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全文完整)

时间:2022-06-10 20:00:02 手机站 阅读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如何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如何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全文完整)

如何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4篇

【篇1】如何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正确发挥网络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研究

正确发挥网络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研究

 

完善社会管理机制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在互联网出现之前,社会舆论一直存在,也得到一定的重视。但因缺少便捷的表达渠道,社会舆论一直受到官方主流舆论和大众传媒舆论的选择性重视,其中极少部分能有幸成为政府和大众传媒的议程,更多的民意则是选择性地被遗忘,公众也成为“沉默的大多数”。但在互联网普及并成为公众生活方式的当下,网络舆论极大地方便和丰富了公众舆论的表达,并成为社会的显性舆论。

在社会转轨、经济转型的宏观背景下,各类社会矛盾不断显现,腐败、贫富差距、食品安全、住房价格、环境问题、生产安全等等热点难点问题,成为举国关注的焦点,也是网络舆论重点聚焦的主题。而近些年来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特别是征地拆迁等方面事件的不时发生,成为了社会舆论一个接一个的爆炸点。

网络舆论作为社会舆论的一个集中表达和展示的窗口,承载着社会与公众的诸多期盼,也与世情、国情、社情、民情、舆情等方面有着深刻的联系和互动。全面把握网络舆论的规律和走向,进行积极的引导,发挥网络舆论监督作用,既有助于倾听、引导和满足公众诉求,更有助于从国家和社会等宏观层面进行顶层设计和积极疏导,化解社会风险,促进社会和谐。面对快速兴起的网络舆论监督,如何正确判断网络舆论,加强网上舆论引导,把我网络舆论主动性,切实发挥网络监督作用,对我们来说,是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特点

( 一)网络监督主体广泛,影响大。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舆论监督逐渐成为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通过微博、论坛、博客以及各类网站及相关频道将自己的意见发布。来自社会不同阶层的人,都可以通过网络的形式,参与监督,而且参与的监督者,具有不可控性,呈无限扩大的趋势,使得监督者无处不在,俨然一张“天网”。

(二)网络监督容易集结,时间短。

在网络时代,只要有一台电脑,会基本操作,那么,你就可以在网络上发表自己对某一事件的看法,成为舆论监督的一员。网络为民众提供了一个相互交流、表达意见、阐述观点的平台,通过观点交流,网民能在很短的时间内,通过网络,达到一呼百应的目的,为形成强大的舆论创造基本条件。

(三)网络监督安全较高,风险低。

人们在传统媒体上表达监督意见时通常要署名,有时还需要提供单位和个人身份证明,这就给意见表达者带来顾虑,特别是对于个人 信息 的充分暴露往往会使意见表达者因害怕打击报复或带来其他负面影响而谨慎从事。相比而言,在网络上,网民可以在不暴露自己任何身份的情况下,向社会传播自己对政府机关及公职人员的意见建议或看法,大大降低了因举报给监督者带来的风险。

(四)网络监督存在虚假,易混淆。

目前网络舆论监督仍处于一个较为初级的阶段,不可避免地带有局部性、片面性或虚假性的缺陷。网络属于意识形态领域范畴,网络的安全隐蔽性,使网民可以在网络上随意发表自己的见解,让网民投诉无后顾之忧,给其它网民造成真假难辩,甚至有的混淆视听,以至于会出现有人通过网络散布谣言,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宣泄对社会不满,侵犯他人隐私,形成“网络暴力”的现象。

(五)网络监督举报多样,信息多。

网络技术引领了传播方式的飞跃,实现了网络舆论监督内容的生动性和方式的灵活性。表现形式的多样化使舆论监督报道更为形象、直观、立体化 , 增强了感染力和影响力。不仅如此,它还使公众能够更有效快捷地整合信息 , 让舆论监督有声有色 , 灵活凸显,网民在提交举报材料的同时可以是文字、图象、视听资料等多种材料。

(六)网络监督互动增强,速度快。

互动性是网络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使举报受理机关可通过网络直接与举报者交流互动,有效提高信息反馈速度。使办案机关可以通过网络主动出击,快速搜集案件线索,实施“网络监察”。在网络中,每个人都可以成为舆论的主题,既是受众,又是传播者,在网络中自由交流、发表意见,使公民的参与权更直接、更便捷的实现。

【篇2】如何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目录

浅析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 2

摘要 2

关键字 2

一、概述 3

二、 从“我爸是李刚”事件看网络舆论监督的特点 3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广泛性 4

(二)网络舆论监督具有及时性 5

(三)网络监督方式的灵活多样性 5

三、从“柯震东吸毒”事件看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 6

(一)网络监督的制约作用 6

(二)网络监督的激励作用 7

四、从网络各大事件看网络舆论监督的弊端 8

(一)网络信息片面化 8

(二)网民评论情绪化 9

(二)网络暴力化 10

五、 进一步完善网络舆论监督 10

(一)完善法律制度,推动网络舆论监督的规范化 10

(二)加强传统媒体对网络监督的监督 11

(三)提倡自律,提高网民素养 12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5


浅析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

摘要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媒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泼墨门”到“我爸是李刚”、从“冰桶挑战”到“柯震东吸毒”,作为舆论监督的新的途径,网络舆论监督在有效推进民主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呈现出监督主体积极主动,监督方式多元化,监督领域广泛化等特点。但网络舆论监督在为我国舆论监督注入新的活力的同时,其存在的网络炒作、网络暴力等问题也阻碍了我国网络舆论监督的进程。我们应当全面地、正确地认识网络舆论监督这把双刃剑,并且不断地进行规范和正确引导,建立全方位、深层次、健全的网络监督体系。

关键字:网络舆论监督 特点 作用 弊端

一、概述

所谓舆论,即多数人的共同意见。所谓监督,《辞海》的解释是“监察督促”,也就是说,监督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监察,二是督促。监察的目的是发现问题,督促的目的是解决问题。网络舆论监督就是人民群众通过网络了解国家事务,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活动进行褒贬与评价。它的形成是依赖网络的各种功能而实现的。

网络舆论监督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舆论监督方式。刘召成认为:“网络舆论监督是指社会公众利用互联网的舆论表达方式,对国家事务、社会现象以及一切社会成员的行为所实施的检查评定和督促”。姜岭君认为: “所谓网络舆论监督, 是传统监督方式在网络信息化条件下的拓展,它是指以互联网为平台, 通过网络技术如电子数据库、电子课件等和各种网络形式如网页、电子邮箱、电子留言板、虚拟社区等,对掌握一定社会公共权力者行使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的过程,以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

2、从“我爸是李刚”事件看网络舆论监督的特点

事件回放:2010年10月6日晚一辆黑色轿车在河北大学校区内撞倒两名女生一死一伤,司机不但没有停车,反而继续去校内宿舍楼接女友。返回途中被学生和保安拦下,该肇事者不但没有关心伤者,甚至态度冷漠嚣张,高喊“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爸是李刚!”后经证实了解,该男子名为李启铭,父亲李刚是保定市某公安分局副局长。此事一出迅速成为网友和媒体热议的焦点,“我爸是李刚”语句也迅速成为网络最火的网络用语。我爸是李刚事件也体现出网络舆论监督的特点。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广泛性  

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具有广泛性。相对于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提供的用于舆论监督的媒介资源不仅廉价易得,平台广阔畅通,而且几乎是用之不竭的。同时,互联网信息技术在高速发展,这就为广大普通民众参与舆论监督提供了物质和技术保障。

网络舆论监督的客体即被监督对象具有广泛性。网络舆论监督的客体将整个社会都纳入自己的监督视野。国家机关的各级工作人员,涉及公共事物和公共利益的组织和个人,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体制和机制,以及一些不良社会道德现象,都属于监督的范围。由于网络舆论监督主客体的广泛性,网民们可以在互联网上对众多事件进行大规模的讨论、批评和建议,从而产生强烈的社会反响。 

“我爸是李刚”事件只是一个酒后撞人事件,如果没有网络媒体,“我爸是李刚”事件很可能只是成为一个地方性的焦点,而不会演变成一场全国性的事件。网络的介入使不良的社会道德现象无所遁形,从而大大拓展了舆论监督的广度和力度。正因为每个人都可以参加,“我爸是李刚”事件才得以在网络上爆红,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使得网络舆论监督无所不在。群众的主体意识日益崛起,主体地位日渐形成,为网络舆论监督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网络舆论监督主体的广泛性,使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不道德的行为,不管其手段如何高明微妙,都难以在网民的众目睽睽之下藏身。

(二)网络舆论监督具有及时性 

网络传播不受时间和空间的影响,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一旦发生新的情况,不必等待印刷,也不必等待发行,立即就可在网上发布,世界每个角落的人们可以立即获悉。群众只需打开页面,就可获得充分的新闻信息,所以大大加速了其传播的高效性和及时性,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在网络上直接参与到最近发生的事件的讨论中,网友的发帖、看帖、转帖几乎可以同时进行,信息的反馈十分及时。

 在“我爸是李刚”事件中,网民在第一时间内获得该信息,直接参与该事件的讨论,并及时发表自己的言论,表明自己的观点和立场,这为舆论监督奠定了基础。网络传播信息不需进行严格的审核和把关,这与传统的媒介具有很大的差别,也因此节约了大量的时间。因此在短时间内“我爸是李刚”事件形成了巨大的舆论压力。网络传播与传统媒介相比在时效性上占有很大的优势。

(三)网络监督方式的灵活多样性

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技术为网络舆论监督构造了更加灵活的形式。有在博客上公开举报、在社区论坛上发帖、展开激辩等等。而且,网络具有文字、声音、图像、动画、视频等多媒体优势,因此丰富了网络舆论监督的表达形式,并且可以通过一些恶搞的视频贴近民众,具有更好的传播便利性。

“我爸是李刚”事件中,许多网友制作了一些恶搞视频抨击讽刺了李刚父子的行为。与传统媒介相比,具有更好的概括性,对网络舆论的扩大起到了助推作用。

三、从“柯震东吸毒”事件看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

(一)网络监督的制约作用

网络舆论一方面对社会上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揭露,另一方面允许民众通过媒体发表自己的建议与愿望。这两方面共同推动强有力的社会舆论的形成,影响广,震动大,能够有效督促领导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在目前国家法制不完备的条件下尤应如此。所谓“不怕上告,就怕上怕”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网络监督的制约作用。如2009年云南的“躲猫猫”事件。

事件回放:2009年1月28日,李荞明因涉嫌盗伐林木,被云南晋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晋宁县看守所。2月12日,经送医院抢救无效的李荞明死亡。晚11时,调查组通报:2月8日下午放风时,死者与狱友在天井玩“躲猫猫”游戏,由于死者抓到同监狱友普某某,而引起普某某不满,最终两人发生争执。争执中普某某先踢了死者一脚,随后又朝其头部击打一拳,死者由于重心不稳摔倒后,头部与墙壁和门框夹角碰撞,最终受伤。这一解释引发公众强烈质疑。

该案在媒体和公众关注的同时,引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共安全专家部、云南省委等领导的重视,要求彻查真相,给公众一个交代。2月27日17时,云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检察机关调查结论:2月8日17时,张涛、普华永等人以玩游戏为名,用布条将李荞明眼睛蒙上,对其进行殴打。其间,普华永猛击李荞明头部一拳,致其头部撞击墙面后倒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4日上午,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躲猫猫"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原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苏绍录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网络监督的激励作用

网络舆论监督传达了大量的公共意志,反映社会公德的标准,它能够影响和引导公众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网络舆论监督在对社会阴暗面进行批评和谴责的同时,也肯定了社会的正面价值,对公众起到了良好的正面教育,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如2014年的“房东事件”。

事件回放:2014年8月14日,北京警方在东城区将房祖名、柯震东等涉毒人员查获,在房祖名住所缴获毒品大麻100余克。房祖名、柯震东对吸食大麻供认不讳。房祖名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柯震东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

顿时,“柯震东吸毒”登上了各大网络媒体的头版头条,引起了人们对娱乐圈吸毒的广泛关注。“当代公众人物和名人有义务为社会做出好的榜样,尤其是为未成年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一时,形成了抵制吸毒的浪潮。目前,已有42家中国娱乐和表演经济机构同意共同抵制艺人吸毒行为。毫无疑问,此次事件让处在事业上升期的两位男艺人受到了很大的影响。由于吸毒案件,一位匿名导演对《南华早报》表示将不再聘请柯震东做其电影的男主角。

四、从网络各大事件看网络舆论监督的弊端

(一)网络信息片面化

由于每一个网民都有自己的社会背景和自己的生活阅历,对待同一件事情,往往表现出不同的观点,不同的网友往往从自己的角度发表对事件的看法,使网民发布的信息具有片面性,不利于事情的解决。

2014年5月15日,知名演员黄海波因嫖娼被北京警方抓获,经审查,黄海波对嫖娼一事供认不讳。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嫖娼将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这一本应毫无争议的违法事件,因黄海波的名人效应而迅速在网上发酵,一股“同情黄海波”、“力挺黄海波”的声音顺势而起。多数人的理由是,相比那些“大恶”行为,这些“小恶”、“次恶”不算什么。有网友甚至将像黄海波这样行“小恶”而不做“大恶”的人称为“业界良心”。此类反常网络舆论不仅混淆了价值观,也突破了法律这条底线。“更大的恶”不应被作为参照来包容“小一些的恶”,只要是违法行为就不应该被“力挺”,因为法律是评判善恶的底线参照。

又如8月14日的“柯震东吸毒事件”,柯震东身穿黄色拘留服的画面播出后,不少网店打出了“柯震东同款拘留衫”的广告,甚至宣称“绝对潮爆,偶像的选择值得信赖”或者“纪念收藏品,非诚勿扰”等等字样。根据记录显示,有的卖家2天内已经成功交易了37件,相当“火爆”!名人们纵使深陷丑闻,也照样不乏拥趸者,简直让人哭笑不得。销售明星同款囚服的行为,传播了不健康的价值观,违背了正常的公序良俗。

(二)网民评论情绪化

在网络舆论监督中,各种类型的言论都有。其中情绪性的语言较为突出,因为这类的语言容易引发情感,拉近距离。在没弄明真相的情况下,容易被发帖者牵着走,甚至被有心人利用和操控,同时片面的信息常常会形成错误的认知。

“我爸是李刚”事件在网络上抄的天翻地覆,网民貌似在这场运动中成了正义的代表,而在政府貌似成了反面角色,更有一些网络名人以自己在网络上道听途说的消息就大加炒作。那么,从理性角度看“我爸是李刚”事件是不是像网络传说的那样是现代高衙内版本呢? 首先,要告诉很多网民一件事情,“我爸是李刚”事件其实是一件非常普通的交通事故.不普通的只是肇事者据说是官方亲属背景。或许“我爸是李刚”事件只是一件普通的交通事故,或许肇事车主当时在惊吓下说出了我爸是某人的话语,但可能不是嚣张的意思,但是在从不缺乏好事者的网络上,或许就成了现代高衙内事件。因此,作为一名合格的网民,要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素养,加强对事物的辨别能力。

(二)网络暴力化

所谓的“网络暴力”,指的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多数网民通过网络言语和现实行为对某个事件的当事人表达非理性的基本一致意见,从而造成人格侵权的不公正力量。网络舆论中情绪性言论较为突出,网络上存在不少发泄情绪的偏激言论,甚至还有进行漫骂暴漏他人隐私和人身攻击的帖子。

“我爸是李刚”事件发生后,网友仅凭网上的言论,没有弄清事情的真相之前,就对肇事者给予彻底的抨击、漫骂。种种原本以正义为出发点的行为,最终却给当事人的现实生活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因为大多数网民对于事件的评判,往往诉诸于道德的考量,诉诸于情绪的宣泄,对于事件的真相则采取忽略的态度。

5、进一步完善网络舆论监督

(一)完善法律制度,推动网络舆论监督的规范化 

任何文明的社会都离不开法律,法律是解决纠纷 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同样,网络社会也需要法律来对其进行引导,以推动网络舆论监督的规范化 针对互联网上的网络谣言 网络暴力和媒体审判等非理性行为,我们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恰当的界定和引导。虽然我国已经通过了《新闻网站电子公告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直至目前,对于自由和隐私 网络监督和司法独立等的关系尚未厘清。更重要的是,法律对人肉搜素等有可能发展为网络暴力现象的认识存在着诸多分歧。因此,尽早制定出一部网络监督法 显得迫在眉睫制定网络监督法 的目的不仅仅是要保障公民网络监督的权利,还要特别强调网络舆论监督的限度,即对公民权利无差别的尊重和保护。在对大多数人的权利保护的同时,也要尊重和保障少数人的权利,防止多数人的暴政 政府官员虽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要时时刻刻接受群众的监督,但他们也拥有有限的隐私权,其个人权利同样不可侵犯。在互联网上,我们经常看到公民或基于义愤或基于情绪发泄,对被监督的对象诉诸语言暴力,网上的语言暴力有时候甚至会转会为现实生活中的行为暴力,严重地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都是与互联网民主监督的目的背道而驰的 网络监督法 就是既要保障公民拥有互联网民主监督的权利,同时也防止对这种权利的滥用。

(二)加强传统媒体对网络监督的监督 

网络舆论监督的目的是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控制,而落脚点则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因此,当网络舆论监督离开了理性的审查,侵犯了公民的个人权利时,就要对监督的行为以及方式进行必要的约束和监督,传统媒体必须要勇于承担这一重责。传统媒体可以充当网络监督的引导者,促使网络监督从非理性走向理性 相对于互联网而言,传统媒体由于具有独立的新闻采访权和严格的把关功能,因此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传统媒体可以本着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坚守职业道德底线,对报道的内容和形式有一定的选择和过滤,因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网络媒体的偏见传统媒体推进了网络媒体监督的深度在网络社会,网民的匿名性以及非理性等特点,使其把关人功能大大削弱 在对涉案官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同时,也会掺杂着各种谣言和暴力,因此大大地降低了网络的可信度传统媒体则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客观性,它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议题的演化强化和分化。同时,传统媒体的不断采访又为网络媒体提供了新的信息资源,造成螺旋式网络舆论的产生。 

(三)提倡自律,提高网民素养 

网民是网络媒体的使用者,只有所有的网民对自己在网络媒体上的行为负责,互联网才有可能得到真正的净化。互联网并不是一块为所欲为不受任何约束的地方,每一个网民都应对其行为负责在网络审判和媒体审判中,网民所表现出来的一种集体狂欢其实是一种自我的放纵 当前网络空间中存在的谩骂攻击和诽谤等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正当权利,也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网民首先要学会自律,严格要求自己,不随波逐流。从长期来看,良好的网络环境需要法治和自律的结合,网民的自律是网络伦理的终极目标和终极关怀在网络社会中,网民的自律对于网络社会有序化的价值不言而喻,而网民的自律则更加需要网民素质的日渐提高,并且不断地走向成熟。提升网民的素养需要网民自觉地遵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以自身的网上文明行为应对网络暴力和媒体审判等非理性行为。更重要的是,网民要学会独立思考,理性地参与网络行为,提高自身甄别和利用网络信息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

[2]刘召成.网络舆论监督的异化与人格权保护[J].信息网络安全,2008(07)

[3]姜岭君.对完善网络舆论监督的理性探讨[J].青年记者,2008(23)

[4]刘渐飞.七问躲猫猫事件真相的背后[J].长江商报,2009.2.28

[5]钟芸.中国舆论监督体制的现状、对策与思考[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04.

[6]戴著.发挥网络监督的积极作用[J].理论前沿, 2009(05). 

[7]陈英程.从“雷词”的媒体诠释看舆论导向的异化[J].青年记者,2009(10).

[8]杨宁芳.当前我国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出路[J].新闻爱好者:下半月,2010(11).

[9]丁莉华.对我国新闻舆论监督“量”与“度”的思考[J].新闻知识,2005(01).

[10]罗小萍.舆论监督的法制现状及其改善[J].当代传播,2005(03).

[11]韦生源.网络“人物爆热”现象分析[J].今传媒(学术版),2009(07). 

致谢

在论文完成之际,在这里我要特别的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老师对我的热情帮助和悉心指导。从论文的选题、文献的采集、框架的设计、结构的布局到最终的论文定稿,从内容到格式,从标题到标点,他都费尽心血。没有***老师的辛勤栽培、孜孜教诲,就没有我论文的顺利完成。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朋友帮忙查找资料并提出建议,在此一并致以诚挚的谢意。 

  由于自身专业水平的不足,整篇论文肯定存在尚未发现的缺点和错误。恳请阅读此篇论文的老师、同学,多予指正,不胜感激!

【篇3】如何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2007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3·15晚会”宣传片对郭德刚代言的“藏秘排油减肥茶”进行曝光,指出其名不副实,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报道一出,惊动舆论。大呼上当受骗者有之,为郭德刚鸣冤叫屈者有之。然而,更值得我们关注的是郭德刚辩解声称自己也是受害者,并表示可能要状告中央电视台,主要依据是央视侵害了他的名誉权。尽管舆论渐渐冷却,但是管中窥豹,现实操作中新闻舆论监督面临的名誉权侵害风险可见一斑。

  近些年来,新闻舆论监督侵害名誉权的案件频频发生,相关的学理探讨和司法实践也逐渐丰富、成熟,并确立了一些诸如“司法应该向舆论监督倾斜”等重要理念。但是,这些理念往往是在对已经存在的新闻舆论监督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事实进行探讨之后形成的,至于如何正本清源,把新闻舆论监督作为本体,解析其与名誉权的冲突根源,使新闻舆论监督尽可能规避名誉权侵害风险,进而实现风险的最小化和公众利益的最大化,依然值得我们深入探究。

  一

  新闻舆论监督是指“新闻界以及其他舆论界通过新闻媒介发表新闻、评论,对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等方面进行批评、实行监督的权利和功能”①。事实上这个概念包含了两层涵义:一是新闻媒体作为主体直接开展舆论监督;
二是新闻媒体作为渠道提供舆论监督的平台(即反映舆论监督)。本文所侧重的是第一层意义上的监督。一般而言,这种监督的范围包括法律条文的制定和政府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程度;
国家法令和政府纲领的执行和实施;
国家所有公务员遵纪守法、勤政廉政,等等。②这里需要区分的两个概念是新闻舆论监督和新闻批评。新闻舆论监督的客体是涉及公共事务的权力者(主要是政府机构和公众人物),目标指向是公众利益;
新闻批评的客体则是普通公民,目标指向是社会秩序和社会风气。至于名誉权,指的是公民、法人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③有人说,全球化时代是一个追求身份认同的时代。这种身份认同也就是我们讨论的名誉,即对特定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社会评价。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影响着社会机制的良性运行;
也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公众利益的维护和促进。因此,新闻舆论监督理应得到有力的肯定和支持。而在文明社会里,我们当然也没有理由拒绝对作为一项基本人身权利的名誉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是,新闻舆论监督侧重于维护公众利益,而名誉权侧重于保护个体权益。当新闻舆论监督不可避免地存在以牺牲个体权益为跳板从而侵害名誉权的法律风险时,我们该怎样规避这种风险并进而谋求对公众利益的维护和促进呢?

  在探寻规避途径之前,有必要明晰新闻舆论监督与名誉权的冲突所在,要解析这一冲突,首先要厘清二者的关系。任何一种权利应该有与之对应的义务。这种对应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权利之间的相互制衡。新闻舆论监督与名誉权正是两种相互制约的权利。新闻媒体在享有舆论监督权的时候,要有理、有度,依法开展,尊重个人的名誉权;
个人对名誉权的享有也要在可能的新闻舆论监督下获得。

  二

  新闻舆论监督和名誉权冲突的症结所在,事实上就是两种权利在目标指向上的碰撞,即公众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冲突。如果把新闻舆论监督作为本体探寻二者冲突的根源,可以从具体化的三个角度入手:一、新闻舆论监督的特性;
二、法律与制度的缺位;
三、媒体从业者职业素养的薄弱。

  首先,新闻舆论监督的特性使其不可避免地存在侵害名誉权的风险。除了以公众利益为目标(即公共性)之外,新闻舆论监督还有评价性、时效性、公开性、广泛性等特征,这些都是新闻舆论监督侵害名誉权的潜在因子。

  评价性: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矛盾的产物,这种矛盾使得批评性言论成为新闻舆论监督的主要组成部分。④而评价的主观性必然地产生评价的偏颇,从而可能导致由于评论不当产生的名誉权侵害行为。

  时效性:新闻舆论监督的特殊优势在于它能够及时地指涉社会公共事务,它所反映的是近在眼前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在它寻求公共事务尽快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方向运作的同时,也容易丧失对事实的准确描述和对细节的精确把握,从而也就容易淡化法律风险的规避意识(如证据保存意识)并因此被认定新闻失实而侵犯名誉权。公开性和广泛性:这是新闻舆论监督实现其社会功能的根本属性。正是舆论的广泛公开,使得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监督和制约成为可能。但是,也正是由于新闻舆论监督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力,使它无法回避侵害名誉权的风险。“众口铄金,积毁销骨”,新闻舆论监督可能破坏的,正是名誉权努力保障的“主体在社会中与其他公民或组织进行正常交往的能力和条件”。⑤

  其次,法律和制度层面上的缺位使得新闻舆论监督在名誉权侵害风险中不堪一击。权利来源于法律,法律规范体系的失衡成为新闻舆论监督与名誉权冲突的重要原因。在新闻舆论监督方面,《宪法》第四十一条从民主权利的角度规定了我国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和建议权。但是宪法本身并不能成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公民的宪法权利也不能直接用来主张,而是必须通过将宪法原则具体化为相应的法律法规才能在程序和实体上保障新闻媒体的这种权利。⑥在名誉权保护方面,除了《民法通则》外,我国《宪法》、《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都有相应的条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还就审理名誉权案件补充了相关的司法解答和解释,即1993年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8年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当然,它也对新闻舆论监督作了一定的平衡保护)。可以说,“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已经形成了对名誉权从宪法到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的完整保护体系”。⑦从中我们看到,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保护十分单薄。学术界对于司法应该向新闻舆论监督倾斜的呼喊,在这一意义上也成了新闻舆论监督对名誉权的一种乞求。

  制度的缺位也是新闻舆论监督容易侵害名誉权的重大因素。对于新闻舆论监督而言,知情权是结果,更是前提。而新闻媒体要获得这种“知情权”,必须建立在制度完善的基础之上。令人堪忧的是,环顾当前新闻媒体的生存环境,我们看到的是制度保障的严重缺失和舆论监督的举步维艰。2001年广西的“南丹矿难”即是例证。监督和制约机制的匮乏使得官僚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腐败行为与新闻舆论监督陷入了恶性循环。于是,当新闻媒体试图建构舆论监督空间时,就容易遭遇两种尴尬:一是被无端冠以“侵害名誉权”的罪名;
二是由于深入调查、获取材料的困难导致新闻失实而侵害了名誉权。

  再次,作为新闻舆论监督的执行者,媒体从业者的职业素养也直接关系到监督是否会侵害名誉权。职业素养包括两方面内容: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它们都与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两种主要表现形式——新闻失实和评论不当密切相关。职业道德失范极易催生的捕风捉影、“合理想象”的虚假新闻,正是新闻舆论监督侵害名誉权的一大诱因。而媒体从业者在知识架构、采访技巧、表达能力等专业技能上的薄弱和欠缺,也是新闻舆论监督遭遇名誉权侵害风险的关键原因。比如法律知识的淡薄可能使侵权与合法的界限在从业者的眼中变得模糊,采访技巧和表达能力的低弱可能使新闻记者不善于“借用别人之口表达自己观点”,以主观臆断取代客观表述,从而引发名誉权侵害行为。

  三

  综观新闻舆论监督存在名誉权侵害风险的三方面原因,新闻舆论监督的特性属于客观的不可变更的范畴,法律与制度的缺位、媒体从业者职业素养的薄弱则属于主观范畴。而可行性操作永远是从主观范畴入手的。因此,当我们试图探寻新闻舆论监督对名誉权侵害风险的规避途径,进而实现侵权风险最小化和公众利益最大化时,应该从两个层面切入:一是改善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和制度环境;
二是提高新闻媒体从业者的职业素养。在展开论述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对学术界提出的以至于进入司法实践领域的“司法应该向舆论监督倾斜”等理念作一番分析和评议。

  新闻舆论监督的着眼点是社会公共事务,目标诉求是公众利益。它本身就是现代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权力的平衡和制约机制。毋庸置疑,新闻舆论监督应该得到有效保护。但是我们也看到,当新闻舆论监督在自身特性的制约下身处法律、制度缺位的生存环境时,它就容易陷入侵害名誉权的风险之中。在这个意义上,“司法应该向舆论监督倾斜”是合理的、有益的。一些学者还根据法律归责原则把这种倾斜保护具体化为具有操作可行性的三种情况:首先,当被监督者即名誉权的受害对象是权力组织或公众人物时,司法应该向新闻舆论监督倾斜,这时的法律归责原则适合采取“故意责任原则”;
其次,当监督攸关公众利益时,新闻舆论监督也应优先于名誉权得到保护,这时的法律归责原则适合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再次,当批评对象是一般公民,内容与公众利益无关时,名誉权保护应该优于新闻舆论监督,这时的法律归责原则适合采取“严格责任原则”。⑧

  这些理念把握的一个原则,就是司法向弱势者倾斜保护,从而彰显司法的公平与正义。但也应该注意到,当我们试图防止新闻舆论监督在名誉权前退缩的时候,也要防止新闻舆论监督因失去制衡机制而误入歧途。更何况,这些理念是建立在这样一个事实层面上的:新闻舆论监督已经侵害了名誉权,因此,所谓的司法应该向新闻舆论监督倾斜,只是“亡羊”后的“补牢”,只能作为新闻侵权诉讼中的平衡之道。我们要“治本”,要探寻新闻舆论监督对名誉权侵害风险的规避途径,还是要追根溯源,回归新闻舆论监督在风险形成中的本体地位。首先,完善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和制度环境。“名誉权和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舆论监督权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从法理上来说,不存在这个重要那个次要的问题”。⑨应该说,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偏袒新闻舆论监督和名誉权、人格权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在司法审判中向其中一方倾斜实质上是有失公平正义、有悖宪法精神的。因此,当务之急,是努力建立健全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规范体系,厘清它与名誉权的法律界限,使新闻舆论监督在权利享有和义务履行上都有法可依。当然,制度环境的建设不可或缺。如前所述,当新闻舆论监督所倚重的“知情权”受阻于制度上的压制甚至剥夺时,记者要么成为名誉权的“牺牲者”,要么游离于新闻事实之外造成新闻失实和对名誉权的侵害。新闻舆论监督要改变长期以来跌跌撞撞的状态,离开了制度环境的改善是不可能实现的;
同样,要净化名誉权对新闻舆论监督的限制作用,而不是畸变成为被制度扭曲了的“风险”,缺失了这种改善也是不可能实现的。

  其次,提高新闻媒体从业者的职业素养。新闻舆论监督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开展。在侵权诉讼的构成要件中,违法行为是前提。在新闻舆论监督侵害名誉权诉讼中,违法行为的两种主要表现形式是新闻失实和评论不当,而行为人即加害人就是媒体从业者。因此,在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除了法律和制度的外部环境的改善,还需要记者、编辑努力提高职业素养,加强法律意识,在维护自己权利的同时规避侵害名誉权的风险。具体到实践层面,可以从几个方面入手:

  1、以公众利益为标尺确定内容选题。只要是符合公众利益,对某些特定名誉的损害就会是必要和合法的。与公众利益契合的程度越大,新闻舆论监督就越有可能避开名誉权侵害风险。比如新闻媒体对政府官员贪污腐败内幕的揭露和曝光,对商业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调查和批评,等等。

  2、以专业理念为指导开展舆论监督,真实再现、客观表述、公正评价。记者要深入采访、挖掘与新闻事件相关的方方面面,加强对消息来源的核实意识,真实地再现新闻事件;
要明确作为社会公共信息传播者的角色定位,客观地传达新闻信息、反映公众舆论;
要坚守传播过程中的独立地位,不能主观臆断、偏信一方、妄加评议。

  3、以法制规范为界限开展新闻报道。针对新闻舆论监督遭遇名誉权侵害风险的两大雷区——新闻失实和评论不当,新闻媒体不仅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更要提高法律意识。在法律规范存在的时候,防范的前提是了解,守法的前提是知法。媒体从业者也要在丰富法律知识储备的基础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舆论监督。比如,我国审理侵害名誉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要求媒体在面对诉讼时,要提供证明文章内容真实性的证据。这就意味着记者要提高证据意识,在前期采访中注意证据的保留和搜集,如采访录音;
再比如,《刑事诉讼法》确立的疑罪从无的原则就为新闻报道作出了一些称谓上的限定:不得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罪犯、犯罪分子、人犯、案犯等称谓,不得混用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治安拘留等用语。⑩毫无疑问,了解这些法律知识,将有助于记者在新闻报道中准确用语,力避侵权风险。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在现实操作中,记者不可能以缜密的法律思维来开展舆论监督,但是对于要在主观行为上尽可能规避侵权风险的思路来说,这种努力是有益并且必要的。

  (作者系天津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06级硕士研究生)

【篇4】如何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键入文字]
浅谈人肉搜索舆论监督的作用机制

 从2001年人肉搜索第一案微软陈自瑶事件到2010年的韩峰局长日记事件,我们发现,人肉搜索已经从起初的娱乐、问答、搜索等实用功能发展到了舆论监督功能。以下就是浅谈人肉搜索舆论监督的作用机制。 
 任何事物都有其正反两个方面,对于人肉搜索而言,从其诞生之日起,人们就对它褒贬不一,本文主要从其正效应角度出发,探究人肉搜索的舆论监督作用机制。 
 多元化传播提升人肉搜索吸引力 
 这里的多元化传播是指传播形式的多元化,人肉搜索过程中,网友采取的传播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采取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的单独形式,也可以将这些形式组合起来使用。从受众心理看,一个信息越是真实、形象,就越能吸引人们的注意,传播效果也越明显。 
1

[键入文字]
 在具体的人肉搜索事件中,起初阶段都是网友发布了一些涉及特定事件的信息,由于事件带有不同程度的刺激性,首先就能吸引一部分网友的眼球,再加上信息传播形式的多元化,比如在虐猫事件、华南虎照事件、林嘉祥事件等人肉搜索着名案例中,网友最初发布的信息都采用了文字说明加图片或者视音频的形式,事件的刺激性再加上事件信息展现的真实性、形象性,产生了双倍的传播效果,从而吸引了大批网友参与到人肉搜索当中,而随着参与人数的不断增多,关于人肉搜索事件的信息也逐渐变得更丰富、更完整,事件真相一点点被揭示,网民参与人肉搜索的热情也一步步达到高潮。所以,整个人肉搜索活动,其实就是一个参与人数不断增多、事件信息不断揭示的两者互相推进的过程。 
 多元化的传播提升了人肉搜索的吸引力,这也给人肉搜索汇集强大的网民力量打下了基础。 
 融合性传播扩大人肉搜索影响面  
 tips:感谢大家的阅读,本文由我司收集整编。仅供参阅!我国着名记者范长江在论及新闻工作的机遇和危险时,曾经深有感触地写道我想世界上很少有像新闻工作者这样有更多诱惑与压迫的。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浅谈三种社会角色。 
2

[键入文字]
 一个稍有能力的记者,在他的旁边,一方面摆着:优越的现实政治地位,社会的虚荣,金钱与无知的享受,温柔美丽的女人,这些力量诱惑他出卖贞操,放弃认识,歪曲真理。另一方面摆着:诽谤、诬蔑、冷眼、贫困、软禁、杀头,这些力量强迫他颠倒是非,出卖灵魂。
伴随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中国社会转型和新闻体制改革
进,使得我国的新闻传播面临巨大的挑战。假新闻评选年年有,虚假报道手段年年新。有偿新闻、有偿不闻、假新闻,以至有悖于新闻道德的现象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这严重影响了国家的舆论导向,降低了媒介的社会公信力。 
 无独有偶,在19世纪中后期到20世纪初的美国,黄色新闻潮席卷美国新闻界也正值美国社会转型时期,当时功利主义、享乐主义思潮盛行,低级趣味内容和虚假报道充斥媒介,媒体不实报道煽动美西战争,教唆刺杀麦金莱总统新闻失范及其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可谓已发挥至极致。但也正是经历了此次失范到规范的洗礼,美国新闻界才逐步走上以真实讲述为核心价值追求的新闻专业主义道路,才成就了美国社会较为客观的报道。新闻自律逐渐以专业的职业理念、道德规范和话语实践融合成为新闻职业发展的内驱力。由此反观媒体市场现状,笔者认为,从失范到规范是新闻界在自身发展中必经的阵痛阶段。借鉴西方学者对新闻角色的理解,以自律规范新闻行为,使其内化为新闻业的职业追求或许更为重要。 
 美国新闻学者对新闻业有三种不同的角色解读:一是作为一种职业的新闻业,它讲求公共服务和社会责任;二是作为一种政治体制的新闻业,它是与行政、立法和司法相并的第四权力,是维护民主社会的重要保证;三是作为一种商业存在的新闻业,它是以赚取利润为最高追求。三种角色的三种属性使得新闻业一直徘徊在公益和私利的矛盾之中,在贪欲和理想之间维系着不可或缺的张力。而能够维系这份张力,并能平
3

推荐访问:舆论监督 发挥 作用 如何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如何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如何发挥舆论监督的功能

版权声明 :以上文章中选用的图片文字均来源于网络或用户投稿 ,如果有侵权请立即联系我们 , 我们立即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