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干部管理办法(完整)

时间:2022-10-27 08:15:14 手机站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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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干部管理办法(完整)

 

 信用社干部管理办法

  XX 省·中科院植物研究所中层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所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干部素养,保证党的基本路线与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XX 省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所干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层干部指本所内设机构正副职、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等,其中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通常由所内设机构负责人兼任。

 第三条干部管理工作原则:

 1、党管干部。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5、民主集中制。

 6、依法、依纪办事。

 第四条干部管理工作要坚持改革、创新。营造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建立一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

 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机制;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与监督体系。第五条中层干部管理工作的要紧内容:一是中层干部的选拔、任免;二是中层干部的教育培养;三是中层干部进行考核、监督。中层干部管理工作的目的是把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强有力、团结务实、结构合理、廉洁高效的领导集体。

 第六条组织人事处具体负责全所中层干部的管理。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七条中层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与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能够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科学进展观,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与科技方针,贯彻执行党与国家的政策、法规,遵守我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3.熟悉科研院所工作的特点与规律,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与专业知识,有改革开放意识与开拓创新精神。

 4.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与奉献精神,热爱管理工作,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建园、科研与管理工作相结合,做到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5.正确行使党与人民给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难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

 同意党与群众的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团结同志、顾全大局。

 7.身体健康,能履行岗位职责。第八条中层干部应具有下列任职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科研、技术支撑等业务部门或者业务管理部门的正职,应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职称。

 2.提任的中层副职年龄通常应在 45 周岁下列,副职提任正职的年龄通常应在 50 周岁下列。

 3.新提任的中层副职,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与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4.中层副职提任正职者,应在副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5.任党内职务者,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6.中层干部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需破格或者越级提拔的,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同意。

 7.中层干部通常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任。

 第三章选任方法

 第九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通常采取竞争上岗形式,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可采取委任、聘任等形式,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按

 有关章程规定,经正式选举产生。

 第十条选任中层干部要坚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与《XX 省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原则,竞争上岗选任干部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要进一步完善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党委研究决定等选任干部的程序。

 第十一条选任中层干部应通过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民主推荐要紧以民主测评、群众推荐、组织推荐、个人推荐(包含自荐)等方式进行。第十二条组织人事处向所长汇报推荐情况,并提交党委会讨论,确定考察对象。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处根据任职条件及不一致岗位的要求,组织对其进行全面考察。

 第十三条考察工作的基本程序:

 1.构成考察组,拟定考察方案。考察组应由党委选派党性原则强、公道正派、熟悉干部工作、有一定领导经验的同志构成。

 2.实行考察预告制。考察组应向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群众公布考察时间、考察对象、考察方法等。

 3.考察组采取个别谈话、民意测验、查阅档案、专项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知情人的意见,广泛熟悉考察对象情况。个别谈话范围通常包含被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工代表。谈话范围通常应占到该部门职工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本部门人数较少

 的,能够由全体人员参加。

 4.考察组在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考察报告。考察报告务必全面、准确、清晰地反映被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要紧包含思想政治表现、工作能力、工作作风、要紧特长、要紧缺点与不足,与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等。

 第十四条党委会议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务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发表同意、不一致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要情况不清晰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党委会议任免中层干部的程序:

 1.组织人事处负责人介绍拟任免干部的情况。

 2.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讨论。

 3.以党委应到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对做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委指派专人同其谈话。谈话由组织人事处具体安排。

 5.实行任前公示制。公示内容包含拟任干部的要紧情况与拟任职务。公示可采取网上公示、通过有关会议通报或者张贴公示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期限为一周。对公示期间群众没有反映、或者有反映,但经查无原则性问题的,按照正常程序任用;群众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清无法做出结论的,组织人事处应提请党委复议决定暂缓任职;对经调查核实确有比较严

 重问题的,由党委复议决定撤销拟任意见。

 6.党群系统的中层干部由所党委发文任免。行政、植物园、技术支撑与科研业务部门的中层干部由行政发文,所长聘任或者解聘。

 7.所领导与组织人事处负责人前往干部任职部门宣布任免决定。

 第十六条选任中层干部,要积极推行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的方法。其程序是:

 1.制定方案。党委研究后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批准。

 2.公布岗位。党委确定公开选聘的岗位,由组织人事处向全所公布。

 3.报名推荐。凡符合选聘条件的我所职工均可报名。报名者需填写《中层干部岗位自荐表》,经所在部门初步审查并写出推荐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

 4.资格审查。组织人事部门按照任职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5.笔试、演讲答辩。根据不一致岗位的要求,可试行笔试或者竞职演讲答辩。

 6.民主测评。演讲答辩后,参会人员以无记名方式对竞职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7.确定考察对象。党委根据报名者自身条件及民主测评情况

 按照一定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8.组织考察。由组织人事处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

 9.确定拟任人选。所党委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任人选。

 10.公示。对确定的拟任人选,在全所范围内公示。

 11.任命与聘任。根据公示情况,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任命或者聘任名单。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规范领导干部行为,务必建立健全干部管理制度。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中层干部进行严格管理,实施有效监督。

 第十八条实行中层干部试用期制与任期制。

 新提任的中层正、副职干部均试用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正式任用或者聘用。

 聘任制的中层干部每届聘任期通常为四年。聘任期满,考核合格,工作需要的,能够续聘,关于马上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一个任期的,不再作为续聘人选提名。

 第十九条建立中层干部岗位职责与岗位目标责任制度。

 根据每个中层干部岗位的性质与特点,确定岗位职责,实行岗位管理。同时,要根据我所的总体工作目标及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制定中层干部年度岗位目标责任与任期岗位目标责任。每年年终及任职期满要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

 免、奖惩、交流的重要根据之一。

 第二十条建立中层干部培训学习制度。

 1.培训制度。结合省委组织部安排选派中层干部参加培训,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现代科技知识、管理知识及法律知识等。

 2.岗前培训制度。对新任的中层干部要进行岗前培训,通过培训,使其熟悉、掌握所在岗位需要的有关知识,同时要对其进行廉政教育。

 3.中心组学习制度。结合党委中心学习组学习制度,参加学习。

 4.自学制度。中层干部要按照所党委的安排与要求,认真进行自学。所党委有关职能部门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立中层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中层干部民主生活会通常在每年年终召开。民主生活会由党委安排,各党支部组织。中层干部在召开民主生活会前要认真听取群众与班子其他成员的意见,会上要认真开展批判与自我批判,会后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二条建立中层干部外出报告制度。

 中层干部因公、因私外出,除严格执行规定的请销假制度外,须报告有关所领导,并向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建立中层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凡涉及财、物的部门的中层正职离任前应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组织人事处提出审计对象名单,财务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建立中层干部汇报制度。

 中层干部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分管所领导与组织人事处汇报思想、工作与一些重要事项。

 1.中层正职与主持工作的副职,每月至少向分管领导汇报一次本部门的工作情况。工作汇报要紧包含:班子运行情况、工作设想、工作进展状况、重要问题决策情况及工作中的问题与难点等。

 2.中层干部要及时向分管领导与组织人事处汇报本部门出现的一些重要事项。第二十五条建立中层干部谈话制度。

 所领导与组织人事处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同中层干部谈话,熟悉掌握中层干部的思想动态与工作情况,帮助解决中层干部在思想、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1.对中层干部的任职、辞职、降职、免职、因年龄原因离任、交流、奖惩等情况,所领导与组织人事处要与有关中层干部进行谈话。

 2.中层干部主管部门经常深入基层,倾听群众意见。对群众反映出的中层干部在某些方面突出事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表彰、约本人谈话,确信成绩,提出批判更换意见。

 第二十六条建立中层干部监督制度

 建立中层干部监督制度,对中层干部实施有效监督。

 1.建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系通报制度。定期沟通情况,分析研究问题,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好对中层干部的监督职能。

 2.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要协同配合,通过定期召开各类类型的座谈会、接待来信来访、设立意见箱等方式,听取群众对中层干部的意见,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五章干部考核

 第二十七条干部考核是熟悉干部的德才表现与工作业绩,对干部做出阶段性评价的有效措施。考核的目的在于激励干部忠于职守,务实创新,提高干部的领导能力、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并为干部的任免、奖惩、交流提供根据。

 第二十八条中层干部的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民主公开的原则。第二十九条中层干部考核包含平常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及任职期满考核。

 1.平常考核是对中层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组织人事处及有关部门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研、参加中层干部民主生活会等多种形式与渠道,熟悉中层干部的有关情况。

 2.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由所统一安排,组织人事与业务主管部门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中层干部考核包含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重点考核工作实绩。通过建立中层干部考核指标体系,把德、能、勤、绩、廉分解量化为若干具体要素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中层干部的考核采取群众测评与领导评定相结合,个人考核与班子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个人述职、民主评议、组织评鉴、反馈意见、研究改进措施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二条考核结果通常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定。

 第六章交流回避

 第三十三条实行中层干部交流制度。中层干部交流要统筹规划,周密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交流要紧在党政不一致职能部门之间、党政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进行。

 第三十四条交流的要紧对象是。中层正职同一职务任职满两届需要交流的;需通过交流丰富工作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根据工作需要应该交流的。

 第三十五条中层干部实行回避制度。回避范围包含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与近姻亲关系。

 第三十六条回避内容包含:

 1.任职回避。中层干部凡有回避范围所列关系者,不得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不得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2.工作回避。在讨论或者决定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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