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会工作细则【完整版】

时间:2022-10-17 16:30:13 手机站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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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代会工作细则【完整版】

 

 教代会工作细则

 学校教代会是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体现教职工当家作主地位和形式的组织。科学有效开展教代会工作体现学校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建设机制。参照上级有关教代会工作的规定,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规范我校的教代会工作。

  一、我校教代会会期与行政换届工作同步,一般情况下每五年为一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重大事项,经党政工领导协商同意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二、教代会换届必须在校党委领导下成立筹备领导小组开展工作。筹备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组员包括党政工方面有关人员及教师代表。

  筹备小组的工作内容有:制定代表选举办法、提出大会主席团名单、提出大会日程、议程及其它会务工作。

  三、教代会召开一个月前,由党政工协商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

  四、届中召开教代会的筹备工作,由校工会委员会具体负责。

  五、我校教代会代表名额按全校教职工人数的 30%来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代表中教师代表应不少于 60%,行政干部的代表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 20%。教代会代表要坚持民主集中原则,在行使主人翁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代表义务,为学校发展献计献策。

 六、根据实际情况,以部门(或科组、级组)为单位分配代表名额。代表由教职工从我校正式在编教职工中直接选举产生。学校党政工的负责人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不能设“当然代表”。

  七、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岗位,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代表离开我校或退休后,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由于各种原因,代表出现了空缺需要补选的,经校工会同意,由原选举单位按民主程序补选。

  八、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党、政、工、团负责人或行政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列席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列席代表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确定,人数不得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九、每次教代会应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实行执行主席制。主席团人选由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后,经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十、教代会预备会议一般由工会主席主持,全体正式代表参加。

  十一、正式大会开会时,与会代表必须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教代会对决议表决结果须有代表总数半数以上同意方有效。

  十二、经教代会形成决议、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可由校工会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对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并做出相应决定,提请下次大会确认。如属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对修改内容表决。

  十三、教代会的职权包括四个主要方面:

  ⒈ 审议建议权。教代会对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教学改

 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的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⒉ 审议通过权。教代会对学校提出的校内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以及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进行审议、通过形成决议,由校长颁布实施。

  ⒊ 审议决定权。教代会对与教职工生活福利有关的事项进行审议,形成决定后由校长颁布实施。

  ⒋ 评议监督权。教代会定期对行政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十四、教代会代表可对学校的教学、管理、分配制度、教职工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提案。提案应一事一案,一般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以上代表附议。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解决措施等内容。教代会收到提案后,交由校工会具体负责审理、立案。立案标准: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能正确体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否则不予立案。没有立案的提案,由校工会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予以立案的提案由校工会送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尽快予以落实,不能落实的要及时向有关人员说明原因。

  十五、教代会闭幕期间,校工会作为常务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教代会的有关工作。

  本细则是根据 1997 年 12 月 22 日由广州市教委党委、市教委、市教育工会颁布的穗教工委〔1997〕27 号文件《广州市中小学教代会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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