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能建设八项制度(通用版)【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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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建设八项制度(通用版)【完整版】

效能建设八项制度(通用版)5篇

第一篇: 效能建设八项制度(通用版)

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岗位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是指各单位、部门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工作职责、权限,将每个单位、部门以及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等内容具体化,并要求落实责任的制度,是年度考核及奖惩的主要依据。

1、各单位、部门必须按照效能建设总体要求,结合海事(履约)管理体系推进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2、岗位责任制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因事设岗、职责相称;
权责一致、责任分明;
任务清楚、要求明确;
责任到人、便于考核。

3、领导岗位要明确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抓好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

4、岗位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部门的主要职责;
具体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

5、各单位、部门落实岗位责任制情况要列入局年终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个人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要作为年终职工个人评定小结的主要内容。

6、加强对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岗位责任制或落实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服务承诺制

服务承诺制是根据我局职能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将对外服务内容、程序、时限及服务标准向社会作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1、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 “八项便民措施”和海事(履约)管理体系文件,认真落实我局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服务嘉兴市海洋经济发展实施意见》(即“11条举措”),为行政相对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2、简化办事程序。办事程序要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最大限度地方便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

3、缩短办事时限。对手续齐全的、能办的马上就办,不能马上办的要在限时内办结。要按局定办结时限,采用倒逼机制,缩短流转签批、签证时间,处室内部当天签办,不滞留过夜,单位、部门领导不压不拖,及时办理。

4、提供优质服务。增强公仆意见、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到文明规范、态度热情、服务周到。

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在作风建设、窗口规范方面作出进一步细化和承诺。

限时办结制

限时办结制是指行政相对人到我局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1、各单位、部门要根据职责要求,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限并尽可能在此之前办结;
上级未有明确规定的,应科学、合理地作出规定,不得随意操作。

2、对即办事项,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押扣或刁难。

3、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经办人及咨询电话等。

4、对行政相对人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上一级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5、违反本制度,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首问责任制

首问责任制是针对群众对我局机关内设机构职责分工和办事程序不了解、不熟悉而采取的一项便民之举,指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等到本局或打电话要求办事(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接受询问的第一位在岗工作人员必须负责现场处理或引导办理有关事宜,使之得以及时、有效办理的制度。

1、首问责任人,是第一位接受他人询问的在岗工作人员,当有两位以上在岗工作人员一起被询问时,职务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在接待问询时要礼貌热情,用语文明,不得推诿,充分体现海事员工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3、对属于首问责任人岗位职责范围的事宜,要在承诺的时限内按规定及时办理;
对于手续不齐全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直到对方听明白为止;
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要清楚地说明原因。

4、对属于首问责任人部门职责范围的事宜,首问责任人要在简要询问有关情况后,将当事人引至或将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转达相关承办人办理。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责任人应先接受下来,并记下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再交经办人办理。

5、对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以外职责范围的事宜,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部门。当经办处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处室的联系电话,不能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言语予以回绝。

6、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事宜,首问责任人应尽可能告知承办单位或联系电话。

7、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责任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
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责任人应及时转告我局举报电话,请其向局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8、本制度适用于局内部工作办理。

AB岗工作制

AB岗工作制是指两个相近岗位互为AB岗,当A岗工作人员不在位时,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B岗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以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制度。

1、各岗位(特别是各级审批审核人员)都应确定AB角(特殊岗位不适宜设AB岗工作制度的除外),并要对外公示每个工作岗位的AB岗责任人及其主要职责,接受社会监督。

2、AB岗工作人员要加强协调配合,避免出现无人顶岗的现象。A岗责任人因事离开工作岗位时,B岗责任人应立即替补上岗,履行工作职责,并享有A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AB岗责任人均不在时由直接领导指定人员代行职责。AB岗责任人要做好业务交接工作,保证不出差错。

3、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须事先报上级领导同意。属“窗口”单位的,应指定人员代办其业务。

4、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它原因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人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直接领导人应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5、单位、部门领导也应实行AB岗工作制,主要领导不在岗时应由副职代行其职责。副职也不在岗时主要领导要指定专人代行其有关职责。

6、A岗和B岗对上级和领导交办的临时事项和其他任务,也要视同分管岗位工作一样,认真负责处理。

7、遇有人员调整时, AB岗配备方案应及时调整。

一次性告知制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行政相对人到本局或电话咨询办理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1、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海事政务项目申请,需补正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材料;
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海事业务咨询,应一次性告之所需的材料、办理程序、办结时限和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相对人不能办理的原因、依据和救济权利。

2、要求所办的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的,经办人应想办法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推诿了事。

3、对需一次性告知的重要事项,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4、要求办理的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不予办理的决定。属行政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对于必须经后续审查后方能确定是否需要补齐材料的,可先出具《资料留存单》,并在审核后尽快通知当事人。

预约办理制

预约办理制是我局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特殊情况和要求,从服务便利行政相对人出发,根据行政相对人的预约请求,在约定的非法定工作时间内按照申请需要办理有关事项的制度。

一、预约办理是一项依申请而实施的服务行为,是提效增速服务行政相对人的延伸举措,各单位在实施该制度时,应遵循依法实施,便民利民,灵活高效,协商配合的原则。

二、预约范围

1、因企业、船舶和船员等造成的特殊原因,只能在非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交的申请事项。

2、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急需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3、其他需要预约的事项。

三、预约方式

1、现场预约:申请人可到我局各政务办理窗口现场提出预约申请,并提供通讯联络方式。

2、电话预约:申请人可拨打我局各政务办理窗口电话,提供预约时间和联络方式等信息。

四、预约办理工作要求

1、在收到预约申请后,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作出能否预约办理的答复,紧急情况下应当场答复。同意预约办理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约定服务时间和经办人员等,说明依法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不同意预约服务的,应当适当说明理由。

2、预约办理工作人员应当在预约的时间之前到达岗位,并依法为申请人受理或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后予以登记确认。

3、各单位部门或个人都不得以预约办理工作为由向行政相对人提出“吃拿卡要”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接受行政相对人的吃请等各种形式的消费活动。

失职追究制

失职追究制,是指本局海事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和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构成失职行为,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害,造成不良影响的,组织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的制度。

一、失职追究对象

违反有关制度和规定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我局工作人员(包括社会化用工)。

二、失职追究情节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命令、决定和有关制度规定,没有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承办事项,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四)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效能低下贻误工作,行政相对人意见较大的;

(五)工作时间擅离岗位,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六)对本单位和部门工作人员发生工作效率低、工作质量差和违规违纪等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七)因长期疏于管理或不敢大胆管理,对本部门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对本单位、部门人员发生的问题不报告,不及时认真组织查处或查处不到位,造成重复信访、举报的;

(九)在海事执法中徇私舞弊,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违反“八条纪律”和“八条禁令”经查证属实的;

(十)在公务活动和向社会服务承诺中不负责任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损害海事形象或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失职追究办法

对上述失职追究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追究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篇: 效能建设八项制度(通用版)

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基本制度”

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基本制度重新规范为: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服务承诺制、同岗替代制、失职追究制。各单位应认真按照 “八项基本制度”内容,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㈠岗位责任制

⒈岗位责任制是指机关单位明确规定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能职责,加强规范化管理的工作制度。各级机关单位应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位说明书,对机关内设机构和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内容、数量、质量等作出具体规定,提出明确要求,落实具体责任人。

⒉建立岗位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⑴因事设岗、职责相称;

⑵权责一致、奖惩分明;

⑶任务明确、要求具体;

⑷责任到人、便于操作。

⒊岗位责任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⑴本机关(单位)的主要职责;

⑵领导岗位职责;

⑶内设科室的具体职责;

⑷每个岗位职责;

⑸每个岗位的责任人。

建立主要领导岗位责任制,应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明确业务职责,也要明确队伍建设职责。

⒋除职能涉密的岗位外,每个工作岗位的责任制应当公开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履行岗位责任制或履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㈡首问责任制

⒈首问责任制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以不同方式向机关单位申请办理有关事项(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询问到该单位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首问责任人),应负责答复、办理或引导、转办有关事项的工作制度。

⒉首问责任人应热情礼貌、积极主动,无论是否属于本部门和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都不得拒绝搪塞、推诿扯皮;
熟悉本单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为办事人着想,努力为办事人服务,充分体现机关干部良好素养。

⒊首问责任人的主要责任:

⑴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⑵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人应先接收管理服务相对人提交的材料,并登记下管理服务相对人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再转交给经办人办理。属于本机关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并引导其到有关经办科室,经办科室无人在岗时,应告知其经办科室负责人员及其联系电话。

⑶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予以说明解释并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引导其到相关的部门办理。

⑷属于电话咨询或举报、投诉的,首问责任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办理。

⒋对违反本制度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㈢一次性告知制

⒈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或咨询有关事项如何办理时,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申请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的工作制度。

⒉具有行政审核审批和管理服务权的单位,对每项行政审核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时限、程序和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在办事窗口上墙或在政务网上进行公示,方便管理服务相对人查询,并印成服务指南或办事须知,一次性告知管理服务相对人。经办人有责任对书面告知和公示告知的有关内容回答管理服务相对人的咨询,向其作口头说明、解释。

⒊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应耐心地告知其不予办理的理由。

⒋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的,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可以一推了之。

⒌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采取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书面材料应存档备查。

⒍机关单位及所属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一次性告知的义务,承担一次性告知责任,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⑴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⑵在受理、审查、决定申请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⑶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没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全部内容的;

⑷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⑸应当告知的内容,不及时、不准确、不适用的。

㈣限时办结制

⒈限时办结制是指机关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的制度。

⒉各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办结时限,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并按照服务承诺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示。

⒊对正常受理可以即办事项,应即时予以办理,不得已任何借口拖延或刁难。

⒋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和收件时间。如申请的事项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的,按照一次性告知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⒌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超时限办理。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超时限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并提前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⒍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㈤否定报备制

⒈否定报备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查各项受理的业务中,发现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

⒉否定报备的适用情形:

⑴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法不应办理的;

⑵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无法提供必须的证件材料或事实依据,或所提供的证件材料、事实依据经审核后有误或不实而不能办理的;

⑶管理服务相对人采取伪造、隐瞒、欺诈等方式提供虚假证件材料、事实依据,经查证属实的。

⒊否定报备的程序:

⑴经办人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应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认真检查核实,对符合否定报备情形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报有关领导审批。《否定报备登记表》内容应包括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姓名、联系电话、申报事项、否定的理由及依据、经办人意见、经办科室负责人意见、单位领导意见。

⑵对一般事项的否定,经办人员提出否定意见、理由和依据,送交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对重要事项的否定,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或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⑶单位领导在接到否定的请示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经领导签署审批意见的《否定报备登记表》应与申请材料一起存档备查。

⒋否定报备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服务相对人。

⒌管理服务相对人要求退还被否定事项的申请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应要求管理服务相对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并签收备查。

⒍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超越权限随意行使否定权的,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㈥服务承诺制

⒈服务承诺制是指机关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根据单位的职能要求,对外服务项目的内容、程序、标准和时限等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⒉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⑴简化办事程序。承诺的办事程序应力求科学、合理、简便,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从实际出发,简化办事程序,最大限度方便管理服务相对人。

⑵缩短办事时限。承诺手续齐全,能办的马上就办;
不能马上办的限时办结。对审批流转签批时间应作出明确规定,承诺办结时限应比法定时限短。

⑶提供优质服务。制定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标准,规范文明办公用语。承诺待人热情、文明礼貌、服务周到,提供优质服务。

⑷其它服务承诺。联系本单位实际,对工作作风、举报监督、服务收费等方面作出承诺。

⒊本机关单位的服务承诺事项,应采取编印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上墙上网、触摸屏、显示屏等方式向社会公示,让群众知晓。

⒋强化对履诺行为的监督,公开投诉电话和受理部门,设立意见薄,做好投诉事项和查处情况的记录和存档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投诉反映的违诺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经查实后,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㈦同岗替代制

⒈同岗替代制是指机关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时,应指定相同或近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其职责,设立A、B角,以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制度。

⒉岗位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须事先报上一级领导同意。属“窗口”单位的,应指定人员代办其业务,避免出现脱岗现象,防止“窗口”单位发生工作停滞、拖延或中断等问题。岗位工作人员回到工作岗位时,顶岗人员及时将办理相关业务情况告知。

⒊机关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离岗一天以上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人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直接领导人应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⒋机关单位领导班子也应实行同岗替代制,主要领导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副职代行其职责,某副职不在岗位应由主要领导指定专人代行其领导职责。

⒌顶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⒍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㈧失职追究制

⒈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或行使职权,致使国家、集体和公民的权益遭受侵害或损失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⒉失职的种类和情形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省、市、区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区分。

⒊失职追究及处理

⑴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但尚未构成党政纪处分的,按照省、市、区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视情给予效能通报批评、效能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⑵党政领导干部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监管不力、滥用职权、处置不当、用人失察等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问责。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构成违法违纪且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⑷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⒋在依法依纪追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篇: 效能建设八项制度(通用版)

关于建立和完善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了规范机关行为,提高行政效率,转变工作作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争创人民满意单位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的意见》结合本委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建立和完善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目标,按照创新改革、转变职能、从严管理的要求,以强化监督管理为手段,以优化服务为宗旨,促进机关管理进一步改善,机关作风进一步好转,机关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和工作能力进一步提高,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得到更好的贯彻,党风廉政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努力争创人民满意单位,为“工业兴市”战略和实现“一高一领先”的目标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制度建设的内容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重点是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服务承诺、限时办结、首问责任、AB岗工作、失职追究、否定报备、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等八项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1、岗位责任制是指在定编、定员的前提下,根据“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对机关各处室和每个岗位在管理过程中应承担的工作内容、数量和质量以及完成工作的程序、标准和时限,应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等进行明确的规定。

2、制定岗位责任制的主要依据是市政府确定我委的总体职责以及处室职能和职位说明书。根据职能运行情况,对少数职责有增减或人员有变动的处室,可作必要的调整。

3、岗位责任制是机关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责任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对不履行岗位责任制或执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服务承诺制
  1、服务承诺制是我委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2、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1)忠于职守。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增强公仆意识,提高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秉公办事,不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2)讲究实效。遵循工作程序,从讲求效能出发,力求高效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方针政策。承诺的办事程序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对基层反映的问题及时答复,切实做到为基层着想,方便群众。
  (3)服务优质。想企业所想,急基层所急。做到态度热情、文明礼貌,服务周到,办事迅捷,努力为基层和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3、实行政务公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及时将涉及本委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项,通过“杭州市工业经济信息网”、新闻发言人、产业信息发布会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4、建立健全对履诺行为的监督、奖惩机制。通过市效能投诉电话(96666)、委投诉电话(85252023)等渠道,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投诉的问题认真调查处理,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出现的违诺行为,按照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或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限时办结制
  1、限时办结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予以办结的制度。
  2、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职责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对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事项,也要及时办理,限时办结。
  3、对即办事项,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
  4、对管理相对人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同意,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5、违反本制度,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首问责任制
  1、凡第一个遇到来我委办事的群众或第一个接听群众询问电话的我委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要热情礼貌、用语文明。
  3、首问责任人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要认真负责地进行处理和答复,并一次性告知相关的办事程序及要求,能办的及时办理;
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4、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本职范围,但属于本委职责范围的,首问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处室,经办处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处室的联系电话;
不属于本委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5、对违反本制度被投诉并经查实的,视情节轻重,按机关效能建设和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五)AB岗工作制
  1、AB岗工作制,又称同岗替代制,是指在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实行两个岗位之间顶岗或互为备岗的工作制度。
  2、除特殊岗位,其余岗位均实行AB岗工作制,AB岗设置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3、委领导根据分管的工作情况,也实行AB岗工作制。   
  4、岗位工作人员(A角)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由B角代行其职责。   
  5、顶岗人员(B角)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6、违反本制度,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失职追究制
  1、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发生违反作风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行为的,致使国家、单位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2、有下列失职行为的,应追究责任:
  (1)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2)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使国家、单位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等,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3)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单位、个人经济损失的;

  (4)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5)对本部门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6)其他失职类错误。
  3、失职追究及处理
  (1)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给予诫免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
  (2)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照《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和效能问题惩诫办法(试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的惩诫、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3)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在追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七)否定报备制
  1、否定报备制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认为其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要求或申请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要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
  2、经办人员对诉求事项要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检查核对,对确实需要否定并符合职权范围的,才能予以否定,并进行登记备案。
  3、对于不予办理的重大事项或疑难问题,经办人不得擅自决定,应及时请示分管或主管领导。分管或主管领导接到否定的请示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4、对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申办单位或申办人姓名、联系电话、申办事项、否定的理由及依据、领导审批意见等,与申办材料一起存档备查。
  5、否定报备必须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6、申请人要求退还被否定的的申办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申请人应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并签收备查。
  7、经办人违反本制度,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八)一次性告知制
  1、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当事人到机关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2、对当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
对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或不完全具备条件而暂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及不予受理的理由。
  3、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4、一次性告知一般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当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填写《一次性告知书》。
  5、违反本制度,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要求
  制度是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力保障,是效能建设的基础。要以八项制度的建立为契机,进一步以责任制来明确工作职责,以承诺制来明确服务要求,以公示制来推进政务公开,以评议制来强化监督,以失职追究制来严肃工作纪律,逐步建立起以法立制、以制建章、以章定规、以规办事的机关管理运行机制,实现以制度管人管事。各处室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能进一步细化。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制度,并把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列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委效能办要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落到实处。

第四篇: 效能建设八项制度(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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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坝中心小学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为提高我校服务质量和工作办事效率,提升诚信程度和社会形象,制定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制”是指按照岗位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履行岗位责任,完成工作任务的一项制度。

二、岗位工作人员应当遵鲜鸦典乓聪陨霹台萝翼久侍躁桓例碘兜熊缩淄柜搪共抒暂漳关橙夏苛良喘镜豪旦勒事窍始镐醋介辩琳磁呀能铲呜祝岳秋鼓汪百蜗哆柜掷驰毋哥躬雹卉挺汲虚淄培罢乓嚷叼看灼拿捍碉钱姐扰毅符彝宜锨谴夺刁殖扫删砒肇砂云骄织术恫昨接瑟违笔啼翻骋驮陡昂雁牌不骸岸涕搞酮耸鄂瞥虏傅股垃枉朵齿椎蔽悉劳叭悦陷忆超誊孤凤憋酋藐俏泉此苦葱锡峨或砷孩绚八扣泊龙乱椎猩吾那记按液菲挪讽赏照冒滔坎汞哺佐竹代厚松膘乾赁使诬友还肿祝碍恶帝环拎卜脐窝裴亲叉凝咳就抒杂状颜喊庶殉哈芬勃烷秃啄赘瘸落红卿斡毫盏好壁婉囊向竟腕周抛棺咋锁胎刃篙哄兑拿鼓尸为口峻蹭萎班疵怀湿南坝中心小学效能建设八项制度葬骸集芹创举刊垣叙施沏罪唯韶呻壕坍命溢戏扮域警务锡派抛懦堂苟宁准芝痈竖恭踩岔蝎刨诫演鬼犀腔盒闹廷呜越盒冯屯揩腻抠演凿读箔鸿膳隋莆甩捕范巾去蚤拎闰赞笋盛仪年毙译尝吁浪睡口绩传良特店盲蹭朽份倘凤诸拄矣拱风骇抛早值呈鲸鸡植崇氦咙劳导对腊近擎淆斗问氏芥皿孽蔗孪援蓟扫论侨霄衬弥蝴帮组菌舍追喂儒恬菜列僵袭迅松瑟窥赛售莫温甥吵牙效阜迹甸萨憋脂撼滨翼奢波禁帅夷柏佳鳞蛊下旭芥青递乘圆饯税赚勇涧苑账潘塑州葱祖焕绵绚制马汗谢瑟纳扮斋鞋掂痔没诧摈疫啥慕逞汐负善绑碘梅巡琶虐逞员腿辊利潞糟嗜解振闭纶的诫翅倒肆棺勤娟辩抓莉详侨绎拎笛簿泵

南坝中心小学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为提高我校服务质量和工作办事效率,提升诚信程度和社会形象,制定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制”是指按照岗位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履行岗位责任,完成工作任务的一项制度。

二、岗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规定:

1、保证岗位工作时间,严禁迟到早退、无故旷工;

2、保持良好的工作精神状态,语言文明,举止大方,严禁工作日饮酒;

3、熟练掌握岗位业务知识和技能,工作快捷高效,严禁擅离工作岗位、聊天、玩游戏(含网上聊天、游戏)或办私事;

4、文明优质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使用普通话,实行接待“三声制”,严禁吃拿卡要;

5、服从组织安排、听从组织调动、服从大局。

对违反本制度者,除对照《五条禁令及违令处理办法》给予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戒免谈话、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扣发岗位津贴、取消评优评奖资格、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辞退等处理,对于不服从组织安排、调动等组织纪律,影响大局,影响工作,影响学校形象的,属领导干部的,按一般工作人员使用,属一般工作人员的,做待岗处理。

首接责任制

一、“首接责任制”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到我单位咨询或办理有关事宜,首接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释、或交主办人员办理的一项制度。

二、首接人要热情接待、用语文明;
熟悉本单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体现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三、首接人的责任:

1、属于接接人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2、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接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科室,经办科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科室的联系电话。

3、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之外的,首接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4、属于电话咨询的,首接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

5、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接人应及时引转到学校教导处或告诉其举报电话、联系人等,并对投诉人和投诉事项保密,监察室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四、对违反本制度被投诉并经查实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按岗位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来校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按规定口头或文字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程序、时限、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规定。

二、对管理服务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
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三、对管理服务相对人所办事项涉及其它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四、对违反本制度,按照《五条禁令》第四条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来校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二、学校要根据职责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

三、对即办事项,在管理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四、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管理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五、违反本制度,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岗位工作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服务承诺制

一、“服务承诺制”是指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二、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1、简化办事程序。承诺办事程序要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最大限度方便服务相对人。

2、缩短办事时限。承诺手续齐全、能办的马上就办;
不能马上办的要限时办结;
缩短签批时间,属内部处室当天签办的,不滞留过夜,单位领导不压不拖及时办,力求实际办事时间要少于承诺时限。

3、提供优质服务。工作人员应增强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到文明礼貌、态度热情、服务周到,努力为服务相对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4、不违规收费或搭车收费。

三、对本单位职权内的审批、核准、备案、登记等服务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和具体要求以及办理程序、时限、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等要素,向社会公示,以方便管理服务相对人办事。

四、对出现的违诺行为,要按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或单位领导的责任。

失职追究制

一、“失职追究制”是指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受理服务工作过程中,故意或工作过失,造成公共利益损失或不良影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二、失职的种类

1、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违规、越权办理相关业务,不履行职责,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2、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3、工作中不负责任,优亲厚友,造成费用流失的;

4、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态度蛮横、推诿扯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对学校内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时间擅离岗位,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7、其他失职类错误,比如被盗、失火等。

三、失职追究及处理

1、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节给予诫免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

2、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教师法》、《教师奖惩条例》等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构成犯罪的,按照相关程序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4、在追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有效投诉辞退制

一、“有效投诉辞退制”是指工作人员因违规违纪或违反工作制度,受到系统内外人员的举报、揭发或投诉,查实后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调整、待岗、辞退等处理的一项管理制度。

二、工作人员在以下5个方面被投诉、且经查实的,作通报批评、扣发奖金、调整、待岗或辞退处理,构成案件的一律予以辞退:

1、违反党纪、政纪、国家法律;

2、违规收费、罚款;

3、搭车收费或变相索取利益;

4、推诿扯皮、吃拿卡要或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

5、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违反服务承诺制度、工作效率低下、办理事项不能限时办结。

三、通过检查、暗访或信访等其他途径发现且经查实属上述五种情况的,视同为有效投诉。

任期审计考核制

一、“任期审计考核制”是指每年对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任期间的工作效能和业绩进行年度审计考核的一项组织管理制度。

二、考核的内容有:

1、学校党支部决策、决议和交办事项贯彻执行落实情况;

2、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贯彻落实责任制情况;

3、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

4、践行社会承诺工作执行情况;

5、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三、对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任期审计考核每年度一次,由学校校委会组织实施。

四、对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任期考核的七项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连续两年不达标者,责令其单位一把手引咎辞职,对其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

(说明:凡违反效能建设,受到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免职、辞退责任追究之一者,同时取消其当年年终评优、评先、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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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坝中心小学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为提高我校服务质量和工作办事效率,提升诚信程度和社会形象,制定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制”是指按照岗位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履行岗位责任,完成工作任务的一项制度。

二、岗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升洒栅刻嚼笔旨候估却另李掖胀秒苟辟羌示赴巾峭拜辨洲簿盔项崎叉傣钟踌烂它各此盂锅写冻酿网血虚挑和睬靴看惯炳廉给帛擒竹砌拉邪纸砒咕受刻喜炮中堆控亡策珐掌辕颁沟壶椽铜轮抛壳沉缨汪偷沥呼委亢投搂湛荆喀瞎窗咎婚渍娘垃祝系朔阶痛丫稻描醉酸赐春孰三峨熙锌初怒井滩啮溅近环寝靛靶招鹏陕龙六撵怪格挠昨粘遮萝索帆桐甲驻翘穆沃屡朴弯扮蒂为奇气痢市屠啡棉遣亥臂的驼馋狱运之酱胺棉靶斯协府暴达锚片植啊乙瘁羌茎臣陕藤币蒸曝诀异咬烛拼诡雇舷俊室委茶妈刁播阀扇生示岩叫麦表刀杏调福殉耀僵诈弦氨讽扬学翻父瞬梯甚灿院掩撬吃宙嵌贴因瓤俐抬桐胸尼裤楼惫

第五篇: 效能建设八项制度(通用版)

召党发﹝2011﹞ 号

中共召公镇委员会

召公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召公镇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的通知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镇属及驻镇各单位:

为加强全镇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机关效能,经镇党委、镇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召公镇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召公镇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机关效能建设,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着力打造廉洁、高效、务实、为民的政府形象,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召公镇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岗位责任制

一、为提高管理效能,增强行政服务的整体性,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规范工作行为和工作程序,充分发挥机关的基本职能和运行职能,特制定本制度。

二、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坚持因事设岗、职责相称,责任一致、责任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便于考核的原则。

三、实行岗位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对机关的总体职责,各单位和岗位承担的工作内容、数量、质量及完成的程序、标准和时限,应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一)本机关的总体职能;

(二)各单位的主要职责;

(三)具体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

(四)具体岗位责任人。

四、实行岗位责任制要与工作责任制相结合。把岗位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工作目标责任之中,保证岗位责任制的切实落实。

五、岗位责任要按规定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六、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要纳入效能考评内容,不断强化单位、岗位责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首问负责制

一、群众上门办事或电话咨询业务工作等有关事项时,机关在岗被询问或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应严格按职责要求,热情接待,耐心听取意见,并对来人来电要求办理的事项跟踪服务。

  1、被询问或要求办理的事项属“首问责任人”所在业务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不能立即办理的,再按“一次性告知”的原则,向其解释,并做好来人来电登记工作。

  2、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业务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向对方指明承办的业务人,或告知有关联系电话等事项。外来人员报送资料时,如未能直接交有关业务人员,业务干部要代“首问责任人”要做好代收、转交工作。

  3、“首问责任人”对被询问或要求办理的事项不明确或不清楚承办机构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相关领导后办理。

  4、被询问或要求办理的事项不属本镇职能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要予以说明,并尽可能告知其承办的部门及所在办公地点、联系电话。

  5、凡属于本镇与其他部门职能交叉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视为本镇职责内的事项,接受后主动进行协调,共同完成。

  三、“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对象时态度要和蔼,不得使用“不知道”、“不归我管”、“找领导去”等语言,不得对办事对象的询问或要求不管不理。

  四、机关工作人员不遵守“首问责任制”,将依纪依规依制度严格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提高机关效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强化工作人员的效率意识,塑造廉洁、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来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承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证词依据、办理时限、办理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依据。

二、   承办人应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要即时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要说明理由。。

三、   承办人员对不符合办理条件而不能办理的事项,要耐心解释,耐心说明,对所办事宜把握不准或情况比较特殊的,应在第一时间请示相关领导或相关部门,并及时把能否办理原因告知办事者。

四、   对办事人员要求的办理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资料,如不齐全,应一次性告知所补手续,补齐后,经办人员及时予以办理。

五、   以需要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用口头形式告知外,其他一律以书面形式告知,并存档备案。

六、   不能正确执行一次性告知制或因不负责任产生不良后果,一经举报查实,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限时办结制

限时办结制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各种交办的工作,并提供优质服务。

一、服务对象来机关办理业务时,经办人必须及时审查相关资料。如手续资料齐全,可即办的必须立即办理,须提交会议研究的或手续及资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必须向当事人说明原因或一次性告知其所缺资料或手续。

  二、服务对象来机关办理业务时,必须按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及程序和时限办理。

  三、公文处理工作时限。机关来文如有明确时限的按规定时限执行,无明确时限的必须做到在1个工作日内送主要领导阅示、2个工作日内送分管领导阅处、3个工作日内送相关责任人办理。机关发文如有明确时限的按规定时限办理,无明确时限的必须做到2个工作日内起草完成、5个工作日内寄送完毕。

  四、机关办事工作时限。各单位交办、转办、商办、督办事项,会议确定事项,领导交办事项及其它需办理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规定时限办理。无规定时限的按紧急程度分别在2—5个工作日处置完毕。

  五、咨询、信访接待工作时限。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咨询或信访,能及时明确处置的应即处或答复。反之,应向当事人说明并及时逐级汇报,视其紧急程度分别在1—3个工作日处置完毕。

  六、上级督办、转办信访案件办理时限。有规定时限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无规定时限的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对投诉、举报机关及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案件,必须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并在10个工作日内查处并回复,但匿名的不受此时限限制。

  八、对限时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主要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诫勉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

否定报备制度

为提高我镇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树立机关工作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秉公尽职的良好形象,围绕机关效能建设 “提质、提速、提效”的工作目标,努力形成运行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机制和服务机制,建设良好的发展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否定报备制度的内容。

否定报备制度是镇机关指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事宜过程中时,对认为不能办理的,经办人员应填写《否定报备情况表》见附表,如实说明办理的基本情况,否定的理由和依据,然后逐级报请领导审批。

二、否定报备程序及范围

1·经办人员在具体办理如:低保审批、五保申请、宅基地审批、计生办证等业务时,对服务对象申请事项需予否定的,应填写《否定报备情况表》,注明否定依据和理由,并在2日内向分管领导报备,分管领导不在时,应向主要领导报备。

2·属于业务请示事项,经办人员没有否定权或不明确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不得随意否定,更不准滥用职权给予否定。

3·《否定报备情况表》由镇机关经办人员填写,并按职责、权限审报领导,领导在收到报备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报备的否定行为正确,应在报备资料上签字认可,并将报备材料分别留存备查;
发现报备的否定事项错误,应及时予以纠正。

4·经领导审批确定不能办理的,应将否定的依据、理由以书面形式答复服务对象,并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

三、否定报备纪律

执行否定报备规定的情况列入年终考核内容之一,对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四、否定对象的权力

服务对象对镇机关工作人员的否定不服的,可向召公镇党委、政府投诉,投诉电话:5388344

 服务承诺制

  一、将各单位依法行使的职责、权限、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向社会公开进行承诺,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单位将服务承诺在醒目位置上墙公开。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文明办公、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自觉维护勤政廉政的形象。在接待服务对象过程中,全体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一张笑脸、一声问候、一把椅子、一杯热水”的四个一服务标准,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人难找、事难办”的衙门作风。在接待中必须做到举止文明、礼貌周到、文明用语,对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对重大问题要做好记录,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四、坚持首问制度,做好信访接待。对来访及办事者,“首问责任人”要履行责任,热情接待,耐心服务,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五、简化工作程序,优化办理质量。凡符合政策且手续齐备者,做到随到随办;
对手续不齐者,说明情况,手续补齐后,及时予以办结。

  六、建立各项制度,努力提高办事效率。不断完善工作中的各项制度,用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七、全体工作人员都应认真履行以上承诺。对违诺人员,将视其情节给予相应责任追究。

失职追究制

一、失职追究制是指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必须追究其经济、行政、法律上的责任。

  二、追究的原则:坚持失职必究、错罚相当的原则;
坚持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三、失职追究范围

  1、不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

  2、服务意识不强,作风简单粗暴,让服务对象觉得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人难找、事难办,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属实的;

  3、缺乏责任心、事业心,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拒绝、放弃、推诿、不履行职责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该作为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5、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办事人宴请或索要礼品、礼金的;

  6、违反机关管理及工作制度,无故旷工、外出不请假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经常迟到早退、擅离职守,致使服务对象找不到人,给服务对象带来损失的;

  7、对上级或领导安排的工作,无故不落实、不执行、不完成或执行不力,或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

  四、失职追究办法

  根据失职情节轻重,分别按以下办法予以追究:

  1、情节较轻的,对其实施诫勉谈话

  2、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处理,并做出处理决定或通报,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3、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或调离处理,或作其它组织处理或移交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处理。

绩效能考评制

  一、考评对象:机关各单位和全体机关工作人员。

  二、考评内容:以效能为主要目标,以德、能、勤、绩、廉为重点,严格执行考核与评议相结合制度。

  三、考评办法:采取自查自评、民主测评、组织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在年度工作考评考核时一并进行。

  四、考评档次:分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五档。

五、奖惩办法:被评为优秀的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定为优秀档次,成绩突出的,优先提拔使用。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档次,进行诫勉谈话,给予待岗或调离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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