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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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4篇

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篇1

××乡民政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民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政资金,是指上级民政、财政部门安排的,用于特定民政对象的保障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城乡低保资金、医疗救助资金、临时救助资金、救灾救济资金、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供养资金、高龄老人营养补助、孤儿生活补助、优抚对象补助资金、敬老院(五保家园、农村幸福院、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资金、社区便民服务站建设资金、社会福利资金、社会捐赠款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乡镇范围内安排的民政资金及监督、管理、使用民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乡民政办成立民政资金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XX,XX,XX,XX为成员,负责全乡民政资金监管工作的组织、检查、考核。

第五条 ××乡纪委为民政资金监督工作的主体,督促民政办及各村对资金的拨付、到位、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处理纠正违规违纪问题,重要线索向乡党委报告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监察室负责日常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完善资金监管情况的收集和工作资料备案。

第六条 民政办要建立健全本级资金的监管制度,基础数据、灾情底数等要调查核实到位,要加强对资金收支、审批事项、使用规范、及时足额发放、财务管理等关键环节的检查,对补贴补助类资金每年抽查面不低于辖区内行政村数三分之一,及时查处纠正违纪违规问题;
对人头类资金做好数据申报和相关材料的审核、公示、确认,组织村(居)充分利用村(居)务公开栏、广播、网络、村(居)民会议等形式进行资金分配公示和惠民政策的宣传;
要加强对优抚、低保、五保、“三无”、高龄老人等民政对象的动态管理,随时了解掌握情况,及时做好人员增减变动申报工作;
对工程类项目做好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申请验收,协调配合本级财政部门按时拨付项目资金;
完善监督检查资料的收集备案。

第七条 村(居)委会负责项目资金申报基础资料的采集、填报、公示,确保各项惠民政策宣传到位,按照村(居)务公开要求,做到资料采集客观、填报及时准确、公示真实有效;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动履行监督职责,发挥基层监督组织作用。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 民政惠民资金使用管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用于与其使用范围不相符合的支出。结余专项资金只能按照上级要求调剂使用或滚存下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借用、交叉使用或改变用途。

第九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范围:本区城乡户籍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重庆市规定的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为保障对象,按规定核实其家庭收入后实行补差。

第十条 救灾资金使用范围: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灾民倒、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灾民生产恢复重建;
用于民政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管理和运输等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人员供养资金使用范围:用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补助。

第十二条  孤儿救助资金使用范围:用于父母双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救助。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资金使用范围:符合条件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资助、普通疾病医疗救助支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支出。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扣除各种保险、救助、赔偿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临时救助支出;
城乡低保户家庭子女在高中阶段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经各种救助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临时救助支出;
经认定的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它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临时救助支出。

第十五条 优抚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一次性抚恤、定期抚恤及丧葬补助支出,伤残人员的定期抚恤和各种伤残补助支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支出,优抚事业单位补助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维护 支出,以及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住房等其他补助支出。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孤儿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支持社区服务、其它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维修和更新改造社会公共福利设施等方面。

第十七条 安排社会捐赠资金应当遵循的原则:捐赠者有明确意愿,应严格按捐赠者意愿安排使用;
捐赠者无明确意愿,与民政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民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捐赠资金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并将使用情况反馈捐赠者。

第十八条 其它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申报。民政办负责对人头类资金的申报、受理并建立数据信息档案,做好统计、核实工作,其中需要由村(居)到村民中宣传政策和采集信息的,要预留足够的工作时间,确保申报资料真实可靠。

第二十条 审核。人头类资金严格按政策规定对象进行申报审核,报县民政局审批复核后实施;
工程类项目资金按上级批准立项要求和投资计划审核下达资金。

第二十一条 实施。人头类补助资金的兑现坚持“县财政局统筹管理、县民政局审核把关、乡镇(街道)组织实施、村(居)组具体落实、各界参与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按要求落实到位;
工程类项目坚持“民政局监督管理、业主组织实施、村(居)积极配合、各界参与监督”的原则,项目实行招投标制、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终身责任制,确保项目资金发挥效益。项目完成后,业主方提出申请,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拨付(结算)。人头类补助资金实行金融机构代发,银行对到账资金详细载明类别名称;
任何单位不得从中抵扣任何税费和债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拖欠或搭售商品。工程类项目资金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合同约定拨付,竣工结算时按规定预留质保金后,将其余工程资金拨付施工单位,质保金按要求结算。

资金运行监督中发现违规行为的,可停止支付或暂缓支付,必要时提请冻结发放或支付帐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公开公示制度。乡民政办、村(居)应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对人头补助类资金在其申报、分配、落实等环节,充分利用广播、公示栏、会议等载体对资金的名称、用途、金额、分配原则、资格条件和补助标准等内容进行公示;
对工程类项目资金应在开工前、施工中、竣工后,以项目名称、资金来源、数量,建设内容、投资、工期、质量、参建单位、受理举报电话、监督部门、责任人、实际工程量、资金决算等内容进行公示,在相应环节的信息资料形成或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二十四条 社会监督制度。乡镇、民政办要向社会长期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聘请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两委成员、不再担任村(居)两委成员的老同志、群众代表、资金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社会监督员,通过开展专项评议、专项监督、明察暗访等方式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发挥媒体监督的作用,广泛收集互联网、阳光璧山、114信息平台转来的相关信息,纳入监督范围,及时分析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专项检查制度。实行日常抽查和年度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至少安排一次民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全面检查;
检查应深入到村、抽查到户,有记录备查,形成书面结论意见;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重大问题及时移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追回违规资金;
情节较重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村(居)、乡民政办在资金管理使用中有下列行为的,提请有权机关调查处理:

(一)未经集体研究,擅自违规使用、拨付专项资金的;
私下许愿,在分配和发放资金中优亲厚友的;
利用职务之便,打招呼要求或干涉资金分配、发放的。

(二)惠民政策未按要求公示或公示方式时间不合理、内容不实,造成群众对惠民资金来源、数量、用途、安排、对象、条件、标准等事项和落实方案、调查评议、申报对象、兑现情况的知晓面未达到规定要求,影响群众知情权的。

(三)资金分配、拨付、发放中,不按规定程序、数量、时限进行操作,导致资金未按上级要求及时、足额分配、拨付到位,截留、挤占、挪用、克扣、虚报、冒领、套取、骗取、贪污惠民资金的。

(四)将指定专项用途的惠民资金挪用于非救助对象及项目,擅自改变惠民资金用途,或以工作经费、管理费等名目转回本单位使用,或以各种形式将惠民资金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或将惠民资金用于办公经费开支以及其他违反规定支出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从重追究责任:

(一)经集体研究作出违法违纪决定的。

(二)强迫下属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经办人员违反集体决定,擅自改变资金分配方案,增加或减少资金数额的。

(四)对抗调查,藏匿、涂改、伪造、销毁账表凭证的。

(五)阻挠、抗拒监督检查、审计督查或拒不纠正错误的。

(六)包庇下属或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屡查屡犯的。

(八)在资金分配使用中有行贿受贿行为经查实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乡民政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篇2

******工程

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材料采购款的及时支付,保证地质园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和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和参与本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及为项目建设资金提供配套服务的协议银行。

第三条 为明确资金管理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应与施工单位、银行共同签定《******工程施工单位资金监管协议》(见附件1),以此规范建设资金的使用行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公司成立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称“监管小组”),总经理任组长,主管工程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项目经理、财务总监和财务部长为成员,财务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建设资金监管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

1.组织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并督促执行;

2.按照相关规定,监督各施工单位工程款的使用情况,确保各项工程款用于******建设项目;

3.监督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资金效益、避免资金浪费;

4.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按投资计划到位。

第六条 财务部承担建设资金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上级制定的有关建设资金管理规定,负责制定并严格执行建设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发现资金安全及资金管理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化解或解决,并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2.负责对承建施工单位资金流向进行监管,确定施工单位大额资金额度,大额资金额度需报总经理批准;

3.负责建设资金账户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资金账户的管理

第八条 各施工单位应在监管小组提供的监管服务银行开设资金账户,用于工程款的来往结算业务,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专户管理。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银行开设账户后,由其财务部门报**公司财务部备案。由财务部组织施工单位、银行签订“工程款使用三方监管协议书” (见附件2),明确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二条 未经核准、备案的帐户,**公司不对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帐户的开立和使用方面出现的争议,应及时报**公司建设资金监管管理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开户银行应依法为施工单位帐户存款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部门、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项目和本办法及**公司、主办银行与施工单位协议约定的除外,不得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开户单位的帐户存款。

第四章 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专户资金属本项目建设专用资金,其帐户资金的使用必须用于本项目,主要使用类别有:项目人工费用、自购地方材料采购、日常办公费、设备购置、维修等费用。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按工程进度合理使用工程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每次收到工程款时应留足不低于20%的农民工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的拨付与支付。

施工单位申请支用农民工专项资金时,要提交劳务合同及结算凭据,并督促劳务分包方按时兑现农民工工资,有条件的可实行直接发放。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月25日前向财务部提报《工程款使用计划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表应附:有关结算凭证、收款单位信息以及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经济凭证等资料,分项列明资金用途和金额,经监管小组组长审批、财务部审核后,送指定银行一份,财务部留存一份,返回施工单位一份,据此作为支付审核的依据。不按时提报申请表的,**公司不予拨付资金。

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款月使用计划中单列农民工工资支付额及明细表。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使用工程款时,对支付款项所提交的凭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施工单位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及时支付:

1.自购地方材料、设备款和民工工资;

2.凡未及时支付上述款项,**公司将在当期工程结算款拨付时预扣50%工程结算款,待上述款项付清后,再返还预扣的工程款。

第十八条 财务部预付工程款时,应当确认工程施工合同及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施工、供货单位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提交银行预付款保函或相应履约保证金后,按照合同规定条款进行支付。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定期对施工单位遵守帐户管理规定、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管服务银行和施工单位设置专人配合**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支付凭证、资金流水等)。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停止拨付工程款,责令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发生民工工资讨薪群体性事件的施工单位,自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月起,民工工资专户的最低留存比例提高到50%。

第条 指定银行不按上述程序执行,监管小组将另行指定银行。

第条 **公司财务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财务部及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1.无预算或超预算办理资金支付的;

8.对施工单位大额资金审批不严,造成建设资金被挪用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部门及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1.未按程序办理或未认真审核批复工程验工计价,造成高估冒验、预验、虚验的;

2.违反基建管理程序,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导致建设资金流失的;

4.未认真对质保期满的工程项目进行审核认定,办理质量保证金返还后发现仍存在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六条 发生本规定所列违规事项的,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监管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工程

施工单位资金监管协议

甲方(建设单位):
******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乙方(施工单位):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丙方:(银行)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共同声明条款:

1. 本协议独立于甲乙双方的施工合同,双方施工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甲乙双方在签订和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与丙方无关,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 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况外,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须经甲、乙、丙三方同意。

3. 丙方对结算账户资金的监管并不意味着对乙方付款义务承担任何保证责任。丙方仅对甲、乙双方的授权指令作形式性审查。

4. 资金在被丙方监管期间,如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致使丙方无法协助完成资金划转,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且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 因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导致丙方无法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资金划转的,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6. 非因丙方过错原因,导致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丙方不返还已收取的手续费。

7. 因甲乙双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 结算账户资金在监管期间不予办理挂失,如遇存单丢失或密码遗忘的情况,在解除冻结支付时,办理挂失。

9.甲乙双方之间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0.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丙方收到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的终止本协议或终止丙方监管义务的书面通知后,本协议终止。丙方无须对甲乙双方承担任何责任。

11. 甲乙双方清楚地知悉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12. 甲乙双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协议字体加黑的条款。应甲乙双方要求,丙方已经就本协议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13. 甲乙双方所从事的任何与本协议相关的活动均符合法律法规,因违反法律法规并给丙方造成任何损失的,将对丙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4. 甲乙双方有权签署本协议。

协议条款:

鉴于甲方与乙方签订了******项目施工合同(下称“施工合同”),甲、乙、丙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丙方为甲乙双方提供承建本项工程项目银行结算账户资金监管有关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乙方违约时向丙方发出《授权支付通知书》指令。

(二)乙方结算账户使用大额资金需甲方在《大额资金授权支付通知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登记后丙方可划拨。大额资金的额度定为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三)甲方有权审查乙方与承包工程有关的财务账项,监管甲方拨入乙方的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四)甲方保证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各种工程款。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在丙方开立结算账户或指定其在丙方已有的账户作为结算账户,账户户名:XXXXXX,账号:XXXXXXX,开户行XXXXXXXX。

(二)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不得把大额资金化整为零,规避甲方、丙方的监管。

(三)本项工程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准挪用、串用,乙方工程款的划拨,主要通过现金支付、转帐、电汇等方式进行,其中现金支付只能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和项目经理部的管理费。

(四)乙方每月末向甲方提供银行对账单复印件一份。

(五)乙方承诺在结算账户资金监管期间内,不在丙方申请开通电子银行渠道(不限于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不在监管账户上设置任何妨碍丙方履行本协议的事实上或法律上的障碍。

(六)乙方所从事的任何与协议相关的活动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因违反法律法规并给丙方造成任何损失的应对丙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乙方账户主要用于施工当地所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职工、民工工资、办公费、地方零星材料采购、机械使用费、各种税费等。

(九)乙方承诺将收到甲方的建设资金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在工程竣工之前,除经甲方同意上交的管理费之外,保证不抽走建设资金或用于本工程以外的项目支付。

三、丙方权利义务

(一)为甲乙双方开立账户、资金存储、支取及相关权益文件保管等金融服务,按本协议约定和甲乙双方的授权,监管结算账户资金,并协助完成违约资金的交付或退回,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监管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的,或其他任何非丙方原因致使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除外。

(二)有权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资金用途对监管账户进行监管,并有权拒付乙方不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支付要求。

(三)无甲方签发的《大额资金授权支付通知书》,丙方有权拒付乙方结算账户资金的划拨。丙方有权对乙方资金支付用途进行逐笔审核。发现把大额资金化整为零逃避监管嫌疑的支付要及时制止。

(四)协助完成监管资金的支付,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监管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的,或其他任何非丙方原因致使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除外。

(五)因丙方监管不利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其他约定

一、甲方可采用下列方式向丙方提交《大额资金授权支付通知书》:

1、自行到丙方经办网点签发《大额资金授权支付通知书》。

2、丙方客户经理为甲方提供上门服务。

三、丙方对相关资金的监管并不意味着对乙方付款义务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四、结算账户在被丙方监管期间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致使丙方无法协助完成资金划转的,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因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导致丙方无法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资金划转的,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纠纷,当事各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四条 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协议三方可约定其他条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须经三方签字或盖章。附件内容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三、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协议相关当事人所签发的《大额资金授权支付通知书》、《终止协议通知书》等相关文件均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附则

本协议一式三份,正本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副本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字和/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丙方:(签字和/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项目工程款使用计划申请表

上报时间:
资金来源:

合 同 段:
 编  号: 

支付类型

支付项目

收款单位名称

帐 号

金额

备注

现金支付

农民工工资

转帐支付

其 它

合 计

大写:

施工单位意 见

项目经理:
(公章)

监管小组

意  见

组 长:

副组长:

财务部:

说明:一页不够可多页。

大额资金授权支付通知书(编号:

XXXX(支)行:

依据第 号《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现授权贵行将监管协议中约定的监管资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金额)划至甲方指定账户(户名:
,账号:
)。

特此授权。

监管小组组长(签字:
) 年 月 日

财务总监(签字):

会计主管(签字):
 

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录2:终止协议通知书(编号:

银行 分(支)行、乙方:

我方决定于___年___月____日终止履行编号为第 号的《资金监管协议》,特此通知。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经办行业务部门留存,另一份由甲方送达乙方。

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篇3

泸州市QQQ区民政局

关于民政资金、民生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惩防体系建设,强化源头治理,加强民政民生项目及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专款专用,推进各项民生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民生项目及民政资金监管,应遵循从严执纪、从严治政的原则;
尊重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
严格监管与方便工作相合的原则;
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制度预防与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监管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政资金(含物资),是指中央、省、市、区四级财政资金中, 尚未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用于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类救灾救济、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资金和民政局机关经费支出。已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民政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生工程,是指由中央、省、市、区财政资金中以民政局为主体实施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的新建和维修改造及设备设施购置等工程、以各镇(街道)为主体实施的敬老院、社区阵地建设、城乡日间照料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维修改造工程和由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退役士兵培训等社会福利、政策优待的服务类工程。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涉及民生项目及资金管理、使用的分管领导及职能股室对民生资金监管负主体责任,负责与本股室职能对应的民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资金流向、动态和管理、使用情况,并按要求及时在民生资金管理平台上进行公开,做到补贴补助类公开到户到人,工程项目类公开到项目点。

第六条 纪检组负责对民生项目及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加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对不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股室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对违纪违法犯罪的依法移动有关部门处理,严肃查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虚报项目、虚列开支骗取民生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并实行责任倒查制度。

第七条 计财股负责民生资金的管理、下达和拨付等工作,实行专户存储,专账(专户)管理、核算,集中支付,尽量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民生资金直接拨付到受益群众账户上,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章 决策分配

第八条 民生项目下达、民生资金分配必须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 民生资金分配,要依据资金性质和政策规定,并按照因素分配原则进行分配。先由相关职能股室按照政策标准和分配因素提出初步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党组集体研究。

第十条 民生资金划拨。原则上必须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才能实施。紧急救灾救济等特殊款项需立即划拨的,应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并报纪检组备案后划拨,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通报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民生项目下达。应由有意愿实施民生项目的镇(街道)书面上报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分管领导组织业务人员和纪检监督组成员实地考察项目实施条件,预判实施绩效,形成建议意见提交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工程项目监督

第十二条 对符合招投标条件和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民生项目,应按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进行,纪检组参与监督。

第十三条 对招标和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实施,并对项目实施廉政风险负主体责任,局纪检组须派员全程参与,局纪检组长对工程项目负廉政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关键节点、隐蔽工程等阶段性验收,相关职能股室要主动邀请纪检组和监理单位参与,必须留有影像、纸质资料备查。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因素须进行工程变更的,达到限额管理规定的按区政府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限额管理以下的工程变更,2万元(含2万元)以内的变更项目须经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纪检组长共同研究确定,2万元以上的变更项目,由相关职能股室提出变更可行性方案后,报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后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相关职能股室要收集整理资料,完善相关手续,对工程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主动申请和接受纪检组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拨付,原则上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业务股室资料审核。相关业务股室应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对结算凭证(发票、收据、工程进度价款结算单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其工程进度价款结算单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同意后再交给业务股室审核,并由业务股室填报资金拨付审核清单。

(二)纪检组监督审核。纪检组根据工程参与情况应在资金拨付审核清单中签署监督审核意见,工程类项目纪检组必须派员参与项目验收,服务类项目纪检组织原则上应参与项目验收,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与项目检查验收,也应组织人员在资金拨付前安排时间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不低于20%的抽查,并形成监督检查意见。

(三)计财股支付审核。计财股根据对有关业务股室提供的支付资料审核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准确性,审核无误后在资金拨付清单中签署支付意见。

(四)根据业务股室、纪检组、计财股审核同意后,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同意支付意见。计财股根据单位负责人的同意支付签批意见办理付款手续。

(五)纪检组可根据情况,随时抽查相关协议、凭据,对有举报或发现有问题的,计财股应立即停止支付涉及项目所有款项,待相关事项核实清楚后再支付。

第十八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一)应按规定招标的而未履行招投标手续;

(二)计划外工程;

(三)超过工程概预算;

(四)擅自改变建设标准;

(五)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

第六章 经费支出监督

第十九条 凡规定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设备、固定资产购置,由民生项目股牵头按程序采购,其它支出项目原则上由支出性质对应的职能股室负责,并实行限额管理。5000元以上的支出,原则上应由2名同志共同经办,1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应有纪检监督组成员参与经办,2万以上的大额支出应经局党组会议研究,经办人员在支出票据上或应载明党组会研究情况。

第二十条 原始凭证的审核审批。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事由,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出纳审核票据类别及票面金额,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才能支付。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在民政民生项目及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集体研究,擅自下达民生项目和民生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民生项目、民生资金集体研究意见的;

(三)在下达项目和分配资金过程中收受下级或服务管理对象现金、贵重礼品或有价证券的;

(四)在工程实施期间接受工程实施单位宴请和收受施工单位现金、贵重礼品或有价证券的;

(五)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虚报项目、虚列开支骗取民生资金;

(六)应向社会公开的内容不依法公开,搞暗箱操作;

(七)违规调整民生工程项目批复计划,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

(八)贪污、截留、挤占、挪用民生资金;

(九)违反民生资金管理、使用程序和相关财务制度;

(十)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未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纪检组可对职能股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进行约谈提醒、发放警示卡等;
对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报上级纪律立案调查并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民生项目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具有民生资金和民生项目的职能股室,要依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具体的监督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篇4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交通部文件    2000年04月13日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交通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经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并用于公路、水运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外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监督、管理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基本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水运交通基本建设的部门;建设单位指直接实施项目建设管理和具体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单位。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单位负责人对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和使用负责,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监督的各项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交通基本建设资金必须用于经过批准的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全过程监督控制原则。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三)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原则。按照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渠道,采取“一级管一级”的监督管理方式,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
  (四)依法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的原则。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相关的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严格实施财会监督,及时反馈真实、准确的 会计信息。
  (五)效益原则。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调度、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基本建设法律、法规。
  (二)制定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三)审核、汇总、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审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四)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
  (五)监督、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包括年度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等。
  (六)检查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七)收集、汇总、报送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八)督促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做好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转报审批工作。
  第七条  建设单位对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交通基本建设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按批复的概预算控制使用各项建设资金。
  (二)合理筹集交通基本建设资金,及时拨付资金,保证工程款。
  (三)建立健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防止建设资金被截留、挤占和挪用,保证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四)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五)组织审查并及时办理工程及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
  (六)收集、整理、上报交通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和后评估报告。
  (七)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八条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管理的规定。
  (二)是否严格按概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无将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的问题。
  (四)筹集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并及时到位。
  (五)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有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问题。
  (七)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规定提取使用。
  (八)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
  (九)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按规定提留使用。
  (十)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问题。
  (十一)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牵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九条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筹集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筹集资金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筹集项目资本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
  (三)是否严格执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资金是否及时到位。
  (四)发行内部股票和债券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有无抽逃资本金,高息集资和变相高息集资问题。 
  第十条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交通主管部门是否根据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建设单位的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交通基本建设资金。
  (二)交通主管部门是否在收到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基本建设资金后,按规定及时下拨到有关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单位。
  (三)建设单位是否根据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以及工程建设实际需要,按规定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基本建设资金。
  (四)建设单位是否在收到交通部门下拨的基本建设资金后,严格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与银行建立并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资金定期对帐制度。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支付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时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一)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的工程、计划等有关业务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合同、协议等对结算凭证(发票、收据、价款结算单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应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量统计报表的审查签字;
  (二)财会部门审查。经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后,财会部门对结算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单位领导或单位领导授权人核准签字。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使用建设管理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自行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支付预付款应当在建设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施工或供贷单位提交了经建设单位财务部门认可的银行预付款保函或保险公司的 担保书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支付,并在结算中及时扣回各项预付款。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支付。设备、材料货款应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结算与支付。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要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提留,在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签署意见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支付。
  第十七条  预备费要严格控制在核定的金额之内,并按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八条  对于不能形成资产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水土保持治理费、项目报废等费用性支出,严格按照批准的费用开支内容支付。
  第十九条  建设中发生的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等其他支出,严格按照国家及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重视基本建设财务信息管理工作,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做到及时收集、汇总、报送信息资料,有关信息资料必须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第二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所属单位或其他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单位有违反国家有关制度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追究或建议有关单位追究违规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可采用暂缓资金拨付、停止资金拨付或扣减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等措施予以纠正: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
  (四)建设用款突破批复概算(调整概算)的。
  (五)配套资金不落实或没有同步到位的。
  (六)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发生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的。
  (七)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未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送用款计划、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或报送资料内容不全、严重失真的。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发现本单位内部或其他用款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会部门有权采取停止支付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规定建设计划外工程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
  (四)违反合同条款规定的。
  (五)结算手续不完备,结算凭证不合规,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财会人员,要按照国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实施会计监督。对不符合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会计事项,财会人员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在监督、管理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对违反有 关规定的要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他们继续往前走。走到了沃野,他们决定停下。

  被打巴掌的那位差点淹死,幸好被朋友救过来了。

  被救起后,他拿了一把小剑在石头上刻了:“今天我的好朋友救了我一命。”

  一旁好奇的朋友问到:

  “为什么我打了你以后你要写在沙子上,而现在要刻在石头上呢?”

  另一个笑笑回答说:“当被一个朋友伤害时,要写在易忘的地方,风会负责抹去它;

  相反的如果被帮助,我们要把它刻在心灵的深处,任何风都抹不去的。”

  朋友之间相处,伤害往往是无心的,帮助却是真心的。

  在日常生活中,就算最要好的朋友也会有摩擦,也会因为这些摩擦产生误会,以至于成为陌路。

  友情的深浅,不仅在于朋友对你的才能钦佩到什么程度,更在于他对你的弱点容忍到什么程度。

  学会将伤害丢在风里,将感动铭记心底,才可以让我们的友谊历久弥新!

  友谊是我们哀伤时的缓和剂,激情时的舒解剂;

  是我们压力时的流泻口,是我们灾难时的庇护所;

  是我们犹豫时的商议者,是我们脑子的清新剂。

  但最重要的一点是,我们大家都要牢记的:

  “切不可苛求朋友给你同样的回报,宽容一点,对自己也是对朋友。”

  爱因斯坦说:“世间最美好的东西,莫过于有几个头脑和心地都很正直的朋友。”

他们继续往前走。走到了沃野,他们决定停下。

  被打巴掌的那位差点淹死,幸好被朋友救过来了。

  被救起后,他拿了一把小剑在石头上刻了:“今天我的好朋友救了我一命。”

  一旁好奇的朋友问到:

  “为什么我打了你以后你要写在沙子上,而现在要刻在石头上呢?”

  另一个笑笑回答说:“当被一个朋友伤害时,要写在易忘的地方,风会负责抹去它;

  相反的如果被帮助,我们要把它刻在心灵的深处,任何风都抹不去的。”

  朋友之间相处,伤害往往是无心的,帮助却是真心的。

  在日常生活中,就算最要好的朋友也会有摩擦,也会因为这些摩擦产生误会,以至于成为陌路。

  友情的深浅,不仅在于朋友对你的才能钦佩到什么程度,更在于他对你的弱点容忍到什么程度。

  学会将伤害丢在风里,将感动铭记心底,才可以让我们的友谊历久弥新!

  友谊是我们哀伤时的缓和剂,激情时的舒解剂;

  是我们压力时的流泻口,是我们灾难时的庇护所;

  是我们犹豫时的商议者,是我们脑子的清新剂。

  但最重要的一点是,我们大家都要牢记的:

  “切不可苛求朋友给你同样的回报,宽容一点,对自己也是对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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