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全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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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全文1  第一条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以下简称《招标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全文2  第二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出口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全文3篇,供大家参考。

2023年度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全文3篇

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全文1

  第一条 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以下简称《招标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全文2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主任由外经贸部主管部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外经贸部对外贸易司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外经贸部对外贸易司及有关司局的相关人员担任。

  第三条 招标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方案,包括:

  1、确定每年招标总量、招标次数及每次招标时间

  2、确定招标商品每次招标数量及所采取的招标方式

  3、确定各招标方式占招标总量的比例

  4、制定投标资格标准并核定投标企业资格

  5、确定最高(最低)投标量和最低投标价格

  6、确定中标保证金的缴付比例

  7、确定与招标有关的各项系数(包括具体数值)和指标

  (二)发布配额招标的各类通知、公告、决定等;

  (三)负责开标及评标工作,并审定配额招标的中标结果;

  (四)受理招标办公室上报的企业上交配额以及配额转受让备案;

  (五)审查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的收取及配额使用情况;

  (六)其他须由招标委员会确定的事项。

  外经贸部对外贸易司负责招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招标办公室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成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有关进出口商会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及成员由有关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相关行业协调部门的代表及有关方面的专家担任。

  招标办公室采取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事规则。

  第五条 招标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 拟订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方案,对方案中有关投标资格标准等重大事项,由招标办公室组织行业代表讨论、表决,确定初步方案后,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二) 按照投标资格标准确定投标企业名单,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三) 拟订有关配额招标的各项通知、公告、决定等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四) 负责开标、评标的具体工作,并将结果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五) 按统一格式印制并按规定出具有关单据,包括:《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见附件一)、《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见附件二)、《招标商品配额转受让证明书》(见附件三)等;

  (六) 核查企业交纳中标保证金、中标金等情况,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

  (七) 接受企业上交的配额,受理、批准企业配额转受让申请,并报招标委员会备案;

  (八) 检查、监督企业的配额、许可证使用情况,跟踪核查招标商品出口及市场变化情况,并按季度报招标委员会;

  (九) 办理招标委员会交办的有关招标的其它事项。

  有关进出口商会负责招标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全文3

  第三十一条 配额招标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违反《招标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作弊行为,一经查实,外经贸部可否决该次招标结果。

  配额招标过程中,如发现中标结果出现较大比例明显违背价格规律的异常情况时,招标委员会经报请外经贸部批准后,可对上述中标结果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招标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招标委员会或其成员、招标办公室或其成员,外经贸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直至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串标、虚报投标资格条件及以其它手段扰乱配额招标工作的企业,招标委员会将收回其中标配额,并取消其1至3年的该商品配额投标资格。

  第三十四条 对已中标而不按规定交纳中标保证金的企业,招标委员会收回其该商品中标配额,并取消其1-2年该商品的投标资格。

  第三十五条 对于企业未按规定上交、转让,又未在配额有效期截止日前领取出口许可证以及虽领取出口许可证但未实际使用的配额,视为被浪费的配额。对浪费全年中标配额

  第三十六条

  (一)企业年度转让公开招标中标配额数量≤其公开招标中标配额总量的20%,不予处罚;转让公开招标中标配额数量 >公开招标中标配额总量的20%时,其超过部分的数量将在第二年公开招标的投标数量中予以扣减。

  (二)企业年度转让协议招标中标配额数量≤其协议招标中标配额总量的20%,不予处罚;转让协议招标中标配额数量 >协议招标中标配额总量的20%时,其超过部分50%的数量将在第二年协议招标的投标数量中予以扣减。

  第三十七条 对于本章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所列举的违规企业,如果其行为构成故意破坏招标工作且情节严重,招标委员会可取消其单项直至所有招标商品的永久投标资格,并按有关法规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标企业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未能按规定交纳中标金(包括中标保证金)的,根据推定原则确定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经招标办公室决议报请招标委员会批准,可限期补交应缴款项。

  第三十九条 如招标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取消某商品招标管理或禁止某招标商品出口,招标办公室根据外经贸部下发的有关通知规定退还该招标商品中标金(包括中标保证金)。


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全文3篇扩展阅读


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全文3篇(扩展1)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实施细则全文3篇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实施细则全文1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主任由外经贸部主管部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外经贸部对外贸易管理司(以下简称贸管司)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外经贸部贸管司及有关司局的相关人员担任。

  第三条 招标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不同商品的具体情况在每次招标前确定具体商品每次招标的配额数量以及采取何种招标方式、各招标方式占招标总量的比例;

  (二)审定具体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方案,指导、监督招标办公室的开标及评标工作,并审定配额招标的中标结果;

  (三)发布配额招标的各类通知、公告、决定等;

  (四)受理招标办公室上报的企业上交配额以及配额转受让签章备案;

  (五)审查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的收取及配额使用情况。

  外经贸部贸管司负责招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招标办公室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成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有关进出口商会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及成员由有关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相关行业协调部门的代表及有关方面的专家担任。

  招标办公室采取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事规则。

  第五条 招标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具体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方案,对方案中有关投标资格标准等重大事项,由招标办公室成员集体讨论、表决确定初步方案后,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二)按照投标资格标准确定投标企业名单,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三)负责开标、评标,并将结果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有关进出口商会负责招标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包括:

  (一)拟订有关配额招标的各项通知、公告、决定等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二)按统一格式印制并按规定出具《中标通知书》(见附件一)、《出口商品配额公开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见附件二)、《出口商品配额协议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见附件三)、《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见附件四)、《招标商品配额转受让证明书》(见附件五)等;

  (三)核查企业交纳中标保证金、中标金等情况,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

  (四)接受企业上交的配额,受理、批准企业配额转受让申请,并报招标委员会签章备案;

  (五)检查、监督企业的配额、许可证使用情况,跟踪核查招标商品出口及市场变化情况,并按季度报招标委员会;

  (六)办理招标委员会交办的有关招标的其它事务。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实施细则全文2

  第七条 投标资格

  (一)公开招标

  凡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出口经营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加入有关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加入*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注册资本、进出口额达到一定规模的各类出口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可参加公开招标;经外经贸部核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也可参加投标,其投标商品范围为该边境地区自产产品;但外经贸部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协议招标

  1、具有公开招标投标资格,且前2年或前3年该招标商品年*均出口数量或金额之和达到全国年*均出口总量或总金额一定比例的前若干家企业;其他注册资本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资产状况及经营效益良好、所产商品附加值高、品牌驰名的出口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该招标商品主产地的骨干出口企业及积极参加该商品反倾销应诉并按时足额交纳应诉费用的企业。

  2、纺织品被动配额协议招标投标资格

  招标办公室根据招标委员会提供的有关企业在设限国设限前对该国的纺织品出口实绩、我国与设限国家签定的双边协议及其他情况确定协议招标投标资格。

  (三)对*另有规定的某些商品的投标资格,按*规定执行。

  第八条 投标企业自主决定投标价格。为防止出现不合理的低标价,招标办公室可视具体情况事先确定并公布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最低投标价格的标书视为废标。

  为防止出现不合理的高标价,招标委员会有权将明显背离正常价格水*的标书视为废标。

  对于协议招标的最低投标价格,可参考年度同一次公开招标中标企业加权*均价确定。也可视情况参考具体商品出口的*均利润、往年配额中标价格及其他因素来确定

  第九条 为了防止中标配额过分集中或分散,招标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设定最高投标数量及最低投标数量,并在招标前予以公布。招标办公室可视需要对具体商品根据各类企业出口实绩及经营能力等情况分别设定不同档次的最高投标量。高于最高投标量或低于最低投标量的标书视为废标。

  在公开招标中,投标企业可在最高和最低投标量之间自主决定投标数量,其中外商投资企业不得高于外经贸部核定的出口规模减去其协议招标投标量的数量。

  在协议招标中,招标办公室按照投标企业前2年或前3年年*均出口实绩、供货及经营能力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最高投标数量,经招标委员会同意后通知有关企业。

  参加纺织品被动配额协议招标的企业,分别在招标办公室确定的各企业最高投标数量内投标,高于其最高投标量的标书视为废标。

  第十条 投标企业的出口实绩以海关总署统计数为基准,必要时参考其它经招标委员会认可的证明材料来确定。

  第十一条 企业须在规定的时点前以电子标书的方式投标,同时将该电子标书的打印件在规定的时间前寄达招标办公室作为书面备份。投标时以电子数据为准,在招标委员会确认该次电子投标数据无法使用时,方以书面备份标书进行评标。

  各类出口企业在规定的截标时间内只能投标一次;企业在发出电子标书后,务必通过电脑接收外经贸部*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以下简称部EDI中心)发出的标书到达反馈信息,在确认标书安全到达后,投标工作方告完成。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实施细则全文3

  第三十二条 任何企业或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检举、投诉配额招标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招标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作弊行为,对于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外经贸部有权否决该次招标结果,同时对检举、投诉的企业或个人予以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于为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而违反招标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招标委员会和招标办公室的成员,外经贸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直至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串标、虚报投标资格条件及以其它手段扰乱配额招标工作的企业,招标委员会将收回其中标配额,并取消其2至4年的该商品配额投标资格。

  第三十五条 对已中标而不按规定交纳中标保证金的企业,招标委员会将收回其中标配额,并取消其2年该商品的投标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于企业未按规定上交、转让,又未在配额有效期截止日前领取的配额以及虽领取但未实际出运的配额,视为被浪费的配额。对浪费全年中标配额小于30%、大于5%的企业,取消其下2年该商品投标资格;对浪费全年中标配额大于或等于30%的企业,取消其3年该商品投标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于本章以上各条所列举的违规企业,如果其行为构成故意破坏招标工作且情节严重,招标委员会有权取消其单项直至所有招标商品的永久投标资格,并按有关法规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标企业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未能按规定交纳中标金(包括中标保证金)的,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经招标办公室决议,由招标委员会批准,可免除其部分或者全部责任。

  第三十九条 如因国际市场等原因出现某商品中标配额领证率普遍较低的情况,经招标办公室决议,由招标委员会批准,可免除相关中标企业的部分乃至全部责任。


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全文3篇(扩展2)

——最新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全文3篇

最新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全文1

  第五条 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工作在相关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招标委员会由外经贸部有关司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机电商会)和*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外资协会)的相关人员组成,招标委员会主任由外经贸部主管司局负责人担任。

  招标委员会下设招标办公室,负责出口招标的日常工作。招标办公室设在机电商会有关分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成员若干人,招标办公室主任由机电商会有关分会秘书处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招标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定招标工作方案;

  (二)审定、发布招标工作的各项规定、通告、公告;

  (三)根据招标商品的出口情况和国际市场需求,确定出口招标的市场范围和招标总量;

  (四)负责开标、评标工作,审定招标办公室对投标材料的初审意见,确定中标单位及中标数量,公布中标结果;

  (五)审批中标数量的转受让事宜;

  (六)领导招标办公室工作,研究解决出口招标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招标办公室的职责:

  (一)调查研究招标商品市场情况,拟定招标工作方案、会议纪要、公告等文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二)印制、发放招标商品的各类文件、材料;

  (三)负责开标、评标的准备工作,对投标企业资格进行初审;

  (四)根据海关统计数据确定投标企业出口业绩,计算投标企业中标数量,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五)监督、检查中标企业对中标数量的使用和对招标规定的执行;

  (六)办理中标数量的转受让事宜;

  (七)招标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招标事务。

最新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全文2

  第八条 每次招标前二十个工作日,招标委员会在《国际商报》等媒体上公告招标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参加投标的企业必须具备的资格: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二)具有外贸出口经营资格;

  (三)机电商会会员或外资协会会员。

  第十条 各投标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出口能力和产品规格进行投标,投标价格不得低于同行业协议价。

  第十一条 参加投标的企业须按照招标公告的规定填报投标材料。

  第十二条 每家企业限投标书一份,投标材料须密封,并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截标日前送达招标办公室。

  投标材料包括:

  (一)投标申请书;

  (二)投标保证书;

  (三)机电商会会员或外资协会会员证明(复印件);

  (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对外贸易企业审定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复印件);

  (七)招标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招标办公室收到投标材料后应立即登记封存。

最新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全文3

  第十九条 中标数量可以进行转受让,但必须通过招标办公室办理有关转受让手续,同时受让企业应具有投标资格。招标办公室向受让企业发放《受让通知书》,并抄送当地发证机关。

  第二十条 企业取得《中标登记手册》后,到外经贸部授权的当地发证机关领取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发放出口许可证的依据是:

  (一)外经贸部以文件形式下发给各发证机关的中标结果或招标办公室发放的《受让通知书》;

  (二)招标委员会发放的《中标登记手册》;

  (三)中标企业的有效出口合同。

  第二十一条 中标企业须在招标当年9月30日前向招标办公室申报登记使用不完的中标数量,并于当年11月15日前交回。企业申报登记或交回的中标数量可用于转受让。

  中标企业被没收和被扣减的中标数量可用于当年转受让。


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全文3篇(扩展3)

——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1

  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

  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个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4、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劳动者符合法定解除、终止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6、《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开始劳动时计算。劳动者因组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流动,或者因业务划转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其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7、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不合并计算为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与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28、厂长、经理是由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上级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党委*、工会*等党群专职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与上级部门聘任机关签订劳动合同。对由国家有关组织行政部门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9、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指事业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初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30、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双方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继续履行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3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一)至(四)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顺延后,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此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签订。

  3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的“连续”是指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

  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季节性、临时性、阶段性的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同一岗位不能再连续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的劳动合同作为计算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一次。

  35、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的,自动续延视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6、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职工的,视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7、《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中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8、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劳动报酬,可以是具体的数额,也可以是双方认可的薪酬制度。

  3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岗位合同是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于劳动合同的期限。

  40、《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内容不具备必备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补充完善。对协商不一致的条款,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1、劳动者的住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4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个月、一年、三年;“不满一年”、“不满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六个月以上”包含六个月。

  43、劳动者使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建议请示人大法工委)。

  44、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无论岗位是否变更,劳动合同是否续签,或者终止一段时间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45、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约定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不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可以通过协议进行协定。

  46、《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或一年内累计为劳动者提供了超出企业年*均工资50%的费用的经费,“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认定依据为有货币支付凭证的培训单据,以及脱产培训期支付的工资和差旅费等。

  47、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提供过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仍应按照服务期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8、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未协商变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

  49、《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0、厂家的"促销员在租贸商场的柜台工作的,促销员应与厂家签订劳动合同,商场对厂家侵害促销员合法权益的情况承担连带责任。


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全文3篇(扩展4)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全文3篇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全文1

  第三十五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驾驶人员执业行为和企业管理驾驶人员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高速列车驾驶人员和企业应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六条 驾驶人员和企业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材料。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驾驶人员取得驾驶证应当具备条件的保持情况;

  (二)企业建立健全驾驶人员管理制度情况;

  (三)企业对驾驶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以及对聘用的驾驶人员的岗前培训情况。

  国家铁路局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驾驶人员和企业作出整改决定并通知企业。企业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在6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铁路局提出复查申请。

  第三十七条 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对驾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不得干扰驾驶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非法扣留驾驶证。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的考试科目成绩无效,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驾驶证: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取得驾驶证的;

  (二)以欺骗、贿赂、倒卖、租借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本条第(二)项原因撤销驾驶证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驾驶证。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驾驶证:

  (一)驾驶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持证人不能继续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包括持证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退休、限制行为能力影响驾驶的、吸食或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等;

  (三)持证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发现本单位驾驶人员有符合撤销、注销驾驶证情形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汇总后按季度报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审核,由国家铁路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聘用驾驶人员的情况汇总书面报告所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汇总后报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格式见附件8、附件9)。

  第四十四条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和监督检查等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全文3篇(扩展5)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3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1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全文3篇(扩展6)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菁选3篇)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1

  第一条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特定规则,是指经*批准的彩票游戏规则。

  条例第二条所称凭证,是指证明彩票销售与购买关系成立的专门凭据,应当记载彩票游戏名称,购买数量和金额,数字、符号或者图案,开奖和兑奖等相关信息。

  第三条 *负责全国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彩票监督管理制度和政策;

  (二)监督管理全国彩票市场以及彩票的发行和销售活动,监督彩票资金的解缴和使用;

  (三)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建议;

  (四)审批彩票品种的开设、停止和有关审批事项的变更;

  (五)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标准;

  (六)审批彩票发行机构财务收支计划,监督彩票发行机构财务管理活动;

  (七)审批彩票发行机构的彩票销毁方案。

  第四条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二)设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机构;

  (三)制定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地方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审核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品种的开设、停止和有关审批事项的变更;

  (五)监督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机构的彩票销毁工作;

  (六)制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代销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条 省级*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审核本行政区域的彩票销售实施方案;

  (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彩票市场以及彩票的销售活动,监督本行政区域彩票资金的解缴和使用;

  (三)会同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四)审批彩票销售机构财务收支计划,监督彩票销售机构财务管理活动。

  第六条 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设立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机构;

  (二)批准建立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网络;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省以下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彩票代销者的代销行为。

  第七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非法彩票,是指违反条例规定以任何方式发行、销售以下形式的彩票:

  (一)未经*特许,擅自发行、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其他彩票;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擅自发行、销售的境外彩票;

  (三)未经*批准,擅自发行、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品种和彩票游戏;

  (四)未经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委托,擅自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

  县级以上*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以及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非法彩票,维护彩票市场秩序。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

  第八条 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按照统一发行、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原则,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和组织销售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销售的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等;

  (二)建立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销售系统、市场调控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

  (三)组织彩票品种的研发,申请开设、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管理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系统数据、资金归集结算、设备和技术服务、销售渠道和场所规划、印制和物流、开奖兑奖、彩票销毁;

  (五)负责组织管理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形象建设、彩票代销、营销宣传、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九条 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在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

  (二)向彩票发行机构提出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建议;

  (三)向同级*门提出本行政区域彩票销售实施方案,经审核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系统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五)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系统数据管理、资金归集结算、销售渠道和场所规划、物流管理、开奖兑奖;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形象建设、彩票代销、营销宣传、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网络,由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提出方案,分别报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建立。

  第十一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彩票品种,是指按照彩票游戏机理和特征划分的彩票类型,包括乐透型、数字型、竞猜型、传统型、即开型、视频型、基诺型等。

  条例第七条所称开设,是指在已发行销售的彩票品种之外,增加新的品种。

  条例第七条所称变更,是指在已发行销售的彩票品种之内,对彩票游戏规则、发行方式、发行范围等事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彩票品种,或者申请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涉及对技术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检测。

  第十三条 对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彩票品种的审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彩票发行机构将拟开设彩票品种的申请材料报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审核;

  (二)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彩票发行机构向*提交申请材料;

  (三)*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见书;

  (四)受理申请后,*通过专家评审、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社会意见;

  (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根据条例、有关彩票管理的制度规定以及社会意见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应当向*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具体内容,包括对彩票游戏规则、发行方式、发行范围等的具体调整方案;

  (三)对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市场分析报告;

  (四)*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对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审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彩票发行机构将拟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报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审核;

  (二)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彩票发行机构向*提交申请材料;

  (三)*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见书;

  (四)*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根据条例、有关彩票管理的制度规定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六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彩票游戏,应当向*报送拟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彩票游戏上市以来的销售情况、奖池和调节基金余额、停止发行销售的理由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对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彩票游戏的审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彩票发行机构将拟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彩票游戏的申请材料报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审核;

  (二)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彩票发行机构向*提交申请材料;

  (三)*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见书;

  (四)*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条例、有关彩票管理的制度规定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八条 彩票销售机构认为本行政区域内需要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彩票游戏、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经省级*门提出意见后可以向彩票发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建议。

  第十九条 经批准开设彩票品种或者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制定销售实施方案,报同级*门审核同意后组织上市销售。

  第二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开展派奖活动,由负责管理彩票游戏奖池的彩票发行机构或者彩票销售机构向同级*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三条所称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根据彩票发行销售业务的专业性、市场性特点和彩票市场发展需要,分为专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与通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

  专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包括: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彩票开奖设备和服务,彩票发行销售信息技术系统的开发、集成、测试、运营及维护,彩票印制、仓储和运输,彩票营销策划和广告宣传,以及彩票技术和管理咨询等。

  通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打印机、复印机等通用硬件产品,数据库系统、软件工具等商业软件产品,以及工程建设等。

  第二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采购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依照*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以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经同级*门批准,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采购专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或者**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彩票代销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有与从事彩票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满*票销售需要的场所;

  (四)近五年内无刑事处罚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五)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向社会征召彩票代销者和设置彩票销售场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公开公正,规范透明;

  (三)从优选择,兼顾公益。

  第二十五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根据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与彩票代销者签订彩票代销合同。彩票代销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合同订立时间、地点、生效时间和有效期限;

  (三)委托方与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彩票销售场所的设立、迁移、暂停销售、撤销;

  (五)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提供与管理;

  (六)彩票资金的结算,以及销售费用、押金或者保证金的管理;

  (七)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和兑奖的约定;

  (八)监督和违约责任;

  (九)其他内容。

  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彩票管理政策,严格履行彩票代销合同。

  第二十六条 签订彩票代销合同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向彩票代销者发放彩票代销证。福利彩票代销证、体育彩票代销证的格式分别由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制定。

  彩票代销证应当置于彩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

  彩票代销证是彩票代销者代理销售彩票的合法资格证明,不得转借、出租、出售。

  第二十七条 彩票代销证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彩票代销证编号;

  (二)彩票代销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彩票销售场所地址;

  (四)彩票代销证的有效期限;

  (五)彩票发行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对从事彩票代销业务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二十九条 纸质即开型彩票的废票、尾票,应当定期销毁。

  销毁彩票应当采用粉碎、打浆等方式。

  第三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销毁纸质即开型彩票的废票、尾票的,应当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拟销毁彩票的名称、面值、数量、金额,以及销毁时间、地点、方式等材料。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自*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分别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的监督下销毁彩票,并于销毁后20个工作日内向*报送销毁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在难以判断彩票购买者或者兑奖者是否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彩票购买者或者兑奖者出示能够证明其年龄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二条 彩票市场实行休市制度。休市期间,停止彩票的销售、开奖和兑奖。休市的彩票品种和具体时间由*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各彩票品种的销售量、中奖金额、奖池资金余额、调节基金余额等情况。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3

  第四十六条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彩票资金,是指彩票销售实现后取得的资金,包括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彩票资金构成比例,是指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占彩票资金的比重。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彩票资金的具体构成比例,是指在彩票游戏规则中规定的,按照彩票销售额计提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的具体比例。

  第四十七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开设彩票资金专用账户,包括彩票资金归集结算账户、彩票投注设备押金或者保证金账户。

  第四十八条 彩票奖金应当按照彩票游戏规则的规定支付给彩票中奖者。

  彩票游戏单注奖金的最高限额,由*根据彩票市场发展情况在彩票游戏规则中规定。

  第四十九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彩票游戏规则的规定设置奖池和调节基金。奖池和调节基金应当按照彩票游戏规则的规定分别核算和使用。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设置一般调节基金。彩票游戏经批准停止销售后的奖池和调节基金结余,转入一般调节基金。

  第五十条 经同级*门审核批准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开展彩票游戏派奖活动所需资金,可以从该彩票游戏的调节基金或者一般调节基金中支出。

  不得使用奖池资金、业务费开展派奖活动。

  第五十一条 条例第三十二条所称业务费,是指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按照彩票销售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彩票发行销售活动的经费。

  第五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提取比例,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彩票市场发展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民政部门或者体育行政部门商同级*门核定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按月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彩票代销者的销售费用,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与彩票代销者按照彩票代销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

  第五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根据彩票市场发展情况和发行销售业务需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报同级*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和省级*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根据其业务开支需要和业务费缴纳情况及时拨付资金。

  未拨付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于弥补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收支差额,不得用于*衡财政一般预算或者其他支出。

  第五十五条 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实行省级集中统一管理,由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按照省级*门审核批准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分别统筹安排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工作。

  第五十六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在业务费中提取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彩票兑奖周转金。

  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因彩票市场变化或者不可抗力事件等造成的彩票发行销售损失支出。彩票兑奖周转金专项用于向彩票中奖者兑付奖金的周转支出。

  第五十七条 彩票公益金按照*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用于*衡财政一般预算。

  第五十八条 彩票公益金按照*批准的分配政策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由彩票销售机构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

  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就地征收;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省级*门负责征收。

  第五十九条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由彩票销售机构结算归集后上缴省级财政,全部留归地方使用。

  第六十条 中央和省级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会同同级*门制定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或者发布消息,依法接受*门、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

  第六十一条 *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全国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省级*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中央和地方各级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和执行情况等。


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全文3篇(扩展7)

——最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菁选3篇)

最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1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最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面图和卫生设施*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最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3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全文3篇(扩展8)

——最新广东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菁选3篇)

最新广东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1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有协助工伤调查和提供证据的义务。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最新广东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医疗终结期的确认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医疗终结期需要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批准。

  第十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主行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

  劳动能力鉴定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以及工伤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确认、工伤复发确认、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伤康复确认等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或者五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医疗卫生专家库的设置办法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也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最新广东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3

  第四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四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衡的原则筹集。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四十六条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级以上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建立储备金,市级统筹按照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建立储备金,其中,市级储备金留存百分之十,向省级储备金上解百分之五。

  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职业康复、伤残人员异地安置和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

  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省级储备金调剂、地级以上市人民*财政垫付。

  第四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按照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全部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第四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项目:

  (一)工伤保险待遇;

  (二)职业康复费用;

  (三)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

  (四)工伤预防费。

  前款第二项按照不超过上年度结存的工伤保险基金三分之一的比例,第三项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百分之二的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九月提出下年度的用款支出计划,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门审核同意后,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下年度据实列支。

  在保证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储备金足额留存和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费用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百分之五的比例,提取工伤预防费。提取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于每年九月提出下年度的用款支出计划,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门审核同意后,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支出预算,下年度据实列支。

  工伤预防费、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作为专项经费管理使用,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全文3篇(扩展9)

——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 (菁华1篇)

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1

概 述

编制目的

为全面落实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的规定,提升施工安全管理水*,保障作业人员和设备财产安全,指导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全过程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编制依据

⑴《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

定(试行)》(国家电网基建[]403号)及配套图册。

⑵《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工[]168号)

⑶《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 500

)

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

气部分)(试行)(年3月)

⑸《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93)

⑹《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 )

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

⑻《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

⑼《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50194-93)

⑽《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

……

工程简介

1)、本工程为江苏省电力公司泰州兴化供电公司110kV 戴南变电所,位于兴化市戴南镇,所内占地面积为__ ㎡(合 亩),总建筑面积为__ ㎡。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安全方针

贯彻执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全面推行110KV戴南变电所土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作业环境水*,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倡导绿色工程。

、安全目标

(1)确保“六个不发生”

u__控制轻伤事故,杜绝人身重伤和死亡事故;

u__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u__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u__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u__环境影响最小化,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事故;

u__不发生因基建原因造成的电网事故 。

(2)努力做到“六化”

u__安全管理制度化;

u__安全设施标准化;

u__现场布置条理化;

u__机料摆放定置化;

u__作业行为规范化;

u__环境协调和谐化。

安全文明施工组织机构及职责

组织机构

提要:要求安全文明管理组织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落实

到人,以切实加强过程控制,可通过网络图表示。

示例:某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图(根据项目实

际绘制)

保证和监督体系

根据谁负责生产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建立由项目经理挂帅,公司安全

部门检查督促,有专职安全管理员和主要工种的工长或班组长兼职安

全员组成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详见安全管理网络图。

安 全 管 理 网 络

__

工作职责

一、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的特点及施工生产全过程,组织制定本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作为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在组织项目工程管理体系时,根据本项目工程特点,在施面积和参

与生产的人员数量,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本项目工程专职安全专业监督管理人员,支持、指导安全专业监督管理人员工作,不得干扰或阻挠安全专业监督管理人员行使职权。

⑶在组织项目工程施工前,必须明确各专业管理部门和关键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实施考核,项目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要与经济效益挂钩。

(4)健全完善用工管理制度,适时对组织施工生产人员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变换工种以及工伤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教育不少于24学时,并保证施工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

(5)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监督项目工程中安全技术交底和设施设备验收制度的实行。

(6)领导组织本项目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消除事故隐患,对上级安全生产检查中提出的事故隐患和管理存在有问题,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予以解决,并按时将解决情况向上级反馈。

(7)领导组织本项目文明施工管理,贯彻落实江苏省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标准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工作规定。

(8)本项目发生伤亡事故时,必须做到迅速抢救伤员,妥善保护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认真落实防范措施。

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主持项目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作为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负技术管理责任。

(2)参加或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保证其可行性和针对性,随时检查、监督、落实。

⑶主持制定技术措施计划和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及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4)项目工程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时要及时上报,经上级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要组织操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监督。

(5)主持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验收工作,并做出结论性意见,严格控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投入使用。

(6)参加本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消除隐患,配合参加伤亡事故和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三、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宣传贯彻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协助领导组织本工程安全生产活动,宣传安全生产法规,提高全体施工生产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⑶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中,遇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时,有权制止违章,停止施工作业,或勒令违章人员撤出施工区域。遇有重大险情时,有权指挥危险区域内的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4)有权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5)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会审,对其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签属意见,由编制人负责修改,并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对各分项工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对各班组进行安全事项进行交底,由工长,组长对安全技术交底签字。

(6)参加生产例会,掌握施工生产信息,预防、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提出防范建议。

(7)参加各种脚手架的安装验收,及时发现问题。监督有关部门和人员落实解决。

(8)审核鉴定专控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使用情况。

(9)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进行事故统计、分析,按规定及时上报,对伤亡事故和未遂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四、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经常组织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督促班组人员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不断提高自保能力。

⑶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做好班前讲话,不违章指挥,冒险蛮干。

(4)经常检查班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有关领导。

(5)认真做好新工人的岗位教育。

(6)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五、生产工人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劝阻他人不违章操作。

(2)要根据工艺条件和要求精心操作,各种生产记录要正确、清楚、可靠。

⑶班前、班后要对所使用的工具、设备、作业环境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并对工具、设备正确的使用和操作,保持作业现场整洁,爱护和正确使用好安全防护用具。

(4)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技术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发生事故要立即报告班组长或安全员,保护现场,向调查人员如实介绍情况。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措施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1)安全教育内容

①安全技能教育

a、本岗位使用的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构造、性能、作用、实际操作技能。

b、处理意外事故能力和紧急自救、互救技能。

c、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技能。

②安全知识教育

a、本公司一般生产技术知识。

b、一般安全技术知识。

c、专业安全技术知识。

③安全法规教育

a、*生产法律.

b、行业安全生产法规.

c、企业安全生产规章.

④安全思想教育

a、思想教育

b、纪律教育

(2)安全教育的方法:

①新职工三级安全教育

新职工(包括临时工、实习生)都必须进行公司、工地和班组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准许进入生产岗位。

②特殊工种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规定:电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等特种作业。这些工种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③经常性安全教育

经常性安全教育采用多种多样形式进行。如:安全日、安全周、安全

月、百日无事故活动、安全生产学习班、看录像、图片展等形式,力求生动活泼。

④转岗及复工安全教育

⑤职业健康教育

⑥工人应知应会考核

⑶安全教育的实施

①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经常性安全教育、换岗及复工安全教育、应知应会教育、职业健康教育)由项目经理、安全员、劳资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②从业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按根据专业工种不同按公司的规定的内容进行。

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的安全培训,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

④未经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任何单位不得安排从事本岗位工作。

⑤教育培训时间:

a、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

b、特殊工种教育时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用脱产或半脱产的方式进行。

c、经常性安全教育时间,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如:黑板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会议、安全月、节假日特殊时期。

d、职业健康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

、安全检查制度

(1)项目部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分为日检查、周检查、月检查。

①日检查:项目安全员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填写日检表。

②周检查:每周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本项目文明施工各相关人员参加,对现场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填写《不符合纠正通知单》。

③月检查:每半月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本项目文明施工各相关人员参加,对现场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填写《施工现场检查评分纪录表》及《不符合纠正通知单》。

(2)专业性检查:由项目经理组织专业人员,对现场进行安全防护、用电安全、机械安全、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填写《不符合纠正通知单》。

⑶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

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经理部各科室及相关人员参加。具体内容如下: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填写《不符合纠正通知单》。

(4)特殊性检查由各级领导带队相关部门参加,在如五一节等特殊节假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消防等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填写《不符合纠正通知单》。

、现场消防安全保卫管理措施及安全用电制度

(1)总则:

①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及消防工作统一由项目经理总负责,项目经理应确定工地安全员主管现场的安保消防工作。

②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应及时与业主联系相关事宜,做好现场需要协调的有关工作。

③项目经理应根据工程规模,配置相应的保卫及消防设备器材。

④项目部负责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安全保卫及消防知识的教育,每周不少于半小时。

⑤如果发生各类事故,要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部门,并保护好现场,配合*机关开展工作。

__

(2)模板堆场防火须知

①木料堆场严禁吸烟。

②木料堆场严禁动用明火。

③木料堆场、制作场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物品。

④下班前必须将木屑、零星木块等清除干净。

⑤下班时必须切断电源。__

⑥必须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⑶仓库防火管理措施

①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单独设置仓库存放,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②各种材料应分类分规格存放整齐。

③仓库管理人员离库时,应随时关窗、断电、锁门。

④提货单、凭证、印章有专人保管,已发货的单据应当场盖注销章。

⑤仓库内严禁用碘钨灯取暖,不准私烧火炉、电炉。严禁火种进入。

⑥仓库通道禁止堆放障碍物,保持消防道路畅通。

⑦按标准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大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⑧仓库内严禁吸烟和带有火种的人进入。仓库附近动火须经审批。

(4)施工现场防火措施

①编制的施工总*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尽量采用难燃性建筑材料,减低施工现场的火灾荷载。

②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等区域,设立明显的标志,并配置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③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加强值班巡逻。

④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⑤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要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⑥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距离不得少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m。

⑦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⑧严禁在屋顶用明火熔化柏油。

(5)禁火区域划分及审批规定

①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a、禁火区域内;

b、各种受压设备;

c、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d、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③一级动火作业由施工员负责填写动火申请表,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④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a、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b、小型油箱等容器;

c、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⑤二级动火作业由施工员填写动火申请表,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本项目部安全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⑥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⑦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安全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6)灭火器材配备措施

①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一般临时设施区配备黄砂池,每100m2配备两只10L灭火机。

②临时木工间每25m2应配置一只灭火机;危险品仓库应配备灭火机。

(7)焊、割作业“十不烧”规定

①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②凡属

一、

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③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④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⑥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⑧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作业。

⑨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作业。

(8)保卫工作

①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都要佩带出入证。安保人员佩带值勤标志。重点工程要实行区域划分的胸卡管理制度。

②项目部负责人及安全员要及时了解现场人员的思想动态,对可能发生的矛盾进行分析化解工作,必要时报公司领导,以防事态扩大。

③严禁赌博、酗酒和打架斗殴,。

④做好成品保护工作,防止被盗,破坏等事故的发生。

⑤对重点项目,应加强要害部门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人重点管理。

(9)安全用电工作

①专业电工负责现场所有用电工作。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在现场施工证件随时放在身上。

②施工现场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临时用电必须安装

过载保护装置,电闸箱内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存有易燃、可燃材料的库房、木加工场所及防水作业场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热强光源灯具。

③各级分电箱、用电箱必须安全可靠,箱门及关闭严实并上锁,箱体上应贴有责任人和联系方式,严禁采购,使用不合格产品。

④电动工具必须保证技术状态良好,严禁有漏电现象的机具参与作业。配电箱门与箱体有良好的连接,箱体应与保护接地线(PE)可靠连接,并就近接地,以提高接地可靠性。配电箱接地处就在有明显接地标记,接地体埋深不小于米。严禁违章使用机具。

⑤作业区内用电电压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电线、电缆不准随意乱架。

⑥电焊工作业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不得徒手操作。

⑦打孔剔槽作业时,必须清楚作业面内有无电线、电缆等预埋管线,防止破线触电事故的发生。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为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制度如下。

__

(1)项目工程施工时必须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对易发生急性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的作业场所,项目部需配备相应的急救设备、设施、药品,应制定专项施工措施及应急预案。

__

(2)对施工现场易产生粉尘、焊接弧光、噪声、苯类等有害因素,加强监测管理,配备齐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需加强对个人防护,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教育,合理安排员工休息,注意营养,增强机体对有害物质的抵抗能力,防止有害物质进人体内。

__

⑶在本工程的各项生产活动中,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的职业健康安全卫生制度,防止发生意外事故。要将各项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措施落实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

、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为强化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本项目规定,凡进入本项目的各种机械,必须由项目部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为此特别拟定管理规定:

(1)进入现场的各种机械,必须是技术性能可靠,安全装置可靠齐全,各种手续、标牌、使用说明书,安全操作规程等齐备,机械设备统一编号。

(2)现场机械布置摆放,必须按项目要求摆放,不得随意摆放,设备安装完成后,必须经过工程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资料报项目部备案。

__

⑶必须实际定机定员,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掌握机械安全使用性能。

__

(4)定期检查保养维修设备并有详细记录,不得出现因修理不及时影响项目正常施工。

(5)项目部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隐患限期整改落实到人。

(6)不得使用带病和报停机械设备。

(7)各种机械设备使用,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去做,不得违章使用。

(8)进入机修加工棚必须戴好安全帽。

(9)使用机械前必须认真检查各部位和电动机的安装是否符合安全规程,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使用前必须经过试运转,合格后方准作业。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为对各类施工设备进行有效的管理,确保技术性能良好、安全使

用,保证施工质量和满足工程进度要求,施工生产设备安全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__

(1)进场设备验收

①进入施工现场的生产设备,由项目部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试运行情况、随机附(备)件、工具、外观质量、合格证明、技术资料、保修书、认为供应方应提供的其它资料等。

②设备经项目技术人员初步验收,对不合格的产品可向供应方提出退货或更换、对确认为合格的产品必须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复验,新购置的产品设备经复验合格后需办理设备交接手续,有关参验人员需做好交接验收签证记录,并保存。

③验收合格产品设备应及时登记入册并建立设备台帐。

(2)使用安装

①设备使用由项目安全员和机械员具体负责监管,实行定人定机定岗,严格按机械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做好技术安全交底,明确职责。

②设备安装前必须报项目部审查,安全科应认真核查,安装单位的资质、安装上岗人员的资格、装拆专项方案,合同签订和安装位置是否与施工组织设计相吻合。

③设备安装后需经项目部安全员验收,验收合格后,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复验,大型机械设备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验收,严禁未验收先使用。

④安装单位必须提供安装过程的相关资料,项目部根据相关资料,验收记录,检测报告,记入安全台帐。

__

⑶维修保养和运行管理

①对机械设备做到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计划与保养相结合,并对设备维修保养做好记录。

②机械设备运行每班必须进行交接班手续,交班者在交班前应清洁、整理工作场地、随机维修工具、运行记录等。接班者应检查机械是否正常及交班前工作是否完毕,然后接班。

③项目部的大型设备应建立随机档案,包括合格证明、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机械交接记录、运行状况记录、运行工时记录及维修、保养记录等,由项目部保存。

__ ④每班的设备操作人员应按设备实际运行时间作为设备运行工时及运行状况记录,累计的运行工时作为设备保养的依据。

、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1)由公司工程管理部会同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每月定期对各项目部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安全事故隐患的来源。

(2)召开安全生产现场会议,分析、确定安全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如工序管理不当,技术交底不明确,施工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能力,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生产人员缺少相应的培训,施工管理不到位,自检互检工作不到位,责任分工不明确,责任心不强等。

⑶根据上述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4)整改后必须进行跟踪检查,直到彻底消除隐患为止,并记录采取纠正措施的结果。

(5)评价确保重大事故隐患不在发生的需求,利于不断改进。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1、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

2、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接地与防雷措施

1、施工现场的所有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必须用专用接地线连接,防雷接地的电气设备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以保证接地电阻值达到要求。

2、现场埋地电缆与设备连接时严格按要求接线。

3、施工现场内井字架、脚手架等必须按规定做防雷接地,防雷接地采用-40_4镀锌扁钢与大楼接地体相连。

、雨季防汛控制措施

__

(1)提前做好防汛工作,准备好充足的防汛物资;

(2)与相关单位随时联络,掌握好天气情况;

__

⑶汛期到来,合理安排现场施工。

(4)各种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闸箱的防雨措施要落实,电气设备应放在较高的干燥处。

(5)雨量过大时,停止高空作业及危险作业。

(6)施工现场必须做好排水,基坑内的积水应及时抽出。

(7)要检查现场电气设备的接地保护措施是否牢靠;漏电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各种电线绝缘接头是否良好。

(8)大雨后,要认真检查脚手架、井架的地基。如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加固措施。

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1)凡有下述违规行为之一的职工,给予50元~100元的罚款。

①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或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安

全生产要求的;

②高空作业往下投掷任何物体,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做好个人防护工作,违反劳动纪律的;

③未经许可从事非本人所属工作或站立、通过、登上不安全的场所的;

④违章作业或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要求而又不听劝阻的;现场机电设备缺防护装置,临时用电不条例安全技术要求的;

⑤在禁止烟火的地方抽烟,无动火证动火的;

⑥不走正式通道,翻爬护栏、脚手架等防护设施的;

⑦使用有缺陷的工具或者工具、吊索器具机械装置选择不当或擅自拆除脚手脚架以及安全装置,使安全装置及标志失效的;

⑧不按规定使用机电设备或乱接、乱拉电线的;

⑨酒后上班或身体不适合勉强从事高处作业的;

⑩进行焊割作业时违反防火、防爆有关规定的。

(2)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①多次违章,屡教不改;

②管理人员工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生产、放任管理和安全检查,不按规章办理,违章指挥者;

③工长、组长对安全人员提出的隐患未按时整改者;

④没有给工人创造作业条件,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者;

⑤对工种作业范围的环境、设施、设备存在的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做好防护的;

⑥违章指挥,让无证人员上岗的;

⑦新工人入场未进行安全教育、考试而上岗操作者

现场总*面布置

、布置原则

(1)施工总*面本着紧凑合理和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布置。

__

(2)各项施工设施要满足方便生产、有利于安全防火、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要求。

⑶现场只设办公区和生产性用房,不设生活区。

(4)注意环境保护,施工污水及垃圾的处理要符合当地环保要求。

(5)现场*面布置要有利于现场文明、安全保卫。

(6)堆料场合理布置,减少二次转运,尽量避免占用未施工的建、构筑物位置。

、总体布局要求

(1)视觉形象:通过施工总*面布置,使安全设施、标志、标识牌达到现场视觉形象统

一、整洁、醒目、美观的整体效果。

(2)模块化管理:现场施工总*面应按实际功能划分为各个功能模块,分为办公区、施工区、设备材料堆放区。各模块区主要由现场环形混凝土道路、钢管栏杆等分隔而成。

⑶定置化管理:规划、绘制施工*面定置图,机料堆放实现定置化。

、临时设施布置

本工程施工用场地相对狭小,对施工总*面布置要求较高。现场采用

封闭式围护,在东、南,西采用2m高彩钢板进行围护,北面用240厚砖砌围护,高

,并进行粉刷,刷涂料。

办公区、厕所、配电房位置在北侧和东北侧,采用蓝色彩钢板搭设,现场主要半成品材料加工区布置靠近主控楼北侧变电所永久性围墙外,分别为砂石堆场和木工加工区;变电所永久性围墙西侧与场地外道路之间的狭长地块,做为钢筋加工区和钢筋堆场,所外南面场地为土方堆场,所外东面狭长为各种周转材料临时堆场;砂浆和少量零星混凝土现场自拌区布置在变电所东北侧空地上;出入口处设置警卫室,库房和水泥库房,采用砖砌,此处场低,地面先回土垫35cm厚夯实,然后上铺10cm碎石,上铺5cm厚1:

水泥砂浆压实抹光,墙面用20厚1:

水泥砂浆进行粉刷,并做涂料。施工区垂直运输设备采用一台JTJ-1井架,布置在主控楼东侧。

场地硬化部位北面为办公区至所内道路之间和钢筋加工区采用水泥砂浆硬化,由于之间场地较低,先回土垫35cm厚夯实,然后上铺10cm碎石,上铺5cm厚1:

水泥砂浆压实抹光,原材堆放区、砖堆放区、水电加工区和零时堆场采用垫土40cm厚,上铺10cm厚碎石夯实。业主办公室,监理办公室,会议室,施工单位办公室和水电办公室铺地砖。厕所铺防滑地砖。

详细布置参见附图《施工总*面布置设计图》。

、临时上下水

(1)本工程现场用水主要有施工用水和消防用水两部份。拟选用DN40镀锌钢管,能满足供水要求。

(2)为防止进出车辆污染市政道路,在车辆进出口设置冲洗位置。所有雨水、冲洗用水及混凝土养护用水经沉淀后,再排出场外。

、道路工程

(1)临时道路路基现作为施工道路,布置成环形,方便车辆进出。道路硬化采取分层两次浇筑措施,第一层120mm厚,第二层140mm厚。

、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和安全标牌、标识及其设置

一、装置型设施

(1)分类

①宣传告示类:含宣传栏、标语、彩旗、等。

②道路交通类:指示警示牌、限速标志、禁行标识等。

③区域围护类:含安全围栏、塑钢板等。

④废料垃圾回收类:含各类废品回收设施。

⑤标识类:含设备、材料、物品、场地标识、规程、规范、职责图表等。

二、大型标志牌

施工准备阶段在办公区北侧的临时围墙上设置“五牌一图”。

三、大门

根据规定的统一规格尺寸修筑变电所大门,大门由灯箱、围栏、警卫室等组成。

四、机具、工具房

①进入现场的机械设备、工器具、工具房、脚手管等,应经过整修、油漆,确保完好、整洁。

②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牌悬挂应醒目、规范。

③中、小型机具应保持清洁,表面油漆完好,并悬挂醒目、规范的操作规程标牌。

④中、小型机具在现场露天使用时,应有牢固且标准适用的防雨设施。

⑤工具房、集装箱(含电焊机集装箱)宜集中放置,且摆放整齐。

五、施工用电设施

现场施工用电采用架空线,沿围墙布线,

一、

二、三级配电箱和便携

式电源盘必须满足电气安全及相关技术要求,漏电保安器应定期试验,确保功能完好。

六、照明设施

施工作业区采用集中广式照明,局部照明采用移动立杆式灯架。

七、消防设施

__ 在现场大门口(警卫室和库房中间)布置1座消防架。在消防重点地点(木工加区,材料堆放处,周转材料区)布置消防箱。

所有消防器材要用合格证和在有效期使用范围内。

具体消防器布置见施工总*面图及水电消防总*面图。

八、其它设施

(1)氧气瓶、乙炔瓶现场搬运使用托架(小车);

(2)氧气瓶、乙炔瓶存放使用箱笼;

⑶卷扬机操作控制台宜使用组合式金属罩棚。

环境保护措施

一、防止粉尘污染措施

(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施工现场应采取覆盖、固化、

绿化、洒水等有效措施,做到不泥泞、不扬尘。施工现场的材料存放区、模板存放区等场地必须*整夯实。

(2)施工的建筑物全部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减少扬尘外泄。

⑶主体结构混凝土使用商品混凝土;现场自行拌制的零星混凝土,必须在搅拌设备上搭设搅拌棚封闭工作。

(4)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物应在库内保存或严密遮盖。将未使用完的并且可能产生粉尘的材料(如水泥)及时覆盖好或搬运回库房存放。

(5)建立洒水清扫制度,防止施工车辆出入将泥砂带出现场。

(6)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施工垃圾清运时应提前适量洒水,

并按规定及时清运。

(7)木工加工场产生的锯末屑做到一日一清,并装入袋中运送到指定地点堆放。

二、防止水污染措施

施工现场必须设清洗处、排水沟,废水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指定位置。

三、防止施工噪声污染措施

(1)施工现场遵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规定的降噪限植,制订降噪制度。

(2)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施工时间,减轻噪音扰民。

⑶ 加强职工思想教育,杜绝出现人为敲打、叫嚷、野蛮装卸等现象。

(4)电锯、搅拌机、空压机等强噪声机械必须安装在工作棚内,工作棚四周必须严密挡,并采取一定的措施。

__

(6)对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加强维修保养,加强润滑与保养等减少机械噪音。

四、现场排水措施

(1) 作好临时排水总体规划,防止场外水流入现场,场内水排不到场外。

(2) 本工程由于场地较低,为防止积水,将施工区域的位置垫高,用砌筑排水沟,排入指定位置。

⑶ 水泥库应保证有室外高基,防止水泥受潮浸湿。

(4)厕所及现场生活用水预埋排水管道,排入排水系统。


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全文3篇(扩展10)

——工贸油品调运公司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菁华1篇)

工贸油品调运公司招标管理实施细则1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招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保证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招标工作合法、有序、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z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纲要》、《zz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司招标管理办法》,结合油品调运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择企业实力、信誉、技术能力和价格合理的投标单位。

第三条 油品调运分公司招标工作实行统一制度、分权制衡、归口审查的原则。

(一)统一制度:统一招标制度,统一业务流程和工作程序,统一适用集团公司专家库、协作企业准入目录;

(二)分权制衡:将各层次、各阶段的职能划分职能小组,形成各部门相互协作、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

(三)归口审查:对招标项目中的有关内容,按业务性质,分别由相关专业部门审查。

第四条 招标工作要坚持科技创新优先、效率优先,节能环保优先、质量优先、性价比最优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工作实施“回避”制度。

(一)部门回避:招标部门不能负责项目实施活动,项目实施部门不能组织招标活动;

(二)人员回避: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和评标小组成员与投标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在招标活动中必须回避。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油品调运分公司成立招标领导小组。招标领导小组是招标责任和组织实施的主体,根据工作特点和业务需要,组织重大建安项目、设备及物资采购、承运商选择等项目招标。油品调运分公司招标领导构成如下:组长:z副组长:z、z成员:穆新刚、成瑞民、综合办公室、财务资产部、调度管理部、安全质监部部门负责人及纪检干事、工会小组组长。招标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分公司招标管理、商务谈判和物资采购,具体包括一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负责制定油品调运分公司招标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等;

(二)对项目的招标进行组织和协调,接受上级招标监督领导小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负责向上级单位汇报招标工作;

(四)完成公司交办的涉及招标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七条 油品调运分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企业发展部,负责招标管理工作的日常事物;询价组由财务资产部、调度管理部负责;技术质量组由安全质监部负责;法律事务组由企业发展部法律事物人员负责;监督组由党务纪检干事和公会小组组长负责。纪检人员对招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一)招标办职责是:

依据油品调运分公司招标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公司招标工作;

负责组织公司招标方案的编制及报审工作,按照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活动;督促落实相关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

3.建立公司招标管理信息和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处理公司招标工作中的有关事项,负责招标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询价组职责是:

负责制定部门相关招标项的价格询查制度,建立价格信息库;

对招标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提出建议;

3.完成招标标的物的市场价格查询,向企业发展部提供标的物的市场价格信息。

(三)技术质量组职责是:

负责对招标标的物的有关技术、质量、安全、环保执行标准的制定和审定;

检查落实对招标项目质量技术要求的执行情况。

(四)法律事务组职责是:负责对投标方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识别合作中的风险事项,提出专业的规避风险措施。

(五)监督组职责是:

对招标领导小组的工作范围、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进行全程监督、控制;

有权参与招标各环节的工作;

3.审查合同签订与招投标结果的一致性;

受理举报,并对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第三章 招标程序

第八条 招标申请

(一)项目实施单位(公司各职能部门)提交招标申请,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计划批准文件、规格、质量执行标准、技术要求、数量、建议价格及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潜在投标单位等;

(二)招标办在接到“招标申请”后,对招标项目进行市场价格咨询调研,了解市场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及有关信息;

(三)公司各归口管理部门对招标项目有关规格、技术、质量、安全、环保执行标准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提交招标办;

(四)招标办组织编制招标方案,按管理权限报工贸公司审批,并上报企业发展部;

(五)招标方案批准后,招标办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招标文件,由公司法律事务人员进行法律审核后发布;

(六)企业发展部对潜在投标单位考察、资质审核、评标专家的抽取进行监督;

(七)招标办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拒绝所有报名单位及资质情况单独登记,报名后的资料提交资格审查小组审核,并确定合格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

(八)招标办在招标活动结束后,将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技术协议副本交项目实施单位和法律事务部,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签订合同。

第九条 项目部门生产性物资采购招标需提前3个月报申请计划,并经公司调度管理部审核确认后报公司招标办;非生产性物资采购招标需提前2个月报申请计划。

第十条 招标前期准备和后期工作程序

(一)询价组对招标项目,进行市场价格咨询调研,了解市场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及有关信息,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其意见提交招标管理办公室;

(二)质量技术组对招标项目有关规格、技术、质量、安全、环保执行标准等方面进行审查,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提交招标管理办公室;

(三)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按照管理权限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在对潜在投标人考察、资质审核、评标专家的抽取时,各部门应相互监督;

(五)招标办在招标活动结束后,将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技术协议副本交项目实施单位和法律事务部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在协作单位目录中选择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工作。招标代理机构在委托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代理招标的项目进行具体组织和服务。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该向委托方提交完整的招标资料。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十二条 招标的管理范围包括油品调运分公司的工程、承运商、设备、材料和服务全部招标项目。

(一)工程招标范围:包括新建、改扩建,大修与技改等项目的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与维修和其它各类土木工程的建设施工以及附带服务;

(二)设备、材料招标范围:包括设备、材料和进口物资等货物及大件运输等附带服务;

(三)服务招标范围:包括项目规划、勘测、设计、监理、评估等各类服务项目。

(四)承运商招标范围:包含所有油(气)承运商。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物资、生产消耗性材料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消耗性材料应当以年度或季度计划的需要量计算,原则上进行一次性招标);

(三)勘察、设计、监理,以及非生产物资采购等其它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

(一)、

(二)、

(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 万人民币以上的;

(五)公司认为需要招标的项目。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受自然地或环境限制的;

(二)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以选择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涉及*、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五)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招标节支相比,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第十五条 具备如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企业自投、自建、自用非公用、公益的设施,本企业施工队伍资质能满足要求;

(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单仍具备承保能力的;当年已进行招标的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在相关条件无变化的情况下,确需增加购置数量的;

(三)设计招标中,已建成项目需改、扩建或技术改造,由其它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四)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其它不适宜招标的;

(五)不可预见、非项目单位过失引起的紧急情况的。

(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紧急采购小批量生产性物资,经工贸公司招标领导小组集体决定的;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评标小组

(一)小组的组成及成员的产生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应在开标前由工贸公司招标办在集团公司评标专家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小组应有质量技术组、询价组人员参加。

3.专家库未建立之前,专家由生产、基建、供应、技术、设计以及相关专业部门推荐,报工贸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确定。

(二)评标小组职责

评标小组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领导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

评标小组负责按照项目招评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全部投标单位和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等进行综合评审,对招标文件的规范性进行审查,提出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招标项目不设资格预审小组的,负责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3.评标小组设负责人的,评标小组负责人由评标小组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八条 招标组织管理中,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招投标资格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领导小组成员,并主动回避:

(一)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三)曾因在招投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而受过处罚的。

第十九条 油品调运分公司在项目招标准备阶段,进行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和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第二十条 招标项目的评标小组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且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涉及招标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招标工作的监督招标小组应当按照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顺序进行全过程监督,具体按照下列步骤和内容实施:

(一)事前监督

是否按规定上报招标方案;

各职能小组是否按规定履行职责;

3.招标办是否采纳了各小组提交的意见;

对没有按程序进行的,予以纠正;

抽查询价的价格是否真实。

(二)事中监督

检查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程序组织运行操作的情况;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3.遵守和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

其他有关情况。

(三)事后监督

通过走访专家、未中标企业,了解本次招标有关情况;

对本次的招标工作进行总结。查找各个招标环节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或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并写出报告;

3.对出现的责任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四)招标小组监督招标工作每一环节,要记录每一环节的实施负责人和每一环节的结果,并由环节实施人签字确认。第五章 招标方案的编制和审批

第二十二条 招标办根据招标申请组织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立项批件、初步设计概算、招标规模、标段划分、招标项目组成员名单、邀请招标的拟邀请投标单位、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开标会议议程等;询价组调查的价格信息及拟定的最高限价,以及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的内容如下:

(一)招标项目的基本概况,资金来源的实际情况及项目的审批情况;对投标单位的资信、资质要求;

(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技术资料和规格、设计要求等;

(三)交货、峻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期限、质量等级要求;

(四)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五)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其送达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投标文件格式及投标有效期;

(六)开标时间、地点和评标依据、标准、程序、方法等;

(七)其它必要事项。第六章 招标

第二十四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实施

(一)采用公开招标的,由招标单位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集团公司网站发布。

(二)采用邀请方式招标的,由招标单位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资质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投标邀请书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或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对投标人的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采用邀请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原则上进行无标底招标,多次报价程序。编制的标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投标价是否合理的参考。

第二十六条 需要事先设立标底的,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经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与招标单位共同封标。所有接触标底的人员均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招标单位确定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招标单位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同时,也可以在投标书中,要求潜在的投标单位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会同招标领导小组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

第二十九条 招标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汇票、支票等方式。第七章 投标

第三十条 应当要求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办;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内容。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单位签收,不得开启。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应当拒收或原封退回。

第三十一条 投标书一般由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组成。

(一)技术标书包括以下内容:

投标单位概况及业绩介绍、有关投标的说明;

投标单位主要人员素质、技术装备、工艺技术水*、产品性强等和其执行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

3.施工组织方案,计划(交货期)工期保证措施,和技术保证、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控制措施;

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签定的技术协议中的主要技术参数,及其保证措施。

(二)商务标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商务报价及其构成和测算依据、说明;

商务合同中主要条款的认可及优惠条件的承诺和其它的必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八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管理办公室主持,邀请所有投标单位参加,评标小组全部成员出席。招标管理办公室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开标时,由招标小组成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价格和其它主要内容,并由投标单位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 评标方法有以下方式: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二)综合评估法;

(三)性价比法;

(四)法律、行政法规定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

(五)经评审如果评标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第三十六条 中标单位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中标: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低于成本价除外)。

第三十七条 评标小组按中标单位数量多2名推荐中标候选单位,并按得分多少标明排列顺序。每次评标活动截止后,评标小组应当在招标会议结束时向招标管理办公室提交评标报告。

第三十八条 中标单位由招标领导小组集体决定。

(一)凡集团公司批准招标方案的重大项目中标单位,由油品调运分公司招标单位领导小组研究,按计划中标单位数量多2 名提出拟选意见,报工贸公司审定。

(二)油品调运分公司批准招标方案的项目中标单位,由所属招标单位领导小组研究,按计划中标单位数量多2名提出拟选意见,报油品调运分公司审定。

(三)中标单位确定后,国内招标公示3-5 天,国际招标公示5-7 天;

(四)公示期间,如有投诉,监督小组予以调查处理;

(五)无投诉公示期满后,招标管理办公室在中标通知书上加盖印章,并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从发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之内,招标管理办公室应当督促项目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七)在招标文件要求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单位应当提交。

第三十九条 中标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能鉴订和履行合同的,视情节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油品调运分公司相关市场。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按废标处理:

(一)投标书未按规定密封、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法定授权委托人)签章;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三)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要求;

(四)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以法定代表授权本次招标项目投标委托书为准)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

(五)同一投标文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最终报价的;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报价,多数或全部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雷同的;

(六)投标单位资质与投标人资质不一致、资信文件不齐全,投标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受权委托人。

第四十一条 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次招标无效:

(一)投标人之间串通、哄抬标价的,或与招标方相关人员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

(二)投标单位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活动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

(三)投标文件与事实不符,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低于成本价投标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

(五)中标单位未按中标要求签订合同或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投标文件的;

(六)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

(七)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在招标活动中,参于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小组将建议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一)将应当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评标小组成员违反本办法,收受投标单位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评标小组成员或参于评标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单位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的,以及其它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四)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单位的潜在投标单位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它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五)在评标小组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以外,确定中标单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小组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单位的;

(六)招标管理办公室、相关业务部门违反本办法,怠于行使相应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它违反国家有关律的法规和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第十章 资料管理

第四十三条 招标活动的资料须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标准实施。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具体如下:

(一)询价组、质量技术组向招标管理办公室提交的书面意见,招标方案、招标文件;

(二)投标、开标签到表,投标单位技术(商务)标书、确认后的技术协议书、,各次报价文件,报价汇总表;

(三)评标记录、评标标准、评分比较一览表、评标汇总记录、每次价格谈判的记录、废标原因,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的纪要;

(四)中标通知书、所有有关招标的原始往来函件,招标小组记录;

(五)开标记录必须有投标代表和记录人的签字;

(六)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必须有评标小组成员的签字;

(七)其它需要归档的资料。第十一章 竞争性谈判

第四十四条 适用范围

(一)凡不符合招标条件的;

(二)经二次招标未成功的;

(三)单一来源的项目;

(四)只有两家投标潜在投标单位的。

第四十五条 操作及管理适用竞争性谈判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参照邀请招标规定程序审批后,采用商谈的方式组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方式分技术谈判和商务谈判。

(一)技术谈判由项目单位牵头,调度管理部和投标单位共同进行协商,签订技术协议;

(二)商务谈判按照资金量大小和分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竞争性谈判参照招标程序执行。投标单位要在报价单上明确项目名称、规模、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

第四十七条 招标管理办公室要做好“商谈记录” ,评委要在“商谈记录”上签字。双方代表对商谈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第四十八条 竞争性谈判结果的确认,按照标的金额大小,经相关程序审批后生效。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企业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工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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