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尽责合规免责清单(范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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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尽责合规免责清单(范文推荐)

2022年公司所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尽责合规免责清单3篇

【篇1】2022年公司所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尽责合规免责清单

2015年3月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动态

张功焰 任首钢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总经理职务试用

期一年)

徐 凝 不再担任首钢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职务

陈代华 任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张健华 任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

事、行长

王金山 不再担任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职务

赵及锋 任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

张建利 任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

司)党委常委,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

郭爱琴 任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纪委书记,不再

担任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王渝春 不再担任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纪委书记

职务

祝明京 任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不再担任

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委书记职务

杨建辉 任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常委、纪委书记

刘兴无 任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委书记

曾 群 任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委书记,

不再担任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职务

(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处提供)

【篇2】2022年公司所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尽责合规免责清单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 市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参照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的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并监管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和总经理同时纳入考核范围。

企业其他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市国资委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报酬与责任、义务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建立稳定的薪酬激励机制,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公开、公平,行为规范;

(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领导人员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由基薪和绩效年薪构成。中长期激励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五条 基薪是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的基本收入。基薪主要根据本市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加权计算,权数分别为0.2、0.3、0.5。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 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领导人员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考核级别,在基薪的0-3倍之间确定。具体计算方法根据《阳泉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确定。

第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组织配置的总经理及专职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其分配系数为1;
企业副职的分配系数应根据其责任和贡献,由企业在0.8-0.5之间加以确定。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

第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绩效年薪列入企业成本,根据市国资委确认的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实行延期兑现,由市国资委设专户统一管理。

第十条 延期兑现收入与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具体兑现方法根据《阳泉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确定。

第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
应由企业承担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年薪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薪酬方案报市国资委。其中:企业领导人员基薪的计算采用经市国资委核定的三项平均工资的加权数计算;
企业领导人员绩效年薪的计算采用市国资委确认的年度业绩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按规定程序对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薪酬方案进行审核,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批复。企业其他领导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由企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 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在子企业兼职,原则上不得享受子企业的收入。特殊情况需经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决定企业领导人员岗位发生变更的,按在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七条 未经市国资委同意(除国家另有规定),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企业领取除年度薪酬方案(已经市国资委审核)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十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应实行台账管理,其年度薪酬及符合国家规定或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收入,由企业按照其领导人员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十九条 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的企业,市国资委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企业领导人员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酌情扣减企业领导人员和相关领导人员的绩效年薪或延期兑现收入。

(三)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事件、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等,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有关规定酌情扣减企业领导人员的绩效年薪和延期兑现收入。

(四)对借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制度改革之机,违反有关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的,要追究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视情况扣减绩效年薪。

第二十条 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应加快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自身的情况,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同时,提高投入产出效果。

第五条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由社会公开选聘产生的总经理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水平,可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薪酬确定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方式确定。

第二十二条 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企业领导人员,市国资委将给予特别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篇3】2022年公司所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尽责合规免责清单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政府确定的,由县财政局和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和县国资办确定的其他负责人。

企业领导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县国资办和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职务消费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培训等费用支出。

第五条 县国资办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县委、县政府授权和机构职责,分别对监管(所属)企业的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对本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进行规范管理,并按照管理权限,对各级所出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将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和惩防体系建设内容。组织人事部门将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情况作为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与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审计部门将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情况纳入审计范围。

第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企业自我约束与指导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制度。企业为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日常管理的主体,县国资办、有关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进行监督管理。

(二)坚持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切实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通过完善制度,对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进行源头控制;
通过加强审批、预算管理、内外部监管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治理。

(三)坚持推进企业发展与厉行勤俭节约相结合,严格控制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水平。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标准原则上参照党政机关标准确定。对各种必要、合理的职务消费行为予以保障,同时严禁各种不必要、超标准的职务消费行为,杜绝铺张浪费,厉行节约,勤俭办企。

(四)坚持廉洁自律与监督管理相结合,全面构建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长效机制。企业领导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自我约束,做到廉洁自律。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构建职务消费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公务用车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管理是指对企业领导人员公务交通所使用机动车辆(以下筒称车辆)和费用的管理。

第九条 企业公务用车方式包括为企业领导人员提供公务用车和发放公务用车补贴两种方式。

企业为企业领导人员提供的公务用车,包括相对固定车辆和统一调度车辆。

企业没有为企业领导人员提供公务用车的,可以采取发放公务用车补贴的方式,保障企业领导人员公务交通的需要。

企业为企业领导人员提供公务用车的,不得同时以任何名目为企业领导人员发放公务用车补贴。企业为领导人员发放公务用车补贴的,不得同时为其提供公务用车。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体系中已包括公务用车补贴的,企业不得再为其提供公务用车或发放公务用车补贴。

第十条 企业为企业领导人员提供公务用车的,应当对车辆的配备、运行和处置进行管理。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 (租赁)和更新;
运行是指车辆的日常使用以及保养、维修;
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和变价出售等。

第十一条 企业为企业领导人员提供的公务用车数量不得超过企业领导人员的人数。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的排气量和购车价格标准,参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第十二条 企业不得超数量、超标准为企业领导人员提供公务用车,车辆购置后不得增加配置和内饰。

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严禁为企业领导人员购置、更新公务用车。

第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10年或行驶里程超过30万公里的,或根据有关规定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可以更新。新公务用车到位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新旧公务用车的交接工作。

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应当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若超过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在未达到更新或报废标准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的保养、 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采取年度限额或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等方式进行管理。对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采取年度限额管理的,节余部分不得发放给个人。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以降低保养和维修费用。保养和维修费用不得以货币化方式 发放给企业领导人员个人。

第十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经审批同意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企业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领导人员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加强自驾管理,不得发放自行驾驶公务用车补贴。

第十八条 企业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不得借改革之机增加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参照党政机关标准确定公务用车补贴标准。同时,不得超标准发放公务用车补贴,确保车改后公务用车费用支出下降。

第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退休或调离本企业的,企业不得再为其提供公务用车或发放公务用车补贴。

第二十条 企业不得采取向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调换、借用等方式为企业领导人员提供公务用车。

第二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第三章通信管理

第二十二条 通信管理是指对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务活动所发生的移动通信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移动通信费用管理方式包括年度限额范围内据实报销和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发放通信补贴等。企业应当结合生产经营实际,选择适当的方式对企业领导人员移动通信费用进行管理,不得同时采用报销和发放补贴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和通信市场资费等因素,合理确定企业领导人员通信补贴标准,并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发放。企业领导人员薪酬体系中包括通信补贴的,企业不得再为其报销通信费用或发放通信补贴。

第二十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得再承担其通信费用。

第四章 业务招待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业务招待管理是指对企业领导人员因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和费用的管理。业务招待费用主要包括餐饮、接待、礼品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我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 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业务招待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招待管理。

企业应当本着节俭、合理、必需的原则,制订各类业务招待费用标准,明确业务招待活动的申请、审批、报销等流程。业务招待费用报销单应当明确业务招待事由、参加的企业领导人员、参加的人数后,方可报销。

负责业务招待费审批的企业领导人员本人发生业务招待费用的,应当由企业确定其他企业领导人员进行报销审批。

第二十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本企业内部或定点餐厅、定点饭店等进行业务餐饮活动,不得在高档的餐厅、饭店、会所等进行宴请。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参加所出资企业或关联企业安排的在高档场所进行的宴请活动。

第二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在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进行业务接待活动。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参加所出资企业或关联企业安排的在高档场所进行的业务接待活动。

第三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在业务招待活动中赠送招待对象的礼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礼品应当有利于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会员卡和商品预付卡,以及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

第三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参与的由本企业支付费用的餐饮、接待及赠送礼品等业务招待活动,均界定为该企业领导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相关费用均确定为该企业领导人员的职务消费。

第五章 差旅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差旅管理是指对企业领导人员因企业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国内差旅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我省、市、县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差旅管理制度,参照党政机关相关标准,合理确定企业领导人员差旅活动中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以及住宿、伙食和公杂等费用标准。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从严控制随行人员数量。

第三十四条 严禁企业领导人员安排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差旅、考察等活动。

第六章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是指对企业领导人员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和费用的管理。企业领导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执行《浙江省厅局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若干规定》(浙委办发 〔2013〕66号)的有关规定。企业领导人员因公赴香港、澳门执行任务,严格按照中央有关港澳工作方针政策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我省、市、县有关规定和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参照国家有关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管理的规定,确定交通工具、食宿等各项费用标准。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领导人员处理内部经营业务、实施“走出去”战略任务等不同活动内容,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分类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因公出国(境)限量管理等有关规定和生产经营需要,制订企业领导人员因公临时出国 (境)年度计划,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再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赴国外出席无实质内容的庆典、开工仪式或内部慰问等活动。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领导人员出国(境).天数,实质性公务活动应当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得无故延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时间。企业领导人员在外停留时间应按照外事审批部门批准的日程执行。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从严控制企业领导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随行人员数量,不得安排与企业领导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随行。

第四十一条 同一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团出 国(境),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第四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合理控制费用支出,不得铺张浪费。企业不得为党政机关人员列支或补贴出国(境)费用。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对企业领导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等信息进行公示,并严格执行出访报告制度。

第七章培训管理

第四十五条 培训管理是指对企业领导人员为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所参加的培训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的性质和内容,对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实施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制订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加强培训费用管理。

第四十七条 除县委组织部、县国资办或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培训外,企业领导人员参加的社会化培训和各种学历学位教育、专业资格证书培训、专业课程进修等费用,应当由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参加因公临时出国(境)培训,应当遵守国家和我省、市、县有关因公临时出国(境)的规定。企业应当参照国家有关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管理的规定,制订企业领导人员国(境)外培训费标准。

第八章 预算管理

第四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按照国家和我省对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及全面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实际,结合企业领导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等,合理安排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职务消费水平,并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五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本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等工作,确保本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预算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县国资办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年度预算进行备案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控制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水平。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按年度、分项目编制本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职务消费预算。

(一)公务用车购置(租赁)、更新预算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应当结合公务用车使用年限和车况等因素,按车进行编制。发放公务用车补贴的,按人按标准编制预算。

(二)通信费用预算应当结合企业领导人员岗位职责和电信市场资费等因素,根据所选择的通信费用管理方式,按人按标准编制。

(三)业务招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培训费用预算应当结合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相关费用标准和物价水平 等因素编制。

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程序,于每年2月底前向县国资办或有关主管部门提交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情况备案报告,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备案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年度职务消费预算情况。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总体预算情况,以及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培训等专项预算情况。

(二)本年度职务消费预算变动情况分析。职务消费预算总体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预算的匹配情况,本年度职务消费预算总体水平与上年度预算总体水平对比情况等。

(三)上年度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应当分项目按人编报。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十三条 企业和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预算。企业应根据各类职务消费特点,定期监测和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向企业领导人员告知其本人职务消费预算执行情况。对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显著差异,要认真查找原因,并在备案报告中进行说明。

第五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预算编制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履行企业预算管理有关审核程序后,可以对预算予以调整,并于当年10月底前提交县国资办或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修订)本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办法和各专项职务消费管理实施细则,在执行前应事先报县国资办或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审核。

第五十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办法和各专项职务消费管理实施细则应当做到规定明确、措施可行、标准清晰,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充分征求职工意见。

第五十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财经纪律,控制职务消费支出,不得发生《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 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央有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明令禁止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五十八条 企业和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向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转嫁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报销与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无关的任何费用。

企业领导人员在所出资企业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等管理职务,并且主要工作职责和工作精力在下属企业的,可执行本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标准,由所出资企业报销和列支。

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同时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关联企业报销和列支职务消费费用。

第五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应当实行“阳光 化”管理。企业应当按季分项目将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具体情况在本企业内部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

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职务消费预算及执行情况等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定期向职工公示,接受监督。

第六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的组织领导,落实职责,严格执行,并明确分管领导和内部主要职能机构。

企业内部的纪检监察、组织、财务、审计等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审批、报销、检查等关键环节,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县国资办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县国资办、有关主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及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六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办法进行职务消费的,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央、省有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规定等,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处理。应当追加纪律责任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属于共产党员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因违反本办法受到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相应扣减相关企业领导人员25%、50%、75% 、100% 的效益年薪。

第六十五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超数量、超标准为企业领导人员配备公务用车的,扣减相关企业领导人员20%的效益年薪。违规配备的公务用车不得继续提供给企业领导人员使用。

企业违反本办法,为企业领导人员发放交通补贴的,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予以全部清退。

第六十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办法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予以全部清退;
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本办法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制订本企业总部相关人员和所出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实行职务消费预算备案管理,切实加强企业管控能力,全面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

第六十八条 企业应当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的配置及使用,切实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办公用房的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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