担保物”。

 22 建议删除“允许水利基础设施在不影响功能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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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深化水价水权改革”建议将本段内容整体修改为“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水利工程良好运行、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动态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价格调整不到位的,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运营单位予以合理补偿。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积极探索城乡供水一体化,推动城乡供水同网同价。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以成本监审为基础,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农业水价。落实水资源管理刚性约束,加快制定水权交易制度,支持开展流域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用水户间的水权(水票)交易。” 采纳

  24 建议将“实行水利项目差异化财政支持政策,通过同级财政补助、贴息、资本金注入和资源互补性融资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修改为“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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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备注 25 建议将“七、创新项目生成模式”中“支持开展投融资模式创新,将可增强融资能力的资源开发项目同水利工程打包实施或组合立项,弥补水利工程收益不足,并对水利工程按规定予以投资补助”修改为“支持开展投融资模式创新,将可增强融资能力的资源开发项目同水利工程打包实施,弥补水利工程收益不足,水利工程按规定享受有关资金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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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建议将“做大做强市场主体”“支持区县水利投融资企业发展,市、区县水利投融资企业同等享受各级政府补助和税费优惠政策”修改为“支持区县水利投融资企业发展,市、区县水利投融资企业投资建设的重大水利工程同等享受各类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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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建议将“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整体修改为“探索水土保持、移民安置等涉水审批技审分离、适当前置、合规审批,缩短项目审批时限。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对纳入相关规划的小型水利工程和技术简单的其他水利工程,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并由区县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深度),对涉及重大安全和重大创新的项目,市水利局要加强技术服务和技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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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建议将“对列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政府确定建设的重点项目”修改为“对列入专项规划以及政府确定建设的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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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建议将“市水利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加强对本文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修改为“市水利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定期对文件落实情况开展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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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建议删除 P8(七)“补贴规模和方式以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以公开竞争为主要方式分等次补贴……征收、征用或占用水利工程的,原则上要按照“征一补一”“占一补一”的方式给予补偿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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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建议删除 P8 三(八)“盘活回收资金由原项目产权单位统 采纳

 序号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备注 筹用于水利项目运营维护和建设新的水利工程”。

 32 建议将(二)“明确市、区县政府水利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采取灵活有效激励措施,通过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补贴、资本金注入、股权投入、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工代赈、无偿提供材料、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金融支持和社会资本参与。对公益性水利工程,以政府投资为主;对既有公益性又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应积极挖掘项目综合收益,拓展市场化融资,财政资金给予支持;对经营性水利工程,采取合理规范的合作模式,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修改为:“明确水利工程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采取正向有效激励措施,通过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无偿提供材料、购买服务等方式,同时,统筹增量项目建设和存量资产盘活,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源工程建设运营,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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