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菁选3篇(精选文档)

时间:2023-03-15 08:05:06 手机站 阅读量: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1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菁选3篇(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2023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菁选3篇(精选文档)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1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项目。

  第三条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项目,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条*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

  (一)化学品毒性鉴定;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

  (三)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

  (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

  第六条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和乙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承担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但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机构承担:

  (一)*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规定由甲级资质机构承担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和乙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同时取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资质。

  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再重复申请乙级资质。

  第八条从事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设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区域卫生规划,遵循合理配置职业卫生资源的原则进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

  第二十二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并对出具的技术报告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认证的项目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其技术服务的客观、真实。

  第二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手续,方便服务对象,并采取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

  第二十六条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续展,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后,对合格的,换发证书;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过期失效。

  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向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一)分立或者合并;

  (二)停业、破产或者其他原因中止业务;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第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或者出借。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认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年检,并组织经常性监督检查。年检和抽查结果应当备案,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第三十条通过年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由原认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正本上贴附年检标识。

  第三十一条未申请年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视为自动放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

  第三十二条抽查内容包括: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

  (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

  (四)是否履行了技术服务合同的条 款;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六)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

  (七)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纪现象;

  (八)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年检或者抽查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进行改正,改正期间暂停其职业卫生服务工作。改正期结束,合格者准许继续执业;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资格,并收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技术服务工作中,对涉及委托方的技术、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3

  第三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或者年检、抽查时,采取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料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不予核发资质证书或给予停止使用资质证书3至6个月直至收回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审定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三十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年检或者抽查复核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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