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企业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全文完整)

时间:2022-10-15 20:30:07 手机站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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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全文完整)

 

 危险化学品企业 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管理组织 1、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厂区交通管理工作。

 2、对车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2008),制定厂区交通管理细则。

 二、信号、标志 1、交通道路、厂房大门、弯道、坡道、单行道、十字路口和禁止车辆进入厂区的停车场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厂区的具体情况设置信号标志。

 2、厂区内的限制道路和管制道路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3、厂区内的铁路应当按规定在线路上设置信号灯、交叉灯和各种警示标志,通道的交叉处应当设置落杆、警铃或信号灯。

 4、在铁路站台、装卸仓、罐车洗车区、过轨区、物料装卸区等进站方向设置警示标志,夜间设置信号灯。

 5、破碎道路施工、拉过马路的绳架,除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外,夜间还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和红灯。施工场地狭窄、交通频繁的区域设置临时交通指挥。

 6、厂房内的交通道路和铁路沿线的站台货舱应有充足的照明。

 三、运输线路 1、交通道路应当畅通,路边应当设置下水道(应覆盖明沟),并

 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存的冰雪应及时清除。

 2、禁止在主要道路和消防通道堆放材料和设备,禁止在妨碍交通的道路上作业。因生产需要,需要临时占用或者破土施工的,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占用。

 3、交通道路两侧堆放的材料,应距道路边缘 1 米以上,堆放牢固。拉过马路的绳架高度不得小于 5m。

 四、车辆 1、机动车必须状况良好,按照《交通法》规定进行年审,取得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驾驶。

 2、工厂管理的小型机动车(电瓶车、小型自卸车)和特种车辆(叉车、起重机)应保持良好状态。

 3、企业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特种车辆保养维修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制度,严格检查车辆质量,消除漏检、漏修现象。不符合安全驾驶要求的车辆,不得使用。

 4、铁路机车应当按照铁道部的规定检修保养。

 5、企业提供的专用油轮不得随意改装。

 五、车辆驾驶 1、机动车驾驶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经驾考后,领取驾驶证后方可驾驶。

 2、企业管理的小型、特种车辆驾驶员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培

 训考核规定,接受专项培训,经主管部门或企业考核合格,方可驾驶。

 3、工厂内所有车辆必须遵守工厂内的限速规定。

 4、机动车出入口和转弯点均为 5km/h。直线:10~15km /h。

 5、当机车悬挂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品时,为 10 公里/小时。

 6、确定培训车或维修试车在工厂的路线和时间,挂上“培训车”和“试车”牌照。禁止非驾驶员试车,训练车必须由驾驶员引导。

 六、车辆装载 1、不得超过驾驶执照上批准的载货能力。

 2、散装、粉状或水滴状物品不得散落、飞扬或泄漏在车外,并应严密遮盖。

 3、装载化学危险物品,按有关规定执行。

 4、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5、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他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

 七、非机动车、行人 1、自行车、三轮车不得拖曳其他非机动车或者被机动车拖曳。转弯前,必须减速,伸出双手,不要突然转弯。

 2、自行车、三轮车和机动车辆不得停放在厂房内和设备旁。自行车必须集中储存和管理。

 3、工厂内的行人必须走在人行道上或靠路边。不允许突然过马路。

 4、走路时要注意脚下是否有沟渠、坑坑、井,头顶上方是否有管道、货架、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5、不要停留在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的地方,不要在超载下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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