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与居委会关系研究现状及思考(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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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与居委会关系研究现状及思考(完整)

 

 社会组织与居委会关系研究现状及思考 2022-03-02 摘要:近年来,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组织和居委会的数量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学界对社会组织与居委会关系的研究逐渐增多。社会组织和居委会作为服务社区、服务人民的机构,对社会的发展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二者之间本应是良好的相互合作关系,但事实却并非如此。对近年来研究的主要成果进行综合归纳,分析两者之间的不同关系及其产生的原因;围绕着社会组织与居委会之间的理论、制度、现实三个层面的关系,以及产生这种关系的原因展开一系列研究,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关的研究展望。

 关键词:社会组织,居委会,关系,研究综述,研究展望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社区建设及管理问题也随之而来。近年来,学者们通过研究发现,居委会作为城市基层治理的主体,拥有较为丰富的资源;而社会组织作为专业的服务机构,希望能凭借自身的专业优势融入基层社区,为居民提供更为专业的服务。学界对居委会和社会组织关系也做了相关研究,并取得了一些成果。本文对近十年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并进行研究展望,以期为该问题的深入研究提供借鉴。

 一、研究成果现状 目前,学界内关于居委会和社会组织关系的研究成果数量一般。但是,以居委会或者社会组织单独为主题研究的却不在少数。在中国知网上,以居委会和社会组织为主题进行搜索,得到相关论文为 300 余篇,以硕士论文和期刊为主,历年发表数量见图 1。

 从图 1 可知,近十年来,学界关于居社关系的研究整体呈现上升趋势,2010—2015 年学界关于居委会和社会组织关系研究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其中 2015 年最多,达到 160 余篇,说明这段时间学界较为重视居委会和社会组织关系间关系的研究。

 综观这些研究成果,可知学界对于居社关系的研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第一,研究视角趋于多元化,除了根据互动范围和程度对二者进行划分,还有从静态探讨二者间的关系。

 第二,对于二者关系的研究仍然不够深入,未能从深入具体的实证研究上剖析两者间的具体关系。第三,研究未对社会组织进行划分,而是将二者融合在一起,缺乏更系统的划分,对二者如何在不同的行动中谋求共同的利益仍是未知数。

 二、主要 问题研究现状 学界对社会组织和居委会关系的研究主要从二者宏观关系、微观关系以及二者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来展开的。

 (一)对二者间宏观关系的研究 关于居委会与社会组织间的宏观关系,学界主要从理论、制度、现实三个层面以及二者间的互动关系着手进行分析。

 1.理论上的关系:平等合作、互惠互利。“各种社会组织与居委会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合作中的伙伴关系’。二者应该密切配合,共同承担社区和社会治理的责任。它们在理论上是互相协作、资源共享、共担责任的一种关系。”[1]

 2.制度上的关系:指导与被指导、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的意见》(2006)明确规定:“积极支持民间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活动,使其在政府和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有序开展服务。”《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2018)也要求,社区居委会应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建立相关的服务规范。同时,前任民政部部长李学举也曾指出,“社会组织和社会居委会存在两方面的关系:一是引导,二是扶持。”余坤明研究认为,“社区组织和居委会二者虽有合作的关系,但主要是指导与被指导、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2]

 3.现实中的关系:依附从属、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居委会和社会组织都是为了给困难、有需要帮助的特定群体提供帮助的组织。由于居委会附有一定的行政特质且拥有资金、活动场地等资源,所以在现实中社会组织一般都是在居委会的监督、管理下开展各类活动。余坤明调查发现,“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和居委会的关系并不完全相同,按照二者关系的紧密程度可分为三种类型:依附从属型、指导与被指导型、平等协作型关系。”[2] 郭新平和孙悦研究发现,“社会组织与居委会间二者存在一定的资源依赖关系。”[3] 欧姣姣研究认为,“社会组织主要挂靠在居委会的名下。由于其能力和条件有限,因此在开展服务时需要居委会的协助与指导,居委会对社会组织也负有一定的监督责任。”[4]

 (二)对二者间微观关系的研究 1.从二者关系的密切程度着手开展研究。朱健刚等将“社会组织嵌入街区治理的方式分为三种类型:互惠型,隔离型,冲突型”[5] 。所谓互惠型关系,即“社会组织与地方权力机构有共同的利益,然后双方就有了互相合作的趋势”。王义根据双方的合作程度,将二者的合作归纳为松散、紧密、全面型三大类。“松散型合作”,是指这种合作关系中合作范围和层次有限,关系依赖人际关系维持,合作不可持续性高;“紧密型合作”,是指居委会与社会组织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社会组织可以提供可持续性的专业化服务;“全面性合作”,是指社会组织参与到社区事务决策、治理的方方面面。在隔离型这种关系中,社会组织不经其他程序直接进驻社区,开展的活动多以民生服务为主,项目运作多选择与非政府机

 构组织合作,与居委会等地方权力机构很少有往来,缺少相互沟通与配合,与居委会等隔离开来;在冲突型这种关系中,“社会组织在项目运作中与居委会及地方权力机构有利益上的冲突,引发居委会等街区治理主体的排斥甚至驱逐。”[6]

 2.从二者的静态联系着手进行分析。赵秀梅通过考察一个专门为务工人员服务的社会组织,发现“居委会和社会组织之间是一种资源相互交换的一种互惠型关系,但是因为双方所拥有的资源不对等,双方的关系也显得不对称”[7] 。朱健刚等研究发现,“虽然社会组织被政府以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进驻社区,但是由于复杂的权利关系,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中慢慢地被边缘化,几乎起不到作用。”[5]

 3.从动态上开展二者关系的研究。宗丽等通过调查了解到,各类社会组织与居委会等社区行政机构的关系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有变化的一个过程。“社会组织入驻社区初期,居委会对其持有抵制、不合作的态度,社会组织为了得到居委会的支持,自愿放弃其拥有的一些资源。”[8] 尹阿雳通过研究深圳市南山区街道“花果山模式”,发现“居委会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是由无自主性无合作到依附型合作再到强自主性合作的过程。”[9]

 (三)对二者间形成良好合作的原因研究 研究发现,二者间主要存在合作与冲突这两大关系,针对二者间形成合作关系的原因,学界内主要给出以下看法。

 1.人际关系作用的影响。吕纳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到,我国自古以来注重人情往来。在这种环境下,“人际关系在居委会等社会权力机构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10] 王玮通过对多家社会组织调查研究了解到,“社会组织负责人与政府官员私人关系越密切,越有助于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他认为,在上级部门不清楚社会组织的具体情况时,只能通过组织负责人来选择具体的合作目标[11] 。

 2.专业服务优势。有的学者从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研究二者合作的原因。胡文南等调查发现,“社工的专业能力是社工机构能够与工业园区建立良好、持久合作关系的关键。”[12]林青云通过对南京 S 中心以及姑苏模式和深圳模式比较研究发现,“社工机构专业工作手法的规范性和专业性是社工机构参与社区服务的优势,不仅促成了活动的完成,也给社区居委会分担了一些任务。”[13]

 (四)对二者之间存在冲突的原因研究 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组织对居委会的权威构成了挑战和威胁。汪华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组织可能对居委会的实际管理能力构成挑战,是社区居委会的潜在竞争者,这使得社会组织被排斥在基层社区行政主体之外。深层次的原因是社区行政遭受挑战时做出的本能反应。”[14] 王军认为,“因为利益关系,那些与居委会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民间组织,居委会往往限制其成立和发展。”[15]

 第二种观点认为,居委会的行政属性导致居社双方很难合作。王义研究发现,目前在引导居社双方合作方面缺乏较为明确的政策支撑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体系不够健全,居社双方双方缺乏合作的基础,所以二者之间存在矛盾是必然的[6] 。吴素雄等认为,居委会作为一个承担大量行政性工作的组织无法与社会组织形成一种平等的关系,因此无法与社会组织形成

 良好的合作关系[16] 。

 第三种观点认为,居委会的自治属性也是引发双方矛盾和冲突的原因。雷晓康等认为,“居委会、社会组织不能通力合作的原因之一在于这些机构都属于‘社’的一部分,各自职责不明确,相关管理体系和机构也未建立。”[13] 黄晓春认为,“由于没有明确的制度保障,居委会也没有帮助社会组织开展服务的义务,因此社会组织若没有得到居委会的帮助会导致其服务项目难以真正落地。”[17]

 还有的学者从居委会和社会组织双方自身的局限性以及双方服务理念、方式的不同等角度研究二者矛盾的原因。宗丽走访调查相关社区发现,“由于社会组织在管理上缺乏经验、专业人才和经费等资源,加之社会工作者的工作经验不足,导致社会组织无法扎根社区。同时居委会处于‘怕麻烦“怕出事担责任’‘怕利益受损’顾虑也不愿与社会组织合作。”[8]

 (五)解决二者矛盾的措施研究 1.国家要推进相关制度改革与建设。王义在其研究中谈到,“通过推动居委会去行政化改革,制定和出台相关政策,引导社会组织与居委会等地方行政机构的合作,大力推动社会组织体制建设,全面提升社会组织服务水平。同时,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并将其升华为相关的政策和制度。”[6] 王杨等在其研究中也谈到,“国家政策作为一种变化性的政策,需要更多的引导才能更加成熟,从而约束社会行动者的行动。”[18]

 2.政府要引导构建居社双方合作长效机制。罗楣宗认为,“要设立相关的反映机制,让居委会和社会组织均有渠道反映在合作中所发生的问题。”[19] 王义通过研究认为,“要建立双向考评机制,不仅仅局限于居委会对社会组织服务的评价,也要逐步开展社会组织对居委会的评价。同时要尽可能减少居委会的行政职权,使其更好地开展为社区及居民服务的宗旨。”[6]

 3.居社双方都要转变观念,促成二者的合作。王义认为,“居委会要积极接纳社会组织,树立大局观,从整个社区建设的角度出发,主动为其让出空间,提供资源,为社会组织融入社区提供条件;同时社会组织要有融入社区的意识,主动了解社区需求,积极与居委会沟通协调,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以优质的服务获取居委会和社区居民的信任和支持。”[6]董克明研究认为,“当前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中要转变治理理念,强化社会力量协同,要重视社会组织等力量的重要作用,同时,社会组织也要积极融入到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任务中来。”[20]

 三、研究展望 综上所述,学界关于居委会和社会组织关系研究已经取得一些成果,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基层治理问题日趋突出。因此,加强对居社关系的研究,不仅可以为解决居社问题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而且有利于理清未来居社关系的研究方向。

 (一)理论研究尚需深入 已有研究对居社关系进行了较为详尽的描述,有的研究从静态上分析二者关系,有的将二者关系看作是由冲突到合作的动态过程等等。但是对二者产生冲突或是合作的关系进行

 分析时仅仅是基于表象的理解,如对二者的冲突解释为“双方定位、服务理念、方式不同”;“居委会担心自己利益受损”;将二者的合作解释为“私人关系较好”“有共同的利益”等,缺乏深层次的理论解释。

 (二)研究范围有待扩大 现有研究大部分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二者关系,但是每个案例说明的问题并非能全面解释二者存在的关系。因为居委会本身也带有行政属性,所以今后的研究应该拓展研究范围,将其推广至各个领域,而并非仅局限于社区,也可通过其他地方行政机构与社会组织间的关系来分析居社关系。

 (三)社会组织的分类也需细化 现有研究大部分能明确指出居委会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但是未对这些社会组织进行细分。现有的居社关系研究主要是把居委会和社会组织间的具体关系看作是一个互动过程,主要阐释社会组织在每个阶段的发展方向,居委会对社会组织的态度转变以及转变这种态度的缘由。因为这种研究缺乏对社会组织更为详细的区分,所以无法从不同种类的居社活动中发现其共通之处。

 参考文献:

 [1]尹广文,李树武.合作中的伙伴关系:社会组织参与城市基层城市社区治理的关系策略研究[J].中国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5,(10):68-73. [2]余坤明.转型期城市社区自治:行政权边界外的自组织——城市社区草根组织实证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6. [3]郭新平,孙悦.社区社会组织与政府依赖关系的平衡和改善[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7,(3):67-70. [4]欧姣姣.依赖中的争夺:社区社会组织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以“X 市社会组织助力计划”为例[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8. [5]朱健刚,陈安娜.嵌入中的专业社会工作与街区权力关系——对一个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个案分析[J].社会学研究,2013,(1):58-60. [6]王义.构建社会组织与社区居委会的长效合作机制[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5,(3):39-40. [7]赵秀梅.基层治理中的国家—社会关系——对一个参与社区公共服务的 NGO 的考察[J].开放时代,2010,(6). [8]宗丽.脆弱的合作:社区服务中心与基层行政力量的关系建构及其后果[D].上海:华东理工大学,2014. [9]尹阿雳.双向嵌入:社会组织与政府的互动逻辑——以深圳市“花果山模式”为例

 [D].上海:华东理工大学,2014. [10]吕纳.公共服务购买中的政府与社会组织互动关系研究[D].上海:上海大学,2013. [11]王玮.草根NGO与政府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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