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未成年人侵害行为发现上报应急处理制度(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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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未成年人侵害行为发现上报应急处理制度(完整文档)

未成年人侵害行为发现上报应急处理制度6篇

【篇一】未成年人侵害行为发现上报应急处理制度

关爱未成年人

背景:我们太平小学把每年三月和十月定为“家访月”。家访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各班级每个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监护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情况,学生在家身心健康和学习情况,学生自身习惯和爱好等;
反馈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健康、品行各方面信息。以便共同管理-,同心关注孩子健康成长,这对经济不发达的我们这一带农村地区,孩子读书成才“走出大山,走出农村”成为家长们唯一的希望。所以关注农村孩子的健康成长意义重大。我们在家访中遇到的周洋同学就是农村千万留守儿童中的一个缩影。

一、希望在这里开始

周洋,女,十岁,住骡子坡村,就读太平小学五年级,家中共五口人,奶奶年近七旬,父母离异后重组家庭,继母又生一弟弟,年满两岁,父亲在外务工,继母照顾小弟弟,她主要靠奶奶监管。我接任班主任不到一周,他便进入我的视线。那是开学的第二周星期三,班长赖旭东来办公室反映说:周洋两天没吃饭了。我立即把她请到办公室来,她个儿不高,留着短发,白底蓝纹的校服布满了油腻、尘土,一双憔暗的眼睛噙着泪水,盯着地板,一声不发,低垂着双手,站在我面前。同班的几位女生陪着她来了。吴月华禁不住用纸巾擦拭她腮边的泪水,我不由得产生几分怜悯。问话开始了,“你为什么不吃饭呢?”“没钱”“钱呢?”“没给”。李巧玲插话道:“她把一百元钱买小吃,和几个同学分着吃了”。我问,她沉默,长时间地沉默。为了证实这一情况,我拨通了她家里的电话,一位年轻的妇女对我说话:“生活费是给了”。后来我才知道接电话的是她继母。晚饭前,她妈妈来学校对我讲:他爸爸常年在外,毫不知情,我又管不着她,奶奶一味宠着她。在家从不做作业,又不讲卫生,哪个只要对她稍加约束,必遭报复。前几天叫她洗衣服,她用剪刀把衣服剪坏好几件。她说到这里,还不住的揩眼泪,从她继母的伤感中,我知道这不是假话。我深情地对这位母亲说:“孩子是你们家的希望,再穷不能穷了孩子,再苦不能苦了孩子,孩子现在不懂事,你们千万不要放弃对她的教育,今天的不作为必将遭遇明天她对你们的不孝敬·······。”一席肺腑之言点燃了这位年亲母亲的心。从此,孩子的成长开始有了新的希望。

二、大爱无言,校中有情

为了不让周洋辍学,为了改变她不做作业、不讲卫生的不良习惯,为了矫正她自卑不自信的心理,我煞费心机,编座位,我把班上最优秀的学生编到她的前后左右,并交给这些同学任务,要他们用实际行动关心她,影响他。落下的功课,让他们为她补习,每天分学科分人辅导,并帮助做作业,监督交作业。每周至少要几位女生为她洗一次头,每月洗一次被子。告诉这几位女同学这是他们和老师的约定,不能告诉周洋,以免伤害其自尊。学校“文明寝室”每周一评,我班屡次摘取流动红旗,我借此经常在班上表扬周洋:被子叠的整齐,个人卫生大有改变,能主动交作业了。每当我表扬她的时候,我看到了同学有怨,周洋有感,我心中有数。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通江红乡集团的爱心人士来我校捐资助学,我第一个为她报了名,并推举她在大会上发言。我记得那天阳光灿烂,校园彩旗飘扬,歌声如潮。周洋同学也和其他贫困学生一样得到了一千五百元钱的捐赠。当轮到周洋同学发言时,五年级全班同学为她鼓掌,全校同学为她鼓掌,周洋感动的地流下幸福激动的泪水。后来周洋在给捐资助学的叔叔、阿姨的感谢信中写道:尊敬的叔叔阿姨们,是你们在我最困难的时候给了我生活费;
是你们在我最寒冷的时候给了我棉衣;
是你们在我最自卑的时候给了我自信。我会铭记终生,我从此一定用我的实际行动来报答你们对我的大爱·······。捐资助学活动后第二周,我和老师们再次家访,周洋迎面而来,真是喜出望外,她依恋在我身边,悄悄告诉我,他的爸爸回来了。这次我们得到她全家人最热情的接待。七十岁的老奶奶给我们敬酒,周洋的父母给我们敬酒,握手再握手,感谢再感谢。我们此时心里也真正体会到一个教师的成就感。

三、老师关爱是动力,集体温暖是力量的源泉

正当周洋的学习稍有起色,学校生活充满快乐时,她感冒发烧,医生诊断患了急性扁桃体炎,开始打针吃药还能能坚持上课,但到了第三天,她病情日渐加重,我不得不通知家长,刚下晚自习,她爸爸冒着蒙蒙细雨来到学校,我简要告诉了事情的经过,便安排周洋住进了医院。医生要求住院治疗一周。第二天上课时,我把这个消息讲给全班同学,并给同学们一个提示:学雷锋,树新风,我能为周洋做些什么?

后来我才知道,就在当天下午,全班同学来到周洋的病房,他们送去我们班级集体特有的珍贵友谊:音乐委员特意给周洋唱了一首歌;
几位女同学给周洋买了她平时最爱吃的糖和水果;
课外美术兴趣小组送给周洋一幅图:蓝天白云下,灿烂的阳光沐浴着大地,茂密的小草生机勃勃,一个小女孩背着书包走在学校的路上,身后是同学们一张张笑脸,同学的背后是医院。预示着:周洋同学要坚强,五年级全体同学是你坚强的后盾,愿你早日告别医院,重返快乐的课堂。

转眼到了周洋出院的时间,上课前我来到教室说:“谁愿意和我去接周洋同学出院?”全班同学齐刷刷地举起手来,没办法,我只有强硬决定带五个同学到了医院。班长把班上每个同学自做的一朵朵鲜花合成一大束,报过去递给了周洋,我可以肯定这是我见到的最大的一束鲜花,就在这时,病友们望着我们,护士看着我们,医生注视着我们,周洋的爸爸紧握着我的手,周洋激动地说:“老师同学真好!”回到学校,来到班上,同学们雷鸣般的掌声持续了好久好久。我为有这样一个班集体而自豪,我深感:温暖的班集体不仅是周洋同学,也是每位同学进步的力量源泉,也是我们教师工作的力量源泉。

【篇二】未成年人侵害行为发现上报应急处理制度

“未成年人网脉工程”关注未成年人上网

 资料图:2006年4月10日,中国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宋奇惠再次重申中国将实行网络游戏实名制,尤其是PK类练级游戏将对未成年人说“不”的决心。据悉,信息产业部正在制定相关的行业强制标准,以保证这一制度的落实。中新社发井韦摄  

由共青团中央、国务院新闻办、中央文明办等部委指导,中国网、千龙网、搜狐网等国内知名网站共同打造的“中国未成年人网脉工程”今天在人民大会堂宣告启动。

据主办方介绍,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互联网正在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和行为方式产生越来越深刻的影响,并已成为未成年人重要的校外活动场所。该工程的启动,将从建立面向未成年人的网络环境和网上导航平台、开发保障未成年人健康上网的各类技术手段和探讨保障未成年人健康上网的有效机制三个方面着手,对消除网络的负面影响进行尝试和探索;
为未成年人文明上网,健康成长创造了良好的网上环境。

同时,通过该工程的运作,能够进一步了解未成年人群体对互联网的特殊需求,推动符合孩子们身心特点、成长需求和兴趣爱好的内容建设,帮助未成年人正确认识和使用互联网,提高自控自护意识和能力,努力降低由于互联网的匿名制、虚拟性、无边界和缺乏监控等带来的危害,促进未成年人网络应用和保护工作的发展,推进先进文化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网络文明建设。

[责任编辑:lihongli]

 資料圖:2006年4月10日,中國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宋奇惠再次重申中國將實行網絡遊戲實名制,尤其是PK類練級遊戲將對未成年人說“不”的決心。據悉,信息產業部正在制定相關的行業強制標準,以保證這一制度的落實。中新社發井韋攝  

由共青團中央、國務院新聞辦、中央文明辦等部委指導,中國網、千龍網、搜狐網等國內知名網站共同打造的“中國未成年人網脈工程”今天在人民大會堂宣告啟動。

據主辦方介紹,隨著互聯網的迅速發展,互聯網正在對未成年人的思想和行為方式產生越來越深刻的影響,並已成為未成年人重要的校外活動場所。該工程的啟動,將從建立面向未成年人的網絡環境和網上導航平臺、開發保障未成年人健康上網的各類技術手段和探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上網的有效機制三個方面著手,對消除網絡的負面影響進行嘗試和探索;
為未成年人文明上網,健康成長創造瞭良好的網上環境。

同時,通過該工程的運作,能夠進一步瞭解未成年人群體對互聯網的特殊需求,推動符合孩子們身心特點、成長需求和興趣愛好的內容建設,幫助未成年人正確認識和使用互聯網,提高自控自護意識和能力,努力降低由於互聯網的匿名制、虛擬性、無邊界和缺乏監控等帶來的危害,促進未成年人網絡應用和保護工作的發展,推進先進文化建設、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和網絡文明建設。

[責任編輯:lihongli]

【篇三】未成年人侵害行为发现上报应急处理制度

成年人如何应对未成年人性行为

  广州市第17中学两名高二学生的调查报告《广州市中学生性心理及其行为》显示:在279份问卷中,有54.2%的中学生认为未成年人性行为是正常的。

  这自然要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但是首先不必恐慌,这一调查报告的操作者,本身居然就是中学生,这说明在有关性的问题上,我们的孩子们并没像我们担心的那样幼稚;
其次,大量的研究数据显示,现代人的生物成熟已经大大提前,性意识的觉醒、性冲动的产生,性行为自然是再“正常”不过的逻辑;
这显然跟相关报道指出的“中学生因为学业繁重所以需要情感慰藉”无关。

  不过即便如此,甚至青少年的性行为已经成为一个全球现象,我们对此依然还是应该警觉。从个体来说,所有的父母都害怕自己的孩子因此受到伤害、影响了学业与青春期的正常成长;
从整体来讲,人类是万般物种之一,而任何物种的本能诉求都在于维系本物种的生存、承续以及进化性发展,拥有理性特征的人类逐渐发现,即便未成年人的生物成熟完成,但距离心智成熟与社会成熟依然还有距离——现代人的社会成熟反倒在不断推后,这一状态下发生的性行为,不利于人类物种的优化以及人类社会的稳定,所以文明社会在不同历史阶段衍生出不同的机制对此予以制约。  但有些道理是不能苛求未成年人去理解并遵循的——我们不是都明言他们距离心智成熟还有距离吗?更何况,绝大部分未成年人的初次性行为,都是在相当突然无备、也就是往往失去理性的情形下发生的;
也因此,相关调查显示,未成年人在初次性行为时100%不使用安全套,于是近年来低龄怀孕女生数目激增。

  那么我们能够为我们的孩子做些什么呢?毫无疑问,未成年人性行为成为一个社会现象,甚至被孩子们认同,正说明在社会两性观念变化的冲击之下,过去的种种制约机制开始失效,而且从这一问题在西方国家发展轨迹来看,人类社会是否能够、以及是否需要再建新的制约机制,也还有待观察与探索。不过这并不等于我们可以无所作为,相反,对于中国的成年人社会而言,有两门功课是急需恶补的。

  首先,成年人必须赶紧订正那种“不问不理,免得孩子以为大人在鼓励”的想法,尽快进行主动全面的学校性教育。这种教育早已经在国外被证明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有助于帮助学生理解自己的身体,而避免从其他途径“获取知识”的冒险。同时,全面的性教育还应该包括性道德教育:在美国,已经出现了一个名为“保护婚前贞操”的全国性活动,至今已有20万名少女签名参加;
而在现在的日本,不少学校主动组织相关讲座,培养的主题是“把第一次性爱献给自己的爱人”,以此来规范约束青少年放荡的性行为。孩子们事实上相当容易为成年人世界的道德示范所影响,因此这些社会努力也收效甚佳。

  其次,如果未成年人性行为多多少少是个糟糕的事情,而且也无法求得万全之策,那么成年人能做的,便只有一个方向:不要让它变得更糟。未成年人性行为变得更糟的可能在于两点:一是性病,包括艾滋病的感染与传播;
另一是女生怀孕——未成年女孩由于生理发育尚未完全,人流手术导致日后不孕的几率大大提高。那么,让他们充分知晓安全性行为的必要性,让他们可以不必尴尬万分也能取得安全套等避孕工具,万一意外受孕还能有一个可以保护隐私的机构提供及时帮助,这就是整个社会可以做而且也必须做的工作。

  预防于前,补救于后,也许就是这个未成年人性行为问题的大致正确解决的方向。

【篇四】未成年人侵害行为发现上报应急处理制度

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分析

一、2005年1月—8月期间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统计分析

近年来,未成年女性遭受性侵害的案件逐渐增多,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通过对网上报道案件的搜索,对此类案件进行了整理。2005年1月到8月,我们从网上找到了138个案件。在这些案件中:

1、从作案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亲疏关系来看,未成年人的父亲、亲属或其他熟人进行性侵害的有96个案件,占到案件总数的69.6%;
属于陌生人作案的有42件案件,占到案件总数的30.4%,其中:

(1)未成年人亲生父亲、养父、继父或者其他家庭近亲属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犯的共有14件,占总数的10.1%,占到熟识的人的15%。其中,亲生父亲强奸女儿的有5件,养父强奸养女的有2件,继父强奸继女的有3件;
叔叔强奸侄女的有2件,外公强奸外孙女的有1件,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是母亲引诱孩子卖淫。

(2)被学校老师、校长性侵害的有15件,占到总数的10.9%,占到熟识的人作案的15.6%。其中,发生在小学的案件有11件,发生在中学的有4件;
发生在乡村学校、镇学校的有12件,占到所有教师性侵害案件的80%。

(3)被邻居或其他熟识的人性侵害的有67件,占到总数的48.6%。其中绝大部分是邻居、同村人的性侵害,共有39件,占到熟识的人中的58.2%,其中,发生在乡村、镇中的邻居和同村人的性侵害有25件,发生在城市中的有12件;
其他熟识的人还包括同学及其朋友性侵犯的有10件;
网友作案的有5件;
父亲的同事、好友作案的有2件;
单身母亲的同居人作案的有1件;
外出打工遭老乡性侵害的有4件;
打工妹被老板的儿子强奸的有1件、被老板强奸的有1件;
(表)姐逼迫表妹卖淫的有2件;
工厂的同事强奸的有1件;
未满14岁幼女与“恋人”谈恋爱同居的有2件。

(4)陌生人作案的性侵害案件有42件,占到总数的30.4%,一般持续时间不长。其中,采用尾随跟踪孩子放学或下班、威胁作案的共有13件;
以外出找工作诱骗女孩出走强奸的有4件;
歹徒深夜闯入农村学校或学校附近学生的租房内猥亵、强奸女学生的有4件;
多名少年劫持并轮奸少女的有3件;
利用迷信“驱魔”要和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有2件;
借口让女孩帮忙找人而强奸的有2件;
让他人采用欺骗、强制等手段为自己介绍处女的有2件;
罪犯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注意猥亵女童的有2件;
假冒记者照相来进行性侵犯有1件;
公安副局长强奸嫖宿幼女的有1件;
医生以检查身体为名强奸幼女的有1件;
自己想外出打工被骗而遭强奸的有1件;
打工妹因工伤住院而被陌生人闯入病房强奸的有1件;
强奸弱智女孩的有1件;
与家人赌气出走被强奸的有1件;
旅客强奸所住的宾馆服务员的1件;
女童半夜被“不明”老翁抱到村边强奸的有1件;
女孩错搭车被司机强奸的有1件;
警察以检查为名将少女带到郊外强奸的有1件。

2、父亲以及其他近亲属对女童进行性侵害的14件案件中,孩子主动报案的有8件,母亲领着女儿报案的有1件,孩子的姑姑报案的有1件,受害女孩的表姐报案的1件,事发后很久邻居发现报案的1件,还有2件比较特殊,1件是外祖父强奸外孙女之后,被孩子的父母杀死,案发之后发现的性侵害情况;
另1件是被害的女孩假称遭绑架,骗局被公安机关识破后,发现女孩长期遭受其父的强奸,想以此来拿些钱摆脱父亲的控制。

3、从侵害的时间范围来看,陌生人实施的性侵害行为一般都只是一次;
而亲属、熟人和老师性侵害的持续时间都比较长,从一次作案即被发现到持续达10年的都有,尤其是亲属、老师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的时间比之其他的侵犯时间都要长,平均在3年左右。

4、从受害的人数来看,陌生人作案的,大部分是1件受害人,但陌生人针对学生作案的4件性侵害案件中,被害人则平均有8名;
在熟人进行性侵害的案件中,被害人往往不是一个,少则几个、多则几十个,尤其是老师对学生发生性侵害的,被害人人数都比较多,从1人到43人不等,大部分都不只是1个人,平均被害人的人数是10.8个人。

5、未成年人的父母曾试图以调解的方式私了的有32件,占到案件总数的23.2%,大部分是涉及老师和熟人的性侵害案件,在这些案件中,由被害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私了的有11件,由加害人或加害人的监护人提出和解私了的有21件。

6、被害人随父母外出打工、父母在外地打工或者自己在外地打工的这类案件有32个,占到23.2%。其中,被害人随父母外出打工而遭受性侵害的案件有10个,父母在外地打工,孩子在居住地遭受性侵害的有16个,自己在外地打工而遭受性侵害的案件有6个。

7、在这些性侵害案例中,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作案的有21例,占到案件总数的15.2%。从加害人的年龄来看,14岁以下作案的有2例,14岁作案的有4例,其余的15例都是14岁以上作案的,大部分集中在16岁和17岁;
从受害人的年龄来看,一般都比较小,最小的只有3岁,4岁、5岁、7岁等等都有,大部分集中在12岁以下,12岁以上被性侵害的案件有4件。未成年人一般选择侵害比他年龄小的幼女,这些女童往往是他们的邻居或者同学,在案件过程中,较多的都是几个人结伙作案。

8、在这些性侵害案例中,被害人的年龄从3岁到17岁之间,最为集中的年龄段是12-16岁之间,共有案例81件,占到案件总数的58.7%,案例中所有被害人的平均年龄是12.2岁。

9、老年人对未成年女性进行性侵害的案件有14件,其中,70岁以上的老人实施强奸的有6件;
60岁——70岁之间的老人强奸的有4件;
50岁左右实施强奸的有4件;
其中有12件发生在农村。

10、在受害女孩遭到性侵害之后,怀孕并生下孩子的有4件,其中有1个孩子夭折;
其他3件生下的孩子都面临着不知由谁抚养的问题。

二、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特点

1、熟悉的人进行的性侵害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害的最大危险,还是来自于未成年人周围熟识的人。从调查的资料来看,侵害人中数量最多的是亲属和其他认识的人,共有96例,占到所有案件的69.6%。其中,未成年人的亲生父亲、养父、继父或者其他家庭近亲属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犯的有14个,老师、校长性侵害的有15个,两者总计占到熟识的人作案的30.3%;
被邻居或其他熟识的人性侵害的有68个,其中绝大部分是邻居、同村人的性侵害,其他还有网友,同学及同学的朋友,父母的同事、同居人,老乡,打工者的老板等等。

这一调查结果表明,孩子面临的性侵害的威胁中,负有保护职责的老师、家长以及孩子的其他长辈占有相当的比例。为何会有这样的结果?如果从犯罪成本的角度来看,亲属长辈、学校的老师和校长,对孩子拥有广泛管教的权利,甚至是惩罚的权利;
而未成年人本身并没有任何自立的条件,无论从物质上还是心理上,都是依赖自己的父母、老师。对他们而言,这些熟悉的人就像天空一样在保护着自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父母、其他长辈或者老师利用自己的优势对孩子进行性侵害(在亲属实施的性侵害案件中,都利用了长辈的权威进行威胁、恐吓;
在老师的性侵害案件中,只有一个案件中没有表明这种身份;
其他案件中,老师、校长都利用职权、强调自己的权威,以使受害的孩子不敢告诉他人),孩子会陷于恐惧之中,却不知道该如何去摆脱这种恐惧;
传统的服从式教育也让她们习惯于顺从、不反抗;
而实施犯罪的成年人,却相当有把握阻止孩子说出这些罪行。很多女童对于性侵害与家长、老师、亲朋好友平时的爱抚和关照有什么本质区别都不知道,就更不用说去报案了。可以说,相对其他的性犯罪,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对性没有了解的儿童进行犯罪,成本可以说是很低的。

这种亲密的长辈对孩子犯下的罪过,其影响决不仅仅是肉体上的,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创痛。如此亲密的人竟然会对他们做出这样的事情来,那从孩子的眼中来看,这个世界还有什么是可以相信的?这种怀疑,以及周围环境可能对儿童,尤其是女童的歧视的氛围,都使得孩子的成长很有可能偏离正常的轨道。

在调查的案例中,我们发现,教师对孩子的性侵犯,大部分都是发生在乡村学校或者镇学校,共有12例,占到教师性侵犯案例的80%。而且,在陌生人作案的案件中,歹徒深夜闯入乡村学校或学校附近学生的租房内猥亵、强奸女学生的也有4个案件,学校的安全存在着很大的隐患。乡村学校由于地处偏僻、物质匮乏,孩子们对性的了解相对更少,娱乐活动也不丰富,学校管理相对而言更加松散一些。很多学校连老师的工资都无法按时发放,就更别说改善学校的环境了。人才向城市的流动,使教师的素质相对较差,有不少学校几十年没有变化,这也产生了性犯罪的诱因。

预防这种犯罪的发生,就要对孩子普及正确的性知识。老师和父母要让孩子知道自己身体的发育状况,以及身体的哪些部位是不能让别人碰的;
告诉她们不要与成年男性单独在一起;
遇到侵害时怎样保护自己,让孩子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和常识。从统计数字可以看出,被害人最为集中的年龄段是12-16岁之间,平均被害年龄是12.2岁;
发生在小学的案件有11个,发生在中学的有4个。十岁左右的孩子正是生理上开始发生变化、性意识朦胧出现的时期,因此,对孩子的性教育最好能在这一时期进行。而且,对于未成年女性如何抗暴御辱的教育也非常重要,但目前在家庭和学校教育中几乎是一片空白,应该加强这些内容的教育。同时,对孩子的父母普及这些知识也是非常重要的,要让他们了解防止孩子遇到危险的一般预防知识,比如应当正确的教给孩子性知识和自我保护,避免将孩子单独留在家里等;
在孩子遭受性侵害之后,下意识的反应就是找父母,要让父母明白这种事情如果发生在孩子身上,怎样去正确的面对,鼓励孩子说出来,保护孩子免受进一步的伤害,包括犯罪的伤害、周围舆论的偏见以及追究犯罪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伤害。

2、打工者孩子遭受性侵害

另一个比较明显的事实是,被害人随父母外出打工的、父母在外地打工或者自己在外地打工的这类性侵害案件有32个,占到了全部案件的23.2%,这个比例不容忽视。而且,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市打工,他们的子女的安全问题、教育问题都隐藏着危险。如果父母在外地打工,孩子在家乡往往是和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而长辈的年龄较大,精力不足,不能周全的照顾孩子,更别说对孩子进行教育了。这样的案例共有16个,在一个案例中,孩子深夜被一个陌生人抱到村边的草剁上强奸,而就在隔壁屋子睡觉的奶奶竟然什么都没有发现!

即使跟随父母到城市打工,孩子也不能得到很好的照顾。在父母身边仍然遭到侵害的有10个案件,打工的男青年常常用零食、零钱或者玩具来引诱邻近居住的其他打工者的孩子,对其进行性侵害。这些打工者的生活一般都非常辛苦,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都是很常见的,没有时间来看管孩子。而且,打工者无论是居住环境还是精神状态都比较差,各种各样的人都有,电视、报纸、网络在性方面的不适当宣传,对这些人都会产生不良影响。并且,许多男性打工者正处于青壮年时期,没结婚的,到城市打工后常常找不到合适的对象;
而结婚的却没有妻子在身边,婚姻生活很不正常,这种状况使得他们发生性侵犯的可能性较大;
另一个方面,打工者的孩子的教育、安全得不到保障,打工子女学校数量上就很少,而其自身的设施和老师素质都没有保障,有些甚至还不如家乡的教育质量好,老师也缺乏对孩子进行性知识教育和保护的条件和能力。在这样的环境中,性侵犯的威胁无疑更大。

而有些年仅十几岁就在城市里打工的孩子,他们出门在外,又没有父母的照顾,一般只能依靠带她们进城来的老乡,或者招工的老板。但是,对她们实施性侵害的,恰恰是他们熟识的老乡和老板。在这些案例中,有一个是12岁的女童在县城的饭店当服务员,被隔壁饭店的打工者强奸;
还有的则是被老板的儿子强奸,或者老板以不给工资为要挟而强奸。

要改变这种状况,政府应尽可能给打工者提供一个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包括获得报酬的权利、合理休息权、子女受教育机会等。其次,应当重视打工者的业余文化生活,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使他们的生活充实、健康、丰富,关心他们的婚姻家庭,让打工者感受到城市给他们工作和生活所带来的温暖。对于童工,政府应当加大查处力度,尽可能使儿童接受教育而不是外出打工。

3、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案件比例不小

在这些性侵害案例中,未成年人作案的有21件,占到案件总数的15.2%。这些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是未成年人。从加害人的年龄来看,14岁以下作案的有2例,14岁作案的有4件,其余的都是14岁以上作案的,大部分集中在16岁和17岁;
从受害人的年龄来看,一般都比较小,最小的只有3岁,12岁以上遭遇性侵害的案件有4件,大部分集中在12岁以下。未成年人一般选择侵害比他年龄小的幼女,这些女童往往是他们的邻居或者同学,在案件过程中,较多的都是几个人结伙作案。

从加害人的背景调查可以看出,几乎所有的少年都有不良行为。很多都辍学在外、在校的学生也是成绩很差,有的家庭不和睦或者父母离异、无人细心照顾,有的除了强奸之外,还有盗窃、抢劫等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他们无一例外的,都承认看过色情录像带或者上过色情网站,有的作案竟然完全是按照录像上的或者网站上的内容来实施。在一个案件中,15岁的少年看了淫秽录像后,照录像的内容,先后9次强奸同村6名幼女。

可以看出,实施性侵害的少年都存在性早熟的现象,而性早熟95%以上来自环境刺激,其中语言、文化环境的影响最不容忽视。现在各种媒体对性的过度渲染,以及网络上的各种色情网站,都使孩子容易受到不良的诱导。一旦性意识强烈的孩子形成生理上的性早熟,或者性早熟的孩子形成心理性意识时,将比一般孩子更容易发生“危险”。因此,对儿童进行正确的性教育是当前一个重要的任务。

案件中反映出来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对于很早就露出端倪的儿童的不良行为,我们应该如何矫治?目前法律提到的矫正未成年人的机构就是“工读学校”,从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看,工读学校是义务教育的特殊形式,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和矫治的责任,未成年人到工读学校上学,应当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部门批准。然而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工读学校出现了萎缩现象。由于工读学校收费受限,一些学校就采取建工厂的方法,让学生边学习边劳动,只能依靠孩子的干活才能继续学校的正常运转。在很多比较发达的大城市中,一个城市才有一所工读学校,其他地方也就可想而知了。工读学校的萎缩,以及入学时的“家长、学校、公安三方同意”的条件,使已经沾染了不良行为的孩子,得不到应有的矫治。即使现在有的省份规定了,不允许学校开除尚在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内的学生, 但由于普通学校没有对不良行为进行特殊矫治的功能,结果往往是其他学生受到了不良少年的影响,而这些少年也没有变好,甚至有的学校只是名义上让他们上学,实际上却不管不问,反而放纵了他们的不良倾向的发展。因此,加强工读学校势在必行,当然,应当改变现有的这种只是限制自由的管理模式,为少年的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

4、老年人对未成年女性实施的性犯罪

从调查的案件中可以看出,老年人对未成年女性进行性侵害的案件共有14个。其中,70岁以上的老人实施强奸的有6个;
60岁—70岁之间的老人强奸的有4个;
50岁左右强奸的有4个;
其中有12件发生在农村。在这类性侵犯案件中,犯罪人一般都是儿童的邻居、同村人或老师(只有一个例外,女童被不知名的老翁抱到村边强奸),往往利用儿童比较单纯的心理,以给零花钱、糖果等为诱饵或以关心学习、同情家庭遭遇等为借口,或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对儿童进行性侵害。

这种案件大部分发生在农村,这种现象和农村老人的生活状态有很大关系。农村老人常常随子女生活,子女不在一起的,老人就少有机会在一起;
另一方面,丧偶未娶或终身未娶的老人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他们也有自己的生理需求,但有的受经济条件所限,无钱结婚或再娶;
有的虽然具备经济条件,但受着旧思想的束缚,担心子女的反对和周围邻居的谈论,不敢或不能再婚。在这种心理支配下,在加上小孩子往往容易控制,有的老人就对周围的女童实施性侵害。

5、受到性侵害后未成年女性生下的孩子由谁来抚养

在138个被报道的案例中,虽然只有4件案件中受害女孩遭到性侵害后怀孕并生下孩子,而且其中有1个夭折。但是,在未成年女性遭受性侵害之后,这却是一个不得不面对并予以认真考虑的问题。在这3个案件中,女孩和其生下的孩子都面临着很大的生活困难。女孩自己就是未成年人,还需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照顾,而生下的孩子更是需要抚育。就这3个案件的情况来看,有1个是由女孩自己来照顾(案发时女孩已满16岁),但也是靠乡亲和好心人临时性的捐助;
其他2个案件中,均没有提到孩子的抚养问题。我们可以想见,对于女孩的父母或亲戚,无论从情感上还是从物质上,对这种被强奸后生下的孩子不会乐意的去照顾;
而加害人因为受到刑事处罚,也不可能让他承担抚养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建议考虑对这些孩子启用国家监护制度。

三、程序上对未成年人的救济及问题

1、报案难

在发生了性侵害之后,如何正确的面对这种现实?哪些人可以帮助孩子?应当有什么样的补救措施?这些都是最急迫的问题。然而,对问题的回答却并不令人满意。当孩子们最需要帮助的时候,很多父母却选择了隐瞒,他们认为这是很丢脸的事情。由于我国传统的“处女”情结还很有影响,尤其是在比较闭塞的乡村,女孩失去贞节,不论是自愿还是被迫,都是有了“缺陷”的女孩子,背后的指手划脚使女孩和其亲属不得不承受犯罪之外的沉重压力。一位父亲就无奈的说:“女儿家出现这样的事情,毕竟是见不得人的‘丑事’,尤其在农村,谁敢自己往外面说啊?而且,说了也白说。女儿被人糟蹋了,痛的是你自己心头的肉!” 还有一位家长,她的女儿在学校遭到性侵害后,说:“我不敢再跟学校闹了,问题解决不了,反倒闹得谁都知道了,怎么办?”在一个案件中,女孩遭到不良少年的强奸,但受害者在遭受犯罪的侵害后,还不得不忍受同学和邻居的背后议论,无奈之下去了另一个地方读书。在案例中可以看到,在遭遇到性侵害之后,很多女孩会变的自闭,不愿与他人交往,除了犯罪本身的影响外,社会氛围的不宽容也是很重要的原因。

舆论的不公平对待,原本就使报案较难;
而当加害人是亲友时,告发的难度就更大了。有些人认为,孩子受到家人或熟人的奸污,虽然严重触犯了“禁忌”,但不能算是犯罪,而且这种“乱伦”的事情最好是接受补偿后隐瞒了事。有时,受害女孩会受到家庭成员的压力,迫使她三缄其口,否则,女孩则会成为家里的罪人,这种案件中报案率就更低。在一个父亲强奸女儿的案件中,全家人就此事召开了家庭会议,到场的家人均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并提议,只要父亲肯当面认错,孩子和她的母亲也就原谅他了;
另一个同样的案件中,为“捞出”犯罪的爸爸,孩子的姑姑和其他家人竟然指使被害的孩子翻证,试图把这个案子瞒下来。

如果案件中被害人不只一个,即使有些父母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其他的父母仍然坚持不报案;
或者,在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进行侦查的过程中,也不配合,不做笔录;
有些案件中,所有受害人的父母竟然出奇一致的保持沉默,直到侵害人因为其他罪行被逮捕后才供出强奸案件;
更多的情形是,父母和侵害人私了,因为私了不成或其他原因才向公安机关报案,这种提出过私了的案件总共有32个,基本上都是发生在熟人犯罪的案件中,而且由被害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的就有11个,这种在法律之外解决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的意识可见有多强烈。

2、报案难,立案也并不容易

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发生的时间比较长,而且受到侵害的人数比较多。从侵害的持续时间来看,亲属、熟人和老师性侵犯的持续时间都比较长,从一次作案即被发现到持续达10年的都有,其中,亲属、老师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的时间比之其他的侵犯时间相对更长,平均在3年左右;
从侵害的人数来看,被害人数多也是此类案件的特点,被害人往往不是一个,而是几个、甚至几十个,尤其是老师对学生实施性侵害的,往往被害人人数都比较多,从1人到43人不等,平均被害人的人数是10.8人。也就是说,在每一个案件中,平均就有10个孩子成为受害人。这个特点说明了,对这类案件的敏感度以及侦查手段方面,却应该提高。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以后并不就立即立案,而是在立案之前要审查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实材料,能够证明所报的案件可能涉嫌犯罪,公安机关才立案。但是在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中,这样的标准却并不适合。因为当孩子受到伤害后,她不知道要保存证据以及怎样保存证据,也不知道哪些是证据。而有些孩子因为年龄太小,遇到性侵害这种事情,都不知道这是对她的犯罪。在一个案例中,当事后问起孩子老师是如何侵犯她的时候,她说自己当时并不知道老师在做什么,“以为在做俯卧撑”;
还有的孩子对发生的事情全然不懂,当母亲问孩子的内裤怎么脏了的时候,孩子只说“是一个盖房子的叔叔小便在自己的裤子上的”。孩子就连这种行为的性质都不知道,更理解不了犯罪、权利、救济、保存证据等等是什么意思,而且,这类案件发生的时候基本上都没有第三者在场,也就不可能让其他人来作证,在这样的情况下,让孩子来提供证据显然是不现实的,对几岁、十几岁的孩子也是不公平的。还有一点是,案件的加害人,往往都和受害人有一定联系,老师、家长以及其他亲属,就是孩子生活范围内最重要的人,假如发生了对孩子的侵害行为,小孩会害怕,因为父母、老师就是生活中自己能依靠的全部,如果去报案了,他们会怎么处罚自己?如果他们不在了,自己该找什么人去?基于各种考虑,即使年龄大一点的孩子也可能不敢报案。而在这种案件中,孩子的保护人出于各种考虑,也可能不报案。在调查的这些案例中,父亲或近亲属长辈对女孩性侵害的(共有14个),除了一个案件中是母亲领着女儿报案的以外,其他都是孩子自己(有8个),或事发后很久才了解情况的孩子的姑姑、表姐、邻居等报的案。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孩子或者家属、邻居来提供基本的证据是不现实的。因此,在这类案件当中,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就应当立即进入立案程序,依靠国家的力量来侦查案件,而不能等孩子提供证据。要加强立案程序中侦查机关的力量,从而加大对这类案件的打击力度,这样也就增加了对孩子性侵犯的犯罪成本,以此来减少这种犯罪。而如果按照现有的立案标准,无疑会既放纵了罪犯,又对本来已经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造成更大的伤害。在调查的一个案例中,5岁女童遭到猥亵后,其家人8天才报案,公安机关称,时间过久,导致证据无法固定,嫌疑人又始终否认有猥亵行为,因而事实无法查清,不予立案;
在受害女童的父母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后,经过调查,检察机关也认为没有认定犯罪嫌疑的有力证据,因此维持了不予立案的决定。而被害人的父母拖延8天之久才报案,是因为侵害人是他们家的熟人,刚开始想私了,后来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才报案。

3、这类性侵犯的案件,取证很困难

这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被害者年幼无知,自己并不知道保护证据,而这类案件往往是时隔很久才被发现,证据早已灭失;
从法律规定来看,只要行为人的生殖器接触了幼女的生殖器就构成奸淫幼女罪的既遂。但是,奸淫幼女行为一般不会有第三人在场,显然没有人证;
多数犯罪嫌疑人又利用与女童熟悉,施加其对女童的权威,以哄骗和威胁等手段就可以达到目的,这种情形下,犯罪过程中没有暴力行为,没有衣服被撕破或者身上的抓痕等证据;
而幼女处女膜完整,没有精液等遗留物。公安机关靠什么来认定?能只靠幼女的陈述吗?幼女的陈述能不能作与成年被害人的陈述具有同样的效力?《刑事诉讼法》中判断证人能力的规定是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被害的未成年人是否能够辨别是非,尤其是不满14周岁的女童,能否说清楚是谁侵害自己、怎样侵害自己?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办案人员都认为,10岁以下幼童的陈述不能作为证言。在一个案例中,两名5岁的女童告诉家长有一个中年男子摸了“尿尿的地方”,并且到晚上一直感到“有点疼”,父母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警察认为,幼童证词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医院的诊断表明孩子并没有受到实质性的伤害,又没有目击证人,因而决定不予立案。但是,在这类案件中,由于案情本身的隐蔽性和迟延性,不应该如此忽视儿童的证言。《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儿童的参与权,这种参与权在司法程序中的体现,最重要的就是儿童的意见可以得到足够的重视。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并不排斥儿童证言,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着对儿童证言的怀疑态度,这种做法是应当改变的。

4、取证时要避免“二次伤害”

由于孩子的证词在此类案件中很重要,取证也就不可避免。但是,在询问孩子时,应当尽量采取有些国家普遍推行的“一次成像”的做法。也就是说,为了保障孩子的身心不再受到伤害,孩子就不应该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连续不断地追问受害的情形,第一次询问过程的电视录像就可作为证据在各个程序中加以运用,而且孩子不用直接出庭作证。在接受调查中,还应当由家长、教师或其他孩子熟悉的人陪伴,以克服孩子的不适和恐惧感。

这种“一次成像”或叫做“一站式”做法,是防止未成年人在诉讼中遭受“二次伤害”的有效办法。当孩子遭遇到不幸后,心灵上已备受摧残。如果在追究犯罪的过程中,还要忍受公安机关的反复询问,检察机关的反复核实和法庭的调查,就可能使孩子一次次地被迫回忆不愿回忆的过去,心理上经受的痛苦和煎熬可想而知。尤其当她们不得不与加害者对簿公堂的时候,由于性侵害行为发生在两人之间,在场的惟一证人只有受害的女童自己,很可能受到加害方的反咬一口,说她撒谎,在作伪证。例如,一个案件的被告人就“拒不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一口咬定阿群(受害女童)脑子不清楚,报警人天黑看错了,所以误认了自己。”即使父母在场,强大的精神压力也会使女孩难以承受;
要是法庭认为证据不足,被告人被无罪开释,这对她们幼小的心灵更是一次重创。从现有的案例来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在对未成年人询问时,都采用的是笔录方式,孩子就不得不一次次的接受询问,应当改变现有做法。

除此之外,在办理案件或取证的时候,还要注意保护孩子的隐私权。当这类案件发生以后,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时,不应当采取很张扬的方式,否则大张旗鼓的调查,就把被害人的隐私暴露给了周围的人,而这种事情本来就是让女孩子觉得很丢脸的事。周边舆论的影响,会使这个孩子无法立足。因此,在调查犯罪时,必须时刻注意保障孩子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5、对受害者的赔偿

从调查的案例来看,有些案件中因为加害人不满14周岁,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而被害人的监护人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
但是对于大部分案件来说,被告人都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在审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时候,遭遇不幸的孩子虽然可以得到物质损失和身体伤害的赔偿,但对于精神上的伤害却得不到赔偿。实际上,在这种案件当中,受到伤害最严重的恰恰是精神上的。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刑事案件中只赔偿直接的物质损害,没有精神损害的补偿。这些规定都不利于保护被害人,应当重新给予考虑。

【篇五】未成年人侵害行为发现上报应急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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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未成年人侵害行为发现上报应急处理制度

关注未成年人受侵害典型案例
2015年8月31日上午,最高法院发布8起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其中3起发生在家庭内部,4起因网络聊天引发。最高法希望以此警示全社会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怀疑偷拿钱,母亲打死5岁儿子

2014年5月3日下午1点,5岁的留守儿童小强刚刚到父母身边两三个月,就被母亲刘燕怀疑偷拿家中的钱而被责罚。在广东潮州市潮安区一出租屋内,刘燕让小强把衣服脱光,对其先用皮带抽打,后持塑料管殴打其头、背、四肢等部位,一直打到塑料管折断。当天下午4时许,小强因身体不适被刘燕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故意伤害罪,刘燕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表示,本案属于典型的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极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对象。针对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的被告人,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从严惩处。胡伟新说,留守儿童更是迫切需要父母及社会给予耐心、细心的教育和包容。

再婚家庭继父母,侵害未成年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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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两起家庭内部侵害未成年子女案件,均发生在再婚家庭中。一起是继父强奸7岁继女;
另外一起是继母因不满3岁继女洗澡哭闹,推打其头和颈部,致孩子跌倒在地,头部受伤死亡。

胡伟新表示,再婚家庭中性侵未成年继子女的案件,日益成为性侵案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偏远、落后的西部山区,生活习惯加之经济条件比较恶劣,再婚后的家长无暇顾及未成年人成长中应当具有的人身防范意识和常识,最终导致再婚的配偶得以甚至长期伤害未成年人。

男子通过网络聊天,强奸多名幼女

2006年7月至2011年4月间,安徽男子霍霖祯以虚假身份,注册多个QQ号,先后谎称自己叫“许倩倩”“霍雪松”“霍健”“杨宵”等名,在网上寻找并添加数十名未成年在校女学生为其好友。在骗取到女孩的姓名、年龄、住址及上学的学校等真实信息后,霍霖祯以化名的身份,不断发送淫秽色情内容的小说、图片给女学生观看,欺骗、引诱女生跟其进行网上色情、淫秽内容聊天。然后,发送经其剪接的有受害人头像的裸体照片给受害人,威胁对方与其见面。他还以帮助受害人安排工作、教绘画为由,逼迫、诱骗被害人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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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些手段,霍霖祯先后在全国多省市的宾馆、旅店,以及他自己经营的画院,共对25名被害人实施强奸犯罪。其中,强奸既遂16人,包括幼女5人;
强奸未遂3人;
犯罪预备6人,包括幼女2人。本案中,仅有2名被害人报警,这也给公安机关及时、有效地打击此类犯罪带来了困难。霍霖祯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死刑,最高法于2014年7月核准死刑。

家庭外受侵害案多,与网聊有关

另外两起家庭外受侵害案件,也都与网聊有关。一起是通过网络聊天想找工作,结果被残忍杀害。2013年5月,男子靳学勇化名“王纲”,通过网上QQ聊天,认识了12岁的静静(化名)。同年6月23日,静静在QQ聊天中说自己不想上学了,想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找工作,靳学勇便让其到大武口锦林小区来找自己。当日15时许,靳学勇以“王纲”叔叔的身份接到了静静。随后,二人在锦林二区6号楼前的树林里聊天时,靳学勇认为静静辱骂自己,便将其杀害。靳学勇后被判处死刑。

另外一起是因为网络聊天见网友,被囚禁并被多次强奸。男子邵建通过网络聊天认识17岁的小兰(化名)。2013年6月25日,邵建约见小兰,并在吉林省榆三公路道南加油站附近,强行将小兰拽上一辆出租3 / 4
车前往吉林省榆树市,在一家旅店内非法拘禁小兰。第二天,邵建又将小兰带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的一家旅店内,非法拘禁小兰至6月28日。邵建在拘禁小兰期间,多次对小兰实施强奸。后邵建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最高法表示,青少年不能轻信通过网络结识的陌生人,不能在网络上透露个人信息,更不能孤身和网友见面,以免造成人身危险。同时,父母应关注未成年子女的社交圈,引导和教育未成年子女净化网络朋友圈,确保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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