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医院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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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医院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医院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3篇

第1篇: 医院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各级领导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医院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党政副职以上、各处(科)室-(职能科室、业务科室)负责人。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医院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医院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医院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的;
若属方案错误诱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6.失职造成医院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

7.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8.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医院利益的;

第三章 责任承担

第六条 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七条 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八条 领导者不负责、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错误决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 追究的种类

第十一条 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留用察看;

4.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5.开除;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以上的,主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态度承担损失总额的30%--80%,并承担法律责任,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
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主要责任人承担100%,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的,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 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可由人事处、纪委(监察室)提出,人事处、纪检(监察室)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处理工作由人事处落实。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

第十六条 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党委书记审批。

第十七条 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医院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

为强化财务管理的职能作用,严格贯彻执行《会计法》、《医院会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发挥财务的核算、监督、参与经济决策职能,建立科学和规范的经济活动决策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1、重大经济事项的定义和范围

纳入本制度规范管理的医院重大经济业务事项包括:

(1)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2)对外投资。包括现金投资、实物投资以及无形资产(医院的品牌、声誉等)投资。

(3)对外合作。包括利用医院的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的总价值10万元以上的业务合作。

(4)资金筹集。包括贷款银行、金额的确定。

(5)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

(6)价值10万元及以上设备购置。

(7)经济分配方案。主要指医院的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8)总价值10万元及以上的非正常经济(资产)损失的处置。

(9)1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资金、资产。

(10)医院的长远规划。

(11)其他重大经济业务事项。

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原则

(一)科学、依法、民主、集体决策的原则

重大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严令禁止出现领导独断专行决策的行为。

(二)专家咨询和评估的原则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必须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

(三)公示原则

坚持院务公开与透明,尤其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决策,必须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四)坚持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医院实行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项目集体讨论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分清级次,责任到人,建立事后审计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决策失误的纠错改正机制,对违法决策程序、滥用职权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五)财务科充分论证的原则

财务科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医院预算资金的安排情况、自有资金状况、资金筹措能力、财务和预算制度等角度对有关重大经济事项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投入产出效益进行经济论证,对重大经济事项职称的合理性、合法性及预算安排进行审核。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管理

(一)价值10万元及以上设备购置的管理

(1)各科室根据本科室发展需要,提出下一年度设备采购计划,及时上报采购科。

(2)财务科对1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进行经济角度的可行性论证分析。

(3)由设备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下一年度设备采购计划。设备管理委员会组织财务科、临床科室相关人员、相关专家等召开可行性方案专题讨论会议,会后将讨论结果形成论证报告上报院办公会讨论决议。

(4)院办公会根据论证报告进行集体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上报卫计局。

(5)采购科根据讨论结果、使用科室申请,合理安排时间进行采购。

(6)采购必须通过招标、询价、比价、议价等程序确定供货商,严格遵守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属政府采购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办理。

(7)所有采购合同副本或者合同复印件应交财务科存档。

(8)财务科严格监控采购款项的支付,供货商必须提供与固定资产相对应的发票、采购合同,及固定资产验收交付使用单等凭据。对于未办理验收手续、无发票或未达到合同要求的采购,未经医院法定代表人审批一律不予付款。属政府采购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办理付款手续。

(二)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1)所有基建工程项目必须将可行性方案报院办公会集体论证同意后方可开展立项工作,并在院周会上予以公布。

(2)重大基建工程应报有关部门,办理基建计划、规划、立项、报建等手续。

(3)重大基建工程应报县卫计局、财政局招投标中心组织招标。

(4)财务科根据已批准的基建工程计划,设立专项工程账目核算。

(5)资金管理

1 对于上级拨款的基建工程,财务科根据批准的工程计划、资金来源,设立专项工程账务核算,专款专用。

2 自筹资金的基金工程必须纳入医院资金预算,财务科应设立明细分类工程帐,根据计划掌握开支,合理使用资金。

3 资金的支付必须附有合同、发票。

4 基建工程总结算时除附有工程合同、协议和结算清单外,还需附有经基建办、使用部门等质监部门签字的验收报告书。

(6)其他相关规定:

1 医院所有基建、修缮项目包括零散维修项目都必须签订合同。

2 在基建工程计划经批准和资金来源有保证的基础上,与中标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合同书,该合同对工程的范围内容应有明确记载,尽可能将主体工程以外的附属工程,如拆迁、场地清理、照明、动力安装等一并纳入,以便财务科完整地核算工程造价和编审工程决算书。工程协议书、合同书及预算书报院领导审批后,须交财务科备案,以便掌握工程款项支付。

3 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协议内容,须签署补充协议或变更联系单,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工程费用追加或减少项目,并阐述理由。

4 基建工程竣工后,属院内招标工程、零散工程的,甲乙双方须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填报竣工验收报告,经财务科核实造价后,办理完结算;
属政府部门招标的工程按照政府招标的有关规定办理。

(3)医院的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的管理

(1)涉及分配方案的决策,须经医院绩效管理委员会专项讨论,到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结果由院绩效办备案。

(2)讨论结果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与建议。

(3)根据职工意见再次召开讨论会,进行讨论、修改。

(4)形成分配方案并下发。

(四)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信贷的管理

(1)财务科根据资金的需要,合理安排信贷需求。

(2)院领导根据财务建议提出意见与批准。

(3)借款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为他用。财务科应监督借款的使用。

(五)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处置的管理

各物资管理部门必须规范存货、固定资产管理,资产分定期、不定期进行盘点。需报损的资产,应及时报财务科,财务科根据报损单进行汇总、核实,提出处理建议,然后根据报损报告逐级上报卫计局、财政局、县委办。医院收到资产报损批复后,由财务科通知各部门进行资产核销处理。

第3篇: 医院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重大经济事项的定义和范围

(一)定义:

重大经济事项是指预算支出在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涉及医院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等经济事项。

(二)范围:

1、物资及设备购置。包括:药品、大额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医疗设备、后勤物资及设备、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

2.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造、扩建工程及大型修缮、各种网络建设工程。

3、医院发展计划的制订。包括:医院改制、重组、后勤社会化改革等。

4、大额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的处置。

5、举办大型会议及科研项目立项。

6、对外经济合同签订。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信贷、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

7、医院分配制度改革。包括: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等方案的制定。

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原则

1、科学、依法、民主、集体决策的原则:重大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坚决禁止领导独断专行决策行为。

2、专家咨询和评估的原则: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必须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3、职代会审议的原则:坚持院务公开、透明,特别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决策,广泛听取职工意见。

4、集体决策、集体负责的原则:实行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凡参与决策的有关人员应签署“重大经济事项登记薄”。明确个人意见(同意、反对、弃权),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分清级次,责任到人,建立事后审计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决策失误的纠错改正机制。对违反决策程序、滥用职权或未履行职责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5、财务部门充分论证的原则:医院财务科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单位预算资金的安排情况、自有资金状况、资金筹措能力、财务和预算制度等方面对有关重大经济事项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投入产出效益进行经济论证,对重大经济事项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及预算安排进行审核。

三、参与重要经济事项决策的组织机构

1、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和院党委会。

2、招(议)标小组。由院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审计、财务科、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

3、职代会及职代会专门小组。 

四、决策程序

1、事项的提出。由相关职能科室及临床科室依据医院或科室工作发展的需要,提出专项申请报告。

2、前期论证。由提出申请的科室和部门提供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依据。

3、初步审议。由分管院领导在职权范围内,经过审核,提出是否可行的意见。

4、院班子会讨论。如分管院领导认为可行,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项目是否批准或应先征求职代会意见后再决策的意见。

5、职代会或职代会专门小组讨论。如项目涉及医院整体发展或职工的切身利益问题,则在院领导班子决策前,提交院职代会或职代会有关专门小组讨论。

6、党、行政领导班子最后决策。

五、决策执行的要求。

1、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做出最后决策后,指定相关职能科室具体执行。

2、具体执行科室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在院财务科及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操作,并负责完善重大经济项目实施过程所必须的文字资料。如在执行中出现新的问题,应及时向院领导班子请示报告。

六、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决策程序的;

(2)未通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领导个人擅自决策的;

(3)决策时不尊重班子多数委员意见的;

(4)不如实向党组会介绍情况的;

(5)未按上级党组织要求重新议事的;

(6)集体决策出现偏差和失误的;

(7)违反保密纪律的。

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党委会上进行检查,接受批评;
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免谈话;
情节严重给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上报组织处理;
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管理制度

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重大经济事项是指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济事项(包含投资),重大项目是指投资、融资、基本建设工程支出、设备购置在40万元以上的支出。

一、在全面掌控单位经济运行的基础上,单位要将以下经济活动作为单位重大经济事项重点管理:

(一)单位各项发展目标的确定或调整。

(二)单位年度各项工作计划和方案的确定或调整。

(三)单位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的确定或调整,以及大额资金的安排。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金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四)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五)单位重大投资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六)与单位多数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事项。

二、单位重大经济事项必须实行集体研究和决策。

(一)医院重大经济事项的集体决策形式为“院务会议”或“管理委员会”等。

(二)医院决定重大经济事项,实行负责人负责制,集体议事,并以“院务会议”或“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三)决定医院重大经济事项的会议,须在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都到会的情况下举行,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和事项提出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到会。

(四)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下,难以召开会议的,可由医院负责人或主管院长审查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院务会议”或“管理委员会”予以确认。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集体决策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一)提出事项。重大经济事项由主管部门提出并初步拟定供“院务会议”或“管理委员会”参考的方案和说明,附有关材料,报送院办。事项提出部门对所提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调查后,要由相关专业人员或者专家进行论证或评审,并出具书面的报告。对于重大的工程项目或者要求招标的大宗采购,经过招标程序,要有完整合法的招标资料和招标书。

(二)审查确认。由院办(协同财务处)对事项提出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对符合单位重大经济事项范畴的,必须提交“院务会”或“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并报主管领导审定。

(三)研究论证。列入重大经济事项的事项,由事项提出部门视事项大小和重要程度,采用公示、座谈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对所提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事项提出部门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方案进一步完善后再次报送院办审查。经院办审查汇总后,将该方案再次提交“院务会议”或“管理委员会”讨论。

(四)讨论决定。重大项目先经过院办等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进行决策。项目完成以后,要由相关人员对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系统的分析,并出具书面报告。在“院务会议”或“管理委员会”中先由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介绍所拟订的方案并作说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集体研究,全体参与,占大多数人员一致意见为最终决策结果。决策结果经院长签署后生效。

(五)下达决策。将已有的决策下达相关部门,执行已经通过的决策,在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进行必要的控制,记录决策的执行情况。

四、建立重大经济事项议事记录制度,准确、完整记录决策全过程。

医院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的会议记录,由院办指派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要准确完整记录会议全程,须载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参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对方案的介绍和说明、主管领导的意见、全部参会人员发表的所有意见、院长的决定等内容,最终形成《重大经济事项议事纪要》。

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相关规定。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

2014-11-16

为了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实现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并根据中共北京大学医学部委员会《关于印发(医学部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北医【2005】党字13号),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顶决策

凡涉及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 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医学部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 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翅;

3. 党风廉政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4. 医院年度基本建设经费、修购专项经费和教学、科研、公共设施重大项目等经费的预、决算及调整;

5. 医院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涉及全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6. 医院年度工作部署及年度工作计划;

7. 医院学科专业及机构设置、撤并、隶属关系的变更、调整以及人员编制;

8. 医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9. 医院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奖惩事项及教职工年度考核;

10. 工资待遇、医疗、住房、职称、津贴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1. 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2. 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3. 医院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4. 党委及行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15. 医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 医院机关处室、各临床医技科室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任免;

2. 医院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 全国、市、区人大、政协委员会候选人的推荐;

4. 医院的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领导小组的建立、调整、撤消、章程及人员组成;
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及医院学科评审组组成,学位分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候选人的推荐。

(三)重要项目安排

1. 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2. 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以及其它投资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金款项支出。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北京大学及北京大学医学部的有关规定,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务办公会对医院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

院务办公会讨论事项,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院长具有决定权。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院务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院长助理,纪委副书记、两办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院长确定,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出席党委会的正式成员为医院党委委员。两办主任、团委书记、工会主席列席党委会。必要时,经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确认可请有关领导及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院务办公会或党委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程序进行论证。

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院务办公会或党委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院务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医院机关各处室、各临床医技科室及直属各单位干部任免,院务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在院务办公会或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体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院务办公会或党委会议决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三)职能部门需要提交院务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向主管领导请示,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需要会议决议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以及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应在会前充分论证和协商。

(四)院务办公会、党委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致的1/2,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者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五)会议表决事项,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事项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应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对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医院院长、党委书记有权作最后决定。

(六)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回避.。

(七)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八)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院务办公会、党委会决策的事项,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井由两办负责督办、催办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会议决议,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由主管院领导报医院院长同意后,提交院务办公会进行复议。

医院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善工程项目、大宗材料、设备采够,药品、医用耗材,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报告院务办公会。

(二)加强监督检查

院务办公会、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两办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院长、党委书记汇报。纪检检察、审计等部门报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 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 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 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根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医院党委“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时间:2013-9-13      浏览次数:3996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医院科学发展,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医院实施“三重一大”应遵循医院工作的实际,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走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路线,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二)主要决策范围

1、医院定位、发展方向、办院思路、发展规划等重要事项;

2、贯彻上级重要指示精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有关重要材料;

5、医院机构的设立、合并与撤销;

6、学科发展规划的审定;

7、医疗规划、重要的医疗新技术开发及成果评审,重大医疗活动方案的审定;

8、教学规划的审定;

9、重大科研项目申报情况通报;

10、对外交流和合作项目;

11、医院中层干部和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

12、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才引进、师资补充和人员培训计划等重要人事工作;

13、院级及院级以上评选先进、推荐优秀、申报奖励、党政处分等事项;

14、财务预算、决算、资金使用和资产清查处置等情况;

15、资金额度单项在10万元以上的购置、维修、基建项目和资金分配使用项目;

16、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职工、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17、医院规章制度;

18、其他涉及医院发展、安全稳定和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主要决策形式

1、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2、“三重一大”决策的主要形式主要以院党委会、院党政联席会、院务会为主,特别事项还可以提交教授委员会或职代会讨论。凡医院“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院党委会、院党政联席会、院务会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工作部署和医院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决策的基本程序

1、医院各部门根据工作及发展需要提出有关决策动议,有关部门对动议在进行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完整的建议方案呈报分管院领导审核。

2、分管院领导向医院党政主要领导报告或在医院领导成员之间进行个别酝酿、通报情况、交换意见、统一思想、形成共同的主导性意见。

3、在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论证程序,广泛听取并充分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在充分听取意见并形成主导性意见之后,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提交医院党政联席会议、党委会或院务会讨论,经集体讨论后,党政主要领导最终做出决策;
对涉及医院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及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采取相关形式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后再形成决议。对每一项重大问题在做出决策的同时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操作程序。

5、决策形成之后,除涉密事项外,应将决策的内容和实施方案及时向党内外有关人员通报。

(五)决策的基本要求

1、“三重一大”事项应以规定的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议。

2、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其他有关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职代会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3、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4、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5、“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要做到“五明确”,即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要明确,并将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备忘录等文字、音像等资料存档备查。

(六)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的保障机制

1、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厉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2、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公开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院情发布会、文件、简报、内部网站、公开栏等形式予以公开。

3、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分管院领导和各部门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每年向院党委报告。领导班子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4、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各部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

(七)检查与责任追究

1、对“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及责任追究,由医院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纪委监察办、审计办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实施。

2、凡属下列情况,将按有关规定要求,依法依规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3)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

(4)未向领导班子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

(6)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节。

3、工会、职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4、党办、院办、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在检查有关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提供有关会议记录、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材料;

(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作出解释和说明;

(3)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的行为;

(4)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报医院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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