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时间:2022-10-30 18:05:13 手机站 阅读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海关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供大家参考。

海关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海关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核准”

 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核准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和实施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必须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考核合格。

 (二)《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的核准以及监督管理。

 第六条 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应当在核准范围内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未经核准,不得从事或者超范围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

 海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输入国家(地区)要求,对需要实施检疫处理的对象,向货主或者其代理人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疫处理单位实施检疫处理。

 四、实施机构:南京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

 位。

 六、承诺办结时限:同法定办结时限。

 七、结果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 XXX 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 6);

  2.《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附件1);

  3.《中华人民共和国 XXX 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 7)。

 八、结果样本:

 1.《中华人民共和国 XXX 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 6);

  2.《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附件1);

  3.《中华人民共和国 XXX 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 7)。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条件的办公场所; (三)申请从事的检疫处理类别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从业人员需符合相应要求;

 (四)使用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器械、药剂以及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具有必要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安全防护装备、急救药品和设施; (六)具有有效的企业章程、质量控制、效果评价、安全保障以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管理制度,包括申请单位章程、质量管理体系、安全保障体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检疫处理操作规范等; (七)建立完整的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档案、技术培训档案和职工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八)检疫处理人员数量应能满足业务开展需要; (九)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员,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申请从事 A 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 B 类出入境检疫处理资质 3 年以上,近 3 年无安全和质量事故; (二)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配备检疫处理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器、残留毒气检测仪器、大气采样仪器等设备。

 申请从事 B 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处理场所、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

 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配备检疫处理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器、残留毒气检测仪器、大气采样仪器等设备。

 申请从事 C 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配备消毒效果评价相关检测设备。

 申请从事 D 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配备除虫灭鼠试验室相关检测设备等。

 申请从事 E 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处理场所、库房、处理设备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使用特种设备的,持有特种设备许可证。

 申请从事 F 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处理场所、仪器、设备、放射性物品购置及存放、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持有放射性设备使用许可证。

 申请从事 G 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

 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处理场所、库房、处理设备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使用特种设备的,持有特种设备许可证。

 十二、申请材料:

 登录海关总署“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平台地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根据随附单证要求上传扫描件,或向南京海关提交纸质材料。

 (一)首次申请 1、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申请表 1 份(见附件 2)

 2、检疫处理人员名单 (二)变更申请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变更申请表 1 份(见附件 3)

 (三)延续申请 1、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延续申请表 1 份(见附件 4)

 2、检疫处理人员名单。

 (四)注销申请 1、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注销申请表 1 份(见附件 5)

 2、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交回原《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1 份(见附件 1)

 十三、办理流程:见流程图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或线下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0 次或窗口办理 1 次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南京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支持物流快递 二十一、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

 现场办理:南京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99 号南京海关一楼大厅)。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现场办理。详见南京海关网站《南京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场所一览表》。

 (二)网上办理。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二十三、咨询电话:南京海关 12360 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南京海关 12360 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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