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重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调研报告关于派驻监督调研报告

时间:2022-06-21 17:55:06 手机站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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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重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调研报告关于派驻监督调研报告

重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调研报告关于派驻监督的调研报告5篇

第1篇: 重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调研报告关于派驻监督的调研报告

派驻监督需注意提高监督效能

作者:张宏琴;

作者机构: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纪委;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

ISSN:1001-2109

年:2018

卷:000

期:022

页码:P.51-51

页数:1

中图分类:D630.3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监督效能;体制改革;派驻机构;纪检监察;从严治党;纪律检查;监督手段;近距离

摘要:派驻机构发挥着“探头”作用,全面从严治党离不开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前哨监督”。在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与监察体制改革协同推进的当下,派驻机构更要牢牢把握监督这一首要职责,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重要问题。面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派驻机构要聚焦监督这一首要职责,围绕提高监督效能这一基本任务,不断丰富完善近距离、全天候、常态化的派驻监督手段,向改革要动力、找答案。抓“关键少数”与管“绝大多数”不可畸重畸轻。

第2篇: 重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调研报告关于派驻监督的调研报告

检察机关监督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法律监督工作是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检察机关监督工作调研报告,供大家参考。
  检察机关监督工作调研报告范文(一)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X年工作要点的安排,X月X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X带领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员会委员就X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了视察,视察组先后到城区、郊区两个检察院实地察看了办案场所、查阅了案卷资料,听取了城区、郊区和市检察院关于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汇报,并与部分检察干警进行了座谈交流。现将视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X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紧扣“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创新、完善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机制,改进监督方法,提高监督水平,强化队伍建设,提升办案质量,保障司法公正,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积极开展监督,确保案件质量
  全市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工作中,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严把案件质量关、证据关、事实关和法律适用关,准确把握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辩证关系,有效防止了错捕错判、纠枉过正,切实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案件办理的整体质量。X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针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共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X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X件;针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共发出《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X件,监督公安机关撤案X件;针对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的超期羁押、未履行法定手续等各类违法行为,提出纠正违法意见X件次,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X件,公安机关已纠正X件,其余正在办理中;向其他有关机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X件。
  突出监督重点,拓展监督范围
  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民生热点问题,积极拓展工作覆盖范围,将监督视野向治安处罚案件等方面延伸,重点监督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活动,相继开展了危害民生刑事犯罪、破坏环境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另案处理”案件、打击整治“伪基站”违法犯罪活动等专项检查监督活动。在专项监督工作中,积极创新工作方式,主动深入农村、企业和社区,倾听群众呼声,畅通监督渠道,开辟立案监督案源线索,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检察机关打击犯罪、化解矛盾、强化监督的工作职能,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加强联系沟通,加大监督力度
  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注重加强与侦查机关、行政机关的联系与沟通,与公安机关就刑事案件办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达成了八项共识,并在矿区公安分局试点设立了检察官办公室,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变事后监督为事中事前监督,对重大疑难案件实施介入侦查,协助和引导侦查机关正确、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形成了共同打击刑事犯罪的长效协作机制。城区检察院针对重特大案件事实证据掌握不足的情况,及时与城区公安分局召开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监督联席会议,督促侦查部门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相关证据。郊区检察院积极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力度,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打击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发现线索后第一时间向国土部门下达移送案件建议书并跟踪督办,确保了案件及时立案、及时批捕、及时移送审查起诉。
  创新工作思路,加强跟踪监督
  市人民检察院主动创新监督工作思路,制定了《阳泉市检察机关全面推进提前介入命案侦查工作实施方案》,全面推行主任检察官办理命案工作机制,以引导取证为中心,围绕捕、诉、审三个环节对证据的要求,提前介入了X起命案的侦查工作,对命案侦查活动的重点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在此基础上,全市检察机关拓展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范围,全面加大了对批捕、不捕、在逃、另案处理案件的跟踪监督处理,加强了检察机关内部公诉、控申、反贪、反渎等部门及法院审判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了引导证据的监督作用,切实保证了监督案件的质量。
  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检务公开
  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全面推动检察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检务督察工作机制,积极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严格执行检察机关办案工作流程和办案质量考评办法。全面实施“阳光检察”工程,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公开发布案件办理情况,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提高了全市检察工作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促进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二、存在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了解到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困难和共性的问题,需要继续努力加以克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缺乏法律的有力支持,监督刚性不足。新刑诉法未就具体的监督范围、手段和方式作出规定,使侦查监督工作缺乏程序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使检察机关立案和侦查监督缺乏强制性,显得软弱无力,监督效果不理想。
  立案和侦查监督来源相对单一滞后。检察机关在履行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权时,除依靠群众反映、提前介入侦查、案卷审查外,没有其他直接有效的方法和途径。案件监督线索来源少,掌握案件线索难,影响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仍需完善。“两法衔接”不顺畅客观上造成取证难度加大,打击不力,法律监督效果不明显。执法标准存在不统一、不规范问题,在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交刑事案件时容易产生冲突。
  立案和侦查监督队伍建设仍需加强。检察机关普遍存在队伍老化、编制短缺、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侦查监督部门任务重、工作压力大、工
  作积极性差的情况比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
  三、几点建议
  突出监督主题,改进监督手段,进一步适应形势要求
  全市检察机关要以“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为主题,认真抓好干警队伍的思想教育,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增强做好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努力克服侦查监督法律规范缺乏的不利因素,全面履行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大职能,努力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要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继续加强同侦查机关的纪检、政工、督查等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不捕说理、刑事和解等工作制度,规范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等活动,将侦查活动监督由事后监督转为同步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依法监督纠正,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完善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
  全市检察机关要探索建立发现、调查和纠正违法侦查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提前介入、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委托律师意见,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职务犯罪线索移交等制度,构筑严密完备的侦查活动监督体系,确保侦查活动合法、文明、公正。要建立健全移送案件备案审查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等长效工作机制,通过搭建共享平台,综合运用查处职务犯罪、抗诉、纠正违法通知和检察建议等手段,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努力增强监督活动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完善跟踪监督工作,加强检察机关侦监部门与公诉、控申和监所等业务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充分利用络信息平台,构建立案监督“一体化”工作机制,及时掌握每起案件从立案、逮捕、起诉到审判的各个环节和进程,确保监督案件依法及时办结。
  立足司法公开,积极探索创新,进一步推进“两法衔接”
  全市检察机关要立足司法公开,积极探索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充分利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有效发挥“两法衔接”的整体优势。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专题报道、新闻发布、专项工作通报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对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要广泛宣传“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要部署、典型案例和工作成效,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地位、作用的知晓率,赢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制约机制,做到严格侦办程序,依法公正办案,确保检察权正确有效地行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办案能力,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
  全市检察机关要坚持从严治检,进一步加强对新类型犯罪的研究,加强立案和侦查监督干警在证据审查、案件分析、纠正违法、服务大局等方面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检察干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努力适应新刑诉法对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要进一步做好投入保障,逐步改良侦查装备,依托先进技术和设备,逐步强化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手段。要充实立案和侦查监督部门工作力量,积极解决基层院干警严重不足的问题,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推动立案和侦查监督部门办案质量与办案效果全面提升。
  检察机关监督工作调研报告范文(二)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X月上旬至X月中旬,在X副主任的带领下,我们对县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先后走访了县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看守所、拘留所等单位,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和相关部门负责人、部分人大代表、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建议,赴XX、XX检察院参观学习了先进经验,全面了解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现报告如下:
  一、法律监督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
  法律监督工作是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X**年以来,县人民检察院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理念,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切实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全县的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法律监督工作有力,公平正义得到维护。县人民检察院针对群众关注的司法不公、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等重点、热点问题,不断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一是加强了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通过立案监督,有效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不该立案而立案等执法不严问题,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适时介入侦查活动等形式,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防止错捕错诉、漏捕漏诉,确保案件不枉不纵。X年以来,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依法监督立案X件X人;审查批准逮捕X件X人,审查提起公诉X件X人。对应当提请逮捕、起诉而未提请的,建议追捕X人、追诉X人;对不涉嫌犯罪的,建议撤回报捕X人、撤回移送起诉X件X人;书面纠正侦查违法行为X次。二是加强了审判活动监督。通过提起抗诉、发出《检察建议》等形式,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和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起抗诉X件,改判率为X%,依法受理并立案复查当事人不服法院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X件,经审查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依法答复并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书面纠正刑事审判违法行为X次;依法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X件,审查立案X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建议提请抗诉X件,再审改判率为X%,提出再审检察建议X件,工作性检察建议X件,检察建议均得到采纳。三是加强了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书面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X次,提出检察建议X次;纠正脱管、漏管行为X人次,督促收监执行X人次;依法建议减刑X人,依法办理在押人员控告、举报、申诉和刑期折抵错误案件,书面纠正羁押期限错误X次。四是加强了国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监督。注重发现和查办滥用公权背后隐藏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行为,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保驾护航。共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X件X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X余万元。
  (二)队伍建设得到加强,监督能力不断提升。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提高检察官素质为目标,持之以恒地狠抓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一是抓理念转变,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检察职业道德等教育活动,树立“公正、和谐、精细”三大理念,强化法律监督意识,增强了检察干警依法监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抓学习培训,提升执法办案能力。围绕“岗位能力”和“创新能力”,分批次组织干警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将法学专家教授“请进来”开展新刑诉法、新民诉法系列专题讲座,组织干警“走出去”,到著名高校学习深造,提升干警人文素养和综合素能。三是抓人才培养,建设优秀检察队伍。县检察院从检察事业跨越发展的需求出发,着力培训高素质的专家型、专门型人才,制定实施“X青年人才培养计划”,努力提高检察干警的法律监督水平。目前县检察院在职干警X人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达X人,有X人取得硕士学位,X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X名干警纳入全市检察系统人才库,X人次被市检察院记功嘉奖。
  (三)监督机制有创新,内部监督有制约
  县人民检察院坚持结果监督与过程监督、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注重法律监督工作的机制建设与创新。在全市率先建立“在押人员未决羁押表现评鉴制度”,充分保障了在押人员的人权,有效遏制了“牢头狱霸”现象。在全市率先出台《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实施意见(试行)》,加强了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受到了高检院的高度肯定。在全市率先试行扩大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在规范干警执法、提高案件质量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设立基层检务联络室,制定“检务联络室化解矛盾工作办法”,将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农村基层,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县人民检察院在监督别人的同时,也注重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和法院、公安的制约,促进公正执法。一是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认真落实《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强化各业务部门相互之间的监督制约,通过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举报、侦查、批捕、起诉不同诉讼环节的相互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全面推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慎用监视居住措施、规范赃款赃物处理、保障律师会见当事人等举措,有效防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不规范、不文明现象的发生。二是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监督。在依法向人代会报告年度检察工作的基础上,重要工作、交办信访案件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汇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工作、观摩庭审,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聘请廉政监督员,深化检察长接待日活动,开通检察长电子信箱,完善络舆情核查反馈制度,发挥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和决策咨询作用,促进了法律监督工作的公开透明。三是认真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从社会各界聘请了一批人民监督员,并赋予他们更大的监督权,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进行监督,把办理职务犯罪的关键环节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从制度上保证职务犯罪侦查权、起诉权的正确行使。四是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制约。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规定,在依法履行职责和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时,自觉接受制约。如对不批捕、不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另行指派办案人员复议。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经过调研,我们认为县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成绩显著,但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监督的意识有待增强
  在调研中发现,无论是监督者或是被监督者,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识都有待进一步增强。一方面,少数检察干警对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一是认为自己的主要职责是办案,只要办好自己的案件就可以了,对其它方面的监督可有可无。二是认为现行法律对某些法律监督规定得不完善、不科学,缺乏具体的措施,即使监督起来也是流于形式,收不到监督的实效,对法律监督的信心不足。三是存在畏难情绪,有的检察干警怕监督多了影响部门关系和人际关系,而不敢大胆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另一方面,由于监督氛围还不够浓厚,有的部门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到位,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督的意识不强,思想上存在监督就是挑刺找麻烦,有的对检察意见的办理存在消极应付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法律监督的方式方法有待改进
  一是法律监督工作开展还较为被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及外部协调配合机制建设步伐不快,监督渠道和信息沟通不够畅通,以致监督线索来源不多、监督信息掌握不全、同步监督乏力。二是监督方式比较单一。开展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总体上依赖于侦查机关的移送材料,监督视野较为狭窄,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尽理想。三是监督力度有待加强。受公检法三家的业务考核指标限制,客观上使监督双方的利益发生冲突,被监督单位难免存在抵触情绪,影响法律监督取得实效。
  (三)法律监督的能力水平有待提升
  一是干警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近几年来,检察队伍的人员知识年龄结构有了很大改善,但相比当前检察工作的任务要求来说仍有差距,特别是一些新进年轻干警的监督能力水平和经验不够,对执法、司法活动中的违法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或者有所发现但提出的监督意见、抗诉质量不高,导致一些错案和违法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纠正。二是办理的部分案件的社会效果还不够理想。刑事、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总体偏少,监督效果不明显,对简易程序案件、职务犯罪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以及审判活动的监督都还比较薄弱。三是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制约着监督工作的开展。
  三、几点建议
  (一)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不断提高监督质量
  继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大对立案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的工作力度。一是要全方位开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监督,着力改变民事审判监督相对薄弱的状况。二是着力监督对严重刑事犯罪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该立案而不立案、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三是着力监督侦查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等问题。四是着力监督刑罚的执行及监管,依法纠正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问题,做好纠防超期羁押工作。五是进一步加大抗诉力度,提高抗诉质量,依法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六是进一步加强自侦案件的监督,做到依法办案,保障人权。七是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开展必要的专项监督活动,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八是严肃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坚决纠正和查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彰显社会正义。
  (二)深入推进机制创新,不断增强监督实效
  我国三大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空泛,这也不同程度地导致了法律监督工作的难度。对此,县检察院要从制约司法公正的重点环节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继续创新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机制,围绕县委工作大局来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健全完善检察机关对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的监督制度,加大检察工作改革创新力度,不断创新观念、创新机制、创新工作。完善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行为要加大追究力度。自觉地接受县委的领导X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继续完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推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深化检务公开。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制度规范落实到每一个执法环节,把执法活动纳入制度的有效约束之中。正确处理公安、检察、审判、司法、纪检监察机关的关系,既要分工负责,又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做到监督中有配合、配合中有监督,严格公正执法、畅通诉讼渠道,提高监督实效。
  (三)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不断提升监督能力
  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法律监督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也是衡量检察机关工作的重要标志。而当前,刑事犯罪案件仍处高发阶段,导致县检察院干警客观上忙于办案,忽视了监督工作。建议县检察院要继续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依靠县委、县人大X县政府的支持,着力解决经费不足、人才短缺、检察官断层等问题,调整和充实检察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要健全人才培养机制,继续优化并落实青年人才培养计划,努力克服重办案、轻监督,重配合、轻制约的观念。可充分利用市内高校,邀请那些既有较高理论水平,又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师资力量开展法律职业培训,努力提高青年干警政治思想和检察业务素质,建设一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的检察官队伍,促进检察机关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四)强化基层基础工作,不断优化监督环境
  进一步广泛宣传党的群众路线,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和检察机关职能,让群众明白法律监督是什么、谁来监督、怎样监督、群众如何参与等问题,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法律监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和检务公开制度,增强法律监督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进一步完善检察权内部监督机制,推行检务督察制度,细化执法责任查究制度,保障法律监督活动规范进行。进一步健全科学的法律监督工作考核机制,合理运用考核结果,充分调动干警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做到检力下沉,不断延伸检察触角,开阔监督视野,创新监督思路,拓展监督渠道,推进法律监督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第3篇: 重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调研报告关于派驻监督的调研报告

新时期干部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走 出 困 惑
  加强干部监督工作是事关党的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关心、爱护干部的有效措施。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迫切需要重视和加强干部监督。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点上,对新形势下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走出一条适应市场经济形势发展的干部监督的新路子。
  一、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面对市场经济新形势,干部监督工作出现了许多不可回避的、现实存在的问题。从“疑无路”到“又一村”是一个探索发现的过程。只有正视问题的存在,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干部监督工作才能有所作为。
  当前,干部监督工作存在的几种偏向。
  1、监督对象定位的偏颇。党的组织部门干部监督的对象是干部。“干部”是个全称概念,它包括干部集合中每一个个体,即无论级别高低、职务大小、年龄长幼,只要是干部,都在被监督之下。然而,从导向上看,由于受某些宣传导向的影响,加上体制上的不完善,存在着干部监督对象定位的偏颇现象。比如,所谓干部腐败问题的“59”现象、“49”现象的反复宣传、研讨文章过多过滥,自觉不自觉地把组织部门监督的视线吸引到这一年龄段的干部身上,并且在这一部分干部身上也花了过多的考察、调整的精力。出现了监督重点把守干部“年龄尾关”的现象。从体制上看,就一个县(市)来说,“条条块块”割据,带来干部监督上“只能监督块块,不能监督条条”。因为“条条”上的人事权、经济权、处置权都在上边。名义上是“属地管理”,“接受地方党委的监督”,实际上是针插不入、水泄不通。加上有的“条条”上边的主管单位的党组织对干部监督乏力,带来个别干部自我约束不够,放松要求。根据近些年纪检部门查处的经济案件情况来看,其比例“条条”明显高于“块块”。从力度上看,尽管得到了加强,但是干部“上到顶”“下到底”的监督显得不足。所谓“上到顶”,就是对一把手监督的问题。当前,对一把手“失监”、“漏监”已成为一个普遍现象。一把手集中了相当大的权力,可以说集一方兴衰、安危于一身,其特定的位置和特殊的环境,处于上级管得着、看不见,同级看得见、管不了,一般干部群众看不见、管不了、无法监督的状态。对一把手监督难,难就难在监督的客体——少数一把手存在着自律意识淡薄,“不让监督”、“权威受损”的心态;
就监督的主体——组织部门来说,干部监督的职能科室只有一个,干部也只有1~2人,加上分管的部领导也不过2~3人,这样势单力薄的几个人监督几千人的庞大的干部队伍,近百人的党政一把手,显得力不从心。从主观上看,组工干部去监督局长、书记,现实存在在“不敢监督”、“不便监督”、“难以监督”、“监督不了”的心态。所谓“下到底”,就是基层掌握着权力的一般干部监督的问题。我市个别乡镇的种子站、水利站、土管所的负责人违法乱纪出现的经济案件,暴露出这些主管部门和乡镇党组织对基层单位干部监督存在的问题。一方面,一些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掌管钱财物的站(所)长,只看到其工作能力的一面,却看不到品德作风的另一面,甚至对他们“不设防”挂“免监牌”,把创收增效、增加财政收入看得“高于一切”。另一方面,纪检、组织、监察、审计部门沟通不够,形不成有效的合力,在无形中使站(所)负责人成了监督的“漏网之鱼”
  2、监督标准定位的偏颇。在干部监督工作中,人们往往习惯于把防线设置在反腐败上,其结果证实这是不明智、欠科学的。近些年来, 我们把对干部监督的触角以“不触高压线”为界,把党对干部提出的各项标准及要求的出发点及归宿只放在反腐败上,这就必然会因监督标准定位的降低而导致组织对干部要求的降低,最终不仅使监督难以有效,而且还会增加反腐败本身的难度。从这个意义上讲,干部监督不容忽视的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干部任用标准不严影响干部监督标准。在对个别特殊岗位的干部使用上,德才兼备的标准坚持不够,思想素质把关不严,甚至有“带病提拔”的现象。就是明知这个干部思想作风方面有一些问题,但无挑选余地,非他莫属。因此,任前监督“惟德才授权”的标准弱化了。另一种是“带病操作”。届中考察、年度考核、届满述职考评中,往往出现“完成任务好,就是好领导”的现象,即使考察、考核、考评中发现了某些问题,只要没有波及单位事业的发展,没有造成什么危害,就“一笔带过”。还有一种是“带病离岗”。按照《条例》规定和干部监督工作的要求,干部调整交流应坚持先审计、后离任。而且离任监督要突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把审计结果作为干部异地升迁、调整交流的重要依据。但是,在有的时候,出现了干部先离任,后审计的现象。由此,给干部监督工作带来被动和不利的影响。因为先离任、后审计,给有问题的、有劣迹的干部从心理上打了“保胎针”,即使审计出了问题,人们也自然想到对其任用是党委的决定,只能服从,不能对抗,还是把对立面磨平的好。从影响范围看,“带病离岗”,给干部们造成“有问题不怕,全凭党委一句话”的错误导向。给被任用的干部本身也助长了侥幸心理。二是干部权力失控影响监督标准。一些有权有钱的部门,自恃特殊单位,搞工作、生活上的特殊标准,与组织、纪检机关规定搞“内外有别”,搞“两种标准”。比如有的出台“土政策”,规定局级干部正副职、股级干部正职的手机(电话)费、住房(面积)
  补助,奖金补贴等等,在上面看来是违纪违规的,在这个单位里却是“合情合理”的。对这些单位干部监督的尺度就难以把握。
  3、监督时空定位的偏颇。在现实生活中,领导干部的工作圈因位于“人前”,监督往往比较省力,而生活圈、社交圈因位于“人后”,监督相对乏力。因此,应该根据需要,拓展监督的时间和空间。近几年来,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已被各级组织部门所认识,所关注。近些年来,在这方面,上级组织部门作为热点问题进行过大量的研究和探讨,此类调研文章在党建报刊频频登载,理论上确实取得了不少成果。但是,理论如何与实践相结合,走出一条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形势、切合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的干部监督工作的新路子,就显得不足。从而出现了研讨干部监督问题在创新思维上走新路,实际监督工作依旧走老路,“旧船票难登新客船”。比如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依然沿用“老制度”、“老办法”、“老内容”进行,时间上难以凑效,空间上含盖不了,内容上门类少,不能达到随干部的权力行使而潜行,社交活动的延伸而延伸。
  4、监督评价定位的偏颇。一是对干部评价上的偏向。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如果一个干部被任用了、公示了,没有人反映什么问题,就认为“用得准”、“察得细”、“监督得力”,反之,就认为用人不准,用人失察,平时监督工作没有做好。二是对工作评价上的偏向。上级组织部门在评价干部监督工作成效时,往往以所属干部中出问题者的多少来作为衡量依据。出问题的干部比例大,则说明平时监督没有到位;
反之,干部中很少或没有人出问题,则说明监督质量高。两种偏向带来干部监督工作不能标本兼治,不可避免的出现“割韭菜、不挖根”的现象。三是形象评价上的偏向。尤其是乡镇干部,工作生活在农村,与农民群众打交道,一些干部身上有着农民那种说粗话、自由散漫,吃吃喝喝,打皮闹笑的习气。有的群众就给他们编顺口溜,一编一串子,一传十,十传百的传播开来。有别有用心的人就给组织部门写检举信,把顺口溜夸大。作为组织部门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花了很大精力去调查了解。尽管查无实据,但对这些干部已造成了不良影响。也给干部监督增加了一定难度。
  二、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面对市场经济给人们的价值观、人生观带来的新的变化,迫切需要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因此,要在监督的潜意识上、监督的机制上、监督的内容上、监督的手段上进一步创新,使干部监督由“潜入夜”达到“细无声”的效果。
  第一、要让干部监督工作成为选准人,用好人的“试金石”。现在,我们干部监督工作之所以没有走出困境,是因为没有按规矩办事,没有按程序办事。因此,要在思想认识上增强选拔任用干部监督的自觉性。我们在进行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的单位党组织、一把手对《条例》落实的自觉性需要进一步提高。有的地方对《条例》学习与应用不一致,一接触到干部选拔任用某些问题时,就感到《条例》规定“机械”、程序“繁琐”,于是就人为的简化了程序;
有的沿用习惯做法“变通”规定。比如研究干部任用,首先召开书记碰头会,取得“一致意见”。然后上党委会讨论。因为书记碰头会已经“拍扳定案”,党委会实际上只起到一个“过滤层”作用。再比如个别困难部位干部任用上,主要领导认为某个人选较合适,随即让组织部门去考察,由于时间仓促,来去匆匆,很难较全面掌握被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即使发现一些问题苗头,也不能够深入调查。一些有问题的干部被任用,就这样“生米”被煮成了“熟饭”的。针对上述问题,必须加强各级党组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贯彻落实《条例》自觉性的认识。必须从三个方面入手:其一、用《条例》规范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言行。同时,组织部门采取跟踪监督的办法,共同把好关口。其二、加大干部任用工作监督的力度。敢于动真格,对违反《条例》的人和事,撤销违反《条例》规定所作出的用人决定,对当事人严肃处理。其三、鼓励支持各级干部,包括组织干部反映本单位在任用干部上违反《条例》的问题,弘扬正气,彻底纠正用人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要让干部监督工作成为净化思想灵魂的“灵丹妙药”。——构筑“防范线”。面对市场经济给人们价值观念带来的变化,对领导干部如何用好权、管好权、行使好权力提出了新的课题。要针对近些年来领导干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苗头,要把监督的关口前移,建立超前、管用、有约束力、形之有效的监督制度,防患于未然。比如对大的建设工程,要成立专家评审,工程预算评估,工程实际投资审计等机构。同时对要害部门、实权单位的一把手、“一支笔”签字报销实行会审会签制度等,防止权力失控。——建立“辅助线”。领导干部的素质在社会群众中倍受关注,其作风好坏与否,是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缩影。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家庭约束。尤其要在领导干部家属中开展“贤内助”教育,让家属在廉政建设方面对领导干部进行积极的提醒和监督。——架设“举报线”。近年来,许多地方的党委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设了廉洁自律,拒收礼金的银行账户。将领导干部一时无法退掉的礼金存入这个账户,上缴给国家。这个做法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由此经验可以再深入一步,从源头上实行有效监督,架设热线电话,或举报信箱。强化领导干部的社会约束,使其不敢滥用权力、不敢以权谋私、不敢胡作非为。——标记“纠察线”。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组织约束。在平时考核、考察和届中、届末考核、考察中,看其是否经常出入高消费娱乐场所,是否“傍大款”、“傍黑道”,是否搞权钱交易、损公肥私等等。——绷紧“警示线”。在领导干部误入歧途时猛击一掌,使其幡然醒悟、悬崖勒马。要运用典型案例对领导干部进行警示教育,对领导干部进行经常性的谈话诫勉苗头和暗示,问题分析教育,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建立上述五条防线,能够较有效地改变目前干部监督当中“事前缺乏监督,事中无警示,事后算总帐”的被动局面。
  三、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南西北风。面对市场经济某些消极腐朽的东西和形形色色的诱惑,要注意让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各种风浪中经受考验,能否保持清醒头脑,站稳脚跟,一靠思想教育,二靠监督管理。
  1、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抓好党员领导干部的学习教育。要通过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教育、艰苦奋斗传统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使广大党员干部始终保持“忠诚的心”、“敏捷的脑”、“勤快的脚”、“干净的手”,成为人民群众的贴心人。在理想信念教育上,用“xxxx”的重要思想来联系党员领导干部自身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切实解决“人生为什么,入党做什么,掌权干什么”的问题,使各种消极腐败的东西没有可趁之机。在党的宗旨教育上,要教育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而不能把权力私有化、商品化,或用来作为谋取个人、家庭和小团体利益的资本在艰苦奋斗传统教育上,要坚持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在干部队伍中全面养成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廉洁奉献、开拓创新的好作风。
  2、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抓好监督的法规、制度建设。近几年,许多县(市)级党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大胆尝试,制定了不少好的规章制度,加强干部监督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这些制度有的是针对某一时、某一事而制定的,具有片面性;
有的规定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
有的制度严重滞后,缺乏时效性。比如监督制约手段缺乏应有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微观监督规定多,宏观监督规定少;
事后监督规定多,事前、事中监督规定少;
对下监督规定多,对上监督规定少;
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等等。因此,要针对当前干部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抓制度建设,努力形成适合新形势特点的干部监督工作制度体系。
  3、畅通信息渠道,把监督工作的“根”扎入群众之中。一是要建立干部监督联络员队伍。选派在职或离退休领导干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监督联络员,不定期地到机关单位、街道和乡镇巡视,听取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反映。二是健全组织部门了解干部情况的渠道。对组织干部进行分工,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地负责考察一个片或几个片、一个归口系统的干部,在干部任前和届中、届末考察的基础上,通过与干部座谈,走访群众等方式,掌握干部的情况。实行领导干部思想汇报制度,专题向组织、纪检部门汇报思想作风、生活作风、廉政自律情况,根据平时掌握的信息,看领导干部有没有据实汇报情况,如没有,采取个别接触谈话的办法,让其“脸红”,“出汗”,“心跳”,起到诫勉作用。对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中的内容进行抽样调查核实,防止蒙混过关。

第4篇: 重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调研报告关于派驻监督的调研报告

新形势下做好派驻监督工作的思考

来源:微信公号我们都是纪检人,作者: 中共长兴县纪委派驻第六纪检组 柳一平。未经允许,禁止转载,转载需注明来源和作者信息,且附本公号二维码,违者追究法律责任。欢迎原创稿件,采用就有奖励。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新的制度利器。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管党治党重要力量,派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派驻机构要主动把自己摆进去,在党内监督中找准职责定位,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新形势下,做好派驻监督工作,应把握和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一、全面监督与专责监督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在党内监督体系中,党委(党组)监督是是第一位的,是全面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这是对纪委职责的高度凝练和准确定位,为纪委有效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提供了有力制度保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强调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就从制度层面厘清了党委、纪委在管党治党上承担的职责,既牵住主体责任“牛鼻子”,又发挥纪委专门监督作用。修订后的《条例》,把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改为“专责机关”,这个“责”就是履行监督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体现的是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凸显的是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

全面监督与专责监督,两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党委全面监督,党委主体责任是总责、是全面责任,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具有不容置疑的主体地位;
纪委专责监督,纪委监督责任是一个方面的责任。两者既相互依存又相互促进。党委全面监督与纪委专责监督并不是相互割裂的,而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党委全面监督是前提,纪委专责监督是保障,是同一监督体系的两个方面。既不能越俎代庖,以纪委专责监督干扰党委的领导,也不能缺位失责,以党委全面监督推卸纪委专责监督。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主体责任在各级党委。党的领导本身就包含着管理和监督,离开了监督就谈不上管理,领导也就会落空。加强党内监督就要把全面监督与专责监督统一起来,尽责任、敢担当、善作为,把党内监督落到实处。

定位准才能责任清,责任清才能敢担当。派驻机构只有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能定位,厘清权责关系,找准努力方向,才能切实履行好职责。派驻机构是纪委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派出机关负责,履行监督职责。作为纪委工作的延伸,派驻机构要紧紧依靠派出纪委开展监督,有了反映问题线索、发现“四风”问题和线索处置,要及时向派出纪委报告,取得支持和指导,帮助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形成强大后盾。派驻监督本质上是上级纪委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要分清主责与专责、主抓与协调的关系,注重两者的有机结合,形成强大合力。派驻机构通过厘清与驻在部门职责,加强沟通协调,专司监督职责,督促驻在部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

二、纪律监督与业务监督的关系

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归结起来就是监督执纪问责。纪委监督本质上是纪律监督。纵观党的历史,根据形势发展和任务要求,纪律检查机关的名称职能、产生方式、领导体制多次变化,但严明纪律、强化监督的职责始终没有变,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捍卫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使命始终没有变。实践证明,监督执纪问责是纪委职责的准确定位,统一于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的实践。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历史中汲取营养,在实践中深入探寻规律,把纪律建设提到全面从严治党治本之策的新高度,开创性地提出并展开“把纪律挺在前面”的新理念新实践,以更加严明的纪律推进正风反腐、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着力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用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实现了“全面”和“从严”的有机统一,赢得了党心民心,厚植了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在明确职责定位的基础上,派驻机构要突出政治属性,把握派驻监督的政治属性,强化政治监督,紧盯驻在部门是否坚持了党的领导,切实发挥了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过去,一些派驻机构工作定位不准、职责不清,对参与驻在部门业务乐此不疲,造成纪检工作主业荒疏。派驻改革后,派驻机构不承担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相关的日常工作。派驻纪检组组长必须一心一意干纪检,聚精会神搞好监督执纪问责,不分管驻在部门其他业务工作,把党章对纪委的职责定位真正在派驻机构体现出来。必须明确,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是纪律监督、政治监督,不是业务监督。所以,派驻机构要坚持挺纪在前,加强对“六大纪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情况摆在首位。

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是纪律监督,不是对具体业务的监督,更不能直接参与具体业务工作。但这并不等于说我们可以脱离业务工作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派驻机构要富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一定要了解这个单位的业务工作,尤其要学习掌握党中央国务院对这个单位工作确立的路线方针政策。如果不了解这一点,就不能从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决策和工作中,发现哪些是符合中央方针政策的,哪些是不符合甚至是违反的,我们就会出现监督的缺失。因此,我们不仅要懂得了解有关业务工作,还要深入了解驻在部门的历史文化、行业特点,把握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状况,分析腐败发生的规律特点和深层次原因,提高发现问题、处置问题的能力。另外,要按照上级纪委的部署要求,根据驻在部门不同时期的重点工作任务,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合力。

三、盯住关键少数与面向全体党员的关系

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既面向全体党员,又突出关键少数,是其鲜明的特点,把握住了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要求,也把握住了全体党员和关键少数不同层面的要求,体现了依规治党规律认识的深化和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

“关键少数”,是事物发展过程中数量虽少但作用很大、起引领作用的因素。在党的事业和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领导干部是骨干部分和中坚力量,发挥着引领和表率作用。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作用发挥得好可以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发挥不好则可能起到致命的破坏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牢牢牵住了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的“牛鼻子”。发挥好“关键少数”的“关键作用”,一是“关键少数”要做好表率。领导干部增强责任意识,自觉尊崇党章,始终守住纪律底线,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把监督作为重要职责,敢抓敢管。二是“关键少数”要接受重点监督。履行好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要把自己摆进去,认真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述责述廉和约谈提醒等制度,自觉接受监督。三是要管住“关键少数”。坚持严字当头,扎紧制度笼子,对重要领导干部从严规范、率先规范,强化管理监督,切实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纪律建设,既要抓住“关键少数”这个根本,但是,只盯住“关键少数”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关注“绝大多数”,要用纪律管住“绝大多数”,用严明的纪律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因此,派驻机构在纪律监督中既要抓“关键少数”,也要面向全体党员。一要抓教育,唤醒全体党员的党规党纪意识。通过学习教育,增强全体党员党的观念,补足精神之钙,将党的纪律刻印在党员心上。积极引导每一名党员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时时处处用党规党纪对照自己的言行举止,做自觉遵规守纪的典范。二要抓执纪,维护党规党纪权威性。教育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执纪,对党员违反六大纪律,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行为,动辄则咎、严肃处理。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早提醒、早处置。

“关键少数”发挥“头雁”作用,走在前列,率先垂范,同时,“绝大多数”树立看齐意识,积极主动,绝不“掉队”。通过“关键少数”引领“绝大多数”,同心并力,同频共振,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引领作用,真正将管党治党的责任扛在肩上,层层传导压力、落实责任,将带动广大党员干部共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第5篇: 重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调研报告关于派驻监督的调研报告


深化派驻机构改革推动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张潇扬[1]; 鲁纪轩[1]

【期刊名称】《《支部生活(山东)》》 【年(卷,期】2019(000007
【摘要】近日,经省委同意,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省纪委省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从省纪委省监委派驻机构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制、制度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对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提出要求。本刊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省纪委省监委有关负责同志。

【总页数】3页(P.48-50
【关键词】机构改革; 质量发展; 监督工作; 《实施意见》; 省委办公厅; 干部队伍建设; 领导体制; 派驻机构 【作者】张潇扬[1]; 鲁纪轩[1]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1 【相关文献】
1.派驻机构改革再深化:曾强派驻监督实效 更好发挥“探头”作用——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监督工作综述 [J], 张国栋
2.以改革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不竭动力——从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看健全权力监督格局 [J], 黄也倩[1]; 黄武[1]
3.为高质量发展提供高质量决策支持——覃道明同志在机构改革动员大会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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