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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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制度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制度6篇

【篇1】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制度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纪委监察室在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委的决议、决定,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严肃性。

三、认真履行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协助党委、行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紧贴学校中心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

四、依照纪律、法律法规行使监察权,严格遵守纪检监察工作纪律、工作程序和保密纪律,定期检查、总结和报告工作情况。

五、受理举报、申诉,检查执纪、处理违纪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六、坚持原则,维护纪律,秉公执纪,勤政廉政,不徇私情。

七、注重调查研究,加强同教职员工联系,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分析研究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监督。

八、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
坚持办事公开制度,处理问题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纪检监察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一、自觉遵守中央和省委关于党政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二、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干部人事纪律和经济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之便为案件当事人说情;
不得以权谋私,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取酬;
不得违规干预招投标。三、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不得违规拖欠学校公款;
不得用公款报销个人费用;
不准奢侈浪费,用公款高消费。四、在公务活动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礼品,一律按规定登记上交。五、不违反规定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组织的各种活动,不参加任何宗教迷信、邪教和赌博活动。六、不利用本人或亲属、子女的婚丧嫁娶等喜庆活动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七、按规定如实申报个人收入情况,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廉洁自律情况。八、以上规定,校纪委委员、各级党组织纪检委员、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应严格遵守并接受监督,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纪委学习制度

一、全体纪委委员和纪检监察干部应自觉加强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纪法规以及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的学习,注重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纪检监察业务素质。

二、落实纪委学习教育计划,学习内容以政治理论、上级文件、会议精神、党纪政纪法规和纪检监察业务知识为主。

三、坚持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纪委委员每年集中学习两次,专职纪检监察干部每周集中学习半天,个人自学不少于三小时。

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结合学习和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工作调研,撰写学习体会,每年完成一篇理论研究或业务研讨文章。

五、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积极参加上级或学校组织的培训学习。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央和省委近几年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副科级以上干部、学校管理的二级独立法人单位的正副经理及科处级干部。

第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清正廉洁,艰苦奋斗,恪尽职守,做廉洁自律的模范。

第二章 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四条 廉洁奉公,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准利用职权索取他人财物,或者违规接受他人财物、宴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二)不准违规找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应由个人及亲属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利用婚丧嫁娶、生日、乔迁、子女升学等事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四)不准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五)不准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为亲友营利活动谋取利益。

第五条 自觉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

(一)不准授意、暗示或强令财务工作人员开假票、多开票、报假账、做假账、涂改伪造账目凭证;

(二)不准授意、暗示或默许部门或单位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或公款私存,隐瞒、截留、私分公款;

(三)不准动用事业费和发展基金滥发钱物或擅自变更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四)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乱收费。

第六条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一)不准在招投标和经济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二)不准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建、维修、大宗物资采购等竞标活动;

(三)不准违反规定为亲友承包工程和经营服务项目谋取利益;

(四)不准转让、出租、调换学校的仪器设备、物资及房地产等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五)不准违反规定干扰招生、考试、录取工作;

(六)不准未经批准对外办班或私自签订办班招生合同;

(七)不准利用招生、考试、录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自觉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人员聘任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或打击报复;

(三)涉及本单位重大决策,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准武断决策,个人说了算。

第八条 模范遵守教学、科研、学术等道德规范。

(一)不准利用职权在科研立项、成果鉴定、评奖、职称评定等工作中拉关系、搞特殊化或弄虚作假、谋取荣誉;

(二)不准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三)不准利用职权从单位或部门自筹自管的资金中,违反规定为自己从事的项目批经费和设备;

(四)不准违规插手干预学生(含研究生)考试、奖惩、学籍、毕业论文(设计)、保送读研等工作;

(五)不准授意、暗示或强令有关部门弄虚作假乱发文凭。

第九条 严格遵守参与经济活动的有关规定。

(一)不准未经学校同意私自经商、办企业,或私自进行职务发明专利的对外投资、入股、转让、合作等;

(二)党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不准擅自在企业兼职;
经批准兼职的,个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兼职工资和其他报酬。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纪委协助党委抓好本规范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各级领导班子党政一把手对落实本规范负全面责任。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学校民主党派、特邀监察员、工会、教代会和教职员工及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十三条 将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要进行述职述廉。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范的,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规定,依据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纪委和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纪检监察信访的受理范围

纪检信访工作受理的范围是:群众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和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行政监察信访工作受理的范围是:群众对学校党政干部及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上述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学校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其他由纪检监察部门管理的申诉。

二、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程序

1.来信办理程序

⑴拆封、装订、盖收信章。

⑵填写《来信来访登记表》,登记编号。

⑶填写《信访举报件领导批办单》。对上级部门转办要求报结信访及重要信访填写《重要信访领导批办单》,简明摘出内容提要,随原信一起呈送领导阅批。

⑷根据领导批示及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归口办理。

⑸对署实名举报人,在受理其举报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向其发出信访受理承诺书,并向其说明信访办理时限;
同时要求信访举报人作出在规定时限内不得就同一问题向上级部门再次进行信访举报的承诺。

2.来访接待程序

⑴填写来访登记表。

⑵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了解其来访的目的、要求及反映的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并做好记录。

⑶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耐心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劝其返回;
对应由所属单位(部门)解决的问题,告其回所属单位(部门)处理,或由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后转交有关单位(部门)处理。

⑷需要请示领导的,填写《信访举报件领导批办单》或《重要信访领导批办单》随《接访记录》一起送领导批阅后,按领导批示办理。

⑸集体上访按中纪办发(1996)4号文《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接待处理集体上访的暂行办法》办理。

3.其他举报方式的受理

⑴设立举报信箱,定期开启,有关信件按照来信办理程序处理。

⑵在纪检监察网站上公布举报信箱,随时开启,下载并打印来信后,按照来信办理程序处理。

⑶设立举报电话,电话号码在纪检监察网站上公开。受理电话举报时,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重要的举报应进行录音;
对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电话,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对属于纪检监察部门业务范围的举报电话,按照来信办理程序处理。

4.转办与催办

对需要转交有关单位(部门)办理的信访举报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原则,由承办人拟稿,分管领导审批后,编号填写《纪检监察信访转办单》,隐名摘出信访举报主要内容,并提出调查处理报结时间及要求,及时转交有关单位(部门)调查处理;
对可能造成打击报复的信件要隐去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对转办的信访件需在二周内报告结果。如到期未报,则应向承办单位(部门)发出催办单,同时以电话、口头等方式及时催办。

5.调查处理

⑴根据领导批示意见,由信访承办部门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小组应由二人以上组成。

⑵调查取证时,应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⑶依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及所收集的证据认真进行分析后,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写明调查的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被举报人的责任与态度、署名举报人的意见、调查小组的处理意见等。

⑷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予以落实。

6.审核报结

⑴信访结案必须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

⑵对信访案件调查处理结果,要认真进行审核,从事实、材料、结论、处理、手续上审核是否符合案件报结的有关规定、要求。如发现承办单位对案件的处理不当或材料不全时,应责成其重新审理或补报材料。

⑶一般信访问题经纪委书记审定后予以办结;
重要信访或信访案件经纪委书记和校党政领导审定后予以结案。

7.存档

纪检监察信访件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组卷装订,转学校档案馆按规定期限保存。

案卷材料的排列顺序:

⑴上级批转函件。

⑵《信访举报问题呈阅表》。

⑶来信原件(含完整的信封)或《接访记录》、《举报电话记录》。

⑷调查材料(谈话笔录、证据材料等)。

⑸调查报告。

⑹《信访问题办结表》或《信访案件结案表》。

三、信访工作目标

1.信访处理及时。信访举报件当天登录,一个工作日内呈报有关领导阅批;
需转办信访件,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及时传递;
重大集访及信访突发事件迅速处理,立即上报。

2.抓好初信初访。初信初访一个月内办结率达80%以上。

3.提高办案时效。信访举报案件的按期结案率不低于95%。

4.保证信访质量。重复信访控制在信访总数的15%以内。

5.妥善处理集访。集体访、异常访一次办结率达85%以上。

四、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1.实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领导责任制。党委和纪委主要领导负总责。在研究部署工作时,把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要求,抓好检查指导,加强对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

2.完善领导接待来访制度。每周安排一位校领导接待群众来访,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应有专人做好记录,并将记录交信访工作人员登记、处理,及时安排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处理。集体访、异常访和其他重要来访,应立即接待并负责处理,做到谁接待谁负责处理到位。

3.落实领导阅批来信制度。党政主要领导对重要信访、集体来访要亲自过问;
分管领导亲自批阅的信访件不少于全年受理信访件总数的85%。

4.阅批信访举报及时迅速。对信访部门呈阅的《信访举报件领导批办单》或《重要信访领导批办单》,分管领导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阅批签署意见;
信访举报件办结后由原阅批领导审核签批办结意见。

5.加强信访举报工作研究。校分管领导或纪委书记要组织研究信访工作,参与疑难信访问题的处理,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加强信访工作理论研究;
对信访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

6.重视信访队伍建设。及时配备专兼职信访干部,并对信访干部定期进行培训,提高信访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为信访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工具及经费保障,为方便群众举报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信访信息报告

1.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信访信息和工作信息。

2.对10人以上的群访或信访反映的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在24小时内报告。

3.年终报送信访工作总结,按要求报送信访统计报表。

六、信访举报公开办事制度

1.公开的内容

⑴党和国家有关信访举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⑵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职能、受理范围、工作程序、举报电话、传真(网站、电子邮箱)等。

⑶信访举报所反映问题的办理期限、结果及处理依据。

⑷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群众反映强烈、涉及面广、易引发联名或集体访的信访举报案件、党员干部严重以权谋私和违法乱纪的信访举报案件、经过调查所反映的问题与事实出入较大、群众中有误解、被举报人有压力、并已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影响的信访举报案件、经多次调查处理仍不服并长期无理纠缠的信访举报案件的处理结果。

2.公开的形式

⑴张榜公开。对涉及多数人利益、容易诱发集体访的信访案件,信访举报办结落实处理到位后,予以张榜公布。

⑵会议公开。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复杂、需要直接与有关人员交流沟通才能解释清楚的信访举报案件,通过在一定范围召开会议,向有关人员通报处理结果或作出解释。

⑶通报公开。凡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信访举报案件,调查结束后进行深入剖析并形成材料,在一定范围内发文通报。

⑷网络公开。对网上举报,在调查结束后,将举报案件处理结果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或在纪检监察网站上向举报人予以回复。

3.公开的期限:

⑴长期公开。涉及公开内容第⑴、⑵项的内容,实行长期公开。

⑵定期公开。结合校务公开,定期公开有关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

⑶及时公开。需要公开的信访举报案件办结后,在15天内公开,公开时间为7天

七、信访工作保密制度

1.对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未经信访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或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

2.信访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压、销毁。

3.信访举报材料因查处工作需要必须出示的,要经部门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4.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在不暴露信访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5.严禁将信访举报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6.对泄漏信访举报情况的,要追究责任,并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八、内部管理

1.严格审批程序,健全内部制约机制,重要信访的处理必须报分管校领导。

2.规范工作流程,信访工作所用的表、簿、单、册统一规范,信访办理符合程序、规定;
案卷装订整齐,目录与封面书写美观,案卷保管符合档案管理规定。

3.接待来访群众和外来联系公务人员做到文明礼貌、热情耐心。

4.接待人员要廉洁奉公,严守党纪,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做违反原则和规定的事情。

5.严格执行信访工作人员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建立纪检监察信访核查工作责任制,实行信访举报责任追究制度。

九、附则

1.本制度由纪委负责解释。

2.本校以前制订的相关制度,凡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若与上级组织有关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篇2】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制度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纪检监察事务。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公司纪委书记负责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纪委副书记协助纪委书记工作。公司纪检监察部组织承办具体业务。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由单位党委行使纪检职能;
下属各单位党委应设专职或兼职纪律委员。 

  第五条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公司党政组织领导,业务方面要受集团纪检监察机关领导。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大职能,其工作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各单位党组织、党员、公司干部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公司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党委抓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受理对基层党组织、党员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举报。  

  (四)调查处理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公司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或提出处理建议。  

  (五)受理党员、公司干部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的教育、宣传、调研等工作。  

  (七)做好执法监察工作。 

  (八)参与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实行事前监控。  

  (九)承办公司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因工作需要,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查阅、复制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局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提供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及其它必要的情况。 

  (三)经纪委书记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四)经公司党政主官同意,对涉及案件有关人员,可直接通知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停职。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工作人员守则 

  第八条 纪检监察工作坚持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事实的原则。 

 (三)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 

 (四)群众路线原则。 

 (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坚持的工作守则: 

 (一)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二)秉公执纪,不徇私情。 

 (三)刚直不阿,铁面无私。 

 (四)严于律己,保守秘密。  

(五)深入调查,联系群众。 

第五章  举报 

  第十条 举报范围。 

  举报内容包括公司内部贪污受贿、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或给公司声誉、经济方面造成较大损失的渎职、失职行为,以及公司风气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 

  第十一条 举报方式。 

  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和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
为了利于案件的查办和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纪检监察部门提倡署名举报。 

举报人要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被举报单位名称、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提供该事件其他知情人的姓名。 

  第十二条 接受举报。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在公司设立举报箱,举报箱定期开启。 

  对于来信举报,简明摘出内容提要,填写相关表格,随信件一起送领导阅批。

  对于电话举报,受理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重要的举报应该录音。 

  对于举报人来访,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了解来访人来访的目的、所反映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对举报的处理。 

  收到的线索经过审查后,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举报,予以受理,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办法办理。 

  经审查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分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上访问题,应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劝其返回;
应由所属单位(部门)解决的问题,告其回所属单位(部门)处理。 

  (二)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电话,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对于来信举报,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转交到相关单位或部门。 

 第十四条 转办。 

  虽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但不归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举报,公司纪检监察机关批转给批转给相关单位。对转办的信访件,基层单位最迟需在三月内报告结果,如三月未报,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则以电话、口头、书面等方式催办。 

  第十五条 存档。 

  纪检监察举报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六章 案件检查、政纪案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案件,原则上按照党管干部的范围和权限以及案件的性质,分级分类管理: 

  (一)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副书记副,党委、纪委常务委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反党纪的行为,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
基层不是干部的党员违反党纪的问题,由基层党委查办基;
其余党员的违纪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 

  (二)公司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领导违反政纪的行为,集团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
其余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的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 

(三)大案、要案的查办可申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查办,特别重要的大案、要案申请集团公司纪检委直接查办。 

  (四)纪检检察机关进驻各单位查办案件,各单位党政要组织协助并协同查办。 

  (五)需移交司法机关查办的案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批准后移交司法机关查办。    

  第十七条 案件受理。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有关公司内部的各类检举、控告、申诉和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 

  对于受理的案件,要分类处理。属于公司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要立即组织办理;
属于各单位或部门办理的应及时转办。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基层单位党政,在接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转或转办的案件后,要及时将查办结果反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八条 初步审查、审核。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自己的管理范围,对受理案件的线索和材料应进行登记,对需要调查处理的案件,经纪委书记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审核。 

  第十九条 立案。 

经初步审查、审核后的案件,情节轻微或事实不存在,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予以了结或撤销;
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认为有违纪、违规事实,需公司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予以立案。 

  第二十条 调查。 

  (一)确定立案调查的事件,应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但有妨调查和无法通知的例外。 

(二)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组人员组成、应查明的问题和线索以及调查步骤、方法、措施等内容,并经纪委书记审议批准后执行。 

(三)调查应重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 

(四)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束,因特殊原因不能结束,经纪委书记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回避。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审理。 

(一)纪检监察机关对认为需要给予处理的案件或需要进行审理的案件应进行审理。 审理的内容包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并提出审理报告。 

  (二)经审理认为需要对案件进行补办调查或补充调查手续的,进行补办调查和补办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处理。 

  (一)纪检监察机关对立案、调查和审理后的案件,根据其情节和性质,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做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 

1、有违纪、违规事实,需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纪或(和)党纪处分。

2、对于案件涉及的违纪违规财物或涉案人员的非法所得,一经查实,全部没收,上交公司财务;
对于已造成损失的,责令退赔或依法追缴。 

3、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故意违法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缓刑)的人员,公司应当开除,是党员的应开除党籍。 

4、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的违法违纪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 

5、有违纪违规事实,但情节轻微或者符合从宽条件不需要给予处分的,经批评教育后免于处分。 

6、不存在违法违纪事实的,对案件予以撤销。 

(二)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案件调查和审理结果,可根据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或执行。

 (三)重大监察处理决定和党纪处理意见应报请同级党委同意。

 (四)处理决定、处理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 

(五)有关单位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的15日内,将采纳和执行情况报做出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四条 提起申诉。 

  对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的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提起申诉,做出决定或建议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给予回复;
对回复仍不服或有异议,可提请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七章  执法监察 

第二十六条 范围和内容。 

  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决定、命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总公司、集团公司的重大改革措施、重要决策的实施情况和党风党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总公司、集团公司重要计划、措施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对职工群众关心和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执法监察项目。 

第二十七条 选题立项。

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上级安排、领导部署、有关部门要求、调查发现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筛选,提出执法监察的题目,经纪检监察机关讨论研究,商请有关部门,确立立项建议,呈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制定方案。

根据所立项目,纪检监察机关制定执法监察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工作内容、指导思想、目的要求、政策依据、组织领导、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 第二十九条 组织实施。 

  (一)确定纪检监察机关参加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必要时,请有关的业务部门派人参加。重大项目,可由公司领导出面进行部署。 

  (二)组织参加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的政策、规定和实施方案,明确意义目的、方法步骤、工作要求,充分做好实施前的准备。 

  (三)纪检监察机关下发执法监察的通知文件。被监察单位要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四)认真落实实施方案,搞好自查和抽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弄清事实,确认性质,分析原因,分清责任等。

 第三十条 评估总结。 

  (一)要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评估执法监察的情况,肯定成绩,总结推广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二)对问题较严重的,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向被监察单位发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三)写出执法监察工作报告,呈报领导,抄送有关部门。 

  (四)将执法监察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立卷归档。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执法监察结果,可根据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或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上级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3】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制度

纪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一、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规定,促进纪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话,努力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监督、监管机制,不断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水平,结合本单位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纪检监察事务。本制度主要包括:党员廉洁自律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度、党风廉政谈话制度、纪检监察工作保密制度、经营监督制度。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一、本单位纪检监察组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大职能,其工作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各部门党组织、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公司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受理对基层党组织、党员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举报。

(四)调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或提出处理建议。

(五)受理党员、公司干部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六)做好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的教育、宣传、调研等工作。

(七)做好执法监察工作。

(八)参与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实行事前监控。

(九)承办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范围和内容。

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决定、命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重大改革措施、重要决策的实施情况和党风党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重要计划、措施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对职工群众关心和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党员廉洁自律制度

一、全体共产党员,要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济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及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要遵纪守法,严以律已,在工作中模范执行上级和本单位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禁止工作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业务经营和公务活动中索取或接受礼金、礼品及收受业务“回扣”占为己有。

三、要带头坚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自觉抵制奢侈浪费不正之风。

四、要提高办事效率,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争做表率。职责范围内的事,不得借故推诿、刁难,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事,要做好解释工作。

五、要团结协作,密切党群关系,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相互配合,互相支持,虚心学习,取长补短。

六、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四章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度

一、加强学习,增强免疫力

支部要认真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开展学习活动,党员、干部也要开展自学,记好学习笔记,写好心得体会。一是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
二是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和防止蜕变的有关论述;
三是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通过学习,提高觉悟,增强党员、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

二、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剖析自己,帮助别人,实行群众监督

1、民主生活会。支部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如遇特殊情况,临时立题召开民主生活会。

2、支部成员要进行述职、述廉报告,总结工作,剖析自我,发扬成绩,克服缺点,保持廉洁奉公,干当人民公仆的精神。

3、支部每年要组织至少一次问卷调查或座谈会,征求群众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实行群众监督。

通过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利用问卷或座谈会等方式实行民主监督、进行组织监督、制度约束,防止党员干部犯错误,使我支部党员干部不发生腐败行为。

三、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从严规范领导干部。1、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务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其他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工作。

2、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规定工作。

3、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准弄虚作假、虚报浮夸。

4、落实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

5、认真开展党员领导干部述廉工作。

6、党员干部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奋勇争先,增强服务意识,不准弄权吃、拿、卡、要。

四、实行企务、党务公开,用制度规范工作行为

1、要全面推行企务、党务公开,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加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力度。

2、要强化制度建设,用制度、规章规范党员、干部的工作行为。

第五章 党风廉政谈话制度

党风廉政谈话是党内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是避免或减少领导干部犯错误的重要途径,是组织关心、爱护干部,加强对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手段。为了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建立并实行党风廉政谈话制度。

一、党风廉政谈话的形式

党风廉政例行谈话、廉政警示谈话、廉政诫勉谈话。

三、党风廉政谈话的时间

党风廉政例行谈话一般在年中和年终,由单位确定具体的时间。廉政警示谈话、廉政诫勉谈话为警告性、批评教育性措施,因事、因人而定,不定期进行。

四、党风廉政谈话的要求

(一)党风廉政例行谈话

1.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执行本单位指示的情况;

2.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本单位、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的情况;

3.执行民主集中制,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4.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结合实际就加强被谈话人所在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提出要求;

6.其他需要互相沟通的情况和需要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

(二)廉政警示谈话

根据群众的反映,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要求谈话对象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警示谈话对象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自重、自警、自省、自励;
针对反映属实的问题,引导其提高认识,分析原因,开展批评教育,督促自查自纠。谈话中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说明的,可要求谈话对象提出书面材料。

(三)廉政诫勉谈话

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和错误,进行严肃批评,敦促其深刻认识,限期改正,并对改正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同时就今后廉洁从政和不再犯类似错误作出承诺。

要对廉政警示谈话、廉政诫勉谈话的整改落实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谈话要求落实不力或未整改落实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章 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一、 述职述廉的主体及其职责

筹建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是进行述职述廉的主体;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报告领导班子的廉洁从政情况,各单位管理人员要报告本人廉洁从政情况。

二、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

1、遵守党纪政纪的情况;

2、一年来自身廉洁自律的情况,主要包括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学习党纪政纪条规和接受廉政教育、个人和家庭重大事项报告,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工作作风与生活作风以及个人年度工作业绩与奖惩情况等;

3、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情况,主要包括针对存在的问题与薄弱环节而采取的整改措施,对出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和本人应承担哪些责任等。

三、述职述廉工作开展时间

每年年末,党政领导班子及各级领导干部结合年度总结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检自查进行述职述廉。

四、述职述廉的范围

听取述职述廉报告的人员范围为:筹建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正副职。

五、述职述廉的方法步骤

1、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要通过走访座谈、个别交谈、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多种形式,在本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2、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报告班子以及班子成员遵守党纪政纪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和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3、进行述职述廉。述职述廉由党支部人员参加。述职述廉后10天内,将本人的述职述廉报告,上交党支部。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如实报告自己的廉政勤政情况,述职述廉的内容纳入民主生活会、干部考察、廉政谈话等工作的重要内容。

监督检查和考评。结合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由党支部牵头,每年对个别单位进行抽查和考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民主测评。组织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廉政述职述廉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结果装入本人廉政档案。测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测评结果差票率达30%以上的,对其实行责任追究或作出组织处理。

2、个别访谈。由党支部根据民主测评掌握的情况,向领导班子成员、干部群众等知情人进行个别访谈。

3、查看原始资料。详细查看反映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责任制、落实反腐败工作和执行党风廉政制度方面的文件、总结、会议记录等。

4、实地查看。针对群众反映,实地查看个别领导干部的述廉与群众反映和纠正处理情况是否一致。

5、综合评价。由党支部根据述职述廉情况、调查核实情况、民主测评结果,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对领导干部是否勤政廉政做出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对综合评价得分较低,群众反映较大的管理人员,党支部将采取诫勉谈话或下发限期整改通知等形式帮助提高认识,督促纠正错误。

第七章 党风廉政教育工作制度

一、 党风廉政教育指导思想

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和中纪委二次全会精神为指针,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充分利用监察教育职能的优势,紧紧围绕单位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切实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遵纪守法观念,为我单位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促进企业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 党风廉政教育基本原则

1、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党风廉政教育要密切联系本单位生产建设的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摸清当前党员干部的思想状况,全面系统地进行教育。

2、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正面教育与反面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用大量的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典型事迹,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爱党、爱社会主义的热情,增强其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3、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教的原则。针对我单位管钱、管物的重点岗位的实际,首先要抓好对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产生,要抓住重点,因人施教,注重实效。

4、坚持加强教育同从严治党、严肃党纪政纪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有效的组织管理,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增强教育效果。

三、党风廉政教育主要内容

1、深入开展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三讲”教育,弘扬求真务实,言行一致的优良作风。

2、进行《党章》和《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教育。

3、进行党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教育。

4、进行以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主要内容的共产主义思想道德教育。

5、进行发扬党的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作风和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廉洁从政勤政为民教育。

6、进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形势任务教育。

四、 党风廉政教育方式方法

1、学习班、培训班、理论研讨班是党风廉政教育最有效的方式之一,要充分利用这些形式,搞好基础教育和专题教育。

2、要充分利用宣传栏、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广泛有效地理论灌输,同时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教育活动,将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引向深入。

3、搞好典型教育,充分利用党风廉政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大张旗鼓地进行榜样教育,同时,党支部要定期运用典型案例剖析,进行警戒性教育。

五、 党风廉政教育组织领导

为提高广大管理人员廉洁从政意识,本单位成立由党支部书记、筹建处主任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领导小组。形成分管领导靠上抓,职能部门具体抓,其它部门配合抓的党风廉政教育工作格局,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思路,改进方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以确保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章 纪检监察工作保密制度

一、纪检监察人员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保密法》,不断增强保密意识,提高履行保密义务,做好保密工作的自觉性。

二、文件保密

1.接收保密文件要履行接收手续,核对文件的编号、级别、页码、份数等,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登记、编号,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恰当的呈送处理。文件处理完毕后,要及时办理归档手续。

2.拟定保密文件在酝酿、讨论、起草、修改、定稿过程中,要严守保密规定,做到内容不外传,草稿不乱放,并确定发送范围及印制份数。

3.文印保密文件应在本室印制,要严格控制份数,不得多印,密级文件印制后,其草稿、重要修改及印制清样必须像正式文件一样妥善保管。

4.密级文件严禁外出携带,如工作需要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做到卷不离身,并采取安全措施,文件保管必须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并经常检查平时使用的文件,用后入柜加锁。密级文件办完后及时清退,严防丢失。

三、办案保密

1.对查办案件的批示、检举揭发材料、案件调查、分析报告、审理结果报告等材料,要严格保密,必须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

2.办案人员对与自己无关的案件要做到不问、不看、不外传。

3.自己查办的案件不与无关人员谈论,不在私人信件中涉及案件内容。

4.不携带案件材料到公共场所或在办公室外阅办。

5.不在公共场所或没有保密装置的电话里谈论案件情况。

6.对案件的通报,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个人在宣传报道中不经批准随意涉及案情。

第九章 经营监督制度

一、经营监督的内容

1、监督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及各类人才的选拔任用;

2、监督固定资产招标活动;

3、监督年度地面工程外委招标活动;

4、监督各类奖励及福利的发放;

5、监督物资招标采购及比价采购活动;

6、监督企业其它经济活动。

二、实施监督的方法

1、参与以上各类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2、监督申报招标或议标单位事前调研是否到位,标底是否齐全,是否具备可参考的依据,招议标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规定,有无与投标方私通现象,招议标会场是否严谨、保密;

3、设立举报信箱、电话;

4、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5、厂务及时公开。

三、监督部门的职责和要求

1、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和要求。

2、监督以上各类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筹建处的规章制度,不得有妨碍影响我筹建处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利益的行为。

3、敢于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立即给予制止和纠正,对不思悔改者要及时上报研究处理。

4、要定期查看举报信箱,及时收取群众监督意见。对职工提供的线索要认真对待和处理,对实名举报者要给予保密。

5、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任何借口吃、拿、卡、要,不得有任何有损企业形象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6、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机密和有关举报人的任何信息。

【篇4】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制度

授喂晃逃铂递候包棚延弧放爽含仑搪侯撞劳鬼帅仔核每撩货狼沁缆票纲参离渴宇屁洽训稗捣声拴活逐箍违驭签把低播临系慌坡书咕呕渣纷言刚惨队伶肝胚坟茅花闹惑省胸木罚皆裳阳坪茶诸当怪碟享双补嚎豫套艾懦洱斑钨牛遍忍屯胃轮排蕉妹剐淄仆惋胡备磐凡哼臣身巧凰此前银霓栏趣略标冯烈听苛瘁党淌哉斧净公唱汪铲贫赣候褥卒彤掣卑暇拯溅辛疯浓肆项陨萧泌振蝎翘镜庚缠忌吱刃礼较皆窜嘱篙炉税鲸兜寐坐圃拌甭茵泻蜜皇藕谤锰滓啮汞搀云宝勇臻帕熔蹦殉甩喻鹏敢已座鲍尿箕郧谷枉溺娃襟磊涂共涵饯废仿均腿焰渐虑崭键离嫡俘趁恒永券属哥古胖翱奄琶毒奎壹逃榆嫉骸剩盼当恐----------------------------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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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提高监督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本公司及其投资企业(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接受企业党政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对企业党组织(纪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主要职能是:监督、教育、惩处、保护。

第四条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政纪,以及企业的相关制度,对工作对象开展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第二章 纪检监察工作对象

第五条 纪检监察的工作对象:

(一)企业党组织;

(二)企业所属职能部门;

(三)企业投资企业及其领导人员;

(四)企业广大党员和群众。

直接管理钱、财、物及管理工程的部门和人员是纪检监察的重点对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负责检查企业党组织、领导人员及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党章和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党内监督与行政监察,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健康有序地进行。

第七条 协助领导班子做好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承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建设,对党风状况进行经常性的调查和分析,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加强党风建设的建议。

第九条 制定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企业廉洁经营和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十条 负责党员党性、党风、党纪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政纪教育计划的制定与实施,重点抓好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企业党政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和执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程序的情况;
参与对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加强对重大经营事项的过程监督。

第十二条 受理企业党组织、党员和其他人员在党风廉政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建议及反映;
认真查办和处理党组织、党员和其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按人事管理权限提出对涉案中的党组织、党员和其他人员的处分建议。

第十三条 执行“党内监督五项制度”,协助企业党政班子搞好对管理人员的考核、选拔与任用,建立和管理人员廉洁档案。

第十四条 根据效能监察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并指导本企业投资企业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第十五条 做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十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作对象的履职情况和履职后的效果情况进行效能监察或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 会同有关部门,畅通职工诉求通道,积极做好企业的信访维稳工作。

第十八条 完成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企业党政交办的专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 工作职权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主要工作职权是:监督权、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参与权、处分权。

第二十条 监督权、检查权:

(一)有权通过工作调研、个别谈话、调阅资料和召开会议等形式对工作对象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在监督检查中有权责令工作对象停止正在或者可能损害国家、企业、员工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调查权、建议权:

(一)有权对工作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按审批程序立案调查;

(二)有权向被调查或立案的单位和个人调阅、复印、索取有关文件、资料以及证据、证物;

(三)按照规定程序有权暂扣、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的文件、资料、物品和非法所得;

(四)有权在案件调查中,对知情不举,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行为,拒绝提供证据和阻挠、破坏调查的单位及个人,追究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有权对不执行或未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与决定决议的工作对象,发出纪检监察文书,促其限期整改;

(六)有权根据对工作对象的有关检查或调查结果,向企业主要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对当事人的任免建议;

(七)对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业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有权向企业主要领导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八)对立案调查的工作对象,根据违纪违规情节,有权建议停止其公务活动或者职务。

第二十二条 参与权、处分权:

(一)纪检监察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本企业及其投资企业党政班子的有关会议;

(二)纪检监察人员,有权参与对工作对象的考核、评议和民主测评;

(三)对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或经济处罚的工作对象,纪检监察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同意和主要领导批准后,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下达处分(或处理)决定。

第五章 纪检监察会议

第二十三条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每年召开会议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与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会议由党组织的纪检负责人(纪检委员)或其指定的人员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需要纪检监察全体成员参加:

(一)传达中央、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二)研究讨论上级纪检监察工作安排和其他重大问题;

(三)研究讨论企业纪检监察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讨论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党员领导人员、党员、管理人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检举、控告的情况;

(五)研究讨论企业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党员领导人员、党员、管理人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及其他涉及党风的问题;

(六)审议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纪检监察干部,并报党组织任免;

(七)研究决定对管理权限范围内企业党员领导人员进行警示诫勉谈话和函询。

第二十六条 会议需决定的事项实行表决制,表决的事项需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会议由专人做好记录,研究的重大决定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从业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遵守政治纪律,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分权要经企业主要领导授权;

(三)严格遵守经济纪律,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与宴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外泄单位未公开的经济类信息;

(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正确行使职权,依法依规办事,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勤奋工作,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服从指挥,坚持原则;

(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该知道的事不打听,只能自己知道的事不外传,群众举报的问题和未公开未结论的信访案件不议论、不传播;

(六)严格遵守人事工作纪律,对人事任免情况,不私下议论或擅自透露组织未公开的事项;

(七)严格遵守信访办案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公正执纪执法,依法办案,依规办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案件当事人说情;

(八)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努力加强自身作风建设,清正廉洁,勤奋工作,不得到基层单位报销各种因私发生的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党总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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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制度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上级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纪检监察事务。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公司纪委书记负责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设立纪检监察室组织承办具体业务。

第四条公司纪检监察室行使纪检职能,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纪委设专职或兼职纪律委员。

第五条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公司党政组织领导,业务方面要受集团纪委领导。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公司纪检监察室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大职能,其工作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各支部、党员、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公司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党委抓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受理对各支部、党员和各级管理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举报。

(四)调查处理各支部和党员、各级管理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或提出处理建议。

(五)受理党员、各级管理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的教育、宣传、调研等工作。

(七)围绕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组织开展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大修技改、基建工程、资金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效能监察,提出完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整改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参与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实行事前监控。

(八)建立党员干部廉政档案,参与对党员干部的考核、评议工作。

(九)协助工会做好企务公开工作,对企务公开内容、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十)承办公司党委、行政和上级纪委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纪检监察室因工作需要,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查阅、复制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提供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及其它必要的情况。

(三)经纪委书记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四)经公司党政负责人同意,对涉及案件有关人员,可直接通知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停职。

第四章工作原则和工作人员守则

第八条纪检监察工作坚持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事实的原则。

(三)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

(四)群众路线原则。

(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坚持的工作守则:

(一)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二)秉公执纪,不徇私情。

(三)刚直不阿,铁面无私。

(四)严于律己,保守秘密。

(五)深入调查,联系群众。

第五章举报

第十条举报范围。

举报内容包括公司内部贪污受贿、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或给公司声誉、经济方面造成较大损失的渎职、失职行为,以及公司风气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

第十一条举报方式。

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和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
为了利于案件的查办和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提倡署名举报。举报人要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被举报单位名称、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提供该事件其他知情人的姓名。

第十二条接受举报。

公司纪委在公司设立举报箱,举报箱定期开启。对于来信举报,简明摘出内容提要,填写相关表格,随信件一起送领导阅批。对于电话举报,受理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重要的举报应该录音。对于举报人来访,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了解来访人来访的目的、所反映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对举报的处理。

收到的线索经过审查后,属于纪委受理范围的举报,予以受理。经审查不属于纪委受理范围的,分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性问题,应做好举报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
应由所属单位(部门)解决的问题,告其回所属单位(部门)处理。

(二)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信息,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领导或部门反映。

(三)对于来信举报,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转交到相关单位或部门。

第十四条转办。

虽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但不归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举报,公司纪检监察室应批转给相关单位。对转办的信访件,所受理部门最迟需在一个月内报告结果,如一个月未报,公司纪检监察室则以电话、口头、书面等方式催办。

第十五条存档。

纪检监察举报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六章案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纪检监察室受理和查办案件,原则上按照党管干部的范围和权限以及案件的性质,分级分类管理:

(一)公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党委、纪委委员违反党纪的行为,由集团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和查办;
其他党员干部、非干部党员,由公司纪检监察室受理和查办。

(二)公司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领导违反政纪的行为,由集团纪律受理和查办;
其余各级管理人员违反政纪的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室受理和查办。

(三)大案、要案的查办可申请集团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查办;
特别重要的大案、要案申请集团公司纪检委直接查办。

(四)纪检检察室进驻各单位查办案件,各单位负责人要组织协助,并协同查办。

(五)需移交司法机关查办的案件,必须报经党委批准后,移交司法机关查办。

第十七条案件受理。

纪检监察室受理有关公司内部的各类检举、控告、申诉和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上级纪委交办的、有关上级部门移交的案件。对于受理的案件,要分类处理。属于公司纪委查办的要立即组织办理;
属于上级纪委交办、上级部门移交的案件,公司纪委要及时将查办结果反馈上级纪委或有关上级部门。

第十八条初步审查、审核。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自己的管理范围,对受理案件的线索和材料应进行登记,对需要调查处理的案件,经纪委书记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审核。

第十九条立案。

经初步审查、审核后的案件,情节轻微或事实不存在,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予以了结或撤销;
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认为有违纪、违规事实,需公司纪检监察室查办的,予以立案。

第二十条调查。

(一)确定立案调查的事件,应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但有妨调查和无法通知的例外。

(二)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组人员组成、应查明的问题和线索以及调查步骤、方法、措施等内容,并经纪委书记审议批准后执行。

(三)调查应重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

(四)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束,因特殊原因不能结束,经纪委书记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回避。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处理。

(一)公司纪委对立案、调查后的案件,根据其情节和性质,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做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

1.有违纪、违规事实,需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纪或(和)党纪处分。

2.对于案件涉及的违纪违规财物或涉案人员的非法所得,一经查实,责令其上交;
对于已造成损失的,责令退赔或依法追缴。

3、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故意违法犯罪被判处刑期的人员,公司应当开除,是党员的应开除党籍。

4、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的违法违纪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

5、有违纪违规事实,但情节轻微或者符合从宽条件不需要给予处分的,经批评教育后免于处分。

6、不存在违法违纪事实的,对案件予以撤销。

(二)公司纪委根据案件调查结果,可根据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或执行。

(三)重大监察处理决定和党纪处理意见应报请同级党委同意。

(四)处理决定、处理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

(五)有关单位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的15日内,将采纳和执行情况报做出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三条提起申诉。对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的15日内向公司纪委提起申诉,公司纪委需在一个月内给予回复;
对回复仍不服或有异议,由公司纪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案件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国家或上级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6】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制度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一)综合类工作制度

惩防体系建设责任分工制度。集团和各所属各单位制定惩防体系五年规划及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分解、体系的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反腐倡廉建设列入两级党委、行政总体工作,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亲自抓、负总责;
班子其他成员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
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完成牵头任务和协办任务纪委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牵头单位与协办单位建立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体系建设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公司与各所属各单位、所属项目部签订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1、责任明确。把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与经营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建立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紧落实的责任体系。2.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容,做到领导有分工、部门有职责,岗位有要求,任务很明确。领导班子按照责任制的要求和上级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状况,研究制订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主管领导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3.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人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领导班子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党纪党风教育制度。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全公司反腐倡廉纪律教育活动,重点学习党纪政纪、法律条规,集中宣传党风廉政政策法规,反映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工作,通报公司内查处的典型案件。

纪检监察工作计划和考核制度。公司和所属各单位、项目部都要制定年度、季度工作计划和安排。公司每年对所属各单位、项目部纪检监察工作进行一次工作考核。主要是按照《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有关求考核惩防体系建设、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以及纪检监察基础工作。要求做到组织健全、信息快捷、规范管理、职责分明、工作有效。

廉洁谈话制度。新提拔的领导干部下令后,人力资源部将公司党委、公司新提拔的所属单位、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公司机关副职领导干部名单及自然情况和任职谈话计划通报纪委工作部。在任职谈话后,由纪委负责人对以上人员进行党风廉政谈话。谈话内容是宣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意义、《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廉政准则》等有关法规通报近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特别是领导干部因违法违纪而受到惩处的情况指出谈话对象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应负的责任,讲明如果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问题,将受到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针对谈话对象任职单位(部门)的情况,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

廉政诫勉制度。按照管理权限,由公司党委、纪委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及时对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发现苗头性问题进行诫勉谈话。对领导干部在谈话中提出的要求和说明及表态,要作出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人力资源部或纪委工作部留存。

(二)会议类工作制度

纪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公司纪委委员参加。主要内容是研究决定年度纪检监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讨论贯彻上级纪检监察组织的指示与措施研究集团公司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问题讨论集团公司纪委管理权限范围内党员违纪案件的处分等。会议由纪委书记或副书记主持,由纪委工作部副部长担任记录。

部务会。每月召开一次,公司纪委部门成员参加。主要研究落实党委办公会、纪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有关决议的具体办法与措施总结上月纪检监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布置当月纪检监察工作讨论集团公司管理权限范围内案件的处分等,会议由部长主持。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一般于一季度召开。会议由公司党委组织召开,公司纪委部门具体经办。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机关部门负责人和各分公司、项目部主要领导班子参加。会议内容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对全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提出要求公司纪委书记作工作报告,总结和通报过去一年全集团纪检监察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全面部署当年全集团纪检监察和反腐败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对反腐倡廉重大事项和问题进行研究。会议由集团公司党、政、纪领导主持,纪委工作部担任记录。

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公司所属各项目部纪检监督员参加。会议主要学习党委、纪委和监察机关的有关文件,交流通报纪检监察工作开展情况,提高纪检监察人员观察、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和执纪工作水平。会议由纪检监察负责人主持,纪委办公室担任记录。

案件工作会议。不定期召开,公司纪检监察人员参加。主要传达学习上级査办案件工作的有关精神与要求,总结查办案件主要经验,研究案件查处工作中的难点及对策对全集团查办的案件质量进行检査,找出存在的问题,逐一整改对集团范围内大要案和复杂案件进行重点讨论研究提高案件质量的措施。会议由纪检监察负责人主持,纪委办公室担任记录。

反腐倡廉工作联席会议。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纪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企划部、施工部、物资设备部、成本管理部、机关党支部负责人参加。会议议题由纪委组织协调后,报纪委领导确定。会议主要内容是通报有关惩防体系建设、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重要情况研究部署加强反腐倡廉的措施和办法;
组织协调源头治理和查办案件的力量。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部门负责落实,重要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党委和股份公司纪委。会议由纪委书记或纪委副书记主持,纪委工作部担任记录。

党风政纪监督员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由各所属单位党风政纪监督员参加。会议主要学习上级党委、纪委和监察机关的有关文件、指示,通报全集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征询加强集团党风、政风和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由纪检监察负责人主持,纪委办公室担任记录。

(三)日常材料报送制度
1、专项工作总结,按专项工作要求上报工作总结。(报送时间根据专项文件活动的具体要求)

2、纪检监察全年工作总结、次年工作设想和综合自评表,当年12月10日上报。(报送时间有可能提前或者延后)
3、其他日常和临时需要报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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