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双师型”教师培养方案暨管理细则

时间:2022-10-26 13:20:09 手机站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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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双师型”教师培养方案暨管理细则

 

  - 1 - 学院“双师型”教师培养方案暨管理细则 护理教师应具有“双师型”素质,根据文件精神,护理学院会同附属医院护理部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制定“双师型”护理教师培养方案暨管理细则(试行)。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 “双师型”教师培养方案 目的 促进临床和教学相结合,加强护理师资队伍专业素质建设,建立一支贴近临床实际、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的高素质“双师型”护理师资团队。

 “双师型”护理教师的要求及基本条件 具有丰富的课堂教学经验和临床护理经验,既能从事理论课的讲授,又能从事临床护理工作,并指导学生实验、实习。“双师型”护理教师应持有教师资格证(或大学兼职教师聘书)、护士执业资格证、注册证书。

 “双师型”护理教师的培养方式 (一)学院教师临床化 即把护理学院专职教师派到附属医院随班从事临床护理工作,进行专业知识的巩固和学习,提高实践技能,以保持与临床的紧密结合。

 (二)临床教师学院化 即临床护理教师参与学院护理教学和实验带教,学习先进的教学理念与方法,培养课堂教学和实验带教能力,提高教学水平。

  - 2 - “双师型”护理教师培养对象及周期 (一)临床实践 1.对象:护理学院专职教师(含合同聘用教师)

 2.周期要求:

 副高及以上职称 ≥1 个月/年 中级职称 ≥2 个月/年 初级职称 ≥3 个月/年 (二)学院教学 1.对象:附属医院护理临床教师【“XX 号”文规定附属医院编制(含合同制)承担临床教学任务的所有专业技术系列职工均属于学院的临床教师】

 2.周期要求:参考《学院临床教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XX”》规定:临床教师每年应承担本科课程的理论课讲授工作,其中:

 正高职称:每年应承担本科课程的理论课讲授工作。

 副高职称:晋升上一级职称时,应在任本级职称期间从事累计不少于 12 个月的教学工作。

 中级职称:晋升上一级职称时,应在任本级职称期间从事累计不少于 12 个月的教学工作。

 初级职称:在晋升上一级职称时至少应有半年时间从事教学工作。

 “双师型”护理教师培养考评主要内容 (一)学院教师的临床实践。主要为护理知识、护理技

  - 3 - 能、科研创新、临床协作、护理安全和指导学生等。

 (二)临床教师的学院教学。主要为语言表达、教学方法、理论结合实际、指导学生、教学安全和教学效果,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组织课堂讨论及实验(实习)课、教学准备,指导学生进行生产实习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参加集体备课、试讲、督导听课、示范性讲课等教学活动等。

 第二部分 管理细则 (一)护理学院专职教师(含合同聘用教师)临床实践 1.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况下,由本人提出临床实践申请,报送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新进教师由学院根据培养要求进行安排,本人填写临床实践申请,报送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申请流程:申请者本人填写“护理学院教师临床实践申请表”提交所在教研室及护理学院审批,同意后报相关临床机构护理部或管理部门(附属医院报护理部临床教学办公室),批准后安排进入申请科室或部门进行学习;相关科室或部门需指定一名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职称)教师作为指导联系教师;学习结束后申请者需填写“护理学院教师临床实践记录表”交由相关部门填写意见后存档。(相关表格由所在教研室、接收单位各存档一份)

 2.学习期间,学习者需严格服从学校和临床机构管理,

  - 4 - 遵守临床机构管理规章制度,执行临床机构上下班制度,按执业权限参与或观摩学习临床技能操作、医疗护理查房、教学查房、临床教学指导等。新进教师按培养要求完成半年至一年全程临床跟班学习。

 3.学习期间,接收学习者的临床科室或部门需为学习者提供可能的学习便利,指导老师同时负责对学习者学习到岗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需上报临床机构护理部或相关管理部门,并通报给护理学院管理部门。新进教师临床跟班学习期间按医院工作要求,由所在科室负责管理,如违反相关管理制度,报送护理学院按教师考核规定进行处理。

 4.申请递交审核时间:每年 2 次,上半年学习为当年 1月 1 日-3 月 1 日,下半年学习为当年 7 月 1 日-9 月 1 日,其余时间原则上不接收学习申请。

 5.为便于临床学习安排,原则上每轮学习时间以周为单位进行申请; 6.如专业教师直接参与临床单位的教学科研培训、讲座授课、指导等临床活动,并能提供支撑材料,可根据支撑材料学时核算为下临床学习时间。

 7.专业教师进临床任务纳入年终考核。

 (二)附属医院护理临床教师学院教学 1.按《学院临床教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中第二条 临床教师教学工作职责执行具体要求,接受护理学院

  - 5 - 下达的教学任务,并参与教学工作中。

 2.临床教师相关考核管理按《学院临床教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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